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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zy0126

学前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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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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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achmentid=304565]
校长会上说:不完成任务的,不发工资。
看看,政治任务又来。
在这问一下教育局,还有政府:教师是教书的,还是帮你们搞社保的?
怪不得电白的高考一年差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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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们,动动手,把这个事情发布到各大网站吧
 
很奇怪的事:
1、社保一向由社保局负责,咋到了老师身上?
2、为何忽然那么急动员那么多人参与?难道电白财政或社保基金亏空?
3、谁下的行政命令?
 
要不把社保局撤了,把工资分给老师
 
谁下的行政命令,应追究!
 
财政供养人员也不只是教师,我们同样也有这任务,县里这样做肯定是有不可明说的苦衷.
 
QUOTE(农夫 @ 2012年12月10日 Monday, 09:55 PM)
财政供养人员也不只是教师,我们同样也有这任务,县里这样做肯定是有不可明说的苦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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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让人感到诡异了!

莫非是李书记下的命令?

出了什么事?
 
今天叫大家推社保,明天治安差了,会不会叫大家抓一个小偷回来!?
 
我也收到了,相信全县的老师也收到了。
 
老师是万能的,人口普查、农村合作医疗、社保.....
 
苦笑不得的! 要是政府帮我出18% 个人出8%(退休后跟他们领一样的财政工资额), 劳资买3份都没所谓!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好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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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15年是否65岁?15年大约可领到27.61万(退休可以领1533元?)与每月518元不是自相矛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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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我认为很诡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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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随心过客 @ 2012年12月10日 Monday, 10:04 PM)
我也收到了,相信全县的老师也收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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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全县拿财政工资的都收到,这是一个与《社保法》严重抵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 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打工的(包括在政府部门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购买,是带强制性的: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职人员(当然包括在个体工商户中打工的)雇主应该为他们购买,而自由职业者的社保是自愿购买的,除了这些,还有谁能提供给拿财政工资的人去动员买?
 
QUOTE(byronroy @ 2012年12月10日 Monday, 09:46 PM)
要不把社保局撤了,把工资分给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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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主意好
 
QUOTE(水东学生 @ 2012年12月10日 Monday, 11:35 PM)
是全县拿财政工资的都收到,这是一个与《社保法》严重抵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span style='font-family:'>自愿 </span> 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打工的(包括在政府部门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购买,是带强制性的: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职人员(当然包括在个体工商户中打工的)雇主应该为他们购买,而自由职业者的社保是自愿购买的,除了这些,还有谁能提供给拿财政工资的人去动员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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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没有公职(私企或个体工商户)任职的 谁愿意自己买?根本就是赔本的买卖。
 
听闻电白社保征缴情况全省倒数第一,根据省的计算,电白县内机关单位、企业干部职工应缴社保人数为四万多人,现在全县只有几千人在册缴纳,但是退休人员已经有一万多人,每月社保费入不敷出,县政府垫资已经到了极限。而应缴人数达标考核是关系到县委县政府社会发展考核的其中一项,为此,在多方面宣传、动员(没见对黑心老板采取强制措施)都无法新增参保人数的情况下,只能无所不用其极了。
其实我一直不明白,关于社保费的征缴工作,以前说由社保局征收,没有公权力,无法强制征收,自从2009年由地税局这种强力部门负责征收了,社保费一样收不起来,究竟是法律不适用还是人不适用呢?而企业单位开办之前,如果不去消防搞好手续,你甭想开张营业,那不办理社保这种事关民生大事的事情,为何就可以轻易过关呢?而劳动局的劳动监察又是干什么吃的呢?听闻肖志恒常务副省长到茂名调研社保,就很奇怪了,为什么珠三角的参保率是90%以上,而茂名市的参保率却在40%以下?

习主席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县委县政府应当自身先做表率,凡政府部门在职的,不管身份如何,按照工作人员核定名册,一律先从财政的下拨经费中先扣除社保,不够经费就不要招那么多临时工,不要换一个领导就带几十个临时工上班,让那些财政工资人员在哪里吃白饭。电白县还有多少在政府部门上班没有社保医保的呢?这个领导们心中有数,只不过装不知道罢了!听闻这次到企业宣传、动员的很多工作人员,自身都没有社保医保,这本身就是一个大笑话!

其次县委县政府对社保征缴工作主动排除障碍,对地税、劳动监察大力支持(比如这次征缴,找上层关系说情的企业比比皆是,而且还要出动这个局长那个局长去企业讲数,明明一百几十人,只要求交一二十人来交任务,为何不能依法依规来征收?),凡是对于社保征缴说情的,一律说“不”,重点清查制造业、服务业的社保征缴工作,包括工厂、酒楼、宾馆、娱乐场所等劳动人员密集企业,稽查企业工作人员人数,发放工资表等凭证来依法征收。
这次动员扩缴工作,很多企业老板都哭,生意难做啊,没钱交啊,电费工资都找不到钱了,为何桃花源的老板能主动依法为员工缴纳五险,老板给四百多,员工只给八十多,难道他去借钱帮员工缴社保?难道他是傻的?只不过他没其他老板那么黑心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QUOTE(byronroy @ 2012年12月10日 Monday, 10:03 PM)
今天叫大家推社保,明天治安差了,会不会叫大家抓一个小偷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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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曾说过类似的话,各扫门前雪

强制老师推销社保,
是否违法?

不用教书了,
是否渎职?

违法了,
肯定追究,
习总再三强调过的.
 
电白社保征缴情况全省倒数第一,根据省的计算,电白县内机关单位、企业干部职工应缴社保人数为四万多人,现在全县只有几千人在册缴纳,但是退休人员已经有一万多人,每月社保费入不敷出,县政府垫资已经到了极限。------------------------非企业人员工资是财政局支付?还是社保局支付?
 
非财政工资人员在社保局参保的,退休后由社保局发放退休工资。财政工资人员在社保局缴纳个人部分,退休后在社保局取回个人缴纳部分,退休工资由财政局发放。非财政工资又不参加社保的,退休后自生自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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