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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言获罪的最大一条 (4人在浏览)

异见

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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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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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aike.baidu.com/view/6577.htm

QUOTE

一、概念及其构成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所谓造谣,是指为了达到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无中生有。捏造虚假事实,迷惑群众;所谓诽谤,是指为了达到颠覆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散布有损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以损害国家政权的形象。
  行为人只要具有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其所煽动的对象是否相信或接受其所煽动的内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实行所煽动的有关颠覆活动,均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条将犯罪主体分别规定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和其他参加的。实施颠覆政府行为的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但主要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窃据党、政、军重要职位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意。
[编辑本段]二、认定

  1、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中,认定煽动的方式,应注意同那些一时不明真相的群众轻信、误传小道消息或出于善意对某些政府行为或领导人进行批评、发牢骚相区别,不能将后者依犯罪处理。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与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教唆犯的区别(1)行为直接影响的对象或影响的方式不同。本罪一般是公开,对不特定的多人进行煽动,当然也不排除个别的一个一个地对多人进行分别煽动的情况。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教唆犯只是对特定对象进行教唆,一般不是公开的。(2)侵害具体对象的行为内容不同。本罪的犯罪行为包括一项,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教唆犯的行为内容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3)确定罪名的根据不同。本罪的根据仅在于本条第2款,而后者则包括总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有关规定,是多样性的。(4)处罚的原则也不同。对本罪应严格按本罪法定刑处罚,后者则应按总则的规定并结合其教唆行为具体触犯的罪名,依照其在危害国家安全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三、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有兴趣的仔细阅读,以免牢狱之灾!

某利益集团利用国家机器和法律进行冠冕堂皇的对公民进行打压和迫害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境地。

今天在海外阅读新闻,看到种种对谭作人先生的迫害,不由想起让国人心有余悸的白色恐怖时期。(百度这龟孙子居然显示“根据法律,部分结果不能显示”)

电白同乡还需慎言谨行,免得被国家机器粉碎了。
 
引述一些来自国内北京周报网站的内容:



崔卫平:只是问问而已
2010-03-08 15:09:50来源:只是转转而已 编辑:次非
文/崔卫平

询问知识分子同行对于×××被重判十一年的做法,绝不是“拷问”知识分子的良心,言“拷问”太重了。只是想知道他们的看法而已,想知道人们知道这件事情之后怎么想的,而一般人们也没有渠道公开这些想法。在我们的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

而且我知道这样做,自己是有“原罪”的。将人们从自己原本的轨道中拉出来,离开日常生活的光线,来面对这么一个晦涩的问题,在我本人也是下了很大 决心的,心里很有些过不去。我平时决不做这种事情。但有的时候,生活的链条断裂了,比如×××被判重刑,这么大的事情发生在我们中间,我们不得不背负起这 个断裂,也背负起自己的“原罪”。

这个做法,也是继承先贤孔子的传统。孔子曰:诗可以“兴、观、群、怨”,其中的“观”,就是让人们可以从诗中了解社会生活、政治风俗的盛衰得失,于是这位老先生将三百篇诗歌放在了一起。我将这许多知识分子的看法放在一起,也是提供一个可以“观”的视野。

向所有接受我访问的人们表示敬意。

2009年12月29日


诗人芒克称自己与他“是非常好的朋友,在一起都挺愉快的。从来也不认为他做错什么事情。”在听说了他的近况后,芒克说“但愿他明天没有什么事。”  
他八十年代的朋友、诗歌评论家唐晓渡回忆,当年黑马他明明认识刘再复,当面却假装说不认识。但他同时说,对于他近年来的思想发展,越来越认同,觉得他越来越结实。在中国目前语境中,他表现出了知识分子的担当和理性。  

原北师大教授、鲁迅专家王富仁教授今天仍视他为“朋友”,尽管许多观点不相同。王教授听说他近况之后,说:“人在思想上应该是有自由的,在行动上应该是有限制的。思想自由是不能干涉的。在这个问题上,中国一直没有解决。”

他念博士的导师之一、北师大教授童庆炳先生,听说他近况之后,想对他说:希望他“珍重”。“毕竟有过一段师生情谊,希望他珍重。”

钱理群先生刚才在电话里说,比起八十年代,他写的文章越来越理性了。他对他印象最深的是两件事:一是五三五的表现,二是坚守国内。钱先生“不觉得他有什么 罪。”不一定同意他的所有观点和做法,这是另一回事;但他属于平和、理性的批评者,对他都要判刑,是一种虚弱的表现,觉得很难接受。

汪晖先生来信:谢谢来信和电话。我不赞成他的许多观点,但反对任何以言治罪的方式。我会关注此事的发展,在了解更多的情况之后,表达我的看法。

作家莫言同意将他的这句话放在这里:不太了解情况,不想谈。家里有客人,正在和他们说话。 

丁东:文章自古多奇狱,又添十一载;思想从来要自由,何止零八年。――圣诞中国 

乐黛云:一,看过零八县长,觉得其中没有颠覆国家的想法,是希望改善;二、零八县长是一个讨论,如果一个讨论也要定罪,是违背宪法的,不能让人心服口服;三、如果(弄得)大家都不敢说话,国家还怎么改善? 

章诒和:1968年,我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2009年,他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我们都是因言获罪,前后相距四十一载。这种状况不得不使人怀疑:我们的制度,到底改善了多少?我们的社会,究竟进步了没有?

袁伟时:二十一世纪了,还以言获罪,侵犯公民权利,亵渎文明,又一次往中国脸上擦黑!当局认定的罪犯他成了众人心目中的英雄,鸿沟如此巨大,执政者如何面对?

