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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正义 (2人在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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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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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正义

在人民大学律师学院论坛上的点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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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的论坛上午、下午总共两个半天,上午的日程安排不少官方发言,因此,我靠近中午的时候才过来。在下午的这一场,我们实实在在的听到了来自一线的几位非常卓越的、富于见地的律师们的一些精彩的言论。

赵霄洛律师曾经在政府机关工作过,在律师业又有很深厚的经验积累。我今天非常意外他是从回归马克思主义的话题说起,从马克思的著作里找到了不少有利于律师职业的话语和理论,以此证明,今天的某些官方做法是违反我们的“洋祖宗”教导的。这是一种“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方式,这样的一个角度当然是非常的精妙。我也觉得我们的某些政府行为存在着对于律师的防范甚至仇恨倾向,急需一种强有力的方式加以分析。比如说去年的李庄律师被重庆法院判刑以后,司法部赶紧发了一个文件,要求全国律师从中汲取教训。当时我觉得很奇怪,按说文强是比李庄更严重的事件,文强作为司法行政部门的官员出了事,作为重庆司法局的顶头上司,司法部不发文,不进行自我检讨,反而律师出了问题,手伸老长,去对全国律师说三道四,岂非咄咄怪事?

不过,赵律师的批评也值得做出进一步的分析。事实上,各位年龄稍微大一点的朋友都会记得,改革开放刚刚开始的时候,有许多关于改革开放措施的论证是从马克思主义开始的。人们不断的要论证改革开放是没有违反马克思主义的,甚至正是马克思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我印象很深的是李洪林教授的几篇雄辩滔滔的文章。这当然是一种非常好的策略。不过,其中也有一些问题,比如说赵律师引用马克思坚决反对律师的国家化,这个说法没有问题,但是马克思所说的是反对资产阶级国家化,是否也包括反对律师的无产阶级国家化呢?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本人并没有构想出有法律、有律师的共产主义国家,共产主义时代是没有国家,没有法律,在座的各位都失业的时代是我们最美好时代的到来。但是,后来共产主义却在俄国这样的地方首先建立,消灭国家和法律的预言难以实现,于是就有了社会主义与法律以及律师之间关系的特殊困难。社会主义国家律师是否可以以民间力量的方式存在,是否可以成为制约政府的一种私人权力,至少在传统社会主义学说里,我们难以得出肯定律师这种作用的结论。

不仅如此,因为消解了阶级斗争和利益多元的正当性,传统社会主义政治哲学实际上是反律师的学说。我们今天制度中的种种缺陷和困难,包括律师处境的艰难,在一定程度上要由马克思主义来承担责任。就是说马克思主义因为它建立了那样一种学说体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基本上是把法律作为一种专业性的力量和法律作为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存在,给釜底抽薪了,因为是被经济基础决定的,是派生物,要服务于经济基础。还有,它的存在是一个自我否定的过程,也就是说我们在社会主义国家里面,律师的存在是为了消灭律师,法律的存在是为了消灭法律,都消灭了,那个最美好的共产主义就降临人间了。这一条怎么说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间非常核心的一些内容。这个也多多少少呼应了孔夫子当年的思想,“刑期去刑”,之所以有法律,是因为要通过法律的运用最终消灭法律。马克思主义能够在中国成为主流学说的原因之一也是这种儒马暗合。

钱列阳律师是我多年的朋友。这些年来,他做了一些非常重要的刑事辩护,在社会上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他提出的问题就是为什么无罪判决在中国的法律界是非常少的?中国的一审判决中,有罪判决占到了99%以上。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因为既然没有可能出现无罪判决,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就会怀疑,心想我这个案件请不请律师有什么差别?这对律师的发展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我曾经旁听过一些案件的审理,甚至有最后判多年徒刑的案件居然没有律师的代理。

我们这个论坛有英国的朋友参与,有一次陈卫东教授组织和中国律师和学者与英国的律师在一块儿进行讨论刑事辩护。我们问英国的同行们,英国律师在刑事程序中的作用是什么?英国律师说,律师代理是所有刑事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没有律师,刑事程序是不可以启动的。我们也反思一下,为什么会这样呢?

话说回来,有罪判决率高也未必一定说明人权保护状况的低下。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R. David)曾比较法国和英美的刑事司法,说法国有罪判决率要远高过英美。这是因为法国的前置程序,就是预审法官的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它使得绝大多数的实际上无罪的人提前被筛选出去,不必再经历最后公开法庭的审判。在英美国家,司法过程更具有戏剧性。这有律师的原因,也跟陪审团的存在有关。在一个有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当中,就因为陪审团当中两个老年成员坚决不相信指纹的证据效率,最后就没有办法定罪。老人问这个指纹科学吗?指纹都不一样吗?老人说你有比较过天下所有的人的指纹都是一样的吗?难怪我见过的一位美国司机说,他们的法律制度是处处为坏人着想。但是,我要说,我们国家的情况跟法国的情况还是不一样;我们无辜被冤枉的人不少,这些年来不断被揭露的冤案说明了这一点。根源在哪儿呢?钱列阳律师给大家提出了一些非常值得我们反思的问题。不合理的考绩制度,法官职业没有保障,律师在法庭上发言也没有豁免,这样就使得法官在写判决书的手是颤抖着的,很难做到真正的公正。我觉得更根本的原因是司法的独立性问题。如果法院不能够独立的决策,你怎么能够指望法官能够在无罪的情况下,坚决的作出无罪判决?李庄案,最后检察官撤诉了,为什么不是法官直接宣布李庄无罪?可以看到我们国家司法的配置方面,检察权甚至公安机关的强势。

在李庄案件发生以后,王才亮律师因为发表了质疑某些律师品行的文章,在网络上受到了很多的批评,我知道他有非常强大的抗打击能力。但是,我也要批评王才亮律师,我主要的问题是,你提出了律师要赢得这个国家民众的理解和支持,我非常赞成,你提出来了律师要追求某种让社会理解的公正的目标,我也非常赞成,律师应该追求这个东西。但是,实际上律师的执业目标到底是什么?我觉得刘志强教授的观点非常对,是对公权力进行制约和抗衡,这是一种力的角逐。如果说律师追求的是公正,那是从结果而非过程而言的。

哈佛法学院的德肖维茨教授曾经实话实说:检察官都倾向于把无罪的人说成是有罪的,律师则相反,倾向于把有罪的人说成是无罪的。律师必须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力的抗衡和平衡。如果律师说我要实事求是,这个实事求是是做不了的,在法律领域中间,大概也像进了人民大学,虽然那块大石头上标榜着实事求是,但你只能或者左倾,就是往左走,或者右倾,如果硬要实事求是,就要撞在石头上头破血流。我希望我们律师要去逐渐获得一个社会对这个独特行业的同情理解,我们至少在外表上看,似乎总在给“坏人”说话,帮助他们逃脱制裁。但是,正是这种与控方之间力的制衡,才能够减少冤枉和司法权的恣意。

律师以及法律人群体追求某些利益也可能对整个社会有益。例如,有一种普遍的偏见,就是律师收费高昂。但是,跟其他行业一样,有时候收费高下跟产品质量是有关联的。为什么英国的律师行会一直在通过执照严格限制律师的规模,因为他们知道限制规模意味着律师的品质得到了保障,而律师的品质得到保障,就是产品的质量和价格得到保障。大家知道,法律产品跟通常我们买西瓜不一样,买西瓜你可以拍一拍,但是对于未受过法律训练的人,法律意见书的品质怎么去判断?在大多数人无法判断品质的情况下,假如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结果就是人们都倾向于去买便宜货。这样,用心费力去提供高品质法律服务的律师就只能也偷工减料,最后受到伤害的是整个社会。

所以,我们需要重新认识律师的职业伦理。某些伦理规则看起来经常与高尚有距离,与忠诚倒结合得很紧密。例如律师在执业中间为客户保密,律师遇到的难堪情形是什么?你的客户跟你说,他们只知道我抢了银行的钱,不知道我去年杀了两个人。你怎么办呢?你作为道德那么美好的律师,是不是要去揭发呢?不,绝对不能揭发,因为揭发会动摇律师职业的根基,那就是国民对律师的信赖。根基不存,法治大厦也就毁于一旦了。其实,即便在法治国家,一般民众对律师职业也常有贬损之辞,流传着许多挖苦律师的笑话。有一则是这样的:一个律师的墓碑上刻着两行字:这是某某律师之墓,他是一个正直的人。某人看到,不解地问:怎么可能一个墓地里埋两个人呢?

