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
我是旦场镇的一名农民,我父亲被镇政府以计划生育超生为借口捉去拘禁达八天,出狱十多天就死亡,我们要求赔偿及向检察机关要求追究刑责,但至今仍未得任何答复!我不知道是否还要继续告,如何告,是否还有希望,请各位耐心教我!
一、《电白县旦场镇政府非法拘禁勒索钱财导致他人死亡的控告书》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电白县旦场镇红花坡村委会白莲沟村的村民,现在向你们控诉电白县旦场镇委镇政府领导班子以计划生育为名,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妄顾他人身体健康从而导致我父亲猝死的的恶性事件!电白县旦场镇书记杨育平、镇长杨志锋等人的倒行逆施、草菅人命在本镇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期望上级领导主持公道,严惩旦场镇政府的违法犯罪行为,赔偿我们的损失,还我们死去的亲人一个公道!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多年来,我旦场镇委镇政府一直以计划生育为名,以非法绑架、强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对我镇群众进行勒索!他们在每年的计划生育高潮期间公然组织社会上的社会无业人员组成所谓的计划生育专干队,由镇干部带领,四出进行搜捕。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及其亲属、乃至任何他们认为有可能违反计划生育的人,都进行非法绑架,将他们带回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专设的牢房内拘禁起来,待被绑架人的亲属来交纳赎金(从来不出具任何收据或发票!)后才放人,如果没有钱,则长期进行拘押。拘押期间不但条件极其恶劣,没有基本生活的照顾,而且还有意进行搔扰,使人饱受折磨!我镇群众早已深受其害、有苦说不出、有冤无处诉!
他们非法捉人,竟至于不管是否违反政策、不管男女老幼、不管他们生死的程度!我父亲李伦儒就是这样被他们折磨至死的,至今镇政府没有一句道歉的话,没有任何赔偿!
我父亲李伦儒今年61岁了,一直在家乡务农,一生安分守己,靠着几亩薄田养活我们兄妹四人,从没有享受过一天舒心的日子!但就是这样一个可怜的人,却遭到这样不公平的待遇!
由于我大哥李柱超生了一个小孩,旦场镇的计生专干队近年来年年都到我家来捉我大哥。由于我们兄妹四人为生活所迫都在外地打工,家中仅有老父母,于是他们就把我父亲捉去,进行关押,待到我家里借到钱去赎才放人。以前每次我们都千方百计筹到一些钱去救我那可怜的父亲,虽然每次从监室出来都象换了一个人,但每次总算捱了过去。但是,这次我父亲终于不幸被他们折磨至死了!
原来今年春节期间,我父亲在亲戚家中被狗咬伤,进行了伤口处理后,就一直在家中服药,身体状态正常。但就在他还处在治疗中的二月 日那天早上,我镇计生专干占桂兰带着计生服务队来到了我家,不由分说就要将我父亲带回镇政府。当时我父亲正准备吃早饭,药已经煮好放在餐桌上,尚未来得及服用。他们竟不让我父亲吃饱饭,也不让他服药就要将他带走。我父亲苦苦哀求并告知他们被狗咬伤的事实,周围围观的众多群众也纷纷为此向他们求情并谴责他们这种毫无人性的行为,但竟打动不了这些人的铁石心肠!占桂兰竟当着村民的面责骂我父亲说:“这个老骨头装死!我就是关他个十天半月他也死不了的!”说完,这些人就七手八脚地将我父亲架上了工具车,与我村另一个村民叶月娟一起被拉回了镇计划生育办的那间“著名”的牢房去了。
那是一间6、7平方米的小房子,原为一间厕所,简单改造后就作为牢房使用了,里边什么都没有,人就睡在地下,厕所就在身边,吃喝拉撒都在里边。牢房地板潮湿,通风通光都极差,空气混浊,连呼吸都极其困难,条件非常恶劣!以前这里就常有人晕倒!更为严重的是,镇政府并不为这些“犯人”提供食物和水,只有靠各人的亲属从家中送来。可怜我那父亲,由于我们不在家,母亲年老体弱无法送来食物和水,使他在饱受折磨同时还受尽了饥渴的煎熬!刚开始时,还有我邻村一村民同监,见我父亲可怜,将他家送来的饭分了一半给我父亲,使他可勉强果腹。但三天后他交了赎金后回去了,我父亲即没有了吃喝!究竟那些日子,我父亲如何渡过,我们无法得知,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了!有村民从里边给我母亲带来我父亲的消息,说我父亲在里面濒临绝望,十分烦躁不安,身体已十分虚弱,要求家中尽快想办法借钱救他。可怜我母亲没有办法,哭着四出借钱无果,只好等我们回来。在外打工的我妹李美莲知道了消息,急忙赶回家去看望我父亲。见到我父亲已然不成人样,于是哭着分别去找镇长杨志锋和镇委书记杨育平,向他们求情,这个纯洁的少女顾不得了自己的尊严,在镇干部面前跪下了,只求他们放过我父亲,救救我父亲的生命,但是竟也无法打动他们。只得到他们抛下来的一句话:没有钱,休想放人!
