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dbmg @ 2011年05月02日 Monday, 11:34 AM)
面对黑社会的恐吓,相互有矛盾的。
有权、有势的人派黑社会上门恐吓,不知道这种算不算犯罪
我国刑法目前并无“恐吓罪”的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纯的恐吓行为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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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接受服务。这个解析似乎弹性较大,何为强迫?
我要求你给我我20万,这不算强迫?强迫是一个行为的趋势还是结果?
如果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以打人逼供这些形式这是属于强迫人家接受他们观点?
类似茂名市外侨事务局朱国瑜案,他能找到市委、市政府领导。反映问题,这是维权意识的提高,电白的部分派出所又是会存在逼供拷问的情况。作为电白公安局,你们是怎么减少这些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