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不公、沉冤待雪! 有钱人只手遮天,杀人犯主谋轻判15年,天理难容
沙井江赵南于2009年国庆节前,在沙井宝安大道纵目睽睽下公然被凶残的歹徒用散弹枪贴着背部连开两枪导致江赵南失血过多许可性死亡。开始的时候歹徒用刀猛的砍江赵南的手,打至他昏迷,还是不放过他,还用枪头敲打其头部,然后就向着他的背部连开两枪,才轻狂的离去。此事在当地造成了极大的恐慌和影响,南方都市报及互联网对此事进行广泛的跟踪报道。在案发不久之后,行凶的歹徒被公安机关陆续抓获,死者家属和当地居民当时感到非常的兴奋,期待着本案水落石出,还死者及家人一个公道。可惜,开审的时间到判决的时间仅仅一个星期。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10)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77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却仅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江庆儒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王亚升、夏平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廖佳传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李树荣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判决犹如一盆冷水泼到死者家属的头上!当场的其他村民跟其家属感觉十分伤痛,老人们都为此判决热泪满面,在场者无一笑容。所以提出上诉,但检查院却迟迟不给答复,故意一拖再拖。
本案案发场景:
2009年9月27日,死者江赵南在参加完本村村长之子的婚礼晚宴后,与妻子乘坐同村好友江伟雄的车准备回家,江赵南坐在副驾驶位置,当车行驶至沙井宝安大道一路口时,恰遇红灯,且前后均有车。就在此时,从副驾驶一边突然窜出一伙歹徒至车窗边,一歹徒先用砍柴刀将车窗打烂,接着另一歹徒对着江赵南的背部连开两枪,所用之枪为“雷鸣灯”散弹枪,在江赵南已经昏死过去的情形下,歹徒还用枪托及刀猛击死者头部,致头部受伤,多颗牙齿被打掉!在行凶过程中,江伟雄曾试图将车开离现场,但由于前后有车,在车撞上前面的车后被迫停下,且江伟雄也被散弹击中而受轻伤。整个行凶过程仅一分多钟,见江赵南已然不行后,歹徒便扬长而去。歹徒去后,江赵南妻子、江伟雄及同村另一位刚好路过的村民急忙将江赵南送往医院救治,但因伤势太重,江赵南不治身亡!
本案真实情况:
受害人江赵南与同村外号“矮仔”的江启林均在本地做生意,因承租本村商场经营权及本村统建楼绿化工程竞争而发生多次矛盾,以致江启林对江赵南怀恨在心,长久谋划以伺机对江赵南下手,想置江赵南于死地。江庆儒是其侄子,更是江启林的“马仔”。江庆儒在本村人的眼中一直都是一个游手好闲的人,没有任何正当职业。江启林、江庆儒一直在寻找一个合适的下手时间,江启林出资给江庆儒,江庆儒准备了作案的车辆及寻找作案的人,江庆儒找到王亚升、夏平波、廖佳传、李树荣,几人详细商量了作案的手法及细节,江庆儒在交待任务时特别交待“要做狠一点”(据被告人廖佳传的供述),其后,王亚升就准备了作案用的枪和刀。当他们得知本村村长的儿子将在国庆前举行婚礼,便料定江赵南将会参加,于是,在2009年9月27日,江启林特地与江健儒座在一起,以便安排江健儒监视江赵南在参加婚礼晚宴时及以后的行踪,江健儒则及时将江赵南的行踪反馈给江庆儒,江庆儒、王亚升等人则顺利地在婚宴酒楼的停车场就跟踪上了江赵南,在行凶前,王亚升明确交待夏平波一定要开枪,并交待廖佳传和李树荣用刀砍,并特别交待夏平波、廖佳传、李树荣三人“最好把他(江赵南)废了” (据被告人李树荣的供述)。本案案发后,江庆儒曾多次打电话给江启林要钱,江启林就出资安排江庆儒等人多次、多地逃窜,最后安排江庆儒等人到吴川去隐藏,并亲自多次去吴川当面或通过张建新多次给江庆儒现金(据张建新的供述)。试问:如果这件事与江启林无关,江启林又不是傻瓜,会主动惹祸上身吗?
本案疑点:
一、本案在检查院审查起诉中时,江赵南家属的代理律师就对检查院对本案的定性提出过异议,即:认为本案不应当定故意伤害而应当定故意杀人,但检察院并未改变定性!
二、本案直接监视并报告江赵南行踪的人江健儒,在其被抓捕后,在江庆儒等人的案件未审理的情况下,竟然将案件留在了宝安区检察院,江赵南家属及代理律师认为检察院的处理非常不妥,就向宝安区检察院提出意见,宝安区检察院不得不将案件移送到深圳市检察院,江赵南家属及代理律师向深圳市检查院的承办人要求将两案合并,以便法院查清事实真相,但当江赵南家属及代理律师拿到诉状后,却发现检察院仍然未合案!