就这样,我父亲被他们拘押了漫长的八天时间!这或者是他生命里最漫长的八天吧!这个老实的农民,面朝黄土背朝天地辛苦劳作了数十年的岁月,或者也不会有这八天时间的漫长!更不会比这八天时间更加令他恐惧吧!
其后的日子可想而知,我父亲开始无法支持了,这个原来壮实而朴素的老农民,开始显示了生命的虚弱无奈,原来壮实的身体已变得极度虚弱,并患上了感冒。也许是看到了这种情况,感觉到了不妙吧,镇政府在我妹交了200元没有开具任何发票和收据的所谓超生费后,才将我父亲放了出来。
但是一切都已无法挽回了,我父亲回到家中即一病不起了,开始是感冒发烧浑身无力,情绪不安,其后就出现了神志不清的情况。村委会干部见到情况不对头,就向镇政府作了汇报,镇政府才派车将我父亲带到了县人民医院诊治。但县人民医院已不肯收治了,在作了一个血液检查后,就由镇政府将我父亲带了回来,并告知我们准备后事了,果不其然,不到三天,我父亲就含冤去世,永远地离开我们了!
悲剧发生后,旦场镇政府为了稳住我们,毁灭罪证,采用两面的手法,一方面假意提出赔偿,麻惫我们;另一方面派人监视着我们,迫使我们尽快处理尸体和后事。我们势单力薄,无力抗拒,也不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就按他们的意图处理了后事。可在后事处理完毕后,镇政府就一改态度,连赔偿也不再谈了!意图瞒天过海,从此不了了之,从此可再变本加厉,继续其恶贯满盈的绑架勒索的行为,继续中饱其永远也无法填饱的私欲!
为了让我镇的无辜群众不再受害,为了安慰我九泉之下的父亲的亡灵,更为了法制的尊严,我们不再沉默,我们要控告,控告旦场镇领导班子及计划生育办的领导,控告直接责任人占桂兰!他们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竟然公开对他人进行绑架,公然勒索非法财物,为了达成这种目的竟不顾我父亲时刻面临生命危险的事实,对他进行了长达八天的非法拘禁,并最终导致了我父亲死亡的严重后果!这些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负担领导责任的旦场镇政府主要领导杨育平、杨志锋和直接责任人的占桂兰,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尊敬的领导:与我那父亲一样,我们本是几个老实的农民,安分守己地过着艰苦的生活!软弱使我们对来自不法的侵害是如此的恐惧!而卑微和贫穷更常令我们绝望!但是即使在恐惧和绝望中,我们也从来没有放弃过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法律!我们不相信我国宪法对公民的人身权利的保护是空白支票!我们不相信刑法对不法犯罪会无能为力!我们更不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一再强调的“以人为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这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还能在政府中大行其道!因此,今天我们向您提出控告,希望您为我们申冤,还我们一个说法!但愿我死去的父亲在天之灵从此能够安息!
