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凭啥收会员费?
早在2007年12月6日全国个体劳动者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修正案第三章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第(一)(二)项规定“一是填写入会申请书,二是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第九条会员权利第(六)项规定“自主决定加入或退出社团组织。”,然而现实中有那个个体经营者自愿提出入会申请?协会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又什么时候专门召开理事会讨论批准?可以肯定我县各分协会从来不开展这项活动的,因为收取的会费都把持在工商部门手中,被行政机关侵占挪用,工商机关岂能为个体工商户花钱开展活动?!天方夜谭。关于入会自由与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结社自由就是自由参加合法的社会团体。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个体经营者没提出申请 ,协会理事会未开会讨论通过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个体经营者连会员都不是,工商收哪门子会费?!个体私营协会本身只是社会团体,其章程及内部规定充其量也就只能对协会内部成员有约束力,即使是会员,不缴会费也不违法,大不了退出或者被开除。对协会,工商部门只是指导,为什么赤膊上阵替协会收费,用公权力去要挟,强取掠夺个体工商户的钱财?!为什么用协会的会费来补充所谓的“办公”经费?会费的45%以提成的形式留给收取会费的基层单位(市局10%,县局45%),这些钱基层用来干什么了?!算不算侵占,如果数额达到刑罚规定的数额,那么责任人或者责任单位领导算不算触犯刑律,承担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认定:个体私营协会对未自愿申请加入,未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的个体私营业者收取会费已经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侵犯了个体私营业者的合法权益,而工商部门借公权要挟、强制收取个体私营业者所谓的会费则构成职务侵占犯罪,应该受到刑罚制裁,而机关公务员收费不开票据或不按规定开具收据则构成贪污犯罪。
早在2007年12月6日全国个体劳动者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修正案第三章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第(一)(二)项规定“一是填写入会申请书,二是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第九条会员权利第(六)项规定“自主决定加入或退出社团组织。”,然而现实中有那个个体经营者自愿提出入会申请?协会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又什么时候专门召开理事会讨论批准?可以肯定我县各分协会从来不开展这项活动的,因为收取的会费都把持在工商部门手中,被行政机关侵占挪用,工商机关岂能为个体工商户花钱开展活动?!天方夜谭。关于入会自由与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结社自由就是自由参加合法的社会团体。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个体经营者没提出申请 ,协会理事会未开会讨论通过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个体经营者连会员都不是,工商收哪门子会费?!个体私营协会本身只是社会团体,其章程及内部规定充其量也就只能对协会内部成员有约束力,即使是会员,不缴会费也不违法,大不了退出或者被开除。对协会,工商部门只是指导,为什么赤膊上阵替协会收费,用公权力去要挟,强取掠夺个体工商户的钱财?!为什么用协会的会费来补充所谓的“办公”经费?会费的45%以提成的形式留给收取会费的基层单位(市局10%,县局45%),这些钱基层用来干什么了?!算不算侵占,如果数额达到刑罚规定的数额,那么责任人或者责任单位领导算不算触犯刑律,承担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认定:个体私营协会对未自愿申请加入,未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的个体私营业者收取会费已经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侵犯了个体私营业者的合法权益,而工商部门借公权要挟、强制收取个体私营业者所谓的会费则构成职务侵占犯罪,应该受到刑罚制裁,而机关公务员收费不开票据或不按规定开具收据则构成贪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