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白"毒王"从武汉回家后到处乱逛,致1人确诊2条村封闭管理,被提起公诉
4月1日,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被告人梁某雄提起公诉。
这是疫情防控期间茂名地区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2月1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梁某雄立案侦查,主动听取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侦查取证等方面意见建议。3月13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梁某雄取保候审。3月26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后,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依法从严从快对被告人梁某雄提起公诉。
经审查,被告人梁某雄系茂名市电白区人,长期在武汉市武昌区经营生意。2020年1月21日,梁某雄驾车搭乘亲友从武汉市回到本区那霍镇合和村住处。1月24日,镇、村干部及卫生疾控部门工作人员先后通过电话联系和现场通知等方式,明确告知梁某雄居家隔离观察及相关注意事项。1月24日至2月5日期间,梁某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多次外出探亲访友,与多人接触。2月7日,梁某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后被转至茂名市人民医院隔离治疗。2月11日,梁某雄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因梁某雄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造成那霍镇合和村、离竹村被封闭式管理,多名接触人员被隔离观察,1名密切接触人员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严重后果。
案情相关病例梁某的行动轨迹: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雄无视国家法律,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新型冠状病毒具有传染性强、传播速度快、防控难度大等特点,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有效防止疫情蔓延,各级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疫情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重点疫情地区返回人员排查、登记、随访,重点追踪、督促相关人员主动隔离观察。因此,每一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投身到疫情防控大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疫情防控规定,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对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检察机关将坚决依法严惩。(电白检察院)
4月1日,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被告人梁某雄提起公诉。
这是疫情防控期间茂名地区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2月1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梁某雄立案侦查,主动听取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侦查取证等方面意见建议。3月13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梁某雄取保候审。3月26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后,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依法从严从快对被告人梁某雄提起公诉。
经审查,被告人梁某雄系茂名市电白区人,长期在武汉市武昌区经营生意。2020年1月21日,梁某雄驾车搭乘亲友从武汉市回到本区那霍镇合和村住处。1月24日,镇、村干部及卫生疾控部门工作人员先后通过电话联系和现场通知等方式,明确告知梁某雄居家隔离观察及相关注意事项。1月24日至2月5日期间,梁某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多次外出探亲访友,与多人接触。2月7日,梁某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后被转至茂名市人民医院隔离治疗。2月11日,梁某雄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因梁某雄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造成那霍镇合和村、离竹村被封闭式管理,多名接触人员被隔离观察,1名密切接触人员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严重后果。
案情相关病例梁某的行动轨迹:
- 病例13:患者梁某,男,38岁,茂名市电白区人(那霍镇三渡村合和村),是第10例确诊患者谢某的儿子,长期在武汉市武昌区经营生意。
- 1月21日从武汉自驾车返回电白家中
- 1月22日凌晨在家附近“财富农庄”唱歌,下午前往黄岭镇下平山村朋友家聚餐
- 1月23日下午在邻居家打牌。
- 24日在镇村要求其居家隔离观察前提下,梁某不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
- 24日早上到沙琅镇
- 25日中午到化州笪桥镇
- 26日晚上到高州云谭镇
- 2月5日晚上到化州笪桥镇、湛江廉江市等地活动。
- 2月7日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无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后转至茂名市人民医院隔离治疗,
- 2月11日患者出现咳嗽、乏力等症状,诊断为确诊病例,目前该病例病情稳定。目前已对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一般接触者进行居家隔离观察。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雄无视国家法律,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新型冠状病毒具有传染性强、传播速度快、防控难度大等特点,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有效防止疫情蔓延,各级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疫情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重点疫情地区返回人员排查、登记、随访,重点追踪、督促相关人员主动隔离观察。因此,每一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投身到疫情防控大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疫情防控规定,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对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检察机关将坚决依法严惩。(电白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