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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佩服商家的精明这条数可以这样算的。 (2人在浏览)

QUOTE(美丽的云朵 @ 2012年08月16日 Thursday, 09:33 PM)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四舍五入”法必须废止
介歌 发表于 2011-10-01 10:27:24 『标签:消费维权 湘潭->雨湖区 食品药品』
↓相关评论(1)
  笔者为日常生活事常去生活超市如“心连心”、“ 步步高”等采购生活物资,付费不太多,几元、十几元、几十元不等,每次“埋单”后,超市收银员找钱时往往时常多收几分钱凑足“角”为单位的整数,该找的几分钱不找回消费者了,通常情况下无人知晓,听他喊哒就是的,若追问为何不找几分钱?答曰:“四舍五入!”。

  什么叫做“四舍五入”呢?

  在数学运算中,取小数近似数的时候,如果尾数的最高位数字是4或者比4小,就把尾数去掉。如果尾数的最高位数是5或者比5大,就把尾数舍去并且在它的前一位进“1”,这种取近似数的方法叫做四舍五入法。

  商家收货款找钱,商品价为4.86元,消费者交币5元,超市收银员应该找回0.14元,商家“四舍五入”了,只找回0.1元,那0.04元“舍”了,是消费者不要你找了吗?是消费者自愿“舍”吗?是商家强迫消费者“舍”给了商家呀!商家放弃准确值而采取近似数法则收钱找零,找零中尾数的最高位数是5或者比5大的分值数进位到1角,贪占了消费者的便宜。是哪部法律允许超市收款时搞“五入”呢?货款中4.86元中的角位数为8,你也“五入”为1元吗?

  几乎是所有消费者默认了超市违法多收费的行为,几分钱的小事懒得与他清算,也就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商家用“四舍五入法”多收消费者的找零的钱而又不告知消费者,就是违法侵权的行为。消费者哪个也不在乎那几分钱,而是必须维护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民的人权尊严!

  我国人民币本位币的单位是 “元”;辅币,即辅助货币,是指本位币单位以下的小额货币辅助大面额货币的流通,供日常零星交易或找零之用。我国辅币单位是,角和分。到目前为止,没有见到中国人民银行仃止流通硬分币 (2007年4月1日起停止第二套人民币纸分币在市场上流通)的规定。

  超市各门市经理应该到银行去支取硬分币的人民币找零给顾客,而不应该强迫消费者“四舍”给商家获利!一家略具规模的生活超市,平均每日以10000人次估算,每人次“五入”币0.04元,每天违法得利400元,一月违法得利12000元,一年违法得利14.4万元。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所有消费者可不要放弃自己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上述交易例中,商品价4.86元一件,商家找零中一分不少找回一角纸币和0.04元硬分币,收4.9元货款就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或者只收4.80元人民币,那0.06元让利给消费者,只是略微少赚点点微利罢了,这才是为争取回头客和赢得好口碑的优良上策。

  《消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超市商家窃用数学运算中取小数近似数的“四舍五入”法,不告知消费者因为没有准备硬分币而多收了几分钱,属于违反《消法》所指不公平交易和强制交易的行为!

  以上这些说法,我冒昧地估计,广大消费者是会认同和支持的,就不知道各家生活超市董事长、总经理们是否承认这类违法得利的不良行为进而纠正还利于民呢?但愿他们能守法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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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贵可以选择不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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