此致
敬礼
控告人:
二○○六年四月一日
二、律师就这件案件的给我们提供法律帮助所提供的法律意见:
《电白县旦场镇政府非法拘禁导致他人死亡一案的法律意见》
尊敬的领导:
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电白县旦场镇政府非法拘禁一案受害人李伦儒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及提出赔偿。现就所调查了解的本案事实及所涉及法律提出本意见,希望能够为您了解本案、采取适当的法律行为提供一些参考。
一、本案是一宗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非法拘禁刑事案件,对非法拘禁负领导责任及直接责任的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旦场镇政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电白县旦场镇党委和政府以计划生育罚超生费为名,对不是计划生育对象的本案被害人李伦儒实施非法的绑架行为,并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达八天之久,其后不久被害人死亡。旦场镇委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依照刑法已构成了非法拘禁罪。而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条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受害人李伦儒是一个年已六十多岁的老人,作为一个老实农民,并无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仅因为其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就被镇政府非法拘禁,剥夺其人身自由,并最后导致其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该案作为国家机关集体性质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影响极坏,属于刑法规定的从重和加重处罚的情节。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犯罪行为负决策、领导作用以及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应当承担该案的责任。本案的非法拘禁行为,可以认为是旦场镇领导班子的决定,旦场镇委及政府的领导对此事是清楚的,是决策者,因此,其应当与直接的责任人一起承担本案责任。
二、本案的非法拘禁行为违反了《宪法》、《计划生育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违反了党中央以人为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策。
我国宪法和法律对非法拘禁行为向来是严厉禁止的,除了刑法将此行为定性为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外,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任何违反宪法的原则的行为都是对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侵害!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由此可见,非法拘禁是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的,是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同时也是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背道而驰的!那种以计划生育为借口,试图通过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方法勒索钱财的行为,不但与计划生育工作完全无关!而且是对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侮辱!
尤其是本案受害人是一位无辜老人!本应是国家和政府予以适当照顾和扶持的弱势群体,更使本案性质显得尤其恶劣!
自古以来,我国就有尊老爱幼的良好文化传统。建国后,我国曾多次制定老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对老年人的权益进行保护,使他们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为,维护这一良好的道德风尚。但是本案各责任人明知受害人是一名老人,却公然动用政府的力量对其进行人身自由的侵害,并造成严重的后果,这是对我国法律的原则、对我国数千年优秀文化传统、对国家所倡导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公然践踏!
党中央一再强调要以人为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一级政府,本应以党中央的大政方针指导自己的工作,然而旦场镇领导竟置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于不顾,作出与党中央的政策完成相反的违法犯罪行为,本人认为这已经不仅仅是对政策的无知!而是集体的失智、对群众权益的麻木!
三、本案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集体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影响极大,对政府声誉的影响也极其恶劣,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此负有坚决予以纠正的责任。
本案发生后,在旦场镇及周边地区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本律师在对此案进行的调查中,村民对此均纷纷反映。本律师认为至少以下事实的可以确认的:1、旦场镇政府的非法拘禁及以违反计划生育名义罚款而又不开具发票的行为不是一次偶然事件;2、这种违法行为是集体性公开性的职务行为。因此,本律师认为,作为基层政府,这种行为不但极其严重地侵害了群众的权益,也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在我们的调查中,群众普遍对旦场镇政府的行为有一种无奈和怀疑的态度,政府的公信力、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已经受到了严重的损害,政府的施政的基础已经受到了严重的打击!因此,我认为,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有责任也有义务尽快纠正这种行为,对相应责任人予以政纪和党纪的严厉处分,从根本上杜绝这种行为的再次发生,以维护党和政府的声誉,维护法律的尊严!
