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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一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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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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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本人刘自驹,男,84岁,家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巾石乡竹坪村大岭下3号,15岁参加革命,六级伤残军人(参加了辽沈战役、平津战役, 在平津战役中负伤),我妻孟庆珍,76岁,老家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人,1948年参加土改,在部队荣军农场,我们结为伉俪。老朽有四儿一女,四个儿子都是中共党员。我昨天才知晓大儿子不在人世已经42天,家人为了我一直瞒着我,事情到现在还没处理好,初步了解的情况,肯请党和政府为我申冤呀!
我大儿刘建国,1953年8月27日生,共产党员,,从18岁至52岁曾担任过村治保主任、大队长,村主任、村支部书记,任遂川县人大代表及党代表五届。2008年10月15日12时,我大儿子刘建国在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赣州管理处养护中心(下称“养护中心”)大广高速公路万安县段“184Km+75m”处进行公路修复施工时,养护中心职工曹承平驾驶本单位赣M05689号重型自卸车在施工工地内倒车,将正在施工现场指挥交通的施工安全员我大儿刘建国撞倒碾压致死。
事故发生后,养护中心欲通过社会黑势力草草摆平此事。后来,在当地政府的干预和家属再三要求的情况下,养护中心才派人到我家表示“慰问”,当时已是案发后的第四天。
目前,死者尚未得到安息,生者未得到安抚。现已经是41天了,我儿依旧放在县殡仪馆的冰箱中,每每想到此情,我都是生不如死,泪如满面,俗话说少年怕丧父母,老年怕丧子。可事情发生却在我家, 又遇这样无情的单位,泣求上天,让我这老骨头来代替我儿,我愿意用自己的生命换回我儿孙的平安。
在我们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特向党政领导申诉,希望你们在百忙之中过问此事,为我百姓作主:
1、养护中心口口声声说本事故为安全生产事故,但却隐报、瞒报。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有消息称,其采取了各种不正当手段阻碍或者影响了本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认定。为此,我们强烈要求政府对本案性质作出安全生产事故的正确认定,相关责任人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行政制裁。
2、事故发生后,感谢遂川县委、县政府多次组织双方对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协商过程中,养护中心摆出“中央军”财大气粗的架势,阳奉阴违,一方面以虚假事实或证据对赔偿金额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口出狂言,声称“我们单位有的是钱,看你们有没有本事拿得到”。
更让我们气愤的是:商谈中,养护中心个别代表对如此痛心的事件极端不负责任,其流露的意思“死一个人,就像死一只鸡一样”,动不动对死者家属发出讥讽、得意的笑声。这,犹如在我们心灵的创口撒上一把盐;这口气,不但让我们家人难咽,也让当地群众难咽!
在此气愤之下,我们是提出过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100万元的要求。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他们以此为“把柄”,大势宣扬死者家属漫天要价,反造成我们无理纠缠的假象。
3、其实,我们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并根据省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关数据进行赔偿,是死者家属的正当权利。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对此,我省《安全生产条例》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该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向死亡者家属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按照不低于本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也就是说,安全生产事故中,死者家属既可以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工亡待遇,还可以得到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安全生产事故属于典型的侵权赔偿)。
如果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计算,赔偿总费用近60万元(不含精抚慰金)。但是,养护中心却只同意赔偿26万元。不久前,我们村里有一村民在煤矿中工亡,赔偿费是68万元。我们不能理解,难道我的儿子不值钱,养护中心的钱就更值钱吗!
4、当地群众对此事件也相当气愤。本来,由于养护中心的骄横霸道,在当地就已经看在眼里、恨在心里。外加农村家族观念因素,老朽我真担心会有群体我事件的发生。这是我不愿看到的,因我在党培养了一辈子,不希望在有恶性事件发生,但我己是一个半死之人又没有能力去制止啊。
这一代老军人在世的已经不多了,活着的都已80多岁了,伤残军人健在的就更少了,特别是像我伤残等级在六级以上的,估计全江西省健在的也不多了。请领导看在老朽当年抛头颅,洒热血、打江山的份上,抽空过问此事,督促有关部门对本案依法查处,并让我死者家属得到法律规定的应当得到的赔偿。这也许是我有生之年向组织提出的唯一的、也是我驾鹤西去前的愿望和要求。
老朽我快挺不住了,望死者能早日安息,生者能有安抚!
