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kennylee @ 2005年10月11日 Tuesday, 11:05 PM)
月测的政治题目有点问题
所以拿来和各位高手探讨一下...
1.全国人大十届第三次会议通过<反国家分裂法>,说明了:
A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祖国统一问题是实现两岸统一的最佳方案
B.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智力国家的基本方略
C.岛内极少数台独分子企图搞``法理台独``彻底破灭
D.乌力解决台湾问题在当前没有必要
这是单向选择题淼,大家都觉得选B,但是答案是选C,本人觉得C的说法好像不是很正确...
请教一下....通过< 反> 是否真的彻底破灭了``法理台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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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是绝对错误的!
首先要先说说台独的“法理台独”,台独分子的“法理台独”主要有三种看法:1、《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对台湾的主权变更没有法律效力;2、旧金山会议日本宣布放弃台湾主权,但没有宣布归还给中国,台湾现在地位未定;3、住民拥有自决权。
批驳:
1、《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本身确实无法对台湾主权变更产生法律效力,但是,日本在投降书上明确说明无条件遵守《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一切条件,而《开罗宣言》规定台湾应归还中国;《波茨坦公告》宣布《开罗宣言》必须无条件实施:“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便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这时,《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作为国际条约――日本投降书的附件,就开始具有法律约束力了!
2、旧金山会议日本的宣言不具法律效力。因为在日本签定投降书时,台湾的主权已经明确归还给中国,没有中国的参与,旧金山会议无权对第三国(中国)主权进行更改。很简单道理:张三和李四在没有王五参与的情况下,不能私下签定协议说王五的老婆归谁,财产归谁。
3、台独分子的“住民拥有自决权”是对联合国住民自决权的歪解。联合国的住民自决权主要针对两种情况:1、两国都宣布拥有同一地区的主权,在该地区主权无法确定时,有该地区的住民投票自决,确定该地区的归属或者独立;2、该地区之前为殖民地,为结束宗主国统治,该地区住民有权投票决定该地区的归属或者独立。台湾在日本投降之前日本拥有其主权,投降后中国拥有其主权,这点日本也没有歧义,台湾不符合第一种情况;日本投降后台湾不再是日本殖民地,并且已经回归中国母国,因此台湾也不符合第二种情况。假如台湾版的“住民拥有自决权”成立,那台北的住民是否有权宣布台北独立?台南是否有权以同样理由宣布独立?台南的基隆是否也可以独立?
由此可以得出:台湾根本不存在独立的法理,“法理台独”本来就不成立!
好了,现在来看题目:“C.岛内极少数台独分子企图搞``法理台独``彻底破灭”,根据C选项的说法,就是说在《反分裂法》出台之前,“法理台独”是还没有彻底破灭的,也就是说还有一些“独立法理”是可以成立的,但这就与上面的前提――“台湾根本不存在独立的法理,‘法理台独’本来就不成立!”相矛盾!由于前提已经论证是正确的,那么C选项自然就是错误的。
当然,C选项本身的表述就有歧义,因为不能清楚说明“彻底破灭”的到底是“台独分子的企图”还是“法理台独”?不过,根据法理,“甲与乙签定协议时,若协议出现歧义,则以有利于非起草方的意义进行解释”(在本题中当然解释要有利于考生);再根据事实,《反分裂法》出台后台独分子并没有改变其台独主张,言行上都没有改变其台独企图,换句话说,《反分裂法》的出台并没有“彻底破灭台独分子的企图”。所以无论是从法理还是从实际情况上来看,C选项都应该理解成“彻底破灭”的是台独分子的“法理台独”。
由此可以推出:C选项是错误的!!
如果一定要在这四个选项上选择,我认为选A最贴切,B也能挂上边。有时间再慢慢说明。
乡亲们没意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