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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是什么意思? (2人在浏览)

一个好汉

学前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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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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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妈妈,爸爸是什么意思啊?”
“啊?。。。走,我们回家吧!”
只见妈妈一手抱起小女孩,一手提着小女孩的书包,眼泪不争气的涌了出来。
“妈妈,你干吗哭啊?是不是我今天又惹你生气啦?”
“妈妈没有哭啊,妈妈眼睛进沙子了。”
这是发生在沙琅某幼儿院门口的一幕。曾经对自己发过誓不在女儿面前流一滴眼泪,但女儿今天问的这个问题触动了她永远都不想回忆的往事。
她们就是烈士吴炳军的妻子官菊梅和女儿吴宇茵。自2005年1月17晚吴炳军光荣牺牲后,她们母女俩这么多年一直过着相依为命的生活。四年快过去了,看着女儿一天天长大,却从来没有对女儿解释过爸爸是什么意思,因为她的爸爸在她出世前两个月就牺牲了。
丈夫牺牲后遗体这么多年都还停放在茂名宾仪馆里,事情一直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作为妻子却不能让他入土为安。每每看到别人一家三口在一起的时候菊梅心里总有说不出的滋味。
爸爸是什么意思?或者让她自己以后慢慢明白吧!
现在烈士的家属只希望事情能尽快得到解决,让吴炳军入土为安。
 
事情不是有结果了吗?
 
非常同情!
让过去成为记忆吧!
时间不能停留,面对现实,希望一切会好起来...............!
 
是2005年1月17晚,我亲眼看着他闭上眼睛的,那一幕我永生难忘!
 
QUOTE(一个好汉 @ 2007年08月24日 Friday, 07:21 PM)
是2005年1月17晚,我亲眼看着他闭上眼睛的,那一幕我永生难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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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是判决了吗?不是说赔钱给烈士家属了吗?
 
QUOTE(希望电白明天更好 @ 2007年08月24日 Friday, 01:58 PM)
是2003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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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2005年1月17晚,我亲眼看着他闭上眼睛的,那一幕我永生难忘!
 
QUOTE(奶荼王子 @ 2007年08月24日 Friday, 07:23 PM)
法院不是判决了吗?不是说赔钱给烈士家属了吗?
[snapback]1876475[/snapback]​


法院判决电白县公安局败诉,但事情还是一样没解决,现在更是无人问津了。
赔钱?想得美!
 
QUOTE(徐长卿 @ 2007年08月24日 Friday, 06:39 PM)
非常同情!
让过去成为记忆吧!
时间不能停留,面对现实,希望一切会好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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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现实谁都明白,但烈士的遗体还没火化,叫家属怎么摆脱心目中的阴影?
 
QUOTE(一个好汉 @ 2007年08月24日 Friday, 07:27 PM)
法院判决电白县公安局败诉,但事情还是一样没解决,现在更是无人问津了。
赔钱?想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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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老是顶这类贴,你也得说明白事情才会有人关注的。
是否公安局败诉了,但拒绝执行?法院的执行庭又不去执行?
如果是这样就的确悲哀。
如果是这样你得找电视台,找省的有关部门才有希望讨回公道。
我说法律是婊子没说错的。
 
当年,我曾把《电白论坛》里关于吴炳军的帖子发到《今日关注》的QQ里,不知道是不是收到我的信息,不久《今日关注》就播出来沙琅采访的情况。
想不到这件事到今天都还没解决,我刚才又一次把论坛里的几个帖子发到《今日关注》的QQ,希望有点帮助。希望楼主在跟帖里把事情说的详尽些。
 
QUOTE(化骨绵豆 @ 2007年08月24日 Friday, 11:56 PM)
当年,我曾把《电白论坛》里关于吴炳军的帖子发到《今日关注》的QQ里,不知道是不是收到我的信息,不久《今日关注》就播出来沙琅采访的情况。
想不到这件事到今天都还没解决,我刚才又一次把论坛里的几个帖子发到《今日关注》的QQ,希望有点帮助。希望楼主在跟帖里把事情说的详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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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蛙子 @ 2007年08月24日 Friday, 11:38 PM)
你老是顶这类贴,你也得说明白事情才会有人关注的。
是否公安局败诉了,但拒绝执行?法院的执行庭又不去执行?
如果是这样就的确悲哀。
如果是这样你得找电视台,找省的有关部门才有希望讨回公道。
我说法律是婊子没说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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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炳军烈士被确认与电白县公安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07年07月23日 13:55:54  来源:法制日报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沸沸扬扬的因公牺牲的治安联防队员吴炳军烈士和茂名市电白县公安局的工作隶属关系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这位烈士与电白县公安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撤销原审电白县人民法院认定的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一审判决。

牺牲时仅有25岁的吴炳军,生前是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公安局沙琅镇派出所治安联防队第三组组长。他于2005年1月17日晚上在公路巡逻执勤时追捕一盗牛贼,被刀刺中腹部受伤,后经抢救无效英勇牺牲。同年9月2日,吴炳军被广东省政府追认为革命烈士。


然而,由于治安员的辅助工作性质,沙琅镇派出所没给吴炳军及其他的治安员购买人身意外伤亡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同时吴炳军的工作隶属关系也一直得不到相关部门确认。结果,因公牺牲的吴炳军得不到任何保险赔偿和工亡抚恤。

为此,2005年至2007年,在吴炳军牺牲两年多时间里,他的家属先后走访了电白县公安局和沙琅镇政府。电白县公安局在一答复意见书中称:“吴炳军同志从1999年6月开始在电白县沙琅镇当治安联防队员,其工资待遇,由全镇筹集治安联防费中发放。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协助沙琅派出所开展治安巡逻防范工作。但其不是我电白县公安局的在编在册人员。”因此,吴炳军不能够享有该县公安局系统在编人员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抚恤金。

而吴炳军的家属则认为:电白县公安局没按规定购买有关保险,而吴炳军生前确是沙琅派出所的一名治安联防员,证件编号为44092327,有沙琅镇派出所的工资条,这都证明了吴炳军是与公安局系统产生了劳动聘用关系,而不是与沙琅镇政府产生的劳动关系。

于是,吴炳军的家属又找到沙琅镇政府,沙琅镇政府则表示:“我们没有与吴炳军签合同,吴炳军是与电白县公安局签的合同,你们还是找电白县公安局去。”

在这种情况下,电白县公安局向电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吴炳军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审理,电白县人民法院也以证据充分为由作出判决,认定吴炳军与电白县公安局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此,吴炳军的家属不服电白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以下事实:电白县公安局派出机构沙琅镇派出所向吴炳军发放了盖有沙琅派出所公章的工作证;吴炳军的日常工作是协助沙琅镇派出所开展治安巡逻、维护当地的治安秩序;吴炳军每月工资是经沙琅镇派出所审核后从治安联防费中开支。为此,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吴炳军与电白县公安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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