尊敬的领导,党和国家早已经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我们也已经建立了一个能够安全和谐地共同生存和发展的法制秩序,文革时代的无法无天的情况早已经不复存在!但是,就在我们身边的农村,竟然还时刻发生这样一种肆意侵害人身权利的事件!如果我们视若无睹,则不难预见,这个历尽艰辛才建立起来的秩序将很快被破坏,无论我们身居何种地位,我们的安全和权益都最终不能免于受到损害!为此,本律师诚恳请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各位领导,认真不辜负人民所授予的权力,重视和关注本案,对此作出公正的处理!
此致
敬礼
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三、本人要求检察院立案的申请
《请求电白县人民检察院对旦场镇政府非法拘禁导致他人死亡一案进行立案侦查的法律意见》
电白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电白县旦场镇政府非法拘禁导致他人死亡一案,被害人家属已向贵院提出书面控告书,但贵院迟迟不予立案,并未作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本人认为,该案已经达到立案的标准,贵院应当立案侦查。
首先:从实体法上看,贵院应当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
本案是一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的案件,受害人是一名六十多岁的老人,非法拘禁时间长达八天,其后受害人在释放回家后不久死亡,至今仍未能证实死亡原因。因此,本案存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情况,达到了立案的标准。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条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对于非法拘禁案的立案标准也有明确规定:
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
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3.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因此,从实体法上看,该案已明显构成刑事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从程序法上看,贵院应当对本案作出相应的审查。
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控告权利均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对于追究违法犯罪,防止国家机关滥用职权具有重要的意义。检察院对案件的处理,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这些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十分详细具体:
一、《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一章《 立 案》第八十四条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该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章第一节《受 案》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依照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由本院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有关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也应当接受。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被举报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到,检察院对犯罪的控告,应当进行审查,不属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相应部门,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进行立案侦查,如认为未达到立案标准的,应对控告人作出书面的答复。
而贵院至今仍未对该案进行立案,又未对控告人作出书面答复,这是不履行职责的表现,是违反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特向贵院提出本意见,请求对该案尽快进行立案处理。
此致
敬礼
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
我是旦场镇的一名农民,我父亲被镇政府以计划生育超生为借口捉去拘禁达八天,出狱十多天就死亡,我们要求赔偿及向检察机关要求追究刑责,但至今仍未得任何答复!我不知道是否还要继续告,如何告,是否还有希望,请各位耐心教我!
一、《电白县旦场镇政府非法拘禁勒索钱财导致他人死亡的控告书》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电白县旦场镇红花坡村委会白莲沟村的村民,现在向你们控诉电白县旦场镇委镇政府领导班子以计划生育为名,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妄顾他人身体健康从而导致我父亲猝死的的恶性事件!电白县旦场镇书记杨育平、镇长杨志锋等人的倒行逆施、草菅人命在本镇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期望上级领导主持公道,严惩旦场镇政府的违法犯罪行为,赔偿我们的损失,还我们死去的亲人一个公道!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多年来,我旦场镇委镇政府一直以计划生育为名,以非法绑架、强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对我镇群众进行勒索!他们在每年的计划生育高潮期间公然组织社会上的社会无业人员组成所谓的计划生育专干队,由镇干部带领,四出进行搜捕。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及其亲属、乃至任何他们认为有可能违反计划生育的人,都进行非法绑架,将他们带回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专设的牢房内拘禁起来,待被绑架人的亲属来交纳赎金(从来不出具任何收据或发票!)后才放人,如果没有钱,则长期进行拘押。拘押期间不但条件极其恶劣,没有基本生活的照顾,而且还有意进行搔扰,使人饱受折磨!我镇群众早已深受其害、有苦说不出、有冤无处诉!
他们非法捉人,竟至于不管是否违反政策、不管男女老幼、不管他们生死的程度!我父亲李伦儒就是这样被他们折磨至死的,至今镇政府没有一句道歉的话,没有任何赔偿!
我父亲李伦儒今年61岁了,一直在家乡务农,一生安分守己,靠着几亩薄田养活我们兄妹四人,从没有享受过一天舒心的日子!但就是这样一个可怜的人,却遭到这样不公平的待遇!