蒋勇律师的问题我听起来非常技术化,但是他揭示了我们这个国家的司法判决、司法过程中间的非常值得解决的一些问题。比如说一个司法制度非常重要的是如何做到司法判决本身的审慎性和司法决策的稳定性。这两者之间经常存在着矛盾,必须要保证它的严谨、公正和准确。但是另外一方面,你也不能不容忍某些错误,也许没有一个人可以保证所有的司法决策都是正确的,更不能保证有错必究,发现错误都要纠正,这是没有办法实现的目标。

蒋律师提出,在今天这样的一个制度里面,出现了一个非常怪异的,像潜规则一样的再审模式,似乎是由二审终审变成了准三审制。这里面还有很多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我想提一个,就是最高法院在不断的染指这样一种再审,对于案件事实问题做出裁判,如果当事人对最高法院最终的决策仍然是质疑的,司法救济是什么?最高法院再审的判决仍然可以翻过来的时候,司法权威又怎样维护?我们必须要考虑到一个国家最高法院的职能,它不可以轻易的去处理大量的事实问题,应该把事实问题放到下级法院判断,自己更多的工作是促成法律的统一,甚至在国家宪政中作出制约权力和立法权力的工作。

李晓斌律师的六点建议我大多赞成,但是你说为了提升律师的地位,建议让律师协会的会长参加政法委,这个恐怕不好吧?清清白白的律协去那个地方干什么?在我们这个国家里面,你会发现权力的大小跟一个人在党内的地位是呈正比的。不过,你律协会长进政法委,政治地位固然提高了,但是你自己却没了。

刘志强先生提出了六个方面的观点。我跟大家稍微推荐一下刘先生,志强教授是一个非常优秀的学者,他对于人权理论尤其是近代以来中国自己的人权学说的展开有非常精湛的研究,他的一本关于罗隆基的著作已经出版了。在国内做这样的研究很不容易,因为是非常敏感。所以我在这儿向您表达敬意,我对您说的任何观点都持赞成的态度。

最后,我想补充四点想法,中心是我们如何让这个社会更加理解律师职业的价值。

首先,律师是市民社会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从欧洲市民社会发展的历史来说,律师起的作用至关重要。我们说市民社会,英文叫做Civil Society,其中civil的含义是文明的,它要告别野蛮。一个社会用什么东西标志着走向了文明?文明的最重要的标志是这个社会的冲突能够在法庭里面通过理性的方式获得解决,律师与检察官用专业的话语交锋,大家都遵循严格的程序规则,法院保持中立,判决得到尊重,这是最文明的方式。相反,一个社会如果没有理性公正的法庭,人们只能诉诸私力或暴力,那就不是一个文明社会。所以,律师是否得到尊重和发挥其职业的功能,是区分文明与野蛮的一个标尺。

第二,律师在分割着司法权的同时,也在塑造着一个国家的司法程序,包括庭审模式。我想这里面非常重要的方面,比如说在英国,法庭程序中的律师,因为有陪审团,早期的陪审员大多不认字,所以必须要律师通过口头的程序进行表达,质疑证人,提出法律理由,而且证人必须到法庭,在法官和陪审团面前接受律师的质询,由此产生了复杂而严格的证据法体系。英美司法模式的许多特色,律师是十分重要的形成因素。

第三,律师其实也改造了一个国家的政治形态。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的民主程度和法治程度,衡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是观察律师和军人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军队在政治生活中,地位越高的国家越野蛮,越低的国家越文明。与之相反,律师在一个国家的政治地位,越高的越文明,越低的越野蛮。

第四,律师与民意之间的关系。其实律师对整个民族文明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这个职业跟民众联系最密切,一国文化传统往往会要左右民意对律师的想象,制约律师的行为,也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律师管理模式。我特别同意王才亮先生的说法,我们要努力让老百姓理解,但是理解不完全是迁就,而是主动的反向去塑造有利于我们律师执业同时也有利于这个国家国民权利保障的舆论环境。

我从22号开始一直沉浸在某种喜悦之中,用重庆话说“老子好开心噢!”重庆目前的形势,尽管整体来说还不特别乐观,我也不知道后续有什么东西,但是,我相信,改革开放三十年已经奠定了法治包括律师职业得以发展的坚实基础,包括观念和制度,包括法律业内和更广泛的社会。我坚信,这是一条不归路,重庆很难例外。我想起一个说成都人的笑话,飞机驾驶员到了成都上空,如果找不到机场,听听下面有没有麻将声就知道是不是成都。我不希望以后关于重庆出现另一种说法――飞机驾驶员找不到重庆了,找不到江北机场了,最好的办法是听听下面有没有高亢嘹亮的“红歌”声,以及律师无可奈何的叹息和呻吟声。


谢谢大家!


(这是2011年4月24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首届论坛上的点评,根据记录稿做了一些文字上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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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还算是一条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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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这是法治中国的胜利(转载)(2011-04-22 16:50:08)转载标签: 李庄李庄案第二季检方撤诉陈有西杂谈 分类: 本阁社论
这是法治中国的胜利

陈有西

贺卫方按:转载陈有西律师文章一篇,以为今天这起审判的纪念。由于决策过程法院的不独立情况和本案巨大的影响,我们现在还无法判断究竟是怎样的因素导致了今天这样的结果。无论如何,斯伟江、杨学林两位律师掷地有声、有理有据的辩护具有难以撼动的坚实感。这种情况下,如果江北区检察院依旧执着的起诉而非撤诉,法院坚持判决,那么结果将导致把这次荒唐指控和判决更清楚地展现在世人面前。当然,比检察院撤诉更符合法治要求的做法也许是法院判决检方败诉,宣布李庄无罪。众所周知,在体制上,这样的结果实在是不大可能的。



最值得欣慰的是,我们生活在一个网络时代,千千万万的网民的围观和呐喊形成了一种巨大的力量,令决策者不得不有所顾忌。可以说,假如没有网络,李庄想逃过这一劫是不可想象的。



另外,参与本案审理的法律人在中间起到的作用不得而知,我愿意相信,他们中会有勇敢者据法以争,表达对于践踏法治准则后果的担忧甚至批评。我希望等云开雾散的那一天,大家可以在重庆开一个严肃的研讨会,对于李庄案系列审判作出真诚的总结。



今天,我在微博里发表了一点进一步的要求,希望能够就本次侦查和起诉对于重庆公安机关问责:“用了一年时间,北京、辽宁、上海到处调查,花费重庆纳税人银两无数,最后闹出这样一出,证人不许出庭之下,证据尚且如此弱不禁风,丢尽重庆司法颜面。古代尚有反坐之条(唐律:诸诬告人者,各反坐),今天即便不按指控罪名追究公安与检察责任,至少公安局长要向重庆市民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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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终于阻击成功。这是法治中国和人类良知的胜利。



感谢斯伟江、杨学林两位出庭律师,感谢全体辩护律师顾问团的专家和律师。我们组织的这场法治战役,没有辜负广大人民的期望。



清晨我从上海办公室驾车回杭州办公室,车过嘉兴,顾问团成员张青松律师从北京来电,他说控方撤诉了。他告诉我是大哭一场后才给我来电的。我一边驾车一边流泪。不去管不断响起的手机来电。我们是为法治中国而哭。



其实更要感谢的是,重庆的一些良知未泯的法律人。法院和检察院最后守住了中国法治的底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就去掉了一个合同诈骗的罪名。法院听取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他们发出了中国法官应当有的正义的声音。中国的司法站起来了。