徐贲:一个中国公民以宪法给他的权利,善意地对国家政治表达自己的看法,却受到如此严厉的惩罚,感到难以置信。中国是一个签署了国际人权公约的国 家,中国要在国际上崛起,必须建立良好的言行一致的信誉。从许多国家对此事的报道来看,这是一件使中国信誉受到损害的事情。  

秦晖:现在还搞因言治罪那一套,真是太可悲了。我不是县长的签名者,但我懂得“不赞成你的观点,但坚决捍卫你发表观点的权利”的道理,我坚决反对对他搞文字狱。

徐友渔:宣判他,罪名中有08县长。县长重申联合国人权宣言,因此宣判是对人类大家庭公认的文明准则的挑战,也是对中国现存宪法的挑战,因为该宪法载明了中国公民的言论自由。说到底,是对中国人民和人类良知的挑战。

胡杰:社会已经如此开放,言论自由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从(对待)谭作人到他,怎么还会出现如此荒唐、倒退的现象?

余英时:刘晓波先后入狱三次,一次比一次光荣,这次最光荣。中国史上有一个光辉先例――范仲淹,他“宁鸣而死,不默而生”,一生被贬放三次。一次送 行,朋友们说:“此行极光。”第二次大家说:“此行亦光。”最后一次说:“此行尤光。”他笑答:“仲淹前后三光矣。”这便是今天的刘晓波。

贺卫方:不久前,某海外传媒来电采访,问我对于Mr. Hsiao-po Liu的十一年之罚。我没有好气地说:“我欲无言。”对方问:“难道说你不觉得十一年太重?”我反问:“难道说判三年就适当么?对于根本无罪者,一天都太 重,一天之罚都是冤狱。再说,你真以为他会在牢里服满十一年?”

梁文道:f圆ㄊ恰府份子」,但什N叫做「份子」呢?一正常的社本有许多不同意。我在香港、台澈兔等地方到知R份子勇於自命「 份子」,以I其;但在甸、伊朗和中s到o奈被封的「份子」,壮勺锩。可只准一N意是正的家才有圆ㄟ@N「份子」。

郭于华:08宪章表达的是公民最基本和正当的权利要求,而且提倡以温和改良的方式推进社会进步,道出常识何罪之有?即使说的全然不对,也不可以因言获罪。判刘晓波有罪才是真正的颠覆国家政权(合法性)之罪,而且是对社会良知和人类文明的挑战。

王晓渔:我不会翻墙,没有在大陆媒体上看到报道。我坚信一个手无寸铁的书生因为几篇文章将在铁窗之内度过11年,是少数敌对势力制造的谣言。一个伟 大、光荣、正确的国家,怎么可能允许这种违反法治的事情发生呢?希望广大善良的不明真相的群众,睁开眼睛,明辨是非,不要被谣言迷惑。
ha.gif


杜小真:因为思想和提出问题而获罪,在今天只能解释为对思想言论自由这现代政治生活中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公民权利的亵渎和挑战。况且零八宪章,在没 有签署的我看来完全是善意和建议性的,如果连这都不能容忍,真是太可悲。我并不完全同意刘晓波的一些观点,但他发表观点的自由绝对应该受到保护。

李银河:在2010年即将来临之际,得到刘晓波被判的消息,感觉回到了1910年

朱学勤:“我不同意你的观点,坚决捍卫你发表观点的权利”,这是文明共识,法治底线。以言治罪,置文明于何地?置宪法于何地?吁请最高法院介入,驳回此案,维护文明,维护宪法尊严。

贾樟柯:(关于刘晓波被判)这件事,很难理解,很受伤。是不是以后我们就不能为这个国家设想了?

黄纪苏来信进一步完善了他的看法:刘晓波的政见我多不同意,以往彼此均无好话。但因言治罪不是好事,既不当也不智,不应再搞了

雷颐:反对以言治罪。这是国家文明程度高底的重要标准之一。

与刘小枫先生通了电话,他此前不知道刘晓波被判的事情,他要在网上“看看再说”。

吴思:我赞成关于言论自由的各种观点,但我想做利害计算。老子说:“物或损之而益,或益之而损。”什么事做过分了,谁受损谁受益,就要反着算了。

与张颐武先生通了电话,他表示此前不知道刘晓波被判的事情,他的注意力主要在别的地方,比如小沈阳。我解释只是想听听周围人们的反应,他说“一点反应也没有”。

刘军宁:不期望,不绝望!(关于刘晓波)

刘擎:《马恩全集》第1卷第78页:“政府只听见自己的声音,它也知道它听见的只是自己的声音,但是它却欺骗自己,似乎听见的是人民的声音,而且要求人民 拥护这种自我欺骗。至于人民本身,他们不是在政治上有时陷入迷信有时又什么都不信,就是完全离开国家生活,变成一群只管私人生活的人。”

纪录片导演王我(《热闹》《外面》的作者)的看法:崔老师,我知道您可能拷问不到我,但我想说下我的看法:十一年不是某人的刑期,而是某些人的大限。(来自短信)
更新截止到2009年12月20日10:45
 
怕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思想当然是自由,现在硬科学还没有达到让政治管理思想的能耐。
不过言论和文字自由就难说了。
据说在在英国海德公园也不能说女王不好。
倒是前朝有个鲁迅,一边拿着教育部的钱,一边骂政府。
活了几十年,我印象最深的就是中国玩弄文字最有能耐。
因此满嘴的仁义道德,一肚子的男盗女娼。
在我的想象,似乎前朝前前朝的文字更为丰富,不至于马上就给你看到底裤。
从电影电视上看,蒋中正虽然没有失去了天下,但是其儒家的修养(起码是可用来教化臣民的言论)还是满高的。从其后代看来,蒋的教育还是很成功的。
 
QUOTE(湖海山人 @ 2010年06月09日 Wednesday, 05:49 PM)
思想当然是自由,现在硬科学还没有达到让政治管理思想的能耐。
不过言论和文字自由就难说了。
据说在在英国海德公园也不能说女王不好。
倒是前朝有个鲁迅,一边拿着教育部的钱,一边骂政府。
活了几十年,我印象最深的就是中国玩弄文字最有能耐。
因此满嘴的仁义道德,一肚子的男盗女娼。
在我的想象,似乎前朝前前朝的文字更为丰富,不至于马上就给你看到底裤。
从电影电视上看,蒋中正虽然失去了天下,但是其儒家的修养(起码是可用来教化臣民的言论)还是满高的。从其后代看来,蒋的教育还是很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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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言获罪,在中国有很大市场的,在电白,应该也不缺市场。

