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我市已于近期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和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
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普通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两人(含)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同一普通自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据悉,2009年5月,为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优势,更好地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25万元提高到目前的45万元。时隔6年,随着我市房地产市场的不断繁荣发展,我市的住房价格也明显升高,45万元的贷款最高额度已难以满足职工购房资金需求。
今年3月,全国、全省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相继召开,会议对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支持社会民生的保障功能,更好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的精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
此外,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支持社会民生的保障功能,更好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要求,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也作出调整。
●放宽贷款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降低首付比例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为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职工本人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其本人或其配偶户籍在我市并在我市购买自住房,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及贷款情况证明,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我市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异地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夫妻双方均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我市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异地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夫妻双方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以上两类提取无需提取申请人提供户口或工作单位在购房所在地证明。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以上两类提取无需提取申请人提供户口或工作单位在购房所在地证明。
●取消按职工缴存公积金数额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
以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该住房抵押价值按办理过户时的计税金额确定;取消按职工缴存公积金数额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
●规范租房提取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一年一提;租住商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且不高于1000元/月提取,一年一提。租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夫妻双方无房证明和婚姻关系证明。
●调离本市可提公积金
职工调离本市行政区域且非本市户口的,凭身份证、户口本和调出证明可提取公积金。
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普通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两人(含)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同一普通自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据悉,2009年5月,为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优势,更好地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25万元提高到目前的45万元。时隔6年,随着我市房地产市场的不断繁荣发展,我市的住房价格也明显升高,45万元的贷款最高额度已难以满足职工购房资金需求。
今年3月,全国、全省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相继召开,会议对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支持社会民生的保障功能,更好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的精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
此外,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支持社会民生的保障功能,更好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要求,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也作出调整。
●放宽贷款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降低首付比例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为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职工本人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其本人或其配偶户籍在我市并在我市购买自住房,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及贷款情况证明,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我市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异地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夫妻双方均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我市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异地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夫妻双方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以上两类提取无需提取申请人提供户口或工作单位在购房所在地证明。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以上两类提取无需提取申请人提供户口或工作单位在购房所在地证明。
●取消按职工缴存公积金数额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
以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该住房抵押价值按办理过户时的计税金额确定;取消按职工缴存公积金数额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
●规范租房提取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一年一提;租住商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且不高于1000元/月提取,一年一提。租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夫妻双方无房证明和婚姻关系证明。
●调离本市可提公积金
职工调离本市行政区域且非本市户口的,凭身份证、户口本和调出证明可提取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