有的朋友担心他们还有什么名堂,还会补充侦查其他漏罪。不会。重庆专案组和公安局已经再也没有机会了。李庄去重庆只办了一个龚刚模案,只去了三次五天,已经判了一年半的冤案,他们再也找不到任何的借口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贯彻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没有新的证据,检察不得重新起诉;法院不得重新立案。中国已经有法可依。重庆不是独立王国。



必须追究重庆公安局故意构陷冤狱、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法律责任。必须追究他们专案组的决策者和李军等承办人的滥用职权罪的刑事法律责任。必须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平反李庄第一季的冤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不应当再如此麻木和熟视无睹。否则无以惩戒那些违法乱纪者。他们以后还会继续荼毒百姓。这种现象不只是重庆有,其他地方照样有。安徽池州我现在在办的另一冤案,受政府安排,公安查私刻公章不成立,就查合同诈骗,诈骗不成立就起诉挪用资金,我们辩护后挪用资金不成立,二审检察院连忙要求休庭,一审的公安居然来查隐匿会计账册罪。我们的公权力的裸奔,早已经是肆无忌惮。中国的法律原则,早已被强权蹂躏成破布。



这是一场捍卫法治的大战役,这是检查中国二十多年启蒙和普法成就的大考试,这是未来中国走什么路的重要抉择的关口。朝野的人们,都要认真思考这个大问题。



谨以一个中国公民的身份呼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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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按:转载陈有西律师文章一篇,以为今天这起审判的纪念。由于决策过程法院的不独立情况和本案巨大的影响,我们现在还无法判断究竟是怎样的因素导致了今天这样的结果。无论如何,斯伟江、杨学林两位律师掷地有声、有理有据的辩护具有难以撼动的坚实感。这种情况下,如果江北区检察院依旧执着的起诉而非撤诉,法院坚持判决,那么结果将导致把这次荒唐指控和判决更清楚地展现在世人面前。当然,比检察院撤诉更符合法治要求的做法也许是法院判决检方败诉,宣布李庄无罪。众所周知,在体制上,这样的结果实在是不大可能的。



最值得欣慰的是,我们生活在一个网络时代,千千万万的网民的围观和呐喊形成了一种巨大的力量,令决策者不得不有所顾忌。可以说,假如没有网络,李庄想逃过这一劫是不可想象的。



另外,参与本案审理的法律人在中间起到的作用不得而知,我愿意相信,他们中会有勇敢者据法以争,表达对于践踏法治准则后果的担忧甚至批评。我希望等云开雾散的那一天,大家可以在重庆开一个严肃的研讨会,对于李庄案系列审判作出真诚的总结。



今天,我在微博里发表了一点进一步的要求,希望能够就本次侦查和起诉对于重庆公安机关问责:“用了一年时间,北京、辽宁、上海到处调查,花费重庆纳税人银两无数,最后闹出这样一出,证人不许出庭之下,证据尚且如此弱不禁风,丢尽重庆司法颜面。古代尚有反坐之条(唐律:诸诬告人者,各反坐),今天即便不按指控罪名追究公安与检察责任,至少公安局长要向重庆市民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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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晨我从上海办公室驾车回杭州办公室,车过嘉兴,顾问团成员张青松律师从北京来电,他说控方撤诉了。他告诉我是大哭一场后才给我来电的。我一边驾车一边流泪。不去管不断响起的手机来电。我们是为法治中国而哭。



其实更要感谢的是,重庆的一些良知未泯的法律人。法院和检察院最后守住了中国法治的底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就去掉了一个合同诈骗的罪名。法院听取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他们发出了中国法官应当有的正义的声音。中国的司法站起来了。



有的朋友担心他们还有什么名堂,还会补充侦查其他漏罪。不会。重庆专案组和公安局已经再也没有机会了。李庄去重庆只办了一个龚刚模案,只去了三次五天,已经判了一年半的冤案,他们再也找不到任何的借口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贯彻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没有新的证据,检察不得重新起诉;法院不得重新立案。中国已经有法可依。重庆不是独立王国。



必须追究重庆公安局故意构陷冤狱、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法律责任。必须追究他们专案组的决策者和李军等承办人的滥用职权罪的刑事法律责任。必须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平反李庄第一季的冤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不应当再如此麻木和熟视无睹。否则无以惩戒那些违法乱纪者。他们以后还会继续荼毒百姓。这种现象不只是重庆有,其他地方照样有。安徽池州我现在在办的另一冤案,受政府安排,公安查私刻公章不成立,就查合同诈骗,诈骗不成立就起诉挪用资金,我们辩护后挪用资金不成立,二审检察院连忙要求休庭,一审的公安居然来查隐匿会计账册罪。我们的公权力的裸奔,早已经是肆无忌惮。中国的法律原则,早已被强权蹂躏成破布。



这是一场捍卫法治的大战役,这是检查中国二十多年启蒙和普法成就的大考试,这是未来中国走什么路的重要抉择的关口。朝野的人们,都要认真思考这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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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2011-04-12 12:51:41)转载标签: 重庆打黑致法律界西南政法大学杂谈 分类: 本阁社论
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

――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

贺卫方



尊敬的重庆市法律界各位同仁:



一年多来,我一直想写一封公开信与各位交流一下关于重庆“打黑”的看法。不过考虑到自己在博客等媒体上对于某些事件已经作出过不少评论,担心“说三道四”,饶舌惹厌,也就作罢了。但是,最近重庆的某些走势令人颇感焦虑,如鲠在喉。在我看来,在这座城市里所发生的种种,已经危及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作为一个法律学者尤其是一直参与司法改革的学者,我觉得,公开地把自己的一些困惑和批评意见发表出来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义务。



促成我写这封公开信的另一个因素是,重庆是我的母校西南政法大学的所在地,是我魂牵梦萦的一座城市。1978年,经历了“八千里路云和月”,在歌乐山下的这座校园里,自己开始了此后的法学生涯。当年上学的时候,我们的老师们也刚刚从“十年浩劫”中备受压制的状态里回到校园,谈起文革期间无法无天、生灵涂炭的一幕幕,一些老师不禁泪洒讲坛。其实,我们这些学生也都是文革的亲历者,所以每个人都是何等地珍惜法学这门专业。我们憧憬着祖国法治建设的前景,盼望着能够早日投身到这桩伟大的事业中,为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作出贡献,并下定决心,绝不让文革悲剧在这片土地上重演。



然而,时过三十多年,我们多么熟悉的这座城市里却发生了很多事情,令人恍然有时光倒流、文革重演之感,法治的理想正在沦丧。是的,我指的正是已经持续两年多的“打黑除恶”(当然也包括“唱红”,不过“唱红”这里就暂时不讨论了)。在整个“打黑”行动中,我们看到了运动式执法和司法在轰轰烈烈地开展。在短短八个月的时间里,当局发动社会密告(所谓“群众来信和检举”),抓获“涉黑”人员近五千人。随之而来的是数百个“专案组”突击工作,以“重庆速度”批量化地逮捕、起诉和审判。文强案二审之前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的王立新法官的日记清楚地表明,公安、检察和法院之间是如何不分彼此、联合办案的。不仅如此,所谓“大三长会议”几乎是公开地登堂入室。对于一些重大案件,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开会协调,导致案件还没有开审,判决结果就提前决定了。最后的审理过程就是走过场。制度设计中所追求的三机关相互制约机制也就完全失灵了。各位同仁,你们不觉得这种做法完全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检察权和审判权独立的准则么?