讲句不好听的,十一年牢狱,拷问的是整体国人的灵魂
 
那我要随时洗净PP了。。。怕怕。。。。
 
他拿着枪,你买把水果刀就算凶器;他日 夜宣淫,你下载个黄片就算流氓;他大发横财,你摆个摊就算违法;他住高楼别墅,你搭个窝棚还要被强拆;我在想,他这么牛逼,为什么还如此恐惧。
 
QUOTE

爱国家不等于爱朝廷


铁血论坛 http://bbs.tiexue.net/bbs33-0-1.html

2010-04-11 10:44 南方都市报

  据说法国波旁王朝的君主路易十四说过“朕即国家”的话,尽管全世界的君主都喜欢专制,但很少有人会像路易十四那样露骨和无所顾忌。路易十四于1643―1715年在位,同时代的中国皇帝是康熙,康熙的心里想的未必不就是“朕即国家”,但他显然比路易十四更具“中国特色”的“智慧”――― 经常作些仁君秀,既行专制之实,又享仁君之名。

  按照路易十四之后的法国启蒙思想家的“主权在民”思想,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所以不是“朕即国家”,而应该是法国人民说的“我们才是国家”。当然,这种思想观念是路易十四的时代之后才形成的。在路易十四的时代,世界上其实还没有多少人能够区分君主、政府、国家的概念有什么不同。在中国,虽然先秦的孟子已有“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观念,但实际上秦汉以来的二千余年中,爱国即是忠君,忠君亦即爱国,君主与国家在观念上还是混淆不清的。直到西方思想传入之后,中国人对国家、政府(朝廷)、君主的概念才逐渐形成清晰的现代认识,这其中第一人当推梁启超,他是在经历戊戌变法失败流亡海外的痛苦之后,才获得这种认识的。

  梁启超指出,中国之所以积弱,根源之一就在于国人不能正确区分国家与朝廷的概念,以致爱国心没有用在正确的地方。国家是什么?朝廷又是什么?“今夫国家者,全国人之公产也。朝廷者,一姓之私业也。国家之运祚甚长,而一姓之兴替甚短。国家之面积甚大,而一姓之位置甚微。”中国有悠久的历史,唐虞夏商周、秦汉魏晋、宋齐梁陈隋唐、宋元明清,“此皆朝名也,而非国名也”。从殷族的商、姬族的周,到嬴氏的秦、刘氏的汉、李氏的唐、赵氏的宋、朱氏的明,还有蒙古人的元、满人的清,它们都是一族一姓的朝廷,而不是国家,都是一族一姓的私业,而非全体中国人的公产。然而,中国人常常将国家与朝廷混为一谈,梁启超认为,这是中国人的大患。

  国家和朝廷不分的不良后果,最明显的一点就是爱国变成爱朝廷,甚至变成爱领袖――― 君主。梁启超说:“试观二十四史所载,名臣名将,功业懿铄、声名彪炳者,舍翊助朝廷一姓之外,有所事事乎?其为我国民增一分之利益、完一分之义务乎?而全国人民顾啧啧焉称之曰:此我国之英雄也。夫以一姓之家奴走狗,而冒一国英雄之名,国家之辱,莫此甚也!乃至舍家奴走狗之外,而数千年几无可称道之人,国民之耻,更何如也!而我国四万万同胞,顾未尝以为辱焉,以为耻焉,则以误认朝廷为国家之理想,深入膏肓而不自知也。”二十四史中的那些将相们,他们为一姓之功业杀人,以“万骨枯”换取自己的功名利禄,这本来与爱国无关,但却被各王朝树立为爱国的模范,而国人因不能正确区分爱国家与爱朝廷的差别而跟着礼敬之颂扬之,实在是可悲可悯

  比梁启超晚一些时候,陈独秀写过一篇题为《我们究竟应当不应当爱国?》的文章,文中说:“要问我们应当不应当爱国,先要问国家是什么。原来国家不过是人民集合对外抵抗别人压迫的组织,对内调和人民纷争的机关。善人利用他可以抵抗异族压迫,调和国内纷争;恶人利用他可以外而压迫异族,内而压迫人民。”所以,“若有人问:我们究竟应当不应当爱国?我们便大声答道:……我们爱的是国家为人民谋幸福的国家,不是人民为国家做牺牲的国家。”

  国家的功能,如陈独秀所说,一是抵抗异族压迫,一是调和国内纷争,前者对外,后者对内。调和国内纷争是就消极方面来说的,积极方面国家还需履行一定的公共职责,如救灾、赈济等。

  国家功能的实现,须通过政府去完成。如果政府能完成国家功能,国家就是“为人民谋幸福的国家”;如果政府不能完成国家功能,国家则有可能成为“人民为国家做牺牲的国家”。人类历史实践中的普遍情况是,政府常常不能完成国家功能,或者完成得很差,这样就有可能出现有政府等于无政府,甚至有政府还不如无政府的状况。

  地理环境决定了中国是一个水旱灾害频发的国家。有一项统计说,中国在民国前的2270年中,见于官方报告的旱灾有1392次,水灾有1621次,可见年年有灾。因此,中国古代的政府最重要的一项公共职责便是领导抗灾,这可以说是政府合法性的基础之一,灾异现象历来也是帝王们最关心的事。清代的皇帝还要求各省大员定时汇报雨水、收成、粮价等情况,以便随时了解各省灾情和民生,如出现灾荒可以及时组织赈济、减免受灾地方的税赋。但是,从历史记载来看,受灾得不到及时救助的情况还是非常普遍。当大规模灾害出现而政府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灾民为了生存就会铤而走险,如明末李自成等人领导的农民起义,其主要活动空间是在陕西、河南,原因即是两省大旱,而明政府却不能组织有效的赈济,使得灾民成为流民,进而升级为暴民。

