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生了一小孩,准备到村委会报销生小孩时医疗费(医疗合作),当她准备好报销时需用到的材料时,却被动告知还要计生审查证明之类的东西才能报销。电白地区的。 我记得当年内人生小孩时报销这些医疗费时只需:结婚证、身份证、小孩子出生证、户口簿就能报销了。不过由于内人是属于茂南区的,所以是在茂南区报销的。 请了解这种情况的朋友说说这到底是不是办理人员故意刁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