在李庄案的审判过程中,我们分明看到,法庭基本的中立性已经荡然无存。庭审中,李庄及其辩护人请求证人出庭接受质证。我相信主持审判的付鸣剑法官深知这种当面质证的重要性,因为你在西南政法大学的硕士论文研究的主题正是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然而合议庭却拒绝了被告方的要求,理由居然是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请各位查一下刑事诉讼法,有没有证人出庭与否取决于他或她的意愿的规则?况且该案的七位关键证人均在重庆执法部门的羁押之下,他们提供的书面证词很可能出自于刑求或其他威逼利诱,必须通过面对面的核查印证,才能让李庄究竟是否唆使相关人员做伪证等真相大白。然而,江北区法院――这是我当年大学实习的地方――却硬是仅仅凭借这些无法质证的所谓证词作出了有罪判决。



在该案二审时,出现了极其蹊跷的一幕:李庄由一审绝不认罪到二审时突然完全认罪。我们无力深究这戏剧性转变背后的影响因素,不过当法庭宣布由于李庄的认罪,将刑期由两年六个月改为一年六个月时,李庄明显表现出受骗后的屈辱和愤怒,他大声说:“我的认罪是假的。希望法庭不要给我按认罪处理,认罪是在重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诱导之下进行的”(据“经济观察网”2010年2月9日报道)。李庄的言辞表明,他仍然没有认罪。这样一来,依据他认罪因而减轻处罚的二审判决就被釜底抽薪了。作为一个公正的法庭,必须立即宣布暂缓作出二审判决,查清李庄认罪是在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还是确有背后交易导致以认罪换缓刑。无论如何,既然李庄已经明确地拒绝认罪,二审合议庭需要在这一新情况出现之后作出新的判决。如果法官们确认一审所认定事实无误,那么就应该改为维持原判,而不是减轻处罚。当然,如果存在着警方和检察机关诱骗认罪的情节,法院也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妨碍司法的罪责。但是,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却任由法警将正在怒吼的李庄拖出法庭,对于合议庭依据虚假认罪基础上的判决无动于衷。这又是为什么?



看得出来,围绕着李庄案的审判,重庆方面做足了“功课”。法学界也无法置身事外。庭审现场,有学者应邀旁听。12月30日的庭审持续到凌晨一点多。接近尾声时,在法庭楼上的一间可以通过视频直播看到庭审现场的会议室里,“有关部门”连夜召开法学专家座谈会。“有关部门”是哪个部门?深夜被叫来参加座谈会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梅传强告诉《南方周末》,是重庆市政法委召集的。第二天,《重庆日报》便刊出了庭审纪实和学者们力挺这次审判、批驳李庄及其律师在庭审中所提出各项质疑的发言摘要。基层法院的一次审判,直辖市的政法委亲自主导,星夜召集学者座谈,市委机关报第一时间为之造势。面对这一切,若还有人相信这样的审判以及后来重庆第一中级法院的二审有一丝丝审判独立、程序正义的意味,那实在是天真到可笑的程度了。



问题在于,假如没有法律界的配合,这一出出司法闹剧又如何可以顺利上演?参与者也许会辩解说,在目前的体制下,个人即便内心有疑问甚至抵触,但是你如何抗拒这种压倒性的支配力量?诚然,这是一件十分纠结的难题。但是,在消极顺从与积极迎逢之间还是有着清晰的界限。某些受过严格法律训练的检察官那种罔顾法律概念,创造性地为一些非法行为背书的行为,实在令人齿寒,也可以说是法律教育失败的象征。



这里还要特别表达对于重庆法学界某些学者的失望之情。如果说实务界由于身份困难而不得不听命于上峰的话,学者们却完全可以保持最低限度的独立性。对于践踏法治准则的行为,也许你不愿意发表直率的批评,但至少还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世界不少国家的法律史表明,在维护法治基本准则方面,法律学界都承担着为实务界提供理论和知识后援的使命,同时也肩负着耶林所谓“为法律而斗争”的神圣义务。面对干预司法独立、违反法律程序、损害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行为,学术界需要作出清晰而坚定的批评和抵制。但遗憾的是,一些学界同仁不此之图,反而在一审判决尚未作出的时候,就在官方报纸上集体合唱,发表对于五个程序事项一边倒的言论。你们可以看一下随后网络上各方人士如何评论,给学界尤其是西南政法大学带来了怎样的声誉损害。我不明白,促使诸位做这样事情的动机究竟是什么?



最后,我要对重庆公安局王立军局长说几句话。2010年11月,你被西南政法大学聘为兼职博士生导师,我恰好也是母校的兼职博导(查简历,还获悉你也是北大法学院刑法研究所的研究员,足见我们的缘分不浅),所以这里不妨做些学者间的交流。虽然只是公安局局长,但由于重庆当局将“打黑”运动作为工作的重点,你的角色就特别凸显,可谓举足轻重。对于你主导的这场雷霆万钧的运动,我颇有一些担心。一是指导思想上如果存有净化社会的观念,结果可能是危险的。人性总有某些无从改变的特性,一个健康的社会也许只能对于某些人性的弱点采取容忍的态度。况且秩序与自由有着内在的紧张,过于重视秩序,未免偏于一端,令自由受到减损。



第二,尽管我们都痛恨黑社会,也赞成以法律制裁这类犯罪行为,不过还是要看到,黑社会在重庆能够发展到你们喜欢声称的那种可怕程度,那一定是我们的“白社会”出了严重问题。例如司法不彰,企业界只好依赖法外手段保证交易安全。打黑固然必要,但治本之策却是健全政府依法行政和司法正义的相关制度。



第三,假如政府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使用非法手段,例如刑讯逼供,剥夺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甚至让那些从事刑事案件辩护的律师提心吊胆,朝不虑夕,势必会带来严重的后患。政府用非法手段打击犯罪令人产生某种不好的感觉,那就是“以黑制黑”,强权即公理。而且,过于严厉的惩罚损害了人们的平等预期,对国家心存怨恨的已决犯亲属以及将来出狱的人们将形成一股可怕的反社会力量。多年来,很多非常恶性的犯罪的作案者都是此前“严打”中受到过于严厉打击的刑满释放者。你从事公安工作多年,对此一定有比我更多的了解。



第四,尽管在现行体制上,公安机关具有超越司法的强势,但是,你作为一个兼职法学博士生导师,我相信一定会理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警察权要受制于司法权;公安需要尊重司法权,要接受检察机关独立的监督和审查,要维护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性。其实,尊重独立司法对于手握大权的人一样重要。文强在炙手可热的时候根本不会意识到这种独立性的价值,但一旦沦为阶下囚,他也许幡然醒悟,深刻地感受到,没有独立的司法,没有一个人是安全的。



各位同仁,我在写这封信的时候,时时会想到死亡这件事。虽然相关数据没有全部公布,不过自从“打黑”以来,文强之外,在重庆还有不少人被判处死刑。人都不免一死,由国家公权力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毕竟是很重大的事情。在网上看到你们的城市组织市民唱“红歌”的图片,真是红旗招展,满目赤色。旗帜的颜色也是血液的颜色。“唱红”与“打黑”两者行为都以同样的颜色铺陈渲染,令人不禁产生复杂的联想。不过,无论是权倾一时者,还是屈辱偷生者,生命注定是朝向死亡的。那些死刑犯不过比活着的人早走一些时日。砍头和枪杀都会留下可怕的伤痕,不过,那却是一种无需治疗的创伤。古希腊伟大的戏剧家索福克勒斯对此看得很清楚,容我把他的诗句作为这封信的结语吧:



等冥王注定的命运一露面,

那时候,没有婚歌、弦乐和舞蹈,

死神终于来到了。

一个人最好不要出生;

一旦出生了,求其次,

是从何处来,尽快回到何处去。

等他度过了荒唐的青年时期,

什么苦难他能避免?

嫉妒、决裂、争吵、战斗、残杀接踵而来。

最后,那可恨的老年时期到了,

衰老病弱,无亲无友。



愿各位幸福,并致法治的敬礼!



2011年4月12日

附注:作者欢迎传统媒体和网络转载本文,尤其欢迎重庆市媒体转载,无需征求同意。
 
敢说真话的知识分子越来越少了
 
致贺卫方、刘仰、方绍伟的一封公开信(2011-04-20 22:39:31)转载标签: 贺卫方刘仰方绍伟教育
关于隔代法制问题的思考

关于隔代法制问题,比较确切的表述如下:我们的宪法、法律是我们的父辈、祖辈、曾祖辈所制定的,公民应当遵守自己所制定的法律,那为什么我们后辈有必要遵守我们的先辈指定的法律呢?如果有必要,这种必要的理论依据又处于何方?法律的修改和废除只能是法律的制定者。我们后人又有何权力来修改和废止一部法律呢?