  一个社会,有许多涉及大范围、众多人群的公共事务是无法由其他社会组织去完成的,而只能是由政府去完成。一旦政府不能履行其职责,社会就会无序,公共利益就会受到侵害。比如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环境保护之类的公共事务都要由政府去完成。

  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曾经长期陷入一个难解的困境:即人们需要政府,但政府却不能履行人们期待的外而抵抗异族压迫、内而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功能,在很多情况下还常常演化成一个与民争利、侵害民权的组织。要使政府尽职尽责,人民必须有监督政府的权力,而最有效的监督方式是用投票的方式去选择政府的权力。人们有必要了解一个常识―――即梁启超所说的国家不是朝廷(政府),朝廷可换而国家永存,人们应该爱的是国家而不是朝廷

  ◎ 洪振快 历史学者




http://joseph-he.javaeye.com/blog/641867
http://bbs.tiexue.net/post_4190433_1.html

南都的一个编辑因发表此文遭停职
 
因言获罪判决书实例:

QUOTE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一中刑初字第222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王小宁(笔名:石城、陈平、天地述评、十二月党人等),男,53 岁(1950 年1 月7 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大学文化,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申区30号;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2 年9月1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
  
  辩护人白宇,北京市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郝军,北京市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检一分刑诉字(2003) 第64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宁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3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长平、唐瑞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小宁及其辩护人白宇、郝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王小宁于2000 年10月至2001年3月间,编辑了11期《政治改革自由论坛》网刊,在该网刊发表的《民主政治随感十一篇》、《 王小宁的123 封电子邮件》 等文章中公开宣称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推翻“四项基本原则”,鼓吹建立多党制。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将该刊第10期、第11 期分别向平时搜集的电子邮箱地址投递。
  
  被告人王小宁于2001 年8 月至2002 年5 月间,以真实姓名及“陈平”、“石城”等笔名撰写了《中国宪法》(王小宁方案)、《正确地认识现行宪法,利用宪法推进中国民主政体的实现》等多篇文章,连同其收集的其他文章编辑了31 期《时事政治评论》 ,宣传自己的民主思想,攻击现行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并分别通过其用假名注册的“雅虎中国”网站的电子部落及电子邮箱的形式广泛发送、传播。在此期间,王小宁与境外敌对组织头目中国社会民主党主席刘国凯长期密切联系,在《 时事政治评论》办刊宗旨中明确提出:“为在中国实现民主政治体制,为中国社会民主党在中国上台执政进行宣传工作。”
  
  被告人王小宁于2002 年6、7月间,为筹建“中国第三道路党”积极做宣传工作,以“中国第三道路党”的名义撰写文章宣扬“中国第三道路党”的路线和思想纲领,鼓吹要建立一个可以替代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并将《走第三条道路,建立第三政党》 、《中国第三道路党负责人发表谈话,呼吁中共左派遵从民主,支持中共左派独立成党》 等文章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大量发送。
  
  被告人王小宁于2001 年4 月至2002 年5 月间,还将自己撰写的《 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进步的最大障碍》 等文章投寄给《民主论坛》等境内外刊物或网站发表,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王小宁犯罪的证人证言、书证、抓获经过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小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己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王小宁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小宁在开庭审理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其辩护人白宇、郝军在开庭审理中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小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王小宁于2000 年10 月至2001 年3 月间,通过自己撰写及转载其他文章编辑了11期《政治改革自由论坛》网刊。在该网刊发表的由其撰写的《民主政治随感十一篇》、《王小宁的123 封电子邮件》、《顾准的直接民主和议会政治思想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重大发展一一三论中国政治改革之路》等文章中公开宣称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攻击、诽谤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专制独裁的政治制度”,鼓吹建立多党制。被告人王小宁将载有上述内容的该刊第10 期、第11期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分别向其平时搜集的电子邮箱地址大量投递。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在率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小宁的供述证实:他在2000 年10 月份到2001 年3 月份办了《政治改革自由论坛》一共11 期,这个网刊每期发送几百份。发送方式是拨号上网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他发送的地址都是在网上积累的。这个网刊上的文章有一部分是他写的,还有一部分是他从网上下载的。这11期都存在他的电脑中了。
  
  2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的工作说明证实:2002 年9 月1 日上午10时对被告人王小宁实施拘留审查,同时依法对其住所(西城区百万庄申区30号)进行搜查。搜查获取其电脑(硬盘型号:. 90650U2 , 序列号:C20E6AMC ) “王小宁电脑\王小宁资料2 \ E:\王网刊\政治改革自由论坛”文件夹(创建时间:2001 年12 月29日17: 29)中所存的电子刊物《政治改革自由论坛》第1 至11期。
  
  3、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的工作说明证实:查获王小宁用其电子邮箱ggf-ihps@21cn.com 发送的部分刊物《政治改革自由论坛》的首页(第10 期、第11 期)。
  
  4、在被告人王小宁撰写的《民主政治随感十一篇》、《王小宁的123 封电子邮件》、《顾准的直接民主和议会政治思想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重大发展一一三论中国政治改革之路》等文章中,均有“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民主政体建立的最大障碍”、“四项基本原则实质就是一项基本原则:共产党的领导或者叫专制独裁”、“四项基本原则给中国人民带来的是巨大灾难”、“不要忘记中国还是一个专制独裁的国家”、“没有多党制、自由大选、三权分立,任何政治体制改革都是假的”、“人大和多党合作是假民主真专制独裁的政治制度”、“所谓中国式的政治制度,在四项基本原则下的政治制度、是假民主真专制的政治制度”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攻击、诽谤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
  