由于我大哥李柱超生了一个小孩,旦场镇的计生专干队近年来年年都到我家来捉我大哥。由于我们兄妹四人为生活所迫都在外地打工,家中仅有老父母,于是他们就把我父亲捉去,进行关押,待到我家里借到钱去赎才放人。以前每次我们都千方百计筹到一些钱去救我那可怜的父亲,虽然每次从监室出来都象换了一个人,但每次总算捱了过去。但是,这次我父亲终于不幸被他们折磨至死了!
原来今年春节期间,我父亲在亲戚家中被狗咬伤,进行了伤口处理后,就一直在家中服药,身体状态正常。但就在他还处在治疗中的二月 日那天早上,我镇计生专干占桂兰带着计生服务队来到了我家,不由分说就要将我父亲带回镇政府。当时我父亲正准备吃早饭,药已经煮好放在餐桌上,尚未来得及服用。他们竟不让我父亲吃饱饭,也不让他服药就要将他带走。我父亲苦苦哀求并告知他们被狗咬伤的事实,周围围观的众多群众也纷纷为此向他们求情并谴责他们这种毫无人性的行为,但竟打动不了这些人的铁石心肠!占桂兰竟当着村民的面责骂我父亲说:“这个老骨头装死!我就是关他个十天半月他也死不了的!”说完,这些人就七手八脚地将我父亲架上了工具车,与我村另一个村民叶月娟一起被拉回了镇计划生育办的那间“著名”的牢房去了。
那是一间6、7平方米的小房子,原为一间厕所,简单改造后就作为牢房使用了,里边什么都没有,人就睡在地下,厕所就在身边,吃喝拉撒都在里边。牢房地板潮湿,通风通光都极差,空气混浊,连呼吸都极其困难,条件非常恶劣!以前这里就常有人晕倒!更为严重的是,镇政府并不为这些“犯人”提供食物和水,只有靠各人的亲属从家中送来。可怜我那父亲,由于我们不在家,母亲年老体弱无法送来食物和水,使他在饱受折磨同时还受尽了饥渴的煎熬!刚开始时,还有我邻村一村民同监,见我父亲可怜,将他家送来的饭分了一半给我父亲,使他可勉强果腹。但三天后他交了赎金后回去了,我父亲即没有了吃喝!究竟那些日子,我父亲如何渡过,我们无法得知,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了!有村民从里边给我母亲带来我父亲的消息,说我父亲在里面濒临绝望,十分烦躁不安,身体已十分虚弱,要求家中尽快想办法借钱救他。可怜我母亲没有办法,哭着四出借钱无果,只好等我们回来。在外打工的我妹李美莲知道了消息,急忙赶回家去看望我父亲。见到我父亲已然不成人样,于是哭着分别去找镇长杨志锋和镇委书记杨育平,向他们求情,这个纯洁的少女顾不得了自己的尊严,在镇干部面前跪下了,只求他们放过我父亲,救救我父亲的生命,但是竟也无法打动他们。只得到他们抛下来的一句话:没有钱,休想放人!
就这样,我父亲被他们拘押了漫长的八天时间!这或者是他生命里最漫长的八天吧!这个老实的农民,面朝黄土背朝天地辛苦劳作了数十年的岁月,或者也不会有这八天时间的漫长!更不会比这八天时间更加令他恐惧吧!
其后的日子可想而知,我父亲开始无法支持了,这个原来壮实而朴素的老农民,开始显示了生命的虚弱无奈,原来壮实的身体已变得极度虚弱,并患上了感冒。也许是看到了这种情况,感觉到了不妙吧,镇政府在我妹交了200元没有开具任何发票和收据的所谓超生费后,才将我父亲放了出来。
但是一切都已无法挽回了,我父亲回到家中即一病不起了,开始是感冒发烧浑身无力,情绪不安,其后就出现了神志不清的情况。村委会干部见到情况不对头,就向镇政府作了汇报,镇政府才派车将我父亲带到了县人民医院诊治。但县人民医院已不肯收治了,在作了一个血液检查后,就由镇政府将我父亲带了回来,并告知我们准备后事了,果不其然,不到三天,我父亲就含冤去世,永远地离开我们了!
