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电池充电引发火灾案车主一审获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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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s.people.com.cn 2012-01-07 09:16
电动车电池晚上充电时引发火灾,造成两死一伤的惨剧,案发后,电动车车主王惊天以涉嫌失火罪被诉至法院。6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以失火罪判处王惊天有期徒刑两年。“我们不服。”宣判后,王惊天的家属及其辩护律师表示,他们将按照程序提起上诉。
【案情回放】
一场大火两死一伤
2010年7月27日凌晨1时许,南京消防指挥中心报警电话骤然响起。警情来自北京西路的海宁休闲饭庄。很快,消防队员驾驶三辆消防车赶到了现场,展开施救。但悲剧仍然没有避免。住在该饭庄404室的两名女孩未能逃离房间,当场窒息死亡。另外,住在411室的一名房客赖某在发现火情后从窗户外下滑时,不慎失手坠落,造成大腿骨骨干骨折。
经查,两名死者和某和于某均是南京大学天文学系的在校生,成绩优秀;另外一名房客赖某为华中科技大学应届毕业研究生。
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地点位于该饭庄403室,事发当晚,住在该房间的王惊天为自己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电池起火引发火灾。
【法院判决】
王惊天构成失火罪
“明知电池充电过程中出现异常,可能发生危害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仍继续充电,以致电池爆燃,发生火灾,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6日,鼓楼区法院对王惊天涉嫌失火罪一案作出宣判,认为检方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据法院调查,涉案电池系王惊天要求销售商为其更换的三元聚合物锂电池,在电池充电过程中,同宿舍多人先后提醒他电池有烧焦的味道及刺鼻的焦糊味,此时,王惊天也发现电池电压下降,有焦糊味等明显异常情况。法院认为,王惊天作为电池使用者,安全使用电池是其应尽的义务,但其存有侥幸心理,最终导致火灾发生,“王惊天存在过失,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法院解释】
多因一果不影响定罪
“对于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多因一果的意见,我们认为,灾害后果的发生的确存在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但王惊天的过失行为直接引发了火灾,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院认为,他们审理案件,仅仅是依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就王惊天的行为是否构成失火罪进行审理,而其他相关人员及单位在该起火灾事故中应否承担责任,应由相关部门查处。
因电池在火灾中损毁,导致侦查机关无法对电池进行鉴定。改装的锂电池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为王惊天改装电池的销售者王春嵩是否涉嫌违法经营,应由相关部门查处,检察机关亦已发出检察建议责成有关执法机关作进一步调查,但以上情节的存在不能否定王惊天在本案中的过失犯罪。
【被告方】
不服判决,将要上诉
“花费3000元高价,从知名度极高的金城销售点购得的正规电动车电池,居然在充电过程中引发火情,车主因此还要被判刑。你说,谁能接受得了这一事实?谁还敢使用这样的电池!”王惊天的家人表示,按照专家的观点,正规锂电池充电时发生火灾的概率非常非常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但这个才买了一个多月的高价电池却能引发大火,他们只能推定是电池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电池烧毁了,同样规格的电池还可以找到,为什么不去鉴定调查?”
此案宣判后,王惊天的家属和代理律师明确表示,他们不服这一判决,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惊天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他们将依法提起上诉。
【专家看法】
这是典型的过失犯罪
“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过失犯罪案例,对很多人都有启示。”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在了解此案后表示,王惊天为电池充电本身并没有过失,但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清楚日常生活中任何电器、电源使用过程中的异常情况都是有危险的,面对这种危险,使用人有责任采取适当措施防范危险向实害的转化,这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应该注意的事项。
孙国祥认为,本案后果的发生客观上可能存在着其他因素的影响,如电池本身的质量有无瑕疵、发生火灾的宾馆消防设施是否完备等。不过,这些原因并不能阻却被告的责任。现实生活中,多因一果是过失犯罪的常态,关键是这些原因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要素。被告人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实施了过失行为,且行为与发生的火灾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已经符合了失火罪的构成要件。(田雪亭)
来源: 新华社―现代快报 编辑:于广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