这一系列的问题是有趣的,也是很重要的,他直接关涉到后辈们统治的合法性。对此问题,我也是比较感兴趣的。在课堂上提出这些问题之前,我曾问过两位法学界泰斗级人物,一位是港府律政司的沈仲平教授,另一位是本院的程燎原教授。只不过,前者答应本人在本月26号前回复我邮件,我只能凭着讲座的笔记来稍稍描述一下程老师的观点,而后再提一些本人不成熟的看法。

程老师的观点很直接,他讲到那是一种公民的“认同”。由于法律制定者的后人对先人所立之法的人认同,后人会接受先辈的法律。当先辈的法制状态不适合后辈所处的法制时代状态之时,后人会选择修改(忘了程老师是如何论证的了,估计后辈公民认为法律代表着他们的“公意”,被视为是他们制定的);或者采取更激烈的手段,把整个法制打翻在地。

在思考这个问题之时,我捎带想起了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下)》之“论政治社会的起源”关于父权的一处论证。其实,我认为这是一段关于公民如何取得国籍或成为公民的论述。洛克举了这样的一个例子:

一对英国夫妇在法国生了一个儿子,这个儿子应该算哪个国家的臣民呢?可以肯定他不是英国臣民,因为他必须经过批准才能行使这一权利。他也不是法国公民,因为如果是的话,他的父亲怎么可以随便把他带走并对他进行教养呢?又假如这个儿子离开了法国,或者对法国作战,我们可以单单因为他出生在法国就认为他是个叛逆者吗?显然,无论是基于政府本身的实践还是基于正当理性的法则,一个孩子生来并不臣属于任何国家和政府。在他成年以前,他必须接受父亲的管教;成年以后他便是一个自由的人,可以自由的选择自己愿意服从的政府,自己愿意加入的国家。(洛克《政府论》通读本,北京出版社p110~111)

为何选择其父辈所在国家呢?洛克说道孩子需要继承父辈的地产,而土地又是国家的,任何国家都不允许分裂其国土,这样一来,他就成了本国人了。

洛克的论证未必完全符合现实,但是为我们提供了一套很好的思路。在政府和国家已经存在的前提下,公民必须选择国家和政府。因此选择这个国家和政府就是选择遵守法律。这种选择过程分为两种,一是选择自己的父辈所在地的政府和国家(或法律)(下称“选择本国”);另一种是选择非其父辈所在地的政府和国家(或法律)(下称“选择他国”)。

不论是哪种选择,其前提必须是对那种法律体制予以“认同”。但通过何种形式来“认同”呢?我认为还是通过签订社会契约的方式。举个简单易懂的例子。比如国际社会某几个国家通过签署条约协议成立了一个地区性或者全球性的国际组织,这个地区国际性组织做得比较好,该区域内的其他国家也想加入,好啊,要想进来那就签了这个已存在的条约和协议吧。类比于国籍的选择,一些人先签订了社会契约建立了公民社会,后人认为这个社会做得比较好,那他也就加入了该“社会契约”中。

选择本国呈现出一种隐性,选择他国呈现一种显性;前者是消极认可,后者是积极进入。前者并不多表现为一系列仪式,而是在其某一年龄界限上成为社会契约即遵守该法律的一员,这种年龄通常是成年年龄。严格来说,未成年人是没有国籍的,他要么是无行为能力人,要么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以他是不能签订契约的;只是某个国家(或者是其父母的祖国,或者是他出生地)为他拟设了一个国籍而已,待其成年后,自由选择权仍在于他本人。对于后者,则需通过一系列的仪式,这仪式就是签订“社会契约”的过程,比如考核他将入籍国家的语文、政治、历史等等,进行入籍宣誓效忠。(请原谅我本部分粗略地说明而隐去了契约过程的一部分,但不影响大家理解)

但,以上两类的前提条件是这个契约(法律体系)体现了他的利益要求,至少不为他所反对,能得到他的承认(不承认在后面讲到)。所以隔代法制应当是后人加入了前人的“社会契约”之中,那些法律制度并非不是经过后代所同意的,那些法律虽然不是他们制定的,但是得到了他们的认可。与其背弃旧的契约(法律体制)而制定一部新的与之内容实质完全相同的契约(法律体制),还不如就在旧有的契约上“签一下字”就行。

综上所述,隔代民主也是一种社会契约。解决了这个问题,对于法律的修改、废止的问题也就能迎刃而解了。但,我还是要回答一下我上面自己给自己提出的问题,假如他们不承认这个契约,那怎么办呢?“法律的修改和废除只能是法律的制定者。后人又有何权力来修改和废止一部法律呢?”一个办法:旧有的法律我们不去理会它!就这么简单,因为他不是我们这一辈人的“社会契约”,不代表我们的公意,它与我们当然可以毫无瓜葛。请注意,毫无瓜葛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废止它,我们可没那权力,唯一有权力修改和废止它的只能是它的制定者!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进水不犯河水”、“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过我的独木桥”。当然,实行这种方式只能是同一代后辈们同时成年并且前代不复存在,这样才能处于“自然状态”之中。这种情况当然是几率小到可以忽略不计的了,所以,你还得在那“社会契约”上签字,为了权利而妥协。



“附注:作者欢迎传统媒体和网络转载本文,尤其欢迎贺卫方、刘仰、方绍伟身边的媒体转载,无需征求同意”,哈哈哈哈。

ps:只为恶作剧,捎带发表点自己一些观点,不要说我不成熟,我成熟了,我还没胆子来发泄对你们这些专家的不满呢!

原题为《关于隔代法制问题的思考》
 
刘仰:致贺卫方的一封公开信
作者:刘仰
来源:作者博客
来源日期:2011-4-14
本站发布时间:2011-4-14 20:50:48
阅读量:25759次

  近日,著名法律人士贺卫方的一篇文章在网络广泛传播,该文的标题是《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落款日期是2011年4月12日。文后还有一个附注:“作者欢迎传统媒体和网络转载本文,尤其欢迎重庆市媒体转载,无需征求同意。”这条附注仿佛是一个网络动员令,虽然还没有见到传统媒体转载(可能因为传统媒体比较慢),但是,诸多网络媒体以及博客之类的“个人媒体”,的确如“附注”所言,纷纷响应。可见,贺卫方的名字还是有不小的号召力。读了贺卫方的这篇文章,有点想法不得不说。

  自从重庆开始打黑唱红后,对重庆的批判反对声音就一直存在,其中最主要的代表,就是南方系媒体。但是,面对重庆打黑除恶的坚定行动,南方系媒体玩弄的一些小花招、小动作,都没什么作用。比方说,南方系时常对被判刑的黑恶势力首要分子表示“人性化”的同情;对王立军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的“双起”表示“齿寒”;大声疾呼保护民营企业家,拐弯抹角地暗示重庆在打击民营经济;对正常的法律程序、依法办事,以莫须有证据表达质疑,仅仅为质疑而质疑,却不顾事实和证据;等等。我倒不是说重庆的做法就十全十美,就不可以批评,但是,如果批评不敢正大光明,不能摆事实讲道理,只是含沙射影地想彻底否定重庆的做法,那么,它既不能使我们对重庆的一系列做法有清楚的认识,也不能正确地判断重庆模式的真正意义和价值。

  我认为,南方系媒体对重庆持续的冷嘲热讽和围攻,其实很失败。因为,广大民众的眼睛看的清清楚楚,打黑除恶对于社会是一件大好事。于是,当南方系挑衅重庆以卵击石之后,贺卫方作为一个重量级的法律人物,又站出来了。他不像南方系那样,只是说一点兔死狐悲的文艺腔,而是高屋建瓴地站在“心中的那一份理想”的高度,以“普世化”的法治精神为切入点,向重庆法律界表达了他的看法,或者说道德判决。显然,贺卫方教授的文章,把南方系那些“小鬼”们比下去了。有了贺卫方教授的重击,南方系以往那些打向重庆的暗器、冷拳、群殴,即使都绵里藏针,也都像是挠痒痒了。那么,贺卫方教授的“一封公开信”又说了些什么呢?我觉得,贺教授的这篇文章让我明白了一个问题:他所提倡的法治理想,不过是“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这里的“我们”,很可能只是贺教授自己的小圈子,它与民众和社会的法治理想是不同的。

