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民是界于农民和城镇居民之间的一个特殊群体。从不同社会群体的特征比较来看,渔民的经济状况、生产生活、发展机会、自身能力和综合社会地位等与农民相似,但和农民以及城镇居民相比都处于弱势,加上群体数量相对较少,使渔民容易在社会结构中被边缘化,成为社会弱势群体。由于渔业自身的行业性质,渔民要承担来自各方面的风险,其中包括水域污染导致渔获量下降、天气恶化威胁作业安全、船舶打捞工具损耗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等。我国目前尚未实行已成为渔业发达国家主要管理制度的产出控制制度,而只是从捕捞投入角度进行管理。在捕捞投入管理上,尽管我国长期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但缺乏准入制度,哪些人享有渔业权利、享有多少渔业权利都没有限制,导致渔业投资不断增加,渔业内部竞争不断加剧。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必然导致传统专业渔民生存空间的缩小。甚至有些地方渔民既没有土地又没有渔船,这都将直接削弱渔民的社会竞争力,威胁到渔民的发展权益和生活保障。
温家宝总理一直强调:“要努力实现公平正义,更多关注穷人”,而渔民弱势群体问题的存在必然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筑。渔民因经济困难无法安居乐业,农村社会发展活力必将受到影响;渔民渔业权益受损或被剥夺而无法补救,也必然会使渔民对政府产生不满情绪,造成渔民与政府或其他社会部门的对抗,导致农村社会关系不和谐、政府在渔民中的威信降低,渔区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将受到影响。为此,要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促进渔区社会关系协调,维护渔区社会良好秩序,就必须关注、扶助渔民弱势群体,坚持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实现弱势群体与社会其他群体的利益协调发展。事实上,党和政府也屡次推出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然而在某些地方,不公平对待渔民,导致渔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仍屡有发生。
日前,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陈村镇就发生了一起因土地权属争议导致渔民权益受侵害的事件――本来同属于陈村渔业村委会和陈村村委会共同所有的登步南盐田于近日被征收(涉及款项590多万元)。但是,作为登步南盐田所有者的陈村渔业村委4800多村民,却未能分得一分钱的盐田征收款项。为此,笔者衷心希望有关部门能对该事件予以足够的重视,并进行恰当的协调和处理,令广大陈村渔业村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事情的原由是这样的:电白县陈村镇陈村渔业村委会和陈村村委会自解放至1965年底原是同一个大队,统称陈村大队,同驻一个自然村――陈村村,当时村中共23个生产队、一个渔业工会,全村人口共有4600多人,其中除渔业工会中的200多渔工外,其他的村民均属农业人口。土改时,上述村民一起领到耕地,并一起参加生产劳动,统一由陈村大队管理,当时全村领到的坡地、水田共约2300多亩,缺粮情况仍然严重。直到1965年底,上级政府为了调动全村群众的积极性,提高群众的生活水平,由县委派出潘秀莲同志带领工作组,结合公社党委的意见,召集陈村当时的干部朱培英、李英发、吴乐成、许汝茂、叶家添、邓昌隆、李伟珍、陈锦家等同志研究决定,把从事纯农业的3千左右人,组并成一个陈村农业大队。而在渔业工会中参加出海的200多渔工的家属及一小部分纯农业家庭组成一个陈村渔业大队,人口约有1600多人,专为陈村渔业渔工的渔船做后勤服务,每人领取上级政府拨来的14斤救济粮,并由当时公社党委决定,领取14斤救济粮食。陈村渔业村民的耕地渐由纯农业家庭的陈村农业大队村民耕种,同时两大队支部同时研究决定陈村渔业派出干部陈锦城、陈村农业派出干部郑志平一起处理村民的宅基地的安排工作。
改革开放之际,由于生产体制的改革,上级取消了陈村渔业村民的14斤救济粮食,从此陈村渔业的村民就过上了渔工出海无船,家属耕种无地的生活。此时,村干部就已多次向市县、镇各级职能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村民重新回到原来的生产队参加生产劳动,但各级政府却抱消极的态度,没有正视陈村渔业村民的要求,一拖再拖,特别是到陈村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二届人大会议期间,陈村渔业的人大代表都相继向镇人大提出议案,要求解决陈村渔业村民的耕地问题,而镇政府对于代表的提出的议案如石沉大海,一直拖到现在。没有救济粮,又没有土地耕种,陈村渔业村村民的生产生活根本无法得到保障,这明显不符合新中国的农民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在解放初期至1965年末,陈村大队人员相继参加围海的生产劳动,挑泥围起了登步南盐田、新涝盐田、白鼻涝盐田,其中登步南盐田的建设,倾注了当时陈村全村村民(包括渔业和农业的村民)的心血和艰辛,可如今登步南盐田已被征收,所得的590多万元的征地款却没有分配给陈村渔业的村民,陈村村委(即农业村委)占为己有,这样的分配不合理,群众怨声载道,纠纷不断,有碍于陈村全村的和谐和发展,因为盐田的权属并不仅仅为陈村村委所有,陈村渔业村委得到应有的分配是理所当然的,哪能由陈村村委独吞和占有呢?
