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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进村能解决那站村的问题吗? (2人在浏览)

YAO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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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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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和各位乡亲父老:
2013年9月29日上午,水东镇附城村委会举行“律师进村”活动,茂名市邱日芬律师对那站村村长姚中书、附城村委会原主任林宗岐和草岭村村小组干部等人提出的问题进行法律解释。
姚中书提出:
1、“‘那站文明村筹委会’是那站村的最高决策机构”这是否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2、“‘那站文明村筹委会’从成立之日起行使全村所有职权”这是否符合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
邱律师解释:
第1个问题:“‘那站文明村筹委会’是那站村的最高决策机构”这完全剥夺了那站村民的民主决策权利,变成了由几个人就可以决定那站村的一切事情了,这明显地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第2个问题:按照中国现行村民自治的法律规定,行使村民小组职权只有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长和副村长,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村民小组的职权。“那站文明村筹委会”是绝对没有资格行使那站村民小组职权的,它行使那站村民小组的职权属违法。
早在2012年2月中旬,南方农村报领导就根据姚中书村长的请求,派记者到那站村进行采访,并于2012年2月23日刊登了《“文明村筹委会”接管村庄领导权》的报导和发表了《应正视新兴组织背后的村治病灶》的社论以及专家的观点。
南方农村报的社论指出:在法律框架内,来自部分村民的良好口碑并不能够让“那站村民小组建设文明村筹委会”组织性质和法律定位上的尴尬局面得以改变――按照社团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它至今还是一个“非驴非马”的“黑户”,而即使其能够在民政部门“标名挂号”,其能否代行村民小组的职权,抑或在现有村治机构外“另起炉灶”,仍然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
华中师范大学农村研究院副院长邓大才认为:“那站文明村筹委会”可以作为社会组织,参与村庄管理,参与社会服务,但没有执法权,不能越位。
华中科技大学特聘教授,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贺雪峰认为:“那站文明村筹委会”的确获得村社自治组织的部分职能,有可能会做成很多公益性质的事情,但基层组织是有制度、有规范的,如此下去,会出现千奇百怪的集体组织。
电白县民政局2011年1月7日给县纪委出据的一份证明称:电白县水东镇附城村委会那站新村筹委会既不是社会团体,也不是民间组织,而是村民主治的临时组织工作机构。
该局2013年2月18日给南方农村报记者的回复称:“那站文明村筹委会”到目前为止尚未在我局申请登记和备案。我局认为:‘那站文明村筹委会’既不是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也不是基层政权组织。”
2011年6月23日ZG水东镇党委在写给电白县委办公室的调查报告中指出:那站村建设文明村筹委会在水东镇政府、附城村委会的指导下、在那站村民小组领导成员的领导和监督下及在村民支持配合下开展工作;同时指出:虽然姚中书主动请求辞去村长职务,但镇政府、村委会和村民都未曾批准或同意过,村民一直还当他是村长,村民小组机构依然存在,该村村民小组一直配合完成村委会和镇政府布置的工作任务。
综合以上专家、学者、社论、律师和电白县民政局的分析和见解,以及水东镇党委的态度,我们不难看出:“那站文明村筹委会”的组织性质和法律定位应该是一个没有执法权、不能越位、缺乏法律支撑其行使村民小组职权的、“非驴非马”的“黑户”。它只能作为社会组织,在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指导下,在村民小组领导成员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参与村庄管理和社会服务。
但是,水东镇政府的个别领导却认为:“尽管‘那站文明村筹委会’并非村民小组,但村民户代表授权制定的《构建和谐社会建设那站文明村实施方案》规定:‘那站文明村筹委会’是那站村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全村所有职权,要改变局面,真正做一点事情,‘那站文明村筹委会’手中要有一定的权力”;‘那站文明村筹委会’只要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带领村民建设文明村,我们就要积极支持;‘那站文明村筹委会’的权力是村民所赋,只要它为村民办好事,存在就是合理的”。
水东镇政府个别领导将这种态度凌驾于法律之上,凌驾于镇党委之上,从2008年10月18日一直支持“那站文明村筹委会”非法行使那站村民小组职权,并非法停止姚中书村长和另两位副村长的职务至今。
林宗岐是一个自解放以来就当基层领导的老干部和老GCD员,曾是在水东镇党委、政府领导下的附城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由于看不过眼水东镇政府某些领导完全不顾那站村民被“那站文明村筹委会”主任林营坑害的痛苦,一味地对林营特意袒护,愤怒地在律师进村活动的现场当着哪么多人的面大声责骂:水东镇还有没有政府?为什么凡事都要听林营的?水东镇是不是由林营领导了?
律师进村了,挂钩了,但那站村的问题是否能依法得到合理的解决,看来还是一个迷。如果水东镇政府的个别领导继续不顾村民的痛苦,一味极力地袒护着林营,那站村将永远是村霸统治的天下,被压迫的村民永远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永远无法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电白县水东镇附城那站村村长:姚中书
2013年10月1日

