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新快报》报道,日前,搭载44名学生的深圳大学校车,在途经电白县境内时,被交通执法人员查扣。因为这辆车收取了每名学生80元的费用,且手续不全,构成非法营运,因而被罚款8千元。
学校好心为学生提供方便,不仅通过补贴油费为学生节省路费,也免去学生往来于学校和车站的奔波之苦,岂料,“用自己的车送自己的人”却被打上了“非法营运”的标签,这着实让人难以接受。
就法言法,电白县执法部门的做法倒并无不妥,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的地方条例,类似这种收费性质的人员运送,必须获得相关的许可证,否则就属于非法营运。
然而,合法不意味着合理,学校有闲置的运力,春运高峰期间为学生提供半公益的服务,这对于社会有什么坏处?众所周知,由于非法营运法条的威慑,不仅是校车,在节假日期间,许多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宁可闲置也不敢提供客运服务,许多上路的私家车宁愿空驶,也不敢捎带旅客,
每年春运,交通系统运力紧张,无论火车还是汽车,均一票难求,与此同时,法律却拒绝闲置的社会车辆来为春运减压,对甘冒违法风险参与春运的社会车辆,执法部门往往也不会通融,这其实是制度的内耗,造成了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得承认,社会车辆参与客运,确有一定风险,如运送者与乘坐者的法律关系不明,容易引发纠纷;这些车辆的驾驶人员、车辆情况、运营线路等未通过管理部门的严格审核,可能埋下安全隐患等。但是,对于这些问题,处理的办法难道只有一刀切的禁止吗?
实际上,只要管理方式进行一些创新,社会车辆参与客运的风险完全可以控制。如,对于民众之间的拼车互助行为,不妨鼓励他们签署相关协议,明确相互的权利与责任。对于校车送学生回家这样的较大规模的“拼车”,不妨要求车辆所有者向管理部门备案。此外,管理部门还可以对这些“拼车”行为,提出相应的安全提示和规范,并据此进行抽查等。
我们应看到,类似春运这样的大规模人员流动,是一种客流的“峰值”,如果民航、铁路、公路的客运运力,都按这样的“峰值”配备,那必然造成日常期间的惊人运力浪费。这样的情况下,把闲置社会车辆,当做春运等节假日运输的一个补充,显然是一种双赢。
校车送学生回家被禁,法律不应如此不近人情。立法者不妨考虑修法,对节假日期间的拼车或企事业单位车辆接送旅客等行为做法作出重新定性,允许半公益性质的运输行为存在,让奔波在回家路上的人们,能多一个便利而廉价的选择。
学校好心为学生提供方便,不仅通过补贴油费为学生节省路费,也免去学生往来于学校和车站的奔波之苦,岂料,“用自己的车送自己的人”却被打上了“非法营运”的标签,这着实让人难以接受。
就法言法,电白县执法部门的做法倒并无不妥,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的地方条例,类似这种收费性质的人员运送,必须获得相关的许可证,否则就属于非法营运。
然而,合法不意味着合理,学校有闲置的运力,春运高峰期间为学生提供半公益的服务,这对于社会有什么坏处?众所周知,由于非法营运法条的威慑,不仅是校车,在节假日期间,许多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宁可闲置也不敢提供客运服务,许多上路的私家车宁愿空驶,也不敢捎带旅客,
每年春运,交通系统运力紧张,无论火车还是汽车,均一票难求,与此同时,法律却拒绝闲置的社会车辆来为春运减压,对甘冒违法风险参与春运的社会车辆,执法部门往往也不会通融,这其实是制度的内耗,造成了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得承认,社会车辆参与客运,确有一定风险,如运送者与乘坐者的法律关系不明,容易引发纠纷;这些车辆的驾驶人员、车辆情况、运营线路等未通过管理部门的严格审核,可能埋下安全隐患等。但是,对于这些问题,处理的办法难道只有一刀切的禁止吗?
实际上,只要管理方式进行一些创新,社会车辆参与客运的风险完全可以控制。如,对于民众之间的拼车互助行为,不妨鼓励他们签署相关协议,明确相互的权利与责任。对于校车送学生回家这样的较大规模的“拼车”,不妨要求车辆所有者向管理部门备案。此外,管理部门还可以对这些“拼车”行为,提出相应的安全提示和规范,并据此进行抽查等。
我们应看到,类似春运这样的大规模人员流动,是一种客流的“峰值”,如果民航、铁路、公路的客运运力,都按这样的“峰值”配备,那必然造成日常期间的惊人运力浪费。这样的情况下,把闲置社会车辆,当做春运等节假日运输的一个补充,显然是一种双赢。
校车送学生回家被禁,法律不应如此不近人情。立法者不妨考虑修法,对节假日期间的拼车或企事业单位车辆接送旅客等行为做法作出重新定性,允许半公益性质的运输行为存在,让奔波在回家路上的人们,能多一个便利而廉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