悲剧发生后,旦场镇政府为了稳住我们,毁灭罪证,采用两面的手法,一方面假意提出赔偿,麻惫我们;另一方面派人监视着我们,迫使我们尽快处理尸体和后事。我们势单力薄,无力抗拒,也不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就按他们的意图处理了后事。可在后事处理完毕后,镇政府就一改态度,连赔偿也不再谈了!意图瞒天过海,从此不了了之,从此可再变本加厉,继续其恶贯满盈的绑架勒索的行为,继续中饱其永远也无法填饱的私欲!
为了让我镇的无辜群众不再受害,为了安慰我九泉之下的父亲的亡灵,更为了法制的尊严,我们不再沉默,我们要控告,控告旦场镇领导班子及计划生育办的领导,控告直接责任人占桂兰!他们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竟然公开对他人进行绑架,公然勒索非法财物,为了达成这种目的竟不顾我父亲时刻面临生命危险的事实,对他进行了长达八天的非法拘禁,并最终导致了我父亲死亡的严重后果!这些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负担领导责任的旦场镇政府主要领导杨育平、杨志锋和直接责任人的占桂兰,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尊敬的领导:与我那父亲一样,我们本是几个老实的农民,安分守己地过着艰苦的生活!软弱使我们对来自不法的侵害是如此的恐惧!而卑微和贫穷更常令我们绝望!但是即使在恐惧和绝望中,我们也从来没有放弃过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法律!我们不相信我国宪法对公民的人身权利的保护是空白支票!我们不相信刑法对不法犯罪会无能为力!我们更不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一再强调的“以人为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这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还能在政府中大行其道!因此,今天我们向您提出控告,希望您为我们申冤,还我们一个说法!但愿我死去的父亲在天之灵从此能够安息!
此致
敬礼
控告人:
二○○六年四月一日
二、律师就这件案件的给我们提供法律帮助所提供的法律意见:
《电白县旦场镇政府非法拘禁导致他人死亡一案的法律意见》
尊敬的领导:
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电白县旦场镇政府非法拘禁一案受害人李伦儒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及提出赔偿。现就所调查了解的本案事实及所涉及法律提出本意见,希望能够为您了解本案、采取适当的法律行为提供一些参考。
一、本案是一宗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非法拘禁刑事案件,对非法拘禁负领导责任及直接责任的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旦场镇政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电白县旦场镇党委和政府以计划生育罚超生费为名,对不是计划生育对象的本案被害人李伦儒实施非法的绑架行为,并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达八天之久,其后不久被害人死亡。旦场镇委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依照刑法已构成了非法拘禁罪。而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条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受害人李伦儒是一个年已六十多岁的老人,作为一个老实农民,并无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仅因为其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就被镇政府非法拘禁,剥夺其人身自由,并最后导致其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该案作为国家机关集体性质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影响极坏,属于刑法规定的从重和加重处罚的情节。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犯罪行为负决策、领导作用以及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应当承担该案的责任。本案的非法拘禁行为,可以认为是旦场镇领导班子的决定,旦场镇委及政府的领导对此事是清楚的,是决策者,因此,其应当与直接的责任人一起承担本案责任。
二、本案的非法拘禁行为违反了《宪法》、《计划生育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违反了党中央以人为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策。
我国宪法和法律对非法拘禁行为向来是严厉禁止的,除了刑法将此行为定性为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外,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任何违反宪法的原则的行为都是对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侵害!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由此可见,非法拘禁是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的,是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同时也是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背道而驰的!那种以计划生育为借口,试图通过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方法勒索钱财的行为,不但与计划生育工作完全无关!而且是对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侮辱!
