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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卫计委请展出关于茂名《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1人在浏览)

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特规定如下:
一、《出生医学证明》由合法的接生单位签发。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和个人要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三、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
四、非父母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造成重复发证。
五、 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
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一) 《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二) 《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三) 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四) 《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五) 《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
六、 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而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件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原签发单位存档保留。
七、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 (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
(一) 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 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具体的补发程序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八、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印章标准及式样统一刻制备案,并将印章式样抄送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备案。
九、 《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报订购和发放登记制度。
具体的发放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另行规定。
十、 各地应当妥善运送、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意外导致潮湿、破损或丢失的,应将其数量及编码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作废。
十一、 《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十二、 本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计生一票否决“足以证明计生可以凌驾于一切法律、法规之上。
又一个”中国特色“!
 
实在没办法,有需要的就到不用准生证就可以拿出生证的地方生小孩吧。
 
现在下面乡镇很多人有觉悟了,你啥时候给我出生证,我就去结账办理出院!不然我就拖着,让你医院去跟政府闹。
 
QUOTE(手无缚鸡之力 @ 2014年08月27日 Wednesday, 11:46 AM)
不发证,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告到法院吗?我准备起诉卫计委和医院!求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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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兄,我愿意一同起诉他们。
 
对于这样殃民害众的狗屁政策只有大家联合起来抵抗它才行的。
 
QUOTE(120A站 @ 2014年10月15日 Wednesday, 05:33 PM)
现在下面乡镇很多人有觉悟了,你啥时候给我出生证,我就去结账办理出院!不然我就拖着,让你医院去跟政府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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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招好使
 
QUOTE(120A站 @ 2014年10月15日 Wednesday, 05:33 PM)
现在下面乡镇很多人有觉悟了,你啥时候给我出生证,我就去结账办理出院!不然我就拖着,让你医院去跟政府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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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QUOTE(手无缚鸡之力 @ 2014年08月27日 Wednesday, 11:46 AM)
不发证,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告到法院吗?我准备起诉卫计委和医院!求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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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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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电白难民 @ 2014年08月29日 Friday, 08:47 PM)
商议及制订这一决策的为官者都是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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