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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警察发帖问题 (4人在浏览)

海风吹

大学一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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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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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看电白论坛,铁腕同志发表了大量公安破案的帖子,对弘扬警威、震慑犯罪起到很好作用。

但以警察的身份发帖,是个严肃的事情,必须慎之又慎。特别是一些图像处理,不经处理就随便公示,这涉及到一个隐私问题,何况一些案件还未审理定性。一些敏感案件,如报导的岭门口强奸案,在没有完全侦破之前,我认为不宜先行报导,更不应透露双方的丁点身份信息,即使是点到姓都不行,特别要注意保护受害者个人隐私!

建议铁腕同志以后发公安方面的帖子,必须先行整理,几天归纳成一篇(无须天天发帖),经过有关领导审阅后,才拿来发表,这样才稳妥一些。
 
现在的学生没点规矩 老师没点威严 就是个例子。建议对违法份子不单要公开姓名 还要对他们进行游行示众!
 
看了你的贴子,觉得你你还真是个老古董,可能你此刻还躺在中南海的床上末醒,电白各乡镇的黑帮大哥早已不出面了,手下的家伙全都是小混混,人虽小,但杀人放火下手更狠,我建议捉住了他们就应游街三天
 
很希望每天能及时看到,了解家乡的治安情况,支持铁腕。也谢谢铁腕。
 
人名可以“和谐”,案情一定要及时公布。支持铁S!!!!!!!!!!!
 
QUOTE(杨肖@ @ 2011年07月16日 Saturday, 11:07 AM)
很希望每天能及时看到,了解家乡的治安情况,支持铁腕。也谢谢铁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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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楼主的说法, 天天公布才好,这样可以强民心,让人看到希望.
而且铁S发帖基本都处理过的. 那些所谓隐私,大家不认识的就不怕了,如果认识的,就算是指名道姓,别人也知道是谁.

而且有些犯罪分子抓进去,刑满后出来,很多都会重新犯罪的,大家能认出来未必不是好事 .
 
哈哈,公开姓名妨碍楼主暗箱操作了吗
 
支持TS及时公布案情,好让我等百姓早点知悉哪个地方贼人埋伏。

当然,隐私是要保护的,不过对于反人民的被专政分子就不必管这一条。
 
什么隐私?对高官和平民的犯罪行为人民都应享有知情权
 
QUOTE(背着棺材在省城跳舞 @ 2011年07月16日 Saturday, 10:52 AM)
看了你的贴子,觉得你你还真是个老古董,可能你此刻还躺在中南海的床上末醒,电白各乡镇的黑帮大哥早已不出面了,手下的家伙全都是小混混,人虽小,但杀人放火下手更狠,我建议捉住了他们就应游街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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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中国足球队希望收政府官员为队员 @ 2011年07月16日 Saturday, 10:39 AM)
现在的学生没点规矩 老师没点威严 就是个例子。建议对违法份子不单要公开姓名 还要对他们进行游行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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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这样是不行的,

这里涉及一个人权保护的问题,妓女、嫖客、小偷、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有没有人权,他们的人格尊严是否应得到尊重和保护。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显然的,任何人即使违法犯罪了他们也有人权,只不过他们的部分人权因其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依法被剥夺、被限制,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就是被剥夺了一段时间的自由权,但他们的人格尊严任何时候都是应得到尊重和保护的。
“游行示众”因为侵犯人权,侮辱人格,早被我国有关机关明令禁止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6年7月24日发布《关于执行死刑严禁游街示众的通知》明确指出:“近年来,各地在执行死刑时,对死刑罪犯游街示众的情况已经减少了很多,在文明执法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还有极少数地方押解死刑罪犯执行时仍然采取插签游街示众的做法。这种做法不符合社会主义文明的要求,社会影响也不好,必须坚决纠正。今后各地处决死刑罪犯务必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规定执行,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8年6月1日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进一步指出:“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如果属于未成年的,要保护.
 
如果属于未成年的,要保护.
 
我觉得及时公布没什么不妥,游街也未必不可,眼下这是地方事情。你在电白这个地方跟那些杀人强奸犯说人权,你也未免太傻了。他在杀人的时候为何不遵守人权,他在强奸毁人家前程的时候怎么没替别人着想??
我们现在去回想毛时代,为何打开门都没人敢盗窃,那时候当流氓都要杀头的。讲人权固然重要,这也将是最终的真理,但不是现在的电白可以讲・・・・・・・如果不严惩那些犯罪份子,不让犯了滔天大罪的人得到应有惩罚,那么在一个生灵涂炭的地方谈什么人权?这本身就是人权的一种侮辱?
在此,我赞成电白恢复把犯罪份子游街的方式!!
在他们胸口挂一个牌,杀人犯,强奸犯・・・・・・・・
 
我觉得铁S的发帖很好・・・・・・・・起码我可以知道电白公安局有人每天都有人耐心地为人民办事・・・・・・・・・比电白任何行政单位都要好!!
 
QUOTE(byronroy @ 2011年07月16日 Saturday, 12:44 PM)
如果属于未成年的,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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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让公众了解的不公布,跟不该公布的私人隐私给公布了一样,都是错误的做法。
 
未判决之前,都是嫌犯,因此铁腕公布案情时姓名用到“某”字样。既然姓名都不能说全,相片发布前也可能要适当处理。
按香港新闻的做法,即使是当场捉住的嫌犯,也要蒙面出镜,表现对人的保护。
 
QUOTE(如一坊 @ 2011年07月16日 Saturday, 12:37 PM)
你们这样是不行的,

这里涉及一个人权保护的问题,妓女、嫖客、小偷、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有没有人权,他们的人格尊严是否应得到尊重和保护。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显然的,任何人即使违法犯罪了他们也有人权,只不过他们的部分人权因其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依法被剥夺、被限制,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就是被剥夺了一段时间的自由权,但他们的人格尊严任何时候都是应得到尊重和保护的。
“游行示众”因为侵犯人权,侮辱人格,早被我国有关机关明令禁止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6年7月24日发布《关于执行死刑严禁游街示众的通知》明确指出:“近年来,各地在执行死刑时,对死刑罪犯游街示众的情况已经减少了很多,在文明执法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还有极少数地方押解死刑罪犯执行时仍然采取插签游街示众的做法。这种做法不符合社会主义文明的要求,社会影响也不好,必须坚决纠正。今后各地处决死刑罪犯务必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规定执行,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8年6月1日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进一步指出:“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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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一坊”比较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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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尽管有不同的看法,但本人帖子绝没有彻底否定铁sir的意思,只是奉劝对个别细节要注意罢了,现在是法治社会,隐私权要特别注意(如一些涉及未成年人而又未定性的案子),否则自己吃了官司还不知道。
 
不支持LZ,支持铁腕!
 
QUOTE(轻风拂乱 @ 2011年07月16日 Saturday, 11:57 AM)
不同意楼主的说法, 天天公布才好,这样可以强民心,让人看到希望.
而且铁S发帖基本都处理过的. 那些所谓隐私,大家不认识的就不怕了,如果认识的,就算是指名道姓,别人也知道是谁.

而且有些犯罪分子抓进去,刑满后出来,很多都会重新犯罪的,大家能认出来未必不是好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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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公布“案情”,当心对电白造成负面影响!诚然,对一些大案要案公布很有必要,但是对一些鸡毛蒜皮的的“小件”也公示,是否太多太滥了。每天都这么多“案情”,使人对电白产生一个乱烘烘的、极不太平的感觉。
 
建议大家看《电白新闻》,安全、幸福、和谐指数是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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