首先,新中国解放后的土地改革运动已落实了土地(包括现在盐田)的主人身份。一九五一年土地改革运动,整个陈村大队(包括现在的陈村村委会和陈村渔业村委会)分得水田、土地、坡地、山岭和现在争议的盐田。整个大队的所有人员一起耕作、一起收益、一起拦海堤抵抗台风的侵袭,这都是不争的历史事实,党和政府都可以见证下的铁一般的事实,我们的土地主人身份、土地改革后已经确认和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 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为此,该争议盐田由开始均是两个集体管理和使用,至今均没有改变过任何一个集体的主人身份啊!
其次,“三包四固定”的体制再次确定了该争议盐田的所有权属是属于整个陈村大队(包括现在的渔业,四固定时期尚没有分成渔业)。一九六二年的“三包四固定”是国家对土地的确权和认定土地的主人身份,陈村村委和陈渔村委在“土地改革运动”到“三包四固定”两个历史确权时代根本就没有分家,那么两次的确权陈渔都包含在整个大队中,试问,有史至今有任何政策和文件改变过渔业人员的土地主人身份吗?绝对没有,两次确认权属渔业人员均包含其中,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由此,渔业人员的土地权属至今均没有依法变更过, 而陈村村委会亦没有领取过属于其权属的土地证书。两次“分家”至现在发生争议,陈村村委会均没有拿出任何有效证书或文件能证明是属其的土地,只是狡辩说其己使用二十年以上就归其所有了,要知道,这种土地权属在使用前已确定身份的根本不适用以后使用多少年,况且在改革开放初期陈村渔业村民就提出归还土地、盐田,并在人大代表大会中提出议程,陈村村委村民的狡辩充分暴露了其野心和侵占行为。
现在争议发生了,陈村渔业村民多次要求政府处理该纠纷,但该争议尚未处理完毕,镇政府绝对不能单方面发放征地款或部分征地款给陈村村民,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的现状”,由此,盐田的权属“尚在争议中,而征地款是绝对不能发放,应由政府保管,否则,权绝对大不了法律!
基于上述情况:所争议的盐田、土地的主人身份或权属已非常清楚和明确,陈村渔业村民对争议的盐田、土地的主人身份由解放后的土地改革运动和一九六二年的“三包四固定”就确定了,并且从没有文书变更过,而陈村村委至今亦没能拿出有效的书证能证明争议盐田、土地就是其单独所有,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 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不利结果,而陈村村委至今都没能拿有效的书证,试问,漫长的几十年陈村村委为什么没有土地证?因为是共有的土地,政府不可能单独发土地证书给你,否则叫陈渔村4800多村民如何生存?为此,敬请政府确定如下:第一、确定所争议的盐田和陈村所属的土地归属陈村、陈渔两村委共有。第二、征地款的发放应按陈村村委、陈渔村委所有村民发放。
申请人:电白县陈村镇陈渔村民委员会
投诉人:陈渔村4800多村民
温家宝总理一直强调:“要努力实现公平正义,更多关注穷人”,而渔民弱势群体问题的存在必然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筑。渔民因经济困难无法安居乐业,农村社会发展活力必将受到影响;渔民渔业权益受损或被剥夺而无法补救,也必然会使渔民对政府产生不满情绪,造成渔民与政府或其他社会部门的对抗,导致农村社会关系不和谐、政府在渔民中的威信降低,渔区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将受到影响。为此,要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促进渔区社会关系协调,维护渔区社会良好秩序,就必须关注、扶助渔民弱势群体,坚持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实现弱势群体与社会其他群体的利益协调发展。事实上,党和政府也屡次推出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然而在某些地方,不公平对待渔民,导致渔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仍屡有发生。
日前,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陈村镇就发生了一起因土地权属争议导致渔民权益受侵害的事件――本来同属于陈村渔业村委会和陈村村委会共同所有的登步南盐田于近日被征收(涉及款项590多万元)。但是,作为登步南盐田所有者的陈村渔业村委4800多村民,却未能分得一分钱的盐田征收款项。为此,笔者衷心希望有关部门能对该事件予以足够的重视,并进行恰当的协调和处理,令广大陈村渔业村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事情的原由是这样的:电白县陈村镇陈村渔业村委会和陈村村委会自解放至1965年底原是同一个大队,统称陈村大队,同驻一个自然村――陈村村,当时村中共23个生产队、一个渔业工会,全村人口共有4600多人,其中除渔业工会中的200多渔工外,其他的村民均属农业人口。土改时,上述村民一起领到耕地,并一起参加生产劳动,统一由陈村大队管理,当时全村领到的坡地、水田共约2300多亩,缺粮情况仍然严重。直到1965年底,上级政府为了调动全村群众的积极性,提高群众的生活水平,由县委派出潘秀莲同志带领工作组,结合公社党委的意见,召集陈村当时的干部朱培英、李英发、吴乐成、许汝茂、叶家添、邓昌隆、李伟珍、陈锦家等同志研究决定,把从事纯农业的3千左右人,组并成一个陈村农业大队。而在渔业工会中参加出海的200多渔工的家属及一小部分纯农业家庭组成一个陈村渔业大队,人口约有1600多人,专为陈村渔业渔工的渔船做后勤服务,每人领取上级政府拨来的14斤救济粮,并由当时公社党委决定,领取14斤救济粮食。陈村渔业村民的耕地渐由纯农业家庭的陈村农业大队村民耕种,同时两大队支部同时研究决定陈村渔业派出干部陈锦城、陈村农业派出干部郑志平一起处理村民的宅基地的安排工作。