本人刘自驹,男,84岁,家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巾石乡竹坪村大岭下3号,15岁参加革命,六级伤残军人(参加了辽沈战役、平津战役, 在平津战役中负伤),我妻孟庆珍,76岁,老家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人,1948年参加土改,在部队荣军农场,我们结为伉俪。老朽有四儿一女,四个儿子都是中共党员。我昨天才知晓大儿子不在人世已经42天,家人为了我一直瞒着我,事情到现在还没处理好,初步了解的情况,肯请党和政府为我申冤呀!
我大儿刘建国,1953年8月27日生,共产党员,,从18岁至52岁曾担任过村治保主任、大队长,村主任、村支部书记,任遂川县人大代表及党代表五届。2008年10月15日12时,我大儿子刘建国在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赣州管理处养护中心(下称“养护中心”)大广高速公路万安县段“184Km+75m”处进行公路修复施工时,养护中心职工曹承平驾驶本单位赣M05689号重型自卸车在施工工地内倒车,将正在施工现场指挥交通的施工安全员我大儿刘建国撞倒碾压致死。
事故发生后,养护中心欲通过社会黑势力草草摆平此事。后来,在当地政府的干预和家属再三要求的情况下,养护中心才派人到我家表示“慰问”,当时已是案发后的第四天。
目前,死者尚未得到安息,生者未得到安抚。现已经是41天了,我儿依旧放在县殡仪馆的冰箱中,每每想到此情,我都是生不如死,泪如满面,俗话说少年怕丧父母,老年怕丧子。可事情发生却在我家, 又遇这样无情的单位,泣求上天,让我这老骨头来代替我儿,我愿意用自己的生命换回我儿孙的平安。
在我们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特向党政领导申诉,希望你们在百忙之中过问此事,为我百姓作主:
1、养护中心口口声声说本事故为安全生产事故,但却隐报、瞒报。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有消息称,其采取了各种不正当手段阻碍或者影响了本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认定。为此,我们强烈要求政府对本案性质作出安全生产事故的正确认定,相关责任人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行政制裁。
2、事故发生后,感谢遂川县委、县政府多次组织双方对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协商过程中,养护中心摆出“中央军”财大气粗的架势,阳奉阴违,一方面以虚假事实或证据对赔偿金额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口出狂言,声称“我们单位有的是钱,看你们有没有本事拿得到”。
更让我们气愤的是:商谈中,养护中心个别代表对如此痛心的事件极端不负责任,其流露的意思“死一个人,就像死一只鸡一样”,动不动对死者家属发出讥讽、得意的笑声。这,犹如在我们心灵的创口撒上一把盐;这口气,不但让我们家人难咽,也让当地群众难咽!
在此气愤之下,我们是提出过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100万元的要求。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他们以此为“把柄”,大势宣扬死者家属漫天要价,反造成我们无理纠缠的假象。
3、其实,我们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并根据省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关数据进行赔偿,是死者家属的正当权利。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对此,我省《安全生产条例》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该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向死亡者家属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按照不低于本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也就是说,安全生产事故中,死者家属既可以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工亡待遇,还可以得到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安全生产事故属于典型的侵权赔偿)。
如果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计算,赔偿总费用近60万元(不含精抚慰金)。但是,养护中心却只同意赔偿26万元。不久前,我们村里有一村民在煤矿中工亡,赔偿费是68万元。我们不能理解,难道我的儿子不值钱,养护中心的钱就更值钱吗!
4、当地群众对此事件也相当气愤。本来,由于养护中心的骄横霸道,在当地就已经看在眼里、恨在心里。外加农村家族观念因素,老朽我真担心会有群体我事件的发生。这是我不愿看到的,因我在党培养了一辈子,不希望在有恶性事件发生,但我己是一个半死之人又没有能力去制止啊。
这一代老军人在世的已经不多了,活着的都已80多岁了,伤残军人健在的就更少了,特别是像我伤残等级在六级以上的,估计全江西省健在的也不多了。请领导看在老朽当年抛头颅,洒热血、打江山的份上,抽空过问此事,督促有关部门对本案依法查处,并让我死者家属得到法律规定的应当得到的赔偿。这也许是我有生之年向组织提出的唯一的、也是我驾鹤西去前的愿望和要求。
老朽我快挺不住了,望死者能早日安息,生者能有安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