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信息时报》等媒体“恶补”茂名李振刚案的新闻
茂名李振刚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 5月16日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之后,作为本案24名被告人中的一名辩护律师,我与其他辩护律师及被告人的亲属一样,在静静地等待着案件审理的最新进展。审理结果没有等到,但等来了一系列与本案有关的新闻。最新的新闻,是昨天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反侵权渎职局发布的,而本案开庭审理的第三天(5月19日),广州市公安局已经召开过一次新闻发布会了。一个涉黑案,在法院开庭审理中、判决宣告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竞相发布相关新闻,这本身就有点新闻的味道了。
而在本案开庭的当日,广州中院也发布了署名有“穗法宣”(广州法院宣传)的字数寥寥的新闻通稿。随后由广州市公安局发布的署名有“通讯员龚宣”(公安宣传)的新闻通稿,则将“穗法宣”语焉不详的内容披露无遗。而今日发表的署名有“通讯员穗检宣”(广州检察院宣传)的新闻报道,则将本案的局部细节放得更大。有意思的是,“龚宣”和“穗检宣”的新闻报料,都不约而同地强调本案调查取证的艰难。“龚宣”的新闻稿中说:“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办案警察通过艰苦工作,先后寻找到14名受到该团伙不法侵害的事主,并耐心进行思想工作,不断花心思感动他们,消除他们心中的顾虑,使他们主动向办案警察道出该团伙犯罪事实。”而“穗检宣”的新闻稿中则说:“该案侦查时间长达半年,办案人员遇到一系列困难。如作案时间发生在十年前,一些关键证据材料已经灭失;被查对象均为公安、法院等司法工作人员,反侦查能力特别强,有的犯罪嫌疑人至今拒供;涉案者长时间、跨区域办案,关系网复杂,干扰与阻力不少等。”看了这些新闻报道,回想到本案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过程中,辩护律师们纷纷提出对本案证据的种种质疑,也就不足为奇了。
刑事证据,是对刑事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根据。所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中的事实是靠证据来固定和还原的,而所谓的刑事侦查,实际上就是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调取证据的过程。证据的采集牵涉到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比如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和串供而来的被告人供述,以及与之相关的被害人陈述,漏洞百出的鉴定结论或者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就会在法庭调查中受到质疑,甚至完全不能采用而只能被排除,而一旦被采信,由此而还原的事实就有可能失真。据说,当前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希望该法修改之后,对于刑事侦查和刑事证据,会有较为进步的规定。
被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无期徒刑的茂名市茂港区原公安局长杨强,近日也成为广州媒体的新闻人物。即使在李振刚案的《起诉书》中,杨强也被认为是李振刚案的保护伞之一,但值得玩味的是,杨强并没有被法院判处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此,媒体的解释是,“由于李振刚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尚未结案,法院没有对李振刚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判决确定,程序上暂不能认定被告人杨强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媒体此时将杨强案拿出来与李振刚案一起曝光,不免带给读者一些思考,比如,为什么不将杨强案与李振刚案并案审理呢?既然茂名中院没有认定杨强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那么,广州中院又怎么认定李振刚有杨强这一“保护伞”呢?难道,如果广州中院判决李振刚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话,司法机关还会反过去追诉杨强的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一“漏罪”吗?