附城村委会“一村一律师”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郑懂(书记、主任)
副组长:陆卫东(副书记)
成员:蔡国辉
梁 珠
 
QUOTE(YAO1984 @ 2013年10月02日 Wednesday, 04:16 AM)
尊敬的各位领导和各位乡亲父老:
2013年9月29日上午,水东镇附城村委会举行“律师进村”活动,茂名市邱日芬律师对那站村村长姚中书、附城村委会原主任林宗岐和草岭村村小组干部等人提出的问题进行法律解释。
姚中书提出:
1、“‘那站文明村筹委会’是那站村的最高决策机构”这是否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2、“‘那站文明村筹委会’从成立之日起行使全村所有职权”这是否符合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
邱律师解释:
第1个问题:“‘那站文明村筹委会’是那站村的最高决策机构”这完全剥夺了那站村民的民主决策权利,变成了由几个人就可以决定那站村的一切事情了,这明显地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第2个问题:按照中国现行村民自治的法律规定,行使村民小组职权只有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长和副村长,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村民小组的职权。“那站文明村筹委会”是绝对没有资格行使那站村民小组职权的,它行使那站村民小组的职权属违法。
早在2012年2月中旬,南方农村报领导就根据姚中书村长的请求,派记者到那站村进行采访,并于2012年2月23日刊登了《“文明村筹委会”接管村庄领导权》的报导和发表了《应正视新兴组织背后的村治病灶》的社论以及专家的观点。
南方农村报的社论指出:在法律框架内,来自部分村民的良好口碑并不能够让“那站村民小组建设文明村筹委会”组织性质和法律定位上的尴尬局面得以改变――按照社团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它至今还是一个“非驴非马”的“黑户”,而即使其能够在民政部门“标名挂号”,其能否代行村民小组的职权,抑或在现有村治机构外“另起炉灶”,仍然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
华中师范大学农村研究院副院长邓大才认为:“那站文明村筹委会”可以作为社会组织,参与村庄管理,参与社会服务,但没有执法权,不能越位。
华中科技大学特聘教授,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贺雪峰认为:“那站文明村筹委会”的确获得村社自治组织的部分职能,有可能会做成很多公益性质的事情,但基层组织是有制度、有规范的,如此下去,会出现千奇百怪的集体组织。
电白县民政局2011年1月7日给县纪委出据的一份证明称:电白县水东镇附城村委会那站新村筹委会既不是社会团体,也不是民间组织,而是村民主治的临时组织工作机构。
该局2013年2月18日给南方农村报记者的回复称:“那站文明村筹委会”到目前为止尚未在我局申请登记和备案。我局认为:‘那站文明村筹委会’既不是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也不是基层政权组织。”
2011年6月23日ZG水东镇党委在写给电白县委办公室的调查报告中指出:那站村建设文明村筹委会在水东镇政府、附城村委会的指导下、在那站村民小组领导成员的领导和监督下及在村民支持配合下开展工作;同时指出:虽然姚中书主动请求辞去村长职务,但镇政府、村委会和村民都未曾批准或同意过,村民一直还当他是村长,村民小组机构依然存在,该村村民小组一直配合完成村委会和镇政府布置的工作任务。
综合以上专家、学者、社论、律师和电白县民政局的分析和见解,以及水东镇党委的态度,我们不难看出:“那站文明村筹委会”的组织性质和法律定位应该是一个没有执法权、不能越位、缺乏法律支撑其行使村民小组职权的、“非驴非马”的“黑户”。它只能作为社会组织,在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指导下,在村民小组领导成员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参与村庄管理和社会服务。
但是,水东镇政府的个别领导却认为:“尽管‘那站文明村筹委会’并非村民小组,但村民户代表授权制定的《构建和谐社会建设那站文明村实施方案》规定:‘那站文明村筹委会’是那站村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全村所有职权,要改变局面,真正做一点事情,‘那站文明村筹委会’手中要有一定的权力”;‘那站文明村筹委会’只要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带领村民建设文明村,我们就要积极支持;‘那站文明村筹委会’的权力是村民所赋,只要它为村民办好事,存在就是合理的”。
水东镇政府个别领导将这种态度凌驾于法律之上,凌驾于镇党委之上,从2008年10月18日一直支持“那站文明村筹委会”非法行使那站村民小组职权,并非法停止姚中书村长和另两位副村长的职务至今。
林宗岐是一个自解放以来就当基层领导的老干部和老GCD员,曾是在水东镇党委、政府领导下的附城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由于看不过眼水东镇政府某些领导完全不顾那站村民被“那站文明村筹委会”主任林营坑害的痛苦,一味地对林营特意袒护,愤怒地在律师进村活动的现场当着哪么多人的面大声责骂:水东镇还有没有政府?为什么凡事都要听林营的?水东镇是不是由林营领导了?
律师进村了,挂钩了,但那站村的问题是否能依法得到合理的解决,看来还是一个迷。如果水东镇政府的个别领导继续不顾村民的痛苦,一味极力地袒护着林营,那站村将永远是村霸统治的天下,被压迫的村民永远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永远无法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电白县水东镇附城那站村村长:姚中书
2013年10月1日