  例如,贺卫方在公开信中说:“我们多么熟悉的这座城市里却发生了很多事情,令人恍然有时光倒流、文革重演之感,法治的理想正在沦丧。”在这个问题上,贺卫方与南方系是一致的,即:故意把重庆的打黑除恶歪曲成“文革”。所以,那是贺卫方等人“我们”的看法,而不是事实。有过文革经历的人应该知道,文革是砸烂公检法,群众闹革命。而当前重庆所作的一切,都在严格的法律框架内,按照公检法的法律程序办事,与文革“砸烂公检法”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当然,贺卫方教授可能认为,重庆的公检法已经被“造反派”掌握了,因此,“我们”的法治理想已经受到威胁了。那么,贺教授所谓“我们”的法治理想又是什么呢?

  贺卫方的公开信写到:“在短短八个月的时间里,当局发动社会密告(所谓‘群众来信和检举’),抓获‘涉黑’人员近五千人。”我想说,贺教授的这段话,再次表明了他的“我们”不是群众,他已经把自己与群众对立起来,群众对黑恶势力坚决抵制、支持打击的态度,通过勇敢的举报反映出来,其中,70%的群众检举是实名的。这一现象表达的是群众相信政府会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的黑恶势力,而不担心打击报复,并且对自己的检举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打击黑恶势力的社会正气,在贺卫方眼里,不过是“当局发动群众密告”。贺卫方是法律教授,从最普通的法律概念说,要确定嫌疑人是否犯罪,就需要证据和线索,如果群众检举的线索是真实可信的,正是重证据的法律精神的体现,贺卫方教授为何对此如此不屑呢?如果把贺卫方教授的“我们”理解成被检举者,我们就能理解,他心中的那一份法治理想,究竟是谁的理想了。当群众和政府走到一起,贺卫方们便要大力反对,我们大概就能知道,贺卫方所称的“我们”究竟是谁们了。贺卫方显然对文强的伏法有点不服,他在公开信中说:“案件还没有开审,判决结果就提前决定了。最后的审理过程就是走过场。”我不明白的是,文强自己都没有喊冤,贺教授又有什么证据替文强喊冤呢?如果只是捕风捉影、凭猜测和臆想就做出判断,这难道就是贺教授的“我们”的法治?

  贺卫方在法律界的名声很大,但是,他的一段话,让我怀疑他对法律常识的理解。贺教授说:“庭审中,李庄及其辩护人请求证人出庭接受质证。……然而合议庭却拒绝了被告方的要求,理由居然是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请各位查一下刑事诉讼法,有没有证人出庭与否取决于他或她的意愿的规则?”据我所知,美国就有这样的规则,美国有世界上最严密的“证人保护法”。这个法的要义就是,公权力机构为证人提供保护,包括改名换姓、异地安置等,条件就是换取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美国证人保护法的本质就是:为了让证人出庭作证,政府以其他条件作为交换,所以,证人“出庭与否”,的确“取决于他或她的意愿”。因为,如果美国政府提供的保护条件达不到他或她的要求,他或她就可以不出庭作证。贺卫方先生如果连这个都不知道,还怎么做教授?也许,贺教授是知道的,只是在面对重庆的时候,故意装作不知道,以给看他公开信的读者以误导。这就是贺卫方教授所谓“我们”的法治理想?

  贺卫方在公开信中多次提到重庆司法机关的“刑求”、“威逼利诱”,但是,贺教授用的却是“可能”、“如果”这样不确定的字眼。贺教授从事法律,应该知道,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要讲证据,贺教授的“可能”、“如果”又有多少可信程度呢?如果不能将猜测和假设落实了,贺教授在“可能”、“如果”后面写的一大段对审理的质疑又有什么意义?也是,只是对“我们”今后能否逃避法律制裁有意义吧?

  贺卫方的公开信还说,李庄案“庭审现场,有学者应邀旁听”;“‘有关部门’连夜召开法学专家座谈会”,“直辖市的政法委亲自主导,星夜召集学者座谈”。贺卫方由此得出结论说:“面对这一切,若还有人相信这样的审判以及后来重庆第一中级法院的二审有一丝丝审判独立、程序正义的意味,那实在是天真到可笑的程度了。”我觉得,可笑的是贺卫方本人,而不是重庆的司法。如果关起门来办案、审理,贺卫方也许会说,那是独断专行;如果听取很多法学专家的意见,与众多法学专家讨论,又被贺卫方说成是违背了审判独立、程序正义,那么,到底应该关起门办案,还是开门办案?是否只是因为没有咨询贺卫方等“我们”的意见,就没有了“程序正义”?这个程序是谁定的?是谁的正义?

  贺卫方在公开信中还说:“假如没有法律界的配合,这一出出司法闹剧又如何可以顺利上演?参与者也许会辩解说,在目前的体制下,个人即便内心有疑问甚至抵触,但是你如何抗拒这种压倒性的支配力量?诚然,这是一件十分纠结的难题。但是,在消极顺从与积极迎逢之间还是有着清晰的界限。某些受过严格法律训练的检察官那种罔顾法律概念,创造性地为一些非法行为背书的行为,实在令人齿寒,也可以说是法律教育失败的象征。”我想问一下贺卫方教授,你凭什么认为这是一场“司法闹剧”?你凭什么认为重庆的法律界是“消极顺从与积极逢迎”?你有什么证据认定重庆的司法行为是“非法行为”?看看民众对审判黑恶势力的拥护,是否因为审判结果不合“你们”的意愿,就不符合你之所谓“我们”的法治理想?当贺教授在打黑除恶问题上,坚决地与民众对立的时候,你的“我们”,莫非是同黑恶势力一伙的?换个好听点的说法,是否那些被南方系美化成“民营企业家”的黑恶势力首要人物,就是你的衣食父母?你如此兔死狐悲地义愤填膺,不让人如此理解,实在讲不通。贺教授将“司法闹剧”的出现归结为“目前的体制”,他还是像南方系很多人一样认为:只要是当前的体制,一切都是坏的。也许,贺教授所谓“我们”法治理想,就是要改变“当前的体制”,从而,黑恶势力和他们的保护伞都能在你的程序正义之下,把实质正义抛到九霄云外?我曾经说过:黑社会就是资本主义的催生婆。贺教授是否要保护这个催生婆?

  贺卫方在公开信中还向王立军局长提出了四个问题。其中说到:“指导思想上如果存有净化社会的观念,结果可能是危险的。人性总有某些无从改变的特性,一个健康的社会也许只能对于某些人性的弱点采取容忍的态度。况且秩序与自由有着内在的紧张,过于重视秩序,未免偏于一端,令自由受到减损”。我想问贺教授,净化社会的观念有什么不对?有什么危险?难道被黑社会搞得乌烟瘴气才不危险?才是你说的“健康的社会”?才是你所说的“自由”?那么,民众的自由又在哪里呢?按你所说,黑社会是否就是“人性的弱点”,该让老百姓容忍?

  贺卫方还对王立军局长说:“黑社会在重庆能够发展到你们喜欢声称的那种可怕程度,那一定是我们的‘白社会’出了严重问题。”我理解贺卫方的意思是说,重庆黑社会的严重程度,是王立军局长等人“声称”出来的,实际上没那么严重,所以重庆打黑属于扩大化。贺教授,你是这个意思吗?我想,这个问题,你最好还是问问重庆的老百姓,别在自己的书房里瞎想。同时,你高瞻远瞩地指出“白社会”出了严重的问题,难道你没有看到重庆公检法对自身内部的蛀虫大力清理的成果吗?如果你认为“白社会”出了严重的问题,你又何必像南方系一样,替文强喊冤呢?难道你是希望“白社会”的问题始终存在下去,以符合“我们”的法治理想?

