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刑检刑不诉〔2019〕82号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证号:440902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路**号**院**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 2019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得知茂名市茂南区高凉路**休闲中心被茂南公安分局西粤派出所查处,现场抓获老板黄某某和员工后,就与**休闲中心老板黄某某妻子苏某某联系,称可以叫人帮苏某某在西粤派出所将其丈夫黄某某释放,费用要1万元才能办好。苏某某当时没有那么多钱,就在微信支付了人民币4500元给车某某。之后,**休闲中心老板黄某某等人经过西粤派出所调查后,发现没有违法行为而释放了。黄某某和其妻子苏某某得知是没有违法行为释放后,发现被车某某诈骗了,就要求车某某返还那4500元,但车某某一直不肯返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涉嫌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排除合理怀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7日
以上消息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刑检刑不诉〔2019〕82号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证号:440902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路**号**院**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 2019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得知茂名市茂南区高凉路**休闲中心被茂南公安分局西粤派出所查处,现场抓获老板黄某某和员工后,就与**休闲中心老板黄某某妻子苏某某联系,称可以叫人帮苏某某在西粤派出所将其丈夫黄某某释放,费用要1万元才能办好。苏某某当时没有那么多钱,就在微信支付了人民币4500元给车某某。之后,**休闲中心老板黄某某等人经过西粤派出所调查后,发现没有违法行为而释放了。黄某某和其妻子苏某某得知是没有违法行为释放后,发现被车某某诈骗了,就要求车某某返还那4500元,但车某某一直不肯返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涉嫌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排除合理怀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7日
以上消息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