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谈到工会,大家可能会联想起“红娘”吧?在大城市帮年轻人介绍对象这个件事工会做得非常好。按照《工会法》《劳动法》赋予其的职能远远没有发挥到,根据我国《劳动法》第88条的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工会法》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等等……那为什么有法律的保护都发挥不了最基本的职能呢?因为中国太多人不懂法了,连大多政府机构人员都不懂。种种事实说明,当前,大多工会只是企业和事业单位豢养的机构,工会在他们面前,根本硬气不起来,工会也根本未能真正成为职工维权的“娘家”。要发挥工会的作用,我认为应该提高人民的素质和法律意识,改变中国人传统的“息事宁人”的思想,工会的领导由于职工推荐选举产生,只对职工权益负责。工会发挥不了作用是由职工的纵容造成的,根本都不敢用法律去保护自己,怕“枪打出头鸟”,只要遵从法律的规定,枪不是这么容易打到出头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