三、在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将本案的起因定为是江庆儒在经营煤气站时与江赵南发生矛盾,以致江庆儒对江赵南怀恨在心,并根据江庆儒的片面之词,就认定江庆儒经营了一间“宝润煤气站”。真实情况是,受害人江赵南根本就没有经营过煤气站,江庆儒也没有任何正当职业,江赵南与江庆儒之间也没有任何个人仇恨!但检察院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却认定了本案的起因,仿佛江庆儒是受到江赵南的侵害后而发起的报复!这直接引影了本案法官对本案定性的认定,及江庆儒的罪行!因为这隐藏了江启林、江庆儒蓄意杀害江赵南的犯罪动机!所以本案的基本事实严重不清楚!
四、法院的判决严重不公,对几名被告人,特别是对江庆儒的判决太轻,以致让受害人家属完全不能接受!受害人家属一直在问,本案判决为何如此之轻?
1、本案姑且按法院认定的性质为故意伤害,但本案致一死一伤,而使用的是枪支和砍柴刀等工具,作案手段特别残忍(从受害人家属提供的X光片和尸体照片可充分显示),社会危害性极大,影响极其恶劣!根据《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故意伤害致死,最高刑也可以判处死刑;可是,该判决书却最高仅判了两个无期徒刑!
2、受害人家属最不能接受的一点就是本案的元凶江庆儒竟然只被判了十五年,请求人认真阅读了判决书,认为法院的判决自相矛盾:判决书中已明确认定江庆儒是犯意的提出者、组织者及提供资金者,是买凶杀人的主犯,但在量刑时却未能体现出与其罪行相当的刑罚,受害人家属认为江庆儒至少应当与开枪者同罪!至于法院认定其有立功情节,就算其立功是真实的,但其所立之功仅是抓住了本案的一个从犯,即张建新,受害人家属认为其所立之功不足以对其罪行减轻至十五年!
五、本案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对江启林只字未提,但就算从本案的案卷材料来看,江启林也应当算作一个主要的窝藏犯,检察院连对江启林另案处理的表述都没有,好象本案与江启林根本就无关!受害人家属不得不怀疑检察院有没有对本案进行认真的审查和监督,为何不根据这些线索而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六、本案的以上种种疑点,不能不让受害人家属产生疑惑,这个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究竟是怎么了?是不是江启林有特别的能量,让整个司法系统不敢动他,还是有其它见不得人的交易?
综上所述,江赵南被残忍杀害一案的案件事实没有查清,证据不足,对已抓获的罪犯的判决太轻,以致江赵南一案判决不公、沉冤待雪!如果本案沉冤不雪,老百姓将对政府及司法机关的信任全失,试想如此凶残的案件,连主谋至今未捕抓获,已抓住的主犯却被判处得如此之轻,老百姓对生命完全还有信心吗?
沙井江赵南于2009年国庆节前,在沙井宝安大道纵目睽睽下公然被凶残的歹徒用散弹枪贴着背部连开两枪导致江赵南失血过多许可性死亡。开始的时候歹徒用刀猛的砍江赵南的手,打至他昏迷,还是不放过他,还用枪头敲打其头部,然后就向着他的背部连开两枪,才轻狂的离去。此事在当地造成了极大的恐慌和影响,南方都市报及互联网对此事进行广泛的跟踪报道。在案发不久之后,行凶的歹徒被公安机关陆续抓获,死者家属和当地居民当时感到非常的兴奋,期待着本案水落石出,还死者及家人一个公道。可惜,开审的时间到判决的时间仅仅一个星期。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10)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77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却仅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江庆儒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王亚升、夏平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廖佳传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李树荣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判决犹如一盆冷水泼到死者家属的头上!当场的其他村民跟其家属感觉十分伤痛,老人们都为此判决热泪满面,在场者无一笑容。所以提出上诉,但检查院却迟迟不给答复,故意一拖再拖。
本案案发场景:
2009年9月27日,死者江赵南在参加完本村村长之子的婚礼晚宴后,与妻子乘坐同村好友江伟雄的车准备回家,江赵南坐在副驾驶位置,当车行驶至沙井宝安大道一路口时,恰遇红灯,且前后均有车。就在此时,从副驾驶一边突然窜出一伙歹徒至车窗边,一歹徒先用砍柴刀将车窗打烂,接着另一歹徒对着江赵南的背部连开两枪,所用之枪为“雷鸣灯”散弹枪,在江赵南已经昏死过去的情形下,歹徒还用枪托及刀猛击死者头部,致头部受伤,多颗牙齿被打掉!在行凶过程中,江伟雄曾试图将车开离现场,但由于前后有车,在车撞上前面的车后被迫停下,且江伟雄也被散弹击中而受轻伤。整个行凶过程仅一分多钟,见江赵南已然不行后,歹徒便扬长而去。歹徒去后,江赵南妻子、江伟雄及同村另一位刚好路过的村民急忙将江赵南送往医院救治,但因伤势太重,江赵南不治身亡!
