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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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
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
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农村公路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改革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全面改善农村交通运输条件,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措施,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决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改革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的重要意义,切实转变观念,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镇配合”的原则,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正确处理建设和养护的关系,真正把建、管、养并重的方针落到实处,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加强监管,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落实
保障稳定的资金来源,是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关键。目前,我省公路养护费的主体来源是汽车养路费,其正常征收部分的总收入(不含提高养路费标准部分)在扣除合理的征收成本、国家和省规定提取的有关费用后,用于公路养护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地方切块包干资金中人员经费支出费用应控制在20%以内,其余主要用于公路养护管理,如有节余再安排公路建设;各地收取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原则上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公路养护和建设资金;在安排公路养路费资金使用计划时,必须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需要,不得挤占正常管理养护经费,不得安排新改建工程建设或用于非公路管理养护和建设的事项。各级政府要统筹本级财政资金,安排必要资金解决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不足问题,增强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保障能力。各级发展改革、交通、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管,保障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三、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
为切实推进我省公路养护体制市场化进程,提高养护质量和效率,降低养护成本,从2006年开始,在各市进行有关的试点工作,并在进一步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争取3年内在全省全面实施。各级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要合理核定、配置公路养护部门人员编制,减少冗员,控制人员经费支出;要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在试点基础上加快管养分离、养护企业资质认定以及大中修和改造工程的社会公开招投标工作,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养护模式,加快培育和发展公路养护市场。
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牵涉面广、政策性强,为确保稳步、有序地推进各项改革工作,省交通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实际,就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公路养护市场化等问题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下同)是全国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公路快速发展,但管理、养护滞后的问题十分突出:管理养护主体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养护资金缺少稳定渠道、投入严重不足,养护机制缺乏活力、养护质量不高等,直接影响农村公路正常使用、行车安全和长远发展。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现就改革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提出以下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国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明确职责,建立健全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农村公路原则上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负责管理养护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对有关地方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养护农村公路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
(一)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二)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三)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没有设立专门的公路管理机构的,可委托省级或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直属)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工作,不宜另设机构。
(四)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乡镇要积极投入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一)公路养路费(包括汽车养路费、拖拉机养路费和摩托车养路费)应主要用于公路养护,首先保证公路达到规定的养护质量标准,并确保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如有节余,再安排公路建设。具体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是公路养路费总收入(扣除合理的征收成本及交警费用)用于公路养护(含大中修、小修保养及其他管理养护)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人员经费支出,缓解公路养护资金紧张状况。
二是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在统筹安排汽车养路费时,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水平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目前实际高于上述标准的,要维持现标准,不得降低。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数。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对一些特殊困难地区,中央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这些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
(三)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统一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除市、县两级财政资金和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外,其余资金全部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拨付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市、县两级财政资金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拨付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县级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
(一)在对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逐步剥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将直接从事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公路养护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公路养护公司实行自负盈亏,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
(二)所有等级公路的大中修等养护工程向社会开放,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工程竞争。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五、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改革平稳进行
(一)抓紧制订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政策、技术规范和养护管理办法。交通部要针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特点和规律,研究制订指导性意见。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成本进行测算,建立公路养护数据库,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技术规范、养护定额、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市、县交通主管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制订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交通部、发展改革委备案。交通部、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各地改革工作的指导,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方案,并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