尤其是本案受害人是一位无辜老人!本应是国家和政府予以适当照顾和扶持的弱势群体,更使本案性质显得尤其恶劣!
自古以来,我国就有尊老爱幼的良好文化传统。建国后,我国曾多次制定老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对老年人的权益进行保护,使他们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为,维护这一良好的道德风尚。但是本案各责任人明知受害人是一名老人,却公然动用政府的力量对其进行人身自由的侵害,并造成严重的后果,这是对我国法律的原则、对我国数千年优秀文化传统、对国家所倡导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公然践踏!
党中央一再强调要以人为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一级政府,本应以党中央的大政方针指导自己的工作,然而旦场镇领导竟置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于不顾,作出与党中央的政策完成相反的违法犯罪行为,本人认为这已经不仅仅是对政策的无知!而是集体的失智、对群众权益的麻木!
三、本案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集体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影响极大,对政府声誉的影响也极其恶劣,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此负有坚决予以纠正的责任。
本案发生后,在旦场镇及周边地区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本律师在对此案进行的调查中,村民对此均纷纷反映。本律师认为至少以下事实的可以确认的:1、旦场镇政府的非法拘禁及以违反计划生育名义罚款而又不开具发票的行为不是一次偶然事件;2、这种违法行为是集体性公开性的职务行为。因此,本律师认为,作为基层政府,这种行为不但极其严重地侵害了群众的权益,也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在我们的调查中,群众普遍对旦场镇政府的行为有一种无奈和怀疑的态度,政府的公信力、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已经受到了严重的损害,政府的施政的基础已经受到了严重的打击!因此,我认为,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有责任也有义务尽快纠正这种行为,对相应责任人予以政纪和党纪的严厉处分,从根本上杜绝这种行为的再次发生,以维护党和政府的声誉,维护法律的尊严!
尊敬的领导,党和国家早已经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我们也已经建立了一个能够安全和谐地共同生存和发展的法制秩序,文革时代的无法无天的情况早已经不复存在!但是,就在我们身边的农村,竟然还时刻发生这样一种肆意侵害人身权利的事件!如果我们视若无睹,则不难预见,这个历尽艰辛才建立起来的秩序将很快被破坏,无论我们身居何种地位,我们的安全和权益都最终不能免于受到损害!为此,本律师诚恳请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各位领导,认真不辜负人民所授予的权力,重视和关注本案,对此作出公正的处理!
此致
敬礼
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三、本人要求检察院立案的申请
《请求电白县人民检察院对旦场镇政府非法拘禁导致他人死亡一案进行立案侦查的法律意见》
电白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电白县旦场镇政府非法拘禁导致他人死亡一案,被害人家属已向贵院提出书面控告书,但贵院迟迟不予立案,并未作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本人认为,该案已经达到立案的标准,贵院应当立案侦查。
首先:从实体法上看,贵院应当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
本案是一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的案件,受害人是一名六十多岁的老人,非法拘禁时间长达八天,其后受害人在释放回家后不久死亡,至今仍未能证实死亡原因。因此,本案存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情况,达到了立案的标准。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条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对于非法拘禁案的立案标准也有明确规定:
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
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3.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因此,从实体法上看,该案已明显构成刑事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从程序法上看,贵院应当对本案作出相应的审查。
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控告权利均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对于追究违法犯罪,防止国家机关滥用职权具有重要的意义。检察院对案件的处理,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这些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十分详细具体:
一、《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一章《 立 案》第八十四条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该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章第一节《受 案》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依照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由本院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有关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也应当接受。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被举报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到,检察院对犯罪的控告,应当进行审查,不属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相应部门,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进行立案侦查,如认为未达到立案标准的,应对控告人作出书面的答复。
而贵院至今仍未对该案进行立案,又未对控告人作出书面答复,这是不履行职责的表现,是违反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特向贵院提出本意见,请求对该案尽快进行立案处理。
此致
敬礼
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