改革开放之际,由于生产体制的改革,上级取消了陈村渔业村民的14斤救济粮食,从此陈村渔业的村民就过上了渔工出海无船,家属耕种无地的生活。此时,村干部就已多次向市县、镇各级职能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村民重新回到原来的生产队参加生产劳动,但各级政府却抱消极的态度,没有正视陈村渔业村民的要求,一拖再拖,特别是到陈村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二届人大会议期间,陈村渔业的人大代表都相继向镇人大提出议案,要求解决陈村渔业村民的耕地问题,而镇政府对于代表的提出的议案如石沉大海,一直拖到现在。没有救济粮,又没有土地耕种,陈村渔业村村民的生产生活根本无法得到保障,这明显不符合新中国的农民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在解放初期至1965年末,陈村大队人员相继参加围海的生产劳动,挑泥围起了登步南盐田、新涝盐田、白鼻涝盐田,其中登步南盐田的建设,倾注了当时陈村全村村民(包括渔业和农业的村民)的心血和艰辛,可如今登步南盐田已被征收,所得的590多万元的征地款却没有分配给陈村渔业的村民,陈村村委(即农业村委)占为己有,这样的分配不合理,群众怨声载道,纠纷不断,有碍于陈村全村的和谐和发展,因为盐田的权属并不仅仅为陈村村委所有,陈村渔业村委得到应有的分配是理所当然的,哪能由陈村村委独吞和占有呢?
首先,新中国解放后的土地改革运动已落实了土地(包括现在盐田)的主人身份。一九五一年土地改革运动,整个陈村大队(包括现在的陈村村委会和陈村渔业村委会)分得水田、土地、坡地、山岭和现在争议的盐田。整个大队的所有人员一起耕作、一起收益、一起拦海堤抵抗台风的侵袭,这都是不争的历史事实,党和政府都可以见证下的铁一般的事实,我们的土地主人身份、土地改革后已经确认和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 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为此,该争议盐田由开始均是两个集体管理和使用,至今均没有改变过任何一个集体的主人身份啊!
其次,“三包四固定”的体制再次确定了该争议盐田的所有权属是属于整个陈村大队(包括现在的渔业,四固定时期尚没有分成渔业)。一九六二年的“三包四固定”是国家对土地的确权和认定土地的主人身份,陈村村委和陈渔村委在“土地改革运动”到“三包四固定”两个历史确权时代根本就没有分家,那么两次的确权陈渔都包含在整个大队中,试问,有史至今有任何政策和文件改变过渔业人员的土地主人身份吗?绝对没有,两次确认权属渔业人员均包含其中,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由此,渔业人员的土地权属至今均没有依法变更过, 而陈村村委会亦没有领取过属于其权属的土地证书。两次“分家”至现在发生争议,陈村村委会均没有拿出任何有效证书或文件能证明是属其的土地,只是狡辩说其己使用二十年以上就归其所有了,要知道,这种土地权属在使用前已确定身份的根本不适用以后使用多少年,况且在改革开放初期陈村渔业村民就提出归还土地、盐田,并在人大代表大会中提出议程,陈村村委村民的狡辩充分暴露了其野心和侵占行为。
现在争议发生了,陈村渔业村民多次要求政府处理该纠纷,但该争议尚未处理完毕,镇政府绝对不能单方面发放征地款或部分征地款给陈村村民,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的现状”,由此,盐田的权属“尚在争议中,而征地款是绝对不能发放,应由政府保管,否则,权绝对大不了法律!
基于上述情况:所争议的盐田、土地的主人身份或权属已非常清楚和明确,陈村渔业村民对争议的盐田、土地的主人身份由解放后的土地改革运动和一九六二年的“三包四固定”就确定了,并且从没有文书变更过,而陈村村委至今亦没能拿出有效的书证能证明争议盐田、土地就是其单独所有,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 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不利结果,而陈村村委至今都没能拿有效的书证,试问,漫长的几十年陈村村委为什么没有土地证?因为是共有的土地,政府不可能单独发土地证书给你,否则叫陈渔村4800多村民如何生存?为此,敬请政府确定如下:第一、确定所争议的盐田和陈村所属的土地归属陈村、陈渔两村委共有。第二、征地款的发放应按陈村村委、陈渔村委所有村民发放。
申请人:电白县陈村镇陈渔村民委员会
投诉人:陈渔村4800多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