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崭新的马甲 @ 2011年09月20日 Tuesday, 02:40 AM) 最好不穿衣服 3221811 这样不好,为人师表,你失言了。
东澳夕照 论坛荣誉坛主 荣誉会员 注册 2005-04-02 帖子 11,507 反馈评分 87 点数 71 所在地 广东电白 性别 男 2011-09-20 #26 QUOTE(崭新的马甲 @ 2011年09月20日 Tuesday, 02:40 AM) 最好不穿衣服 [snapback]3221811[/snapback] 这样不好,为人师表,你失言了。
电 电白啊妹 学前班 注册 2010-01-04 帖子 84 反馈评分 0 点数 0 2011-09-20 #27 茂港区老师集结讨工资 [attachmentid=272454] 附件 142752z7jc2cnjjjetn7wg.jpg 83.8 KB · 查看: 254
电 电白啊妹 学前班 注册 2010-01-04 帖子 84 反馈评分 0 点数 0 2011-09-20 #28 茂港区老师集结讨工资 [attachmentid=272455] 附件 1003319b6rrixr9bdmza7f.jpg 68.4 KB · 查看: 207
电 电白啊妹 学前班 注册 2010-01-04 帖子 84 反馈评分 0 点数 0 2011-09-20 #29 茂港区老师集结讨工资 [attachmentid=272457] [attachmentid=272458] 附件 1536378mnmthhhtmi9mjxi.jpg 73.3 KB · 查看: 252 1536053vd6v9v60d0093au.jpg 56.2 KB · 查看: 211
电 电白啊妹 学前班 注册 2010-01-04 帖子 84 反馈评分 0 点数 0 2011-09-20 #30 茂港区老师集结讨工资 [attachmentid=272459] [attachmentid=272460] 附件 143239dge5b38cqd8wsqqb.jpg 74.3 KB · 查看: 220 14311190aree8xvwcjyzs2.jpg 69.8 KB · 查看: 219
电 电白啊妹 学前班 注册 2010-01-04 帖子 84 反馈评分 0 点数 0 2011-09-20 #31 茂港区老师集结讨工资 [attachmentid=272461] 附件 143241ca4eskn445v454yk.jpg 78.1 KB · 查看: 270
进 进攻者 小学六年级 注册 2006-08-17 帖子 359 反馈评分 13 点数 1 2011-09-20 #37 听说茂港区财政年底公务员每人发奖金10000元,不是提工资的!唉~~~~ 老师又没得发!惨呀!
阳 阳光阳光 学前班 注册 2009-10-03 帖子 46 反馈评分 0 点数 0 2011-09-20 #38 内幕消息:区委书记看见有那么多人在区府门口的空地上坐着,他满怀仇恨地说,不提工资给他们了,1分也不提。
L law223399 博士生 注册 2010-04-30 帖子 1,222 反馈评分 0 点数 0 2011-09-22 #44 我国法律是严格禁止罢工的, 也就是说我国没有罢工权可说, 老师多少是有文化的人, 有些也懂法律, 应该知道这个! 不要踩高压线! 否则被辞退就不要怪人了! 必要的教学秩序是一定要维持的,学生的利益不能牺牲和用来胁迫, 有问题可以通过正常途径反映,你们写个情况反映书面上交都可以啊, 交给教育区府部门都可以啊, 为什么要采取过激的集体罢课行动呢?回头是岸!
我国法律是严格禁止罢工的, 也就是说我国没有罢工权可说, 老师多少是有文化的人, 有些也懂法律, 应该知道这个! 不要踩高压线! 否则被辞退就不要怪人了! 必要的教学秩序是一定要维持的,学生的利益不能牺牲和用来胁迫, 有问题可以通过正常途径反映,你们写个情况反映书面上交都可以啊, 交给教育区府部门都可以啊, 为什么要采取过激的集体罢课行动呢?回头是岸!
L law223399 博士生 注册 2010-04-30 帖子 1,222 反馈评分 0 点数 0 2011-09-22 #48 遵守法律, 动辄这样过激乱搞,迟早进班房。 去查查聚众搞乱社会秩序罪条文吧。
L law223399 博士生 注册 2010-04-30 帖子 1,222 反馈评分 0 点数 0 2011-09-22 #49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