  二、被告人王小宁于2001 年8月至2002 年5月间,通过自己撰写及转载其他文章编辑了31 期《 时事政治评论》网刊。在该网刊发表的其以王小宁及“陈平”、“石城”“天地述评”等笔名撰写的《 <时事政治评论>发刊词》 、《 中国宪法》(王小宁方案)、《正确地认识现行宪法,利用宪法推进中国民主政体的实现》、《高举现行宪法的伟大旗帜,与一切违宪行为做坚决的斗争》、《顾准的社会主义两党制的思想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中共左派的反叛使军事政变可能性增大》、等多篇文章中,宣传其所谓的“民主思想”,攻击、诽谤现行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被告人王小宁将上述网刊通过其用假名注册的“雅虎中国”网站的电子部落及电子邮箱的方式广泛发送、传播。在此期间,被告人王小宁与境外敌对组织头目“中国社会民主党”主席刘国凯密切联系,在《时事政治评论》办刊宗旨中明确提出:“为在中国实现民主政治体制,为中国社会民主党在中国上台执政进行宣传工作。”并在该网刊上大量转载、发表刘国凯攻击、诽谤中国政府的文章。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小宁的供述证实:《时事政治评论》是他在2001 年8 月到2002 年3 、4 月份办的,一共办了31 期。他在“雅虎中国”注册了这个网刊,然后通过“雅虎中国”电子部落发送。这个电子部落一共给发送了25 期,从2001 年8月到10月每期发送五六百份,都是群发的。这五六百份的邮箱地址是他平时积累的,然后提供给“雅虎中国”。发起人的邮箱地址是bxoguh @ yahoo.com.cn,发件人的邮箱地址,是ahgq @ yahoo.com.cn。后来“雅虎中国”电子部落认为他的文章有政治问题,不给发送了,他就自己一个信箱一个信箱地发送,发送了第26 期到第31 期。他自己发送刊物用的邮箱地址是ggf-ihps@21cn.com 和50-wopc@21cn.com。这份网刊中的文章,有一部分是他写的,有一部分是他从网上下载的,还有一部分是刘国凯给他发送过来的,也包括原来在《政治改革自由论坛》 上发表过的。他办这个网刊的目的是宣传政治民主思想,推动中国政治改革,同时也是为了帮助刘国凯宣传“中国社会民主党”,他和刘国凯之间有一个互相帮助对方做宣传的协议。
  
  2、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的工作说明证实:2002 年9 月1 日上午1 0 时对被告人王小宁实施拘留审查,同时依法对其住所(西城区百万庄申区30 号)进行搜查。搜查获取其电脑(硬盘型号:9065OU2 ,序列号:C20E6AMC ) “王小宁电脑\E : \ 王小宁资料2 \王网刊\《 时事政治评论)”文件夹(创建时间:2001 年12 月29 日17 : 29 )中所存的电子刊物《 时事政治评论》 第1 至25 期, “E 盘\王小宁资料2 \王网刊\《 时事政治评论》 未完”文件夹(创建时间:2001 年12月29 日17 : 29 )中《时事政治评论》26 、27 、28 、30 、31 期。
  
  3、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的工作说明证实:在王小宁的电脑(“ E : /王网刊/《 时事政治评论》 1 期到25 期”文件夹)中发现王小宁撰写的“《 时事政治评论》工作方针和计划”。
  
  4、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的工作说明证实:查获王小宁用其电子邮箱bxoguh @ yahoo . com . cn 发送的《 时事政治评论》 的首页(第9 、10 、11 、13 、14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30 期)。
  
  5、雅虎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关于用户资料的证明证实:雅虎中国网站是由雅虎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授权在国内经营的网站。电子部落是雅虎中国网站提供的一种类似于公告栏的服务。其成员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电子部落里上传资料。电子部落aaabbbccc的发起人是bxoguh@yahoo.com.cn 。该用户是雅虎中国网站的一个注册用户。
  
  6、雅虎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关于用户资料的证明证实:ahgq@yahoo.com.cn是雅虎中国网站的注册用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的证明证实:“中国社会民主党”为敌对组织,该组织头目刘国凯为敌对分子。
  
  8、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的工作说明证实:查获王小宁在2001 年7 月至2002 年2 月期间,与境外敌对组织“中国社会民主党”主席刘国凯的来往电子邮件材料共46 页。
  
  9、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的工作说明证实:2002 年9 月,在扣押的王小宁个人电脑中发现其与境外敌对组织“中国社会民主党”主席刘国凯的来往电子邮件材料共30 页。
  
  10、在被告人王小宁撰写的《 <时事政治评论>发刊词》 、《 中国宪法》(王小宁方案)、《正确地认识现行宪法,利用宪法推进中国民主政体的实现》 、《 高举现行宪法的伟大旗帜,与一切违宪行为做坚决的斗争》、《顾准的社会主义两党-制的思想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中共左派的反叛使军事政变可能性增大》等多篇文章中,均有“进入了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仍然是一个专制独裁的国家”、“共产党统治了中国,在中国建立了至今五十二年的专制独裁统治”、中共肯定要下台,甚至被人民、被历史所抛弃,永远不会再上台”、“看一看现在中国,工人和农民被压在社会的最底层,几千万工人失业,很多民工受到残酷的剥削和压迫,没有权利罢工,没有权利组织工会,其基本权利得不到保证”、“中国的事实上的政治制度就是党国制’,这是一种专制独裁的政治制度”、“中国人民的民主权利、政治权利、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完全被剥夺了”、“中国是世界上少数仍然实行专制独裁政治制度的国家之一,中国总是要走向民主政体,中国的极端腐败,中国经济的半死不活,社会矛盾的尖锐,工人、农民等劳动人民受二遍苦,中国走向特权资本主义的现实,都说明中国需要建立民主政体的政治改革”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攻击、诽谤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