而另外一种民间说法则是,包括茂名市公安局长原局长倪某雄在内的政法部门领导,对当地的许多犯罪是“通吃”的,也就是说,他们不仅仅包庇、纵容哪个案件,而是包庇、纵容给他们好处的许多人,李振刚,只是其中的九牛一毛,故不宜从法律上将其认定为李案的保护伞。现在,从对公安局长杨强案的新闻报道来看,这种说法也不无道理。
与李振刚案、杨强案同时隆重推出的重大新闻,还有今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茂名市原常务副市长杨光亮被控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关于杨光亮案,广州的很多媒体早在17日就大张旗鼓地提前报道了。新闻媒体的这种风气,容易对刑事被告人造成“未审先定”之嫌,虽然吸引了读者的眼球,在某种意义上开展了普法教育,但从维护司法公正的角度来讲,可以说是毁誉参半的。
值得一提的是,今日发布的新闻中,媒体报道的某些与李振刚案相关的案情,在 5月19日至26日的开庭审理中,其有关证据控方并没有在法庭上出示,有的事实甚至没有被列入《起诉书》的犯罪指控之中。由于同时交叉报道多起相关案件,媒体报道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法庭审理的李振刚案的事实和证据的范围。或许这种情况,属于法庭审判之外的“新闻审判”吧。
昨天,一位记者打电话给我,问我是否可以引用我一篇博文里关于某被告人老母亲的一段描述?这段描述是这样的:“第7被告原为基层法院的民庭庭长,其老顽童似的乐观形象,调侃而略带讥讽的语言,对法律的精通与巧辩,老法官所独有的法言法语,时常引起人们的复杂思绪,而他天天到庭旁听的满头白发的70多岁的老母亲,她戴着眼镜的时刻关注的眼神,握着药瓶的苍老双手,所表现出来的坚强和伟大的母性,则引起我深深的尊敬。”我真的很高兴记者会引用这段话,但翻看今天的报纸之后,遗憾地发现他们并没有引用。作为一名辩护律师,我去描写旁听法庭审理的一位被告人的母亲,显得有些不务正业。我这样做,是因为我发现,当一个人犯罪之后,尤其是当一位官员犯罪之后,他就会在一夜之间由人变成了鬼,除了他的母亲和妻儿,加上他的辩护律师,再也不会有任何人还会以为他是人,或者还会把他当人看待,或者为他说一句好话。试看今日的媒体,它们对刑事被告人的描绘,是多么地一片漆黑。在当前的司法体制和新闻体制之下,对刑事案件的报道,更多地是来自控方的强大声音,而辩方的声音几乎是听不到的。刑事案件的侦控方可以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媒体渲染造势,但辩护律师在行使辩护权的过程中稍不留神,就可能被侦控方以各种借口追诉其“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作为一名律师,对于自己参与辩护的案件,能够看到许多普通读者看不到的新闻背后的世态,并对之进行人性和法律的思考,这是我的一种幸运,也使我得以养成维系这一复杂职业的一颗平常之心。
茂名,最近毫无疑问成了一个产生新闻的地方。或许,司法部门希望对茂名的官场窝案分成个案进行审理,但通过媒体无心插柳或者此地无银的拼凑和串演,这些分割开来的个案,却被零碎地还原为本来的面目。某些地方政权,某些司法办案机关,它神奇的样子,一定会带给善良人们法律之外的更多思索。
茂名李振刚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 5月16日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之后,作为本案24名被告人中的一名辩护律师,我与其他辩护律师及被告人的亲属一样,在静静地等待着案件审理的最新进展。审理结果没有等到,但等来了一系列与本案有关的新闻。最新的新闻,是昨天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反侵权渎职局发布的,而本案开庭审理的第三天(5月19日),广州市公安局已经召开过一次新闻发布会了。一个涉黑案,在法院开庭审理中、判决宣告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竞相发布相关新闻,这本身就有点新闻的味道了。
而在本案开庭的当日,广州中院也发布了署名有“穗法宣”(广州法院宣传)的字数寥寥的新闻通稿。随后由广州市公安局发布的署名有“通讯员龚宣”(公安宣传)的新闻通稿,则将“穗法宣”语焉不详的内容披露无遗。而今日发表的署名有“通讯员穗检宣”(广州检察院宣传)的新闻报道,则将本案的局部细节放得更大。有意思的是,“龚宣”和“穗检宣”的新闻报料,都不约而同地强调本案调查取证的艰难。“龚宣”的新闻稿中说:“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办案警察通过艰苦工作,先后寻找到14名受到该团伙不法侵害的事主,并耐心进行思想工作,不断花心思感动他们,消除他们心中的顾虑,使他们主动向办案警察道出该团伙犯罪事实。”而“穗检宣”的新闻稿中则说:“该案侦查时间长达半年,办案人员遇到一系列困难。如作案时间发生在十年前,一些关键证据材料已经灭失;被查对象均为公安、法院等司法工作人员,反侦查能力特别强,有的犯罪嫌疑人至今拒供;涉案者长时间、跨区域办案,关系网复杂,干扰与阻力不少等。”看了这些新闻报道,回想到本案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过程中,辩护律师们纷纷提出对本案证据的种种质疑,也就不足为奇了。
刑事证据,是对刑事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根据。所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中的事实是靠证据来固定和还原的,而所谓的刑事侦查,实际上就是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调取证据的过程。证据的采集牵涉到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比如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和串供而来的被告人供述,以及与之相关的被害人陈述,漏洞百出的鉴定结论或者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就会在法庭调查中受到质疑,甚至完全不能采用而只能被排除,而一旦被采信,由此而还原的事实就有可能失真。据说,当前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希望该法修改之后,对于刑事侦查和刑事证据,会有较为进步的规定。
被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无期徒刑的茂名市茂港区原公安局长杨强,近日也成为广州媒体的新闻人物。即使在李振刚案的《起诉书》中,杨强也被认为是李振刚案的保护伞之一,但值得玩味的是,杨强并没有被法院判处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此,媒体的解释是,“由于李振刚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尚未结案,法院没有对李振刚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判决确定,程序上暂不能认定被告人杨强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媒体此时将杨强案拿出来与李振刚案一起曝光,不免带给读者一些思考,比如,为什么不将杨强案与李振刚案并案审理呢?既然茂名中院没有认定杨强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那么,广州中院又怎么认定李振刚有杨强这一“保护伞”呢?难道,如果广州中院判决李振刚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话,司法机关还会反过去追诉杨强的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一“漏罪”吗?