  贺卫方的这封公开信,充满了偏见,因而处处显得自相矛盾。贺教授可能以为,凭着自己的身份,登高一呼,就能认定重庆打黑除恶都是“非法的”。我觉得,贺卫方教授太把自己当回事了,或者说,太把贺教授心仪的“我们”当回事了。贺卫方没有资格、没有证据可以得出重庆的打黑除恶是“非法”的结论。贺卫方把重庆打黑除恶称为“以黑制黑”,更是对国家法律的严重污蔑。我想引用一段吴邦国委员长最近在重庆说的一段话作为结束。

  吴邦国说:“看了‘打黑除恶’的资料,真是触目惊心!不打不行,不得了啊!同志们做了很多工作,这是有风险的,很不容易。看了之后惊心动魄。从全国来看,重庆的黑恶势力还不一定是最厉害的,看来其他一些地方也要‘打黑’,不打不行!”贺卫方教授别再为黑恶势力辩护了,别再给中国社会尚存的社会正义抹黑了,你的那个“我们”的法治理想,最多如你自己所说,只能在你“心中”。如果把你的那个“我们”的法治理想变成现实,中国社会将遍地都是黑社会。

作者刘仰:学者,文化评论人,作家,2008年与宋晓军,王小东,黄纪苏,宋强合著《中国不高兴》
 
这是法治中国的胜利
作者:贺卫方 标签:社会2011-04-29 14:12 星期五 晴.  
  陈有西
  贺卫方按:转载陈有西律师文章一篇,以为今天这起审判的纪念。由于决策过程法院的不独立情况和本案巨大的影响,我们现在还无法判断究竟是怎样的因素导致了今天这样的结果。无论如何,斯伟江、杨学林两位律师掷地有声、有理有据的辩护具有难以撼动的坚实感。这种情况下,如果江北区检察院依旧执着的起诉而非撤诉,法院坚持判决,那么结果将导致把这次荒唐指控和判决更清楚地展现在世人面前。当然,比检察院撤诉更符合法治要求的做法也许是法院判决检方败诉,宣布李庄无罪。众所周知,在体制上,这样的结果实在是不大可能的。
  最值得欣慰的是,我们生活在一个网络时代,千千万万的网民的围观和呐喊形成了一种巨大的力量,令决策者不得不有所顾忌。可以说,假如没有网络,李庄想逃过这一劫是不可想象的。
  另外,参与本案审理的法律人在中间起到的作用不得而知,我愿意相信,他们中会有勇敢者据法以争,表达对于践踏法治准则后果的担忧甚至批评。我希望等云开雾散的那一天,大家可以在重庆开一个严肃的研讨会,对于李庄案系列审判作出真诚的总结。
  今天,我在微博里发表了一点进一步的要求,希望能够就本次侦查和起诉对于重庆公安机关问责:“用了一年时间,北京、辽宁、上海到处调查,花费重庆纳税人银两无数,最后闹出这样一出,证人不许出庭之下,证据尚且如此弱不禁风,丢尽重庆司法颜面。古代尚有反坐之条(唐律:诸诬告人者,各反坐),今天即便不按指控罪名追究公安与检察责任,至少公安局长要向重庆市民说清楚。”
  让我们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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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庄案终于阻击成功。这是法治中国和人类良知的胜利。
  感谢斯伟江、杨学林两位出庭律师,感谢全体辩护律师顾问团的专家和律师。我们组织的这场法治战役,没有辜负广大人民的期望。
  清晨我从上海办公室驾车回杭州办公室,车过嘉兴,顾问团成员张青松律师从北京来电,他说控方撤诉了。他告诉我是大哭一场后才给我来电的。我一边驾车一边流泪。不去管不断响起的手机来电。我们是为法治中国而哭。
  其实更要感谢的是,重庆的一些良知未泯的法律人。法院和检察院最后守住了中国法治的底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就去掉了一个合同诈骗的罪名。法院听取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他们发出了中国法官应当有的正义的声音。中国的司法站起来了。
  有的朋友担心他们还有什么名堂,还会补充侦查其他漏罪。不会。重庆专案组和公安局已经再也没有机会了。李庄去重庆只办了一个龚刚模案,只去了三次五天,已经判了一年半的冤案,他们再也找不到任何的借口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贯彻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没有新的证据,检察不得重新起诉;法院不得重新立案。中国已经有法可依。重庆不是独立王国。
  必须追究重庆公安局故意构陷冤狱、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法律责任。必须追究他们专案组的决策者和李军等承办人的滥用职权罪的刑事法律责任。必须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平反李庄第一季的冤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不应当再如此麻木和熟视无睹。否则无以惩戒那些违法乱纪者。他们以后还会继续荼毒百姓。这种现象不只是重庆有,其他地方照样有。安徽池州我现在在办的另一冤案,受政府安排,公安查私刻公章不成立,就查合同诈骗,诈骗不成立就起诉挪用资金,我们辩护后挪用资金不成立,二审检察院连忙要求休庭,一审的公安居然来查隐匿会计账册罪。我们的公权力的裸奔,早已经是肆无忌惮。中国的法律原则,早已被强权蹂躏成破布。
  这是一场捍卫法治的大战役,这是检查中国二十多年启蒙和普法成就的大考试,这是未来中国走什么路的重要抉择的关口。朝野的人们,都要认真思考这个大问题。
  谨以一个中国公民的身份呼喊:
  中国法律人的良知万岁!
  中国法治万岁!
 
当年北大法学院学生挽留贺卫方教授函(转)(2007-03-04 01:37:30)转载
写在前面:这是北大法学院的学生写给老贺的一封挽留信。当时老贺因不满北大的一些做法欲“转会”清华。此文亦雅亦俗,此情亦真亦切,令我等慨叹良多。只能说一句:到底是北大人,就是不一般!

贺卫方先生:
  闻悉先生因种种不如意,有意绝袂而去,另栖他枝,我等心有戚戚焉。先生作此动议,当有内在苦衷。去留彷徨之际,相信先生亦曾辗转反侧,静夜长叹。先生本为性情中人,若非情不得已,何以作出于北大如此无情的抉择?我们理解先生的难处,并尊重先生选择的自由。然朔风劲吹,良师欲离,我等心情又能如何?此函除表达对先生的谢意、敬意和爱意之外,亦表达我们对先生十二万分挽留的诚意。北大固然有弊,但同等制度之下,清华又能如何?今清华因窘乏贤才而献媚于先生,然诗云:"言既遂矣,至于暴矣,静夜思之,躬自悼矣"。先生今日所感于北大者,或许就是明日所憾于清华者。北大之后,尚有清华,然清华之后,又当何如?"女也不爽,士贰其行",千年的古训,先生何不一思?先生自入北大以来,检视古典,传递西学,"军转"妙论一出,天下英雄折腰。苏力的"宏论"与先生之"清谈"已成本系双景,交相辉映。苏力先生称,当其游学归来之初,一度感到学术上的孤寂,是先生们的出现使其有"找到学术家园的感觉",而今先生又欲离去,难道"两间余一卒,荷戟独彷徨"终将是苏力先生的宿命?合则两全,离则两伤,鲁迅先生沉痛之语,先生何不再思?先生堂上为师,堂下为友,亦庄亦谐,"妙传"多多。先生为大鱼,我等为小鱼,同游正酣,大鱼突欲离去,则小鱼又当如何?此请先生三思。…………
   先生若有八分的离意,我们将尽十分的努力;先生若有十分的离意,我们将尽万分的努力,目的唯有一个:
   先生,请留下!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
 
写给北大法学院领导的那封信
-
关于本人暂停招收硕士生的声明――致北大法学院暨校研究生院负责同志的公开信
北大法学院暨校研究生院负责同志:

  现行法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设计存在着相当严重的缺陷,考两张综合卷涵盖多达十门课程,这种打着对考生全面考察旗号的做法实际上产生的后果却是削弱了考试应有的专业偏向。尤其是法律史和法理学专业,这样的考法足以让那些爱好理论和历史、并且对此已经有大量阅读(因而很可能“偏科”)的考生被卡在门外。试图通过增大复试权重的政策趋向也不足以弥补其中缺陷:第一关没进来的不说,即便是那些进入者也必然面临着选择专业的彷徨和混乱,同时就法律史而言,通常课程设置多在大一阶段,两年多之后的考研过程中又不需要有一点点涉猎。到了复试阶段,考法律史则考生无法回答,不考则何以判断他们是否适合做法律史专业的研究生?今年复试,匆忙上阵的考生对于法律史的基本知识都难以回答,最终四个名额却只有一个过关,老实说,这样的考试对于学生而言也是很不公平的。

  对于这样的质疑,有一种回应是,我们可以通过扩大免试保送生的方式减少选择的盲目性。不过,保送制度本身的正当性是大可怀疑的。根据我校官方网公布的2005年度录取情况,免试生的数额已达到47名(其中本校30名!),远超过法学硕士生招生总数(110名)的三分之一了。保送生多,意味着通过平等竞争进入者机会的减少。保送生选拔的标准是本科阶段的考试成绩要名列前茅。但是,据我个人的有限观察,相当多的优秀学者读本科时的成绩往往只是中上而已,甚至由于前面提到的“偏科”原因,成绩有畸高畸低的情况。如果按照各门成绩都必须达到前几名,这些人当然就只能被排除在外了,结果必然是研究生中太多考试型而非研究型人才。

  我认为,在已经有了以实务人才为指向的法律硕士之后,法学硕士基本上应致力于培养学术人才。而我院现行的法学硕士招生考试制度是与这个目标背道而驰的。在不久前有研究生院有关人员参加的我院教师座谈会上,绝大多数教师都表达了对于这样的制度的强烈不满,我也曾对为什么我们应当回归2003年前的考试模式系统地谈了自己的意见。但是,现在的情况却是,即便教师都反对,决策者却依然我行我素,理由是这种研究生入学考试模式乃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意旨。这样的情况表明在有关学术制度的建立方面,大学并没有必要的独立性,教师群体则更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弱势群体。弱者的选择也许只能是退避,因此,我决定自2006年起,不再招收法律史专业研究生。

  特此声明,并致

                     敬礼!


                             贺卫方

                            法学院教授
                            2005年6月23日
 
是玉碎也是瓦全,百般滋味啊。
 
律师并不代表正义。正义只是一个人的内心
 
律师并不代表正义。正义只是一个人的内心
 
律师就是律师。正义就是正义。两者是不同的概念。楼主混淆了
 
QUOTE(小剑 @ 2011年04月30日 Saturday, 10:24 AM)
律师并不代表正义。正义只是一个人的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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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是法律工作者、法学教授,他为了专心做学问和不受功利影响,他没有参加法律考试,没有成为执业的律师。学界尊他为中国知识分子的楷模,特别是在法律界的影响,是正直、正义、有良知的法律人。
 
酷男、乐叔,好人!!解惑!!
 
QUOTE(四中乐叔 @ 2011年04月30日 Saturday, 11:40 PM)
贺是法律工作者、法学教授,他为了专心做学问和不受功利影响,他没有参加法律考试,没有成为执业的律师。学界尊他为中国知识分子的楷模,特别是在法律界的影响,是正直、正义、有良知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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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分子最难能的就是独立性
 
QUOTE(飘落的黄叶 @ 2011年05月01日 Sunday, 06:5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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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分子最难能的就是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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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上过贺的课,但听过他的讲座,非常有水平、非常受欢迎。他的一举一动都受中央郭安的关注,他几年前在西方山会议学术观点,很受争议,他的观点与同是北大老师的巩献田教授的观点有一点相左。在网上搜索一下,就可以了解更多
 
QUOTE(四中乐叔 @ 2011年05月02日 Monday, 12:12 AM)
我没有上过贺的课,但听过他的讲座,非常有水平、非常受欢迎。他的一举一动都受中央郭安的关注,他几年前在西方山会议学术观点,很受争议,他的观点与同是北大老师的巩献田教授的观点有一点相左。在网上搜索一下,就可以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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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和律师在一个国家的地位,反映出这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军人地位越高越野蛮,律师地位越高越文明。

作为一个律师,重要的操守是尊重职业伦理,而不是追求事实真相;(估计这是贺卫方先生不考律师证的原因)假如你的委托人告诉你,他们只知道我抢了银行的钱,不知道我去年杀了两个人,作为律师,是不是去揭发呢?以遵守职业伦理为前提,律师对委托人杀人事实只能保持沉默。

检察官倾向将所有人作有罪推断,而律师倾向将所有人作无罪推断。法治追求的是程序公正,几乎不可能做到事实公正,不放过一个好人也不冤枉一个坏人,实际是乌托邦式的理想。律师和检察官在程序正义前提下进行的博弈,总体让社会趋近公正,这才是法治的根本要义。
 
QUOTE(飘落的黄叶 @ 2011年05月02日 Monday, 08:05 AM)
军人和律师在一个国家的地位,反映出这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军人地位越高越野蛮,律师地位越高越文明。

作为一个律师,重要的操守是尊重职业伦理,而不是追求事实真相;(估计这是贺卫方先生不考律师证的原因)假如你的委托人告诉你,他们只知道我抢了银行的钱,不知道我去年杀了两个人,作为律师,是不是去揭发呢?以遵守职业伦理为前提,律师对委托人杀人事实只能保持沉默。

检察官倾向将所有人作有罪推断,而律师倾向将所有人作无罪推断。法治追求的是程序公正,几乎不可能做到事实公正,不放过一个好人也不冤枉一个坏人,实际是乌托邦式的理想。律师和检察官在程序正义前提下进行的博弈,总体让社会趋近公正,这才是法治的根本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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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和律师在一个国家的地位,反映出这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军人地位越高越野蛮,律师地位越高越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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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叔:

法治不容易,民间在感情上接受律师职业伦理,都有很长的路要走。
记得有一个关于律师的电视剧,主角简直就是正义的化身,不收费反而送钱帮穷人辩护,碰上类似知道抢银行钱而不知道杀人的委托人,大义凛然证明委托人有罪,还有车有房,这是早几年的电视剧。这样的电视剧大爱欢迎,这种民众普遍喜恶是否反映我们离贺卫方所说的法治社会很远呢?。
 
QUOTE(小剑 @ 2011年04月30日 Saturday, 10:28 AM)
律师就是律师。正义就是正义。两者是不同的概念。楼主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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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说律师本身就是正义的代表或者是正义的化身,但律师确实是为了正义的实现而存在的。因为律师的基本使命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完成这一使命,律师就必须利用一切合法的手段来制约公权力的滥用。律师就是在这种对抗公权力的滥用之中促使法律最终能够不偏不倚地得到适用。可以设想,如果仅有公权力,没有律师的极力制衡,法律实施的不偏不倚可能么?公平、正义的实现可能么?所以说律师与正义绝对是有关系的,它与国家公权力一道支撑着正义和公平,它是国家权力之外的维持正义和公平的另外一根支柱。
 
QUOTE(酷男 @ 2011年05月04日 Wednesday, 05:49 PM)
没有人说律师本身就是正义的代表或者是正义的化身,但律师确实是为了正义的实现而存在的。因为律师的基本使命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完成这一使命,律师就必须利用一切合法的手段来制约公权力的滥用。律师就是在这种对抗公权力的滥用之中促使法律最终能够不偏不倚地得到适用。可以设想,如果仅有公权力,没有律师的极力制衡,法律实施的不偏不倚可能么?公平、正义的实现可能么?所以说律师与正义绝对是有关系的,它与国家公权力一道支撑着正义和公平,它是国家权力之外的维持正义和公平的另外一根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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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本懒得与你辩解。
2,请看上海交大郑成良副校长的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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