  三、被告人王小宁于2002 年6 、7 月间,为筹建“中国第三道路党”进行积极的“宣传工作”。在其以“中国第三道路党”的名义撰写的《 走第三条道路,建立第三政党》 、《 中国第三道路党负责人发表谈话,呼吁中共左派遵从民主,支持中共左派独立成党》 等文章中,诬蔑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诽谤中国现行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宣扬“中国第三道路党”的“路线思想和政治纲领”,鼓吹要建立一个可以替代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在中国实行“多党制”和“三权分立”。被告人王小宁将上述文章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大量发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小宁的供述证实:2002 年5 月他有了成立“中国第三道路党”的想法,打算成立一个新的政党,建立中国新的民主政体。于是他写了《走第三条道路,建立第三政党》来阐述他的观点,后来又陆续写了四篇文章来宣传他的这个党,并且以“中国第三道路党”的名义发送出去。当时使用的邮箱是。cn01edul @ hotmail.com、cn02edul @ hotmail.com和cn01edul @ yahoo.com.cn。时间大概在2002 年6 月到8 月,每篇文章发送五六百份。这五篇文章发送出去以后,有人支持,有人认为时机不成熟,也有人表示希望加入。
  
  2、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的工作说明证实:在王小宁的电脑(桌面/“中国第三道路党文件”文件夹)中发现王小宁撰写的“中国第三道路党”十篇文章。(《 走第三条道路,建立第三政党》 、《 中国第三道路党关于实现中国统一大业的十点主张》 、《 中国第三道路党推荐一篇重要文章》 、《 中国第三道路党负责人发表谈话,呼吁中共左派遵从民主,支持中共左派独立成党》、《中国第三道路党关于解决中国极为严重的三农(农民、农村、农业)问题的二十二点主张》等)
  
  3 、证人肖勇的证言证实:大概在2002 年7 月份,他和朋友在网吧上网,在朋友的电子邮件里看到了有关“第三道路党”章程的内容,这个电子邮件的最后留有一句话:“凡赞同我党政治主张的,请与我们联系。”7 月中旬,他第一次给“第三道路党”发了电子邮件,大致意思是对“第三道路党”的政治主张表示赞同,希望保持长期联系。不久,“第三道路党”就给他回信了,对他参加“第三道路党”表示欢迎。同时从安全方面考虑要求他提供一个代名,并要求他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向外宣传“第三道路党”的主张,发展组织,以后还会给他寄党的文件。他提供了化名“王佐之”。“第三道路党”又给他发来邮件,问他对该党有什么好的建议。他提出了“缓建党、重宣传、扩组织”的建议,后来还建议“第三道路党”的成立要采取“突发式”和“渐进式”两种方式。他曾经发电子邮件向“第三道路党”询问,是否可以以“第三道路党”党员的名义在国外的民运刊物上发表文章。“第三道路党”回复他可以,并交待他所发表的文章不要跟“第三道路党”党的原则相违背。他主要收到的“第三道路党”的文件有:《 中国第三道路党关于解决中国极为严重的三农(农民、农村、农业)问题的二十二点主张》、《中国第三道路党关于实现中国统一大业的十点主张》、《中国第三道路党推荐一篇重要文章一一警惕中共假的政治体制改革》、《中国第三道路党负责人发表谈话,呼吁中共左派遵从民主,支持中共左派独立成党》 等文章。
  
  4、在肖勇的电子信箱(adamsyong@hotmail.com )中查获“中国第三道路党”的五篇文章(《 走第三条道路,建立第三政党》 、《 中国第三道路党负责人发表谈话,呼吁中共左派遵从民主,支持中共左派独立成党》 、《 中国第三道路党关于解决中国极为严重的三农(农民、农村、农业)问题的二十二点主张》 、《 中国第三道路党关于实现中国统一大业的十点主张》 、《 中国第三道路党推荐一篇重要文章一一警惕中共假的政治体制改革)》及肖勇与“中国第三道路党”的来往信件。
  
  5、证人谢毅民的证言证实:2002 年7 月份他在上海外《大参考》 网站时,看到一篇《 中国第三道路党负责人发表谈话,呼吁中共左派遵从民主,支持中共左派独立成党》 的文章,文章的末尾留下了“中国第三道路党”的电子邮箱的地址。大约两天后,他向“中国第三道路党”发送了第一封电子邮件,内容是支持他们的意见,落款为“石桥”。一大约两天后,发现“中国第三道路党”给他回复,主要内容是欢迎联系,“第三道路党”已发表三个文件,如需要可发给他。他又发了第二封电子邮件给“中国第三道路党”,要求把三个文件发到他的另一个邮箱zaphie2004@hotmail.com.cn,并说要联合更多的人。“中国第三道路党”最后发给他的是一篇有关“三农”的文章。
  
  6、在谢毅民的电子信箱(junshimi2003 @ yahoo.com.cn ) 中查获“中国第三道路党”的文章《 中国第三道路党关于解决中国极为严重的三农(农民、农村、农业)问题的二十二点主张》 及谢毅民与“中国第三道路党”的来往信件。
  
  7、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的工作说明证实:在王小宁的电脑(桌面/“中国第三道路党文件”文件夹)中发现多封王小宁与他人针对“中国第三道路党”的有关问题进行联系的“来往信件”。
  
  8、在被告人王小宁以“中国第三道路党”名义撰写的《 走第三条道路、建立第三政党》 等文章中,均有“1989 年六四事件’,发生已经十三年了,世界上只剩少数国家没有实现民主政体了,而中国还是专制独裁政治制度”、“中国十三年没有实现民主政体,主要是由于中国一直没有出现和形成一个足以取代中共的政党”、“中共执政以后,建立了专政政治制度一一人民民主专政。专政制度就是政治压迫政体,五十二年了,中国政治压迫政体一直没有改变。这种政治压迫制度都是反动的,中国一定要改变政治压迫制度”、“中国必须走第三条道路一一民主+新社会主义的道路”、“中国历史巨变在即,急需建立第三政党”“为什么中共那么腐败而不倒台,最主要原因就是中国还没有一个可以取代中共的政党”、“第三道路党欢迎一切有利民主运动的改良、渐进,但决不放弃人民革命。我们相信人民的力量,寄希望于人民革命”等诬蔑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诽谤中国现行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宣扬“中国第三道路党”的“路线思想和政治纲领”,鼓吹要建立一个可以替代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在中国实行“多党制”和“三权分立”的内容。
  