本案真实情况:
受害人江赵南与同村外号“矮仔”的江启林均在本地做生意,因承租本村商场经营权及本村统建楼绿化工程竞争而发生多次矛盾,以致江启林对江赵南怀恨在心,长久谋划以伺机对江赵南下手,想置江赵南于死地。江庆儒是其侄子,更是江启林的“马仔”。江庆儒在本村人的眼中一直都是一个游手好闲的人,没有任何正当职业。江启林、江庆儒一直在寻找一个合适的下手时间,江启林出资给江庆儒,江庆儒准备了作案的车辆及寻找作案的人,江庆儒找到王亚升、夏平波、廖佳传、李树荣,几人详细商量了作案的手法及细节,江庆儒在交待任务时特别交待“要做狠一点”(据被告人廖佳传的供述),其后,王亚升就准备了作案用的枪和刀。当他们得知本村村长的儿子将在国庆前举行婚礼,便料定江赵南将会参加,于是,在2009年9月27日,江启林特地与江健儒座在一起,以便安排江健儒监视江赵南在参加婚礼晚宴时及以后的行踪,江健儒则及时将江赵南的行踪反馈给江庆儒,江庆儒、王亚升等人则顺利地在婚宴酒楼的停车场就跟踪上了江赵南,在行凶前,王亚升明确交待夏平波一定要开枪,并交待廖佳传和李树荣用刀砍,并特别交待夏平波、廖佳传、李树荣三人“最好把他(江赵南)废了” (据被告人李树荣的供述)。本案案发后,江庆儒曾多次打电话给江启林要钱,江启林就出资安排江庆儒等人多次、多地逃窜,最后安排江庆儒等人到吴川去隐藏,并亲自多次去吴川当面或通过张建新多次给江庆儒现金(据张建新的供述)。试问:如果这件事与江启林无关,江启林又不是傻瓜,会主动惹祸上身吗?
本案疑点:
一、本案在检查院审查起诉中时,江赵南家属的代理律师就对检查院对本案的定性提出过异议,即:认为本案不应当定故意伤害而应当定故意杀人,但检察院并未改变定性!
二、本案直接监视并报告江赵南行踪的人江健儒,在其被抓捕后,在江庆儒等人的案件未审理的情况下,竟然将案件留在了宝安区检察院,江赵南家属及代理律师认为检察院的处理非常不妥,就向宝安区检察院提出意见,宝安区检察院不得不将案件移送到深圳市检察院,江赵南家属及代理律师向深圳市检查院的承办人要求将两案合并,以便法院查清事实真相,但当江赵南家属及代理律师拿到诉状后,却发现检察院仍然未合案!
三、在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将本案的起因定为是江庆儒在经营煤气站时与江赵南发生矛盾,以致江庆儒对江赵南怀恨在心,并根据江庆儒的片面之词,就认定江庆儒经营了一间“宝润煤气站”。真实情况是,受害人江赵南根本就没有经营过煤气站,江庆儒也没有任何正当职业,江赵南与江庆儒之间也没有任何个人仇恨!但检察院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却认定了本案的起因,仿佛江庆儒是受到江赵南的侵害后而发起的报复!这直接引影了本案法官对本案定性的认定,及江庆儒的罪行!因为这隐藏了江启林、江庆儒蓄意杀害江赵南的犯罪动机!所以本案的基本事实严重不清楚!
四、法院的判决严重不公,对几名被告人,特别是对江庆儒的判决太轻,以致让受害人家属完全不能接受!受害人家属一直在问,本案判决为何如此之轻?
1、本案姑且按法院认定的性质为故意伤害,但本案致一死一伤,而使用的是枪支和砍柴刀等工具,作案手段特别残忍(从受害人家属提供的X光片和尸体照片可充分显示),社会危害性极大,影响极其恶劣!根据《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故意伤害致死,最高刑也可以判处死刑;可是,该判决书却最高仅判了两个无期徒刑!
2、受害人家属最不能接受的一点就是本案的元凶江庆儒竟然只被判了十五年,请求人认真阅读了判决书,认为法院的判决自相矛盾:判决书中已明确认定江庆儒是犯意的提出者、组织者及提供资金者,是买凶杀人的主犯,但在量刑时却未能体现出与其罪行相当的刑罚,受害人家属认为江庆儒至少应当与开枪者同罪!至于法院认定其有立功情节,就算其立功是真实的,但其所立之功仅是抓住了本案的一个从犯,即张建新,受害人家属认为其所立之功不足以对其罪行减轻至十五年!
五、本案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对江启林只字未提,但就算从本案的案卷材料来看,江启林也应当算作一个主要的窝藏犯,检察院连对江启林另案处理的表述都没有,好象本案与江启林根本就无关!受害人家属不得不怀疑检察院有没有对本案进行认真的审查和监督,为何不根据这些线索而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六、本案的以上种种疑点,不能不让受害人家属产生疑惑,这个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究竟是怎么了?是不是江启林有特别的能量,让整个司法系统不敢动他,还是有其它见不得人的交易?
综上所述,江赵南被残忍杀害一案的案件事实没有查清,证据不足,对已抓获的罪犯的判决太轻,以致江赵南一案判决不公、沉冤待雪!如果本案沉冤不雪,老百姓将对政府及司法机关的信任全失,试想如此凶残的案件,连主谋至今未捕抓获,已抓住的主犯却被判处得如此之轻,老百姓对生命完全还有信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