而另外一种民间说法则是,包括茂名市公安局长原局长倪某雄在内的政法部门领导,对当地的许多犯罪是“通吃”的,也就是说,他们不仅仅包庇、纵容哪个案件,而是包庇、纵容给他们好处的许多人,李振刚,只是其中的九牛一毛,故不宜从法律上将其认定为李案的保护伞。现在,从对公安局长杨强案的新闻报道来看,这种说法也不无道理。
与李振刚案、杨强案同时隆重推出的重大新闻,还有今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茂名市原常务副市长杨光亮被控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关于杨光亮案,广州的很多媒体早在17日就大张旗鼓地提前报道了。新闻媒体的这种风气,容易对刑事被告人造成“未审先定”之嫌,虽然吸引了读者的眼球,在某种意义上开展了普法教育,但从维护司法公正的角度来讲,可以说是毁誉参半的。
值得一提的是,今日发布的新闻中,媒体报道的某些与李振刚案相关的案情,在 5月19日至26日的开庭审理中,其有关证据控方并没有在法庭上出示,有的事实甚至没有被列入《起诉书》的犯罪指控之中。由于同时交叉报道多起相关案件,媒体报道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法庭审理的李振刚案的事实和证据的范围。或许这种情况,属于法庭审判之外的“新闻审判”吧。
昨天,一位记者打电话给我,问我是否可以引用我一篇博文里关于某被告人老母亲的一段描述?这段描述是这样的:“第7被告原为基层法院的民庭庭长,其老顽童似的乐观形象,调侃而略带讥讽的语言,对法律的精通与巧辩,老法官所独有的法言法语,时常引起人们的复杂思绪,而他天天到庭旁听的满头白发的70多岁的老母亲,她戴着眼镜的时刻关注的眼神,握着药瓶的苍老双手,所表现出来的坚强和伟大的母性,则引起我深深的尊敬。”我真的很高兴记者会引用这段话,但翻看今天的报纸之后,遗憾地发现他们并没有引用。作为一名辩护律师,我去描写旁听法庭审理的一位被告人的母亲,显得有些不务正业。我这样做,是因为我发现,当一个人犯罪之后,尤其是当一位官员犯罪之后,他就会在一夜之间由人变成了鬼,除了他的母亲和妻儿,加上他的辩护律师,再也不会有任何人还会以为他是人,或者还会把他当人看待,或者为他说一句好话。试看今日的媒体,它们对刑事被告人的描绘,是多么地一片漆黑。在当前的司法体制和新闻体制之下,对刑事案件的报道,更多地是来自控方的强大声音,而辩方的声音几乎是听不到的。刑事案件的侦控方可以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媒体渲染造势,但辩护律师在行使辩护权的过程中稍不留神,就可能被侦控方以各种借口追诉其“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作为一名律师,对于自己参与辩护的案件,能够看到许多普通读者看不到的新闻背后的世态,并对之进行人性和法律的思考,这是我的一种幸运,也使我得以养成维系这一复杂职业的一颗平常之心。
茂名,最近毫无疑问成了一个产生新闻的地方。或许,司法部门希望对茂名的官场窝案分成个案进行审理,但通过媒体无心插柳或者此地无银的拼凑和串演,这些分割开来的个案,却被零碎地还原为本来的面目。某些地方政权,某些司法办案机关,它神奇的样子,一定会带给善良人们法律之外的更多思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