附城村委会“一村一律师”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郑懂(书记、主任)
副组长:陆卫东(副书记)
成员:蔡国辉
梁 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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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面说自己是村长的人,洗洗睡吧!明天太阳还是从东边升起来,无谓丢人现面.不知道人还认为你真的受委屈了。历史会证明一切
 
还有面说自己是村长的人,洗洗睡吧!明天太阳还是从东边升起来,无谓丢人现面.不知道人还认为你真的受委屈了。历史会证明一切
 
最后编辑:
尊敬的各位领导和各位乡亲父老:
2013年9月29日上午,水东镇附城村委会举行“律师进村”活动,茂名市邱日芬律师对那站村村长姚中书、附城村委会原主任林宗岐和草岭村村小组干部等人提出的问题进行法律解释。
姚中书提出:
1、“‘那站文明村筹委会’是那站村的最高决策机构”这是否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2、“‘那站文明村筹委会’从成立之日起行使全村所有职权”这是否符合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
邱律师解释:
第1个问题:“‘那站文明村筹委会’是那站村的最高决策机构”这完全剥夺了那站村民的民主决策权利,变成了由几个人就可以决定那站村的一切事情了,这明显地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第2个问题:按照中国现行村民自治的法律规定,行使村民小组职权只有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长和副村长,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村民小组的职权。“那站文明村筹委会”是绝对没有资格行使那站村民小组职权的,它行使那站村民小组的职权属违法。
早在2012年2月中旬,南方农村报领导就根据姚中书村长的请求,派记者到那站村进行采访,并于2012年2月23日刊登了《“文明村筹委会”接管村庄领导权》的报导和发表了《应正视新兴组织背后的村治病灶》的社论以及专家的观点。
南方农村报的社论指出:在法律框架内,来自部分村民的良好口碑并不能够让“那站村民小组建设文明村筹委会”组织性质和法律定位上的尴尬局面得以改变――按照社团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它至今还是一个“非驴非马”的“黑户”,而即使其能够在民政部门“标名挂号”,其能否代行村民小组的职权,抑或在现有村治机构外“另起炉灶”,仍然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
华中师范大学农村研究院副院长邓大才认为:“那站文明村筹委会”可以作为社会组织,参与村庄管理,参与社会服务,但没有执法权,不能越位。
华中科技大学特聘教授,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贺雪峰认为:“那站文明村筹委会”的确获得村社自治组织的部分职能,有可能会做成很多公益性质的事情,但基层组织是有制度、有规范的,如此下去,会出现千奇百怪的集体组织。
电白县民政局2011年1月7日给县纪委出据的一份证明称:电白县水东镇附城村委会那站新村筹委会既不是社会团体,也不是民间组织,而是村民主治的临时组织工作机构。