  四、被告人王小宁于2001 年4 月至2002 年5 月间,在境内外电子刊物《中国研究》、《民主论坛》、《大参考》、《小参考》上,发表了其以王小宁及笔名“陈平”撰写的《法规和政府的红头文件不是法律》、《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进步的最大障碍》、《中国军事政变的可行性分析》、《中共为什么害怕西方式的民主政治》等多篇文章。在文章中公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诬蔑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诽谤中国现行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宣传其所谓的“政治主张”。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 、被告人王小宁的供述证实:他在《中国研究》 上发表过《对网络进行管制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 打倒公车腐败》 、《 中国的国防工业科技现状令人担忧》 、《 法规和政府的红头文件不是法律》、《 十一论中国统一之路》等文章,都是署的“王小宁”这个真实名字。发表这些文章陆续是在2001 年4 月到2002 年5 月间,他是在家里的电脑上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向《中国研究》 投稿的,他使用的邮箱是gsf-ihps@263.net 。《 民主论坛》 转载过他写的《 民主政治随感十一篇》 、《 不要给反对政治改革的人以口实》 等文章。他编辑的网刊《 时事政治评论》 中相当一部分文章,《 大参考》 上都转载了,因为他编的网刊都给《大参考》发送,《大参考》 就会挑一部分发表。《 大参考》曾经向他约过稿,他在《 大参考》上发表过《中国军事政变的可行性分析》、《逮捕吕加平的儿子,是否针对中共军方》 ,署名是“陈平”。《小参考》上刊登过他写的《 中共为什么害怕西方式的民主政治》 ,署名“王小宁”,《小参考》是在看了他在《民主论坛》上发表的文章以后才找他约稿的。
  
  2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的工作说明证实:2001 年4 月至2002 年5 月,查获王小宁在境内电子刊物《 中国研究》 上发表了《 对网络进行管制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 、《 打倒公车腐败》 、《 中国的国防工业科技现状令人担忧》 、《 法规和政府的红头文件不是法律》 及《 十一论中国统一》 等二十余篇文章。
  
  3、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的工作说明证实:2001 年4 月21 日,查获王小宁在“民主亚洲基金会”的《 民主论坛》 上发表了《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进步的最大障碍》、《恶毒攻击中共不是颠覆国家政权》 、《中国没有出版法,却独有劳改制》 等《 民主政治随录十一篇》。
  
  4、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的工作说明证实:2 0 01 年3 月23 日,查获王小宁在境外刊物《 小参考》上发表了《 中共为什么害怕西方式的民主政治》 一文。2 0 01 年5 月30 日,查获上发表了《 中国军事政变的可行性分析》 和《 新闻分析:子,是否针对中共军方》 两篇文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宁通过撰写、转载文章编辑电子网刊并以电子邮件大量发送的方式,诽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罪行重大,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小宁还与境外敌对组织和个人相勾结,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依法应予从重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王小宁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小宁在其撰写或编辑的大量文章中,采取捏造事实或不顾事实真相恶意抵毁、污蔑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了国家安全,其行为符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构成,故对于被告人王小宁及其辩护人关于王小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和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小宁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2 年9 月1 日起至2012年8 月31 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供被告人王小宁犯罪所用的物品:电脑主机二台、发票二页、上网卡一张、软盘六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王坚
  审判员 安端华
  代理审判员 赵建
  二 0 0 三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本件与原本校对无误
  书记员 杨奔卉
  潘萌萌
 
楼主见过国家机关的公诉没有?

QUOTE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兰检公诉一诉[2012]120号
被告人陈平福,男,汉族,出生于 1957年3月1日,身份证号码:622725195703011415,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皋兰县石洞镇新兴路301号101,住兰州市安宁区枣林路284号丰宁德尚小区2号楼3B-202室。2012年6月27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经皋兰县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经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皋兰县人民检察院报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7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陈平福先后在网易、百度、搜狐、时光网、新浪、天涯等网站注册名为陈平福的博客或微博,发表、转载了标题为《这是一场心灵归宿的正邪大战》、《黄鼠狼为鸡服务》、《对抗野蛮,追求文明》、《抢劫?执法?》、《依法治国岂能只顾捆绑普通百姓》、《不屈的灵魂永远无法被征服!》、《向埃及人民学习,我们不想再忍受花言巧语的愚弄》、《我无法默默地忍受屈辱》、《社会主义挺着,艰难的日子忍着,戴着镣铐的舞跳着》、《不当奴化教育的帮凶》、《推翻独裁者的号角已经吹响》、《一切党派退出学校》、《专制刀下的鬼--送给王立军》、《不要忽悠我,地球人都知道》、《活着的人,醒来吧!》、《伟大领袖出现在哪里,那里的人民必定遭殃!》、《用明亮的灯光照亮现实,用迷人的琴声感动社会》、《企图阻挡民主潮流,就是抗拒上帝的旨意》、《专制制度以官权为中心,民主制度以民权为中心》、《中国特色--领导创造思想》、《政府不许非法谋生,突尼西亚人将阿里赶下台》、《真理具有力量,真话具有能量》、《抗拒民主和法制,全民族都是输家》、《十天内从大西北到大西南打工挣钱,又被迫返回原地,一场噩梦》、《人类对自由与尊严的追求正在达成共识》、《愤怒抗议有关部门剥夺我打工挣钱谋生的权利!》、《我被逼无奈,只好接着走这追求自由和尊严的不归之路》、《要自由、要尊严,我要像正常人一样生活》、《真的好可怕啊,权力这个老虎》、《我在自己的祖国被自己的仆人欺负》、《被禁锢思想的国家是没有希望的》、《有这样的一个政治制度》、《我们这个年代最大的敌人》等三十四篇文章,表达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对社会和人民没有任何好处。GCD执政只知道欺压百姓,不让百姓谋生;现行制度不够民主,应该实行民主宪政等煽动性的观点。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平福无视国法,在互联网上针对不特定的网民散布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诋毁、诬蔑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海龙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
 
