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平安代理 @ 2010年04月27日 Tuesday, 09:34 AM)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与发展,金融保险业也呈现出蒸蒸日上的发展势头,人们一方面对保险表现出越来越深厚的兴趣,另一方面又对保险感到望而却步,因为“理赔难”的印象在投保时已引起人们极大的忧虑。保险理赔为什么“难”,原因何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 投保人签约时草率、马虎、对保险条款的笔误,疏漏,甚至是意思不明确,未理解的内容不予认真研究,为日后理赔埋下障碍隐患。
二、投保人对理赔程序及事项事先不太明了,或存在误解。出险理赔时容易出错不合规范,甚至有人因对理赔资料的收集掌握不全或根本缺少,而无法提供充足有效的理赔证据资料,造成理赔困难。
三、不属于保险责任。每份保险都有特定的保险责任,只有在保险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消费者应当在购买保险前仔细了解保险的保障范围。
四、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诚信是保险最基本的原则,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也就是说在保险的签约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应当进行如实告知,否则,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五、同样,也有极少数投保人因道德不良或心存侥幸,在填写投保资料时对应予明确告知的情况(如健康、财务状况等)故意隐瞒真象,不作真实说明,事后仍希望理赔,必然造成理赔困难的印象。
六、观察期内生病。一些带有医疗费赔偿的医疗保险合同中,为了防范投保者故意带病投保,也为了降低保险公司风险,其中有一条规定是:保险责任从等待期(观察期)结束之日起开始,如果保险事故是在等待期(观察期)内发生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七.保险公司由于用人机制灵活,有些素质较低的业务员,违规操作,他们在办理保单时急躁、粗心;甚至有的业务员为促成业务,在办理保单时,误导客户。对保险条款的真实意思及理赔程序的规定不作认真解释,理赔时必然增加了难度。
八、有极少数保险业务员工作极度不负责任,出险理赔时为避免麻烦,撒手不管或一走了之,甚至有的人事先就存心要骗取客户的保费。出现问题时,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成了受害者,理赔十分困难。
九、他人代签名。代签名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屡见不鲜。代签名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所以出险后,保险公司也是不赔的。
十、保险公司在少数情况下对业务员与客户签订办理保险的条款义务承诺审查不严,审批失误,产生对无法承保的内容的错误承诺。则出险时,也是理赔难的一种情况。
十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为了获得高额保险金,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不仅不能获得保险金,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并不会无理拒赔,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保险公司一定会在最短的时间内给予赔偿,
以维持其良好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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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可惜我们碰到的总是特殊情况!!!
“以维持其良好的声誉”?哈哈哈,良好的声誉,实在是太好笑了,我要再笑三声哈――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