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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由百姓民主选举,已在江苏试点,现在全国推广
县委书记岗位也成为公认的“腐败高发区”。
中央组织部日前印发《关于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并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这是继2009年3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在江苏省睢宁县、河北省成安县和成都市武侯区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之后,此项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对县委及县委书记的监督制约,一直是各地政治实践当中的一大难点,坊间素有“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说法。据媒体报道,此前先行试点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江苏睢宁、河北成安、成都武侯等地,分别实施了县(区)委全委会向社会开放,将非涉密的党政权力上网运行,建立县委党务工作社会监督员制度、重大事务决策听证咨询制度、县委事务例行公开制度等若干改革措施。湖北省则在国内首创了县委书记岗位风险预警体系,规定县委书记不再直接分管人事、县纪委可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县委书记腐败等。这些做法值得在全国各地的试点过程中借鉴、推广。
无须讳言,当前在县一级,“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情况较为严重,广泛存在着县委特别是县委书记插手干预,甚至直接主导行政事务的现象,县委书记干涉司法更是司空见惯。相应的,县委书记岗位也成为公认的“腐败高发区”。据媒体公开报道,过去4年,河南共查处贪污受贿犯罪的县委书记22名;而在安徽以阜阳为中心的皖北地区,近年先后有18名现任和原任县委书记因腐败被查处。
可以说,县委及县委书记的职权界限不清,书记作为“一把手”的权力过于集中,且缺乏有效制约,已使县一级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处于严重失调状态,到了非整治不可的程度。中央出台《意见》推进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确是规范权力行使、强化权力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
《意见》提出,“要按照党内有关法规文件,明确划分县党代会,县委全委会、常委会及其成员,县委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编制职权目录,尤其要加强对县委书记职权的规范。要坚持依法、高效、规范、透明的原则,编制并公布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运行流程,明确行使权力的主体、条件、运行步骤、完成时限、监督措施等,提高权力运行程序化、规范化水平。”这相当于为县委及县委书记制定一份“权力清单”和行使权力的“流程图”,有助于厘清县级党组织内部以及党委、人大、政府、司法之间的关系,解决县委书记的滥权、越权问题。
《意见》还提出,“要公开决策事项,包括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及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要党务工作情况,县委管理干部评优表彰情况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等;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整合监督力量,畅通监督渠道,加强情况反馈,形成县委权力特别是县委书记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机制和反映问题处理工作机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这些要求,旨在解决县委及县委书记权力失范、不受或少受约束的问题。
正如《意见》所指出的,县一级在党的组织结构和国家政权结构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县委担负着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职责。从历史经验看,中国自古就有“郡县治,天下安”之说。从现实情况看,全国有2000多个县(包括自治县、旗、自治旗、县级市,不含市辖区),县域涵盖了半数以上的国土面积和人口。
当然,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一方面需要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大胆探索创新;另一方面也亟须破解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欠缺独立性等普遍性问题。此外,近年来县级政权的某些制度设计引发了一定争议:比如,一些地方为解决县委书记激励机制不足、晋升空间有限的“天花板”问题,采取了县委书记“副厅高配”等办法。如此会不会反而提高了对县委书记的监督门槛?也有必要慎重考量。
县委书记岗位也成为公认的“腐败高发区”。
中央组织部日前印发《关于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并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这是继2009年3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在江苏省睢宁县、河北省成安县和成都市武侯区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之后,此项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对县委及县委书记的监督制约,一直是各地政治实践当中的一大难点,坊间素有“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说法。据媒体报道,此前先行试点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江苏睢宁、河北成安、成都武侯等地,分别实施了县(区)委全委会向社会开放,将非涉密的党政权力上网运行,建立县委党务工作社会监督员制度、重大事务决策听证咨询制度、县委事务例行公开制度等若干改革措施。湖北省则在国内首创了县委书记岗位风险预警体系,规定县委书记不再直接分管人事、县纪委可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县委书记腐败等。这些做法值得在全国各地的试点过程中借鉴、推广。
无须讳言,当前在县一级,“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情况较为严重,广泛存在着县委特别是县委书记插手干预,甚至直接主导行政事务的现象,县委书记干涉司法更是司空见惯。相应的,县委书记岗位也成为公认的“腐败高发区”。据媒体公开报道,过去4年,河南共查处贪污受贿犯罪的县委书记22名;而在安徽以阜阳为中心的皖北地区,近年先后有18名现任和原任县委书记因腐败被查处。
可以说,县委及县委书记的职权界限不清,书记作为“一把手”的权力过于集中,且缺乏有效制约,已使县一级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处于严重失调状态,到了非整治不可的程度。中央出台《意见》推进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确是规范权力行使、强化权力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
《意见》提出,“要按照党内有关法规文件,明确划分县党代会,县委全委会、常委会及其成员,县委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编制职权目录,尤其要加强对县委书记职权的规范。要坚持依法、高效、规范、透明的原则,编制并公布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运行流程,明确行使权力的主体、条件、运行步骤、完成时限、监督措施等,提高权力运行程序化、规范化水平。”这相当于为县委及县委书记制定一份“权力清单”和行使权力的“流程图”,有助于厘清县级党组织内部以及党委、人大、政府、司法之间的关系,解决县委书记的滥权、越权问题。
《意见》还提出,“要公开决策事项,包括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及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要党务工作情况,县委管理干部评优表彰情况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等;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整合监督力量,畅通监督渠道,加强情况反馈,形成县委权力特别是县委书记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机制和反映问题处理工作机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这些要求,旨在解决县委及县委书记权力失范、不受或少受约束的问题。
正如《意见》所指出的,县一级在党的组织结构和国家政权结构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县委担负着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职责。从历史经验看,中国自古就有“郡县治,天下安”之说。从现实情况看,全国有2000多个县(包括自治县、旗、自治旗、县级市,不含市辖区),县域涵盖了半数以上的国土面积和人口。
当然,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一方面需要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大胆探索创新;另一方面也亟须破解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欠缺独立性等普遍性问题。此外,近年来县级政权的某些制度设计引发了一定争议:比如,一些地方为解决县委书记激励机制不足、晋升空间有限的“天花板”问题,采取了县委书记“副厅高配”等办法。如此会不会反而提高了对县委书记的监督门槛?也有必要慎重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