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修改的《选举法》增加了“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八条增加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这两项规定电白一些选举现场未见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