国家机关沦为打击异己的私器。
 
不难理解为什么精英外流。

习近平,希望你重提宪法不是说说而已。
 
楼主在普法教育,好。
 
楼主在普法教育,好。
 
楼主在普法教育,好。
 
这起案件或许预示着国家将来的走向

王明洋

兰州失业教师陈平福因发帖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2012年09月06日正北方网)

看了这篇报道,感慨颇多。

我怀疑这是否意味着“极左”思潮的进一步泛滥。“极左”的最突出表现,亦即最大的危害就是“无法无天”。如“打棍子”“扣帽子”“上纲上线”“无产阶级专政”“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等。因此,我完全支持“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何辉新律师为陈平福当庭做的无罪辩护”。陈平福在网上发表的文章,言辞再激烈,表述再“露骨”,无非是在《宪法》界定的“言论自由”范围内,表达自己的某种观点。诸如《向埃及人民学习,我们不想再忍受花言巧语的愚弄》、《不当奴化教育的帮凶》、《中国特色――领导创造思想》、《抗拒民主和法制,全民族都是输家》、《我在自己的祖国被自己的仆人欺负》这些文章,即便是“含沙射影”“恶毒攻击”,毕竟没有明确化,具体化,如对领导人指名道姓的进行侮辱谩骂、人身攻击等,或扬言要用若干吨TNT炸毁哪一座社会主义大厦,在某年某月某时某分推翻某政府等,没有。如果人家就是单纯在阐述某种观点,即使是“颠倒黑白”,只能说明人家认识水平有问题。倘若他的智力水平决定了他就是做不到“明辨是非”“分不清黑白”“不知哪个是鹿,哪个是马”,那么,在此基础上的“颠倒黑白”“指鹿为马”,我想应该再正常不过。你不能因此指责人家就是“用心险恶”“混淆视听”。你可以说他“糊涂”,骂他“愚蠢”,但不能突破底线,即剥夺他的“言论自由”。

我们不妨再往深处想一想。陈平福并非一介草民,他是大学文化程度,还曾当过老师,典型的知识分子,应该是“社会精英”啊。按说,可不该这么“糊涂”,这么“愚蠢”。究竟是什么原因使他沦落到这步田地?今年55岁的陈平福,“原是皋兰县一家国企学校的数学教师。2005年,他遭遇了一连串的生活打击。先是企业倒闭导致失业,继而又生了一场大病,负债累累,孩子又要上大学,生活难以为继。不得已,他来到省城兰州,靠拉小提琴卖艺为生,却多次遭遇当地政府救助站的‘驱逐和羞辱’”。(引文同上)单从他的经历看,他可谓是“时代的缩影”。如果关键时刻,我们的社会能够拉他一把,哪怕是“好言相劝”,而不是“驱逐和羞辱”,我想,这个老“愤青”对社会断不会如此“仇视”,如此“大放厥词”。如果你法院判决他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那么他的“教唆犯”又是哪个?或者说,他的“犯罪诱因”是什么?倘若陈平福仅仅是“因言获罪”,那么把他推向“犯罪深渊”的“社会动力”又该被判什么“罪”?前有因后有果,前有车后有辙啊,你拔出萝卜就得带出泥啊。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你判了“陈平福”,肯定还有“后来人”。道理很简单,你社会有矛盾有问题,百姓不会“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大抵都要“发牢骚”“说怪话”甚至要“骂娘”。你社会问题愈多,矛盾愈尖锐,“骂娘”的百姓肯定愈多,那便意味着“因言获罪”的愈来愈多,势必“文字狱”也跟着“泛滥成灾”。久而久之,人们难免“噤若寒蝉”“道路以目”。历史的悲剧难免“重演”。

还是那句“老话”,“我坚决反对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发表意见的权利”。我想这句话有几层含意。一是,我所以“坚决反对你的观点”,那是我认为自己的观点是“无比正确”的。二是,我所以“誓死捍卫你发表意见的权利”,为了你也是为了我,为了大家都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所谓“与人方便,自己方便”。在这里,所以用“誓死”这个词,大抵是,我对你的反对意见甚至“诬蔑攻击”,“忍无可忍”,直想和你拼个“鱼死网破”,但是为了“顾全大局”或“共同理想”,所谓“牺牲我一个,幸福数亿人”,在对你表示“坚决反对”的同时,对你的“谩骂攻击”又不得不“洗耳恭听”,绝对不可以“恼羞成怒”“大打出手”,乃至“封他的嘴”“割他的舌头”。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出对你“言论自由权”的“拼命维护”。你不是“颠倒黑白”吗?我宁愿认为你是个“色盲”!你不是“指鹿为马”吗?我宁愿认为你是“少见多怪”!你不是“捕风捉影”“攻击诬陷”吗?我宁愿把你当成一个疯子!总之,为了“言论自由”,似乎什么都可以忍。为了“言论自由”,似乎只能采用阿Q的“精神胜利法”,来自我安慰。起码不能因为他是个“色盲”,就把他的眼睛抠出来。这不仅是一个人,也是一个社会,乃至一个国家民主文明进步程度的主要体现。

总之,改革开放都三十多年了,“今夕复何夕”?当初,国人把改革开放视为“春回大地”“万物复苏”,所谓“东风吹来满园春”。这“春”显然是指“政治环境的日益宽松”“民主法治的日益进步”。这已是时代潮流。在这种情况下,你突然来了这么一出“因言获罪”,“异峰突起”“等闲平地起波澜”,难免让人“浮想联翩”,“夜不能寐”。所谓“落一叶而知秋”。难道真的要变天了?要复辟倒退了?改革真的要走“回头路”了?真的是“我胡汉三又回来了”?

如果把这起案件置于当前社会语境,它的象征意义远大于它的实际意义。这起案件或许预示着国家将来的走向。


本文作者:王明洋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链接地址:http://wmjang.blogchina.com/1357459.html
23574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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