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tachmentid=292626] 同志们,这样的协议能签吗?协议中有句话:“在债权人主动、自愿减免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说的不符合债权人的真实情况。只能是茂港区人民政府的一厢情愿。我们的主张是茂港区政府有能力化解就化解,没能力化解就待以后化解。这还60%的本金,是哪门子化解?更何况这60%的钱是省政府拨下来的。地方政府是不是应该付出另外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