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opinion.china.com.cn/opinion_31_13931.html
制度反腐不应有“特定情况”的例外
【人物】:梁江涛
摘 要:“在坚定不移地反腐败、坚决惩处严重违法违纪腐败分子的同时,努力教育、挽救在特定情况下犯错误的党员干部,尽量减少案件对茂名改革发展造成的冲击。”对此,值得商榷。 2011年2月10日广东茂名前市委书记罗荫国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职务犯罪”刑拘,之后短短一个月时间之内,已经全面崩溃的罗荫国交待出来了100多名处级以上官员。对此汪洋表示,要从维护茂名稳定、促进茂名发展考虑,及时结案,尽量减少案件对茂名改革发展造成的冲击。(4月1日 南方日报)
茂名广大干部群众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对腐败分子落马拍手称快,充分体现了茂名广大干部群众对改变茂名现状有着强烈的期待。 “在坚定不移地反腐败、坚决惩处严重违法违纪腐败分子的同时,努力教育、挽救在特定情况下犯错误的党员干部,尽量减少案件对茂名改革发展造成的冲击。”对此,值得商榷。
第一:反腐败需要的就是零容忍。既然坚定不移地反腐败、坚决惩处严重违法违纪腐败分子,就要一查到底,依法查处,没有其他的选项。是什么问题就是什么问题,凡是违法违纪必须依纪依规严肃处理,不能抓大放小,一地鸡毛。
第二:查处腐败必须严格依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法律明确的程序办案,何谓“努力教育、挽救”?“努力教育”应该属于日常反腐倡廉和警示教育的范畴,到了东窗事发的查处阶段,只有按照纪律与法律进行查处。案件尘埃落定后以案说法,来教育其他党员干部,震慑其他党员不能再搞腐败了。而挽救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平时发现有“小腐现象”的党员干部,通过诫勉谈话、警告等方式使其及时得到改正;另外一种是已经作为涉嫌违纪或违法人员被调查,对其挽救的方式就是通过配合调查、主动交代他人腐败问题或举报重大腐败案件的线索,依照纪律与法律规定的情形可减轻处罚,在查处部门的宣传法律和耐心引导下,达到自我救赎。就是说,进入了查处阶段只有区别不同情况,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敦促其别在违纪与违法的路上越走越远。赶快交代自己的问题,并积极举报他人问题,争取从宽处理。
第三:何谓“特定情况”?查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其他纪律制度与法律法规,没有“特定情况下犯错误”这种情形。既然没有具体明确的表述与界定,查办部门如何来掌握?谁来认定“特定情况”?决策层一直强调“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执行力”,“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须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必须以严明的纪律和刚性执行力保证各项反腐倡廉制度的实施。查处腐败案件没有“特定情况”,必须严格依纪依法进行查处。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和党员干部中形成人人崇尚制度、人人敬畏制度、人人严守制度的良好氛围,才能真正取信于民
制度反腐不应有“特定情况”的例外
【人物】:梁江涛
摘 要:“在坚定不移地反腐败、坚决惩处严重违法违纪腐败分子的同时,努力教育、挽救在特定情况下犯错误的党员干部,尽量减少案件对茂名改革发展造成的冲击。”对此,值得商榷。 2011年2月10日广东茂名前市委书记罗荫国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职务犯罪”刑拘,之后短短一个月时间之内,已经全面崩溃的罗荫国交待出来了100多名处级以上官员。对此汪洋表示,要从维护茂名稳定、促进茂名发展考虑,及时结案,尽量减少案件对茂名改革发展造成的冲击。(4月1日 南方日报)
茂名广大干部群众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对腐败分子落马拍手称快,充分体现了茂名广大干部群众对改变茂名现状有着强烈的期待。 “在坚定不移地反腐败、坚决惩处严重违法违纪腐败分子的同时,努力教育、挽救在特定情况下犯错误的党员干部,尽量减少案件对茂名改革发展造成的冲击。”对此,值得商榷。
第一:反腐败需要的就是零容忍。既然坚定不移地反腐败、坚决惩处严重违法违纪腐败分子,就要一查到底,依法查处,没有其他的选项。是什么问题就是什么问题,凡是违法违纪必须依纪依规严肃处理,不能抓大放小,一地鸡毛。
第二:查处腐败必须严格依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法律明确的程序办案,何谓“努力教育、挽救”?“努力教育”应该属于日常反腐倡廉和警示教育的范畴,到了东窗事发的查处阶段,只有按照纪律与法律进行查处。案件尘埃落定后以案说法,来教育其他党员干部,震慑其他党员不能再搞腐败了。而挽救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平时发现有“小腐现象”的党员干部,通过诫勉谈话、警告等方式使其及时得到改正;另外一种是已经作为涉嫌违纪或违法人员被调查,对其挽救的方式就是通过配合调查、主动交代他人腐败问题或举报重大腐败案件的线索,依照纪律与法律规定的情形可减轻处罚,在查处部门的宣传法律和耐心引导下,达到自我救赎。就是说,进入了查处阶段只有区别不同情况,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敦促其别在违纪与违法的路上越走越远。赶快交代自己的问题,并积极举报他人问题,争取从宽处理。
第三:何谓“特定情况”?查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其他纪律制度与法律法规,没有“特定情况下犯错误”这种情形。既然没有具体明确的表述与界定,查办部门如何来掌握?谁来认定“特定情况”?决策层一直强调“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执行力”,“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须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必须以严明的纪律和刚性执行力保证各项反腐倡廉制度的实施。查处腐败案件没有“特定情况”,必须严格依纪依法进行查处。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和党员干部中形成人人崇尚制度、人人敬畏制度、人人严守制度的良好氛围,才能真正取信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