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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时时评 (1人在浏览)

白帆

小学一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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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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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不打折,教师工资就不会打折
  □祝俊初

  首席评论

  

  法令的严肃、庄重、权威本无需政令去重申,反倒是政令必须以遵循法令为前提,政府一旦有违法行政行为,作为权力机关、负有监督政府守法职责的人大就应及时出面予以纠正,并令责任人承担法定责任,这可谓法治政府的要义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同时对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新华社12月21日电)。

  对全国900多万义务教育教师来说,这声岁末福音,意味着他们曾失去的法定权益有望回归。

  之前,一份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国家教育督导报告2008(摘要)―――关注义务教育教师》刚刚面世,显示2006年全国普通小学、中学教职工年均工资分别比国家机关职工年均工资低5198元和1948元,据此事实下的结论就是一目了然的。“‘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的法律规定尚未真正得到落实。”

  报告所称尚未落实的法律规定,在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义务教育法》第31条中,及早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教师法》第25条都有等同的表述:“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但事实上的教师工资情况,迄今众所周知的是,除不低于公务员没兑现,更有拖欠没根治。

  为什么,教师工资打折会持续已久、牵涉广泛、程度严重?恐怕,根本原因在于,我们社会对此的认识向来过于轻描淡写,一直被小瞧成了司空见惯的不痛不痒的问题,从没真正摆上恰如其分的高度去正视:事情的实质是,执法不打折,使教师的合法权益短斤少两。

  说政府克扣法律危言耸听吗?不,一点也没夸张―――看《义务教育法》,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的版本中,已明确“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2006年修订后的版本中,更直接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其实,除了专门法,还有对教师工资规范同样起作用的《劳动法》。足额并按时给付教师工资是政府法定义务,长时间、大面积低于公务员且拖欠成为此起彼伏的顽疾,显然是政府严重违法―――进言之,这种违法可以称违宪,因为《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所以,不仅各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各级政府应问心有愧,而且各级人大也难辞其咎。

  法令的严肃、庄重、权威本无需政令去重申,反倒是政令必须以遵循法令为前提,政府一旦有违法行政行为,作为权力机关、负有监督政府守法职责的人大就应及时出面予以纠正,并令责任人承担法定责任,这可谓法治政府的要义。

  透过教师工资对比公务员而打折的利益失衡表象,深刻认识到要害是政府对法律的克扣,并非否认政府以“指导意见”重申法律规定的价值,恰恰相反,在教师法定权益落空已久的时下,只有如此一针见血,才能更清醒地看到政府此举的重大现实意义和实施的成功关键所在。

  现实意义是,这样的拨乱反正,不仅是对工资上教师与公务员的不协调关系拨乱反正,而且是对法治上效力与文本的不一致关系拨乱反正,不仅在于政府重塑践约、守法的公信力,而且在于给法的社会尊重、遵循以良好的示范,不仅有就事论事之功,而且有触类旁通之利。试想,如果政府都做不到依法支付教师工资,如何要求企业不拖欠、克扣职工的工资?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执法不打折,教师工资就不会打折,这靠政府自律、人大监督、公众鞭策合力而为。明年落实《指导意见》,这面镜子值得一照:1993年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解决拖欠教师工资的[1993]78号通知,但直到15年后的今年,一些省还规划若干年后才完成这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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