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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少年协助他人强暴少女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5年 (1人在浏览)

北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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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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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信宜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轮奸案,年仅17岁的小坚和16岁的小昭因协助其他三名社会青年强奸16岁少女小玲,被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5年,其余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2年和10年。

两个本应在校园里学习的花季少年,因为过早地失去了正常的家庭和学校教育,跌入了犯罪的深渊。小坚初中毕业后就不再上学了,而小昭初中未毕业就辍学了。平时两人经常跟一些社会青年吃喝玩乐,混迹社会。小昭还交了一个16岁的“女朋友”小玲。今年6月16日傍晚,该市区社会青年彭某和小昭驾驶摩托车到尚文水库玩,途中小昭接到女朋友小玲的电话。彭某问小昭这个女仔长得怎么样,小昭说一般。彭某即起邪念,让小昭约这个女仔出来给他“吃口”(指发生性关系),小昭满口答应。于是,两人驾驶摩托车接走小玲,后搭其到市区中兴六路某出租屋内。当时另外三名青年李某升、李某钦、胡某坚(另案处理)与小坚已在该房屋内。彭某、李某升、李某钦等人经商量后,由李某升使用毒品“K粉”加入饮料中,诱骗小玲喝掉。随后彭某、李某升、李某钦、胡某坚等人先后对小玲实施了奸淫。今年8月21日,信宜市检察院以彭某、李某升、李某钦、小坚、小昭共同犯强奸罪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诉。

信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伙同李某升、李某钦、胡某坚等多人采用迷昏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小坚、小昭虽未强奸受害人,但参与商量犯罪,对被害人被奸淫起到协助作用,因而也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彭某、李某升、李某钦在共同实施犯罪过程中,起积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小坚、小昭是从犯,且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亦未强奸被害人,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彭某、李某升、李某钦、小坚、小昭犯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2年、10年,6年和5年。

案件审理终结后,法官在对两个未成年孩子的行为感到痛恨的同时,也为他们感到惋惜。他们都是正值青春年少的花样年华,但他们没有很好抓紧时间,努力地去学习文化知识,相反他们和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青年混迹在一起,最终陷入了犯罪的泥潭。正是因为他们缺乏家庭和学校、社会的管束,法律知识贫乏,使他们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等待他们的是数年的铁窗生涯。更让法官感到痛心的是被害人小玲,其自身的不良行为习惯以及缺乏安全防范意识,使她轻易成了被害人。小玲平时经常外出玩乐,很晚才回家,甚至有时夜不归宿。小玲轻信小昭,到了出租屋内,面对六个男性,她显然无力反抗,只能任凭摆布了。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固然是小玲受害的主要原因,但小玲自己过于贪玩,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也是导致其受害的重要因素。

该院一位主审法官告诉记者,从2009年至2010年11月,该市法院受理的青少年强奸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犯罪人的年龄主要在16-18周岁。罪犯的文化程度较低,初中及初中以下学历者居多,占到了青少年罪犯的7成。另外,青少年罪犯有部分来自父母离异、再婚或者婚姻不稳定的家庭。同样,在强奸犯罪的被害人中,有许多也是没有得到家长的有效监护和教育,致使罪犯有了可乘之机。该院的有关主审法官特别提到,在青少年强奸犯罪案件中,绝大部分被告人曾受过黄色书刊或影视、黄色网站的影响。未成年人有强烈的好奇心,自控能力非常弱,大量的色情影视、书刊,正是满足了未成年人的好奇心,使他们抑制不住生理躁动,走上了犯罪道路。
 
QUOTE(北虾 @ 2010年12月08日 Wednesday, 11:53 AM)
近日,信宜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轮奸案,年仅17岁的小坚和16岁的小昭因协助其他三名社会青年强奸16岁少女小玲,被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5年,其余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2年和10年。

两个本应在校园里学习的花季少年,因为过早地失去了正常的家庭和学校教育,跌入了犯罪的深渊。小坚初中毕业后就不再上学了,而小昭初中未毕业就辍学了。平时两人经常跟一些社会青年吃喝玩乐,混迹社会。小昭还交了一个16岁的“女朋友”小玲。今年6月16日傍晚,该市区社会青年彭某和小昭驾驶摩托车到尚文水库玩,途中小昭接到女朋友小玲的电话。彭某问小昭这个女仔长得怎么样,小昭说一般。彭某即起邪念,让小昭约这个女仔出来给他“吃口”(指发生性关系),小昭满口答应。于是,两人驾驶摩托车接走小玲,后搭其到市区中兴六路某出租屋内。当时另外三名青年李某升、李某钦、胡某坚(另案处理)与小坚已在该房屋内。彭某、李某升、李某钦等人经商量后,由李某升使用毒品“K粉”加入饮料中,诱骗小玲喝掉。随后彭某、李某升、李某钦、胡某坚等人先后对小玲实施了奸淫。今年8月21日,信宜市检察院以彭某、李某升、李某钦、小坚、小昭共同犯强奸罪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诉。

信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伙同李某升、李某钦、胡某坚等多人采用迷昏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小坚、小昭虽未强奸受害人,但参与商量犯罪,对被害人被奸淫起到协助作用,因而也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彭某、李某升、李某钦在共同实施犯罪过程中,起积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小坚、小昭是从犯,且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亦未强奸被害人,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彭某、李某升、李某钦、小坚、小昭犯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2年、10年,6年和5年。

案件审理终结后,法官在对两个未成年孩子的行为感到痛恨的同时,也为他们感到惋惜。他们都是正值青春年少的花样年华,但他们没有很好抓紧时间,努力地去学习文化知识,相反他们和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青年混迹在一起,最终陷入了犯罪的泥潭。正是因为他们缺乏家庭和学校、社会的管束,法律知识贫乏,使他们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等待他们的是数年的铁窗生涯。更让法官感到痛心的是被害人小玲,其自身的不良行为习惯以及缺乏安全防范意识,使她轻易成了被害人。小玲平时经常外出玩乐,很晚才回家,甚至有时夜不归宿。小玲轻信小昭,到了出租屋内,面对六个男性,她显然无力反抗,只能任凭摆布了。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固然是小玲受害的主要原因,但小玲自己过于贪玩,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也是导致其受害的重要因素。

该院一位主审法官告诉记者,从2009年至2010年11月,该市法院受理的青少年强奸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犯罪人的年龄主要在16-18周岁。罪犯的文化程度较低,初中及初中以下学历者居多,占到了青少年罪犯的7成。另外,青少年罪犯有部分来自父母离异、再婚或者婚姻不稳定的家庭。同样,在强奸犯罪的被害人中,有许多也是没有得到家长的有效监护和教育,致使罪犯有了可乘之机。该院的有关主审法官特别提到,在青少年强奸犯罪案件中,绝大部分被告人曾受过黄色书刊或影视、黄色网站的影响。未成年人有强烈的好奇心,自控能力非常弱,大量的色情影视、书刊,正是满足了未成年人的好奇心,使他们抑制不住生理躁动,走上了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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