该局2013年2月18日给南方农村报记者的回复称:“那站文明村筹委会”到目前为止尚未在我局申请登记和备案。我局认为:‘那站文明村筹委会’既不是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也不是基层政权组织。”
2011年6月23日ZG水东镇党委在写给电白县委办公室的调查报告中指出:那站村建设文明村筹委会在水东镇政府、附城村委会的指导下、在那站村民小组领导成员的领导和监督下及在村民支持配合下开展工作;同时指出:虽然姚中书主动请求辞去村长职务,但镇政府、村委会和村民都未曾批准或同意过,村民一直还当他是村长,村民小组机构依然存在,该村村民小组一直配合完成村委会和镇政府布置的工作任务。
综合以上专家、学者、社论、律师和电白县民政局的分析和见解,以及水东镇党委的态度,我们不难看出:“那站文明村筹委会”的组织性质和法律定位应该是一个没有执法权、不能越位、缺乏法律支撑其行使村民小组职权的、“非驴非马”的“黑户”。它只能作为社会组织,在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指导下,在村民小组领导成员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参与村庄管理和社会服务。
但是,水东镇政府的个别领导却认为:“尽管‘那站文明村筹委会’并非村民小组,但村民户代表授权制定的《构建和谐社会建设那站文明村实施方案》规定:‘那站文明村筹委会’是那站村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全村所有职权,要改变局面,真正做一点事情,‘那站文明村筹委会’手中要有一定的权力”;‘那站文明村筹委会’只要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带领村民建设文明村,我们就要积极支持;‘那站文明村筹委会’的权力是村民所赋,只要它为村民办好事,存在就是合理的”。
水东镇政府个别领导将这种态度凌驾于法律之上,凌驾于镇党委之上,从2008年10月18日一直支持“那站文明村筹委会”非法行使那站村民小组职权,并非法停止姚中书村长和另两位副村长的职务至今。
林宗岐是一个自解放以来就当基层领导的老干部和老GCD员,曾是在水东镇党委、政府领导下的附城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由于看不过眼水东镇政府某些领导完全不顾那站村民被“那站文明村筹委会”主任林营坑害的痛苦,一味地对林营特意袒护,愤怒地在律师进村活动的现场当着哪么多人的面大声责骂:水东镇还有没有政府?为什么凡事都要听林营的?水东镇是不是由林营领导了?
律师进村了,挂钩了,但那站村的问题是否能依法得到合理的解决,看来还是一个迷。如果水东镇政府的个别领导继续不顾村民的痛苦,一味极力地袒护着林营,那站村将永远是村霸统治的天下,被压迫的村民永远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永远无法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电白县水东镇附城那站村村长:姚中书
2013年10月1日

附城村委会“一村一律师”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郑懂(书记、主任)
副组长:陆卫东(副书记)
成员:蔡国辉
梁 珠

主要是看咪人啊手骨大条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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