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信访规定实施 重大疑难信访可开听证会
公安部昨天发布施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充分保障群众的信访权益,公安信访首次建立了“三级终结制”,并规定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举行公开听证。
据介绍,《规定》是公安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而制定的一部部门法规,共7章47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月11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向公安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参照本《规定》处理。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的信访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规定摘要
信访遵循属地管理
公安信访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属地管理”指的是以信访事项发生的当地为主来解决。按照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本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民警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信访事项。地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县级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查请求。省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查请求;受理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的复查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核请求。
【特殊情况】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所涉及地区的公安机关协商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而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
局长接待日成制度
规定明确要求市(地)县公安局今后要建立局长接待日制度,直接处理信访问题。信访工作绩效要纳入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和人民警察考核体系;信访事项是否解决在本级公安机关、解决在当地,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解读】公安机关的大门要永远为群众敞开,群众不仅可以到派出机构信访,还可到县、市、省公安机关信访,不仅可以找公安信访部门,还可以找局长。
应书面答复信访人
《规定》要求,公安信访事项的每个环节都必须用书面文字答复信访人,而过去公安接访与受理多是口头答复。
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受理信访事项后,要在15日内,确定信访事项办理单位。一旦受理,要在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结期限,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复查流程】信访人对县级、地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答复向县级、地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查请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查完毕,提出复查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对省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请求。
重大信访可公开听证
为保障群众充分的信访权益,过去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复核终结的“两级终结制”现在变为“三级终结”,即在县级、地级、省级三级公安机关中,如信访人不服下一级的处理意见,可从下至上逐级信访。
【特殊情况】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应当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组织专门力量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举行公开听证。
强化信访机构督办权
《规定》还进一步强化了公安信访工作机构的督办权,明确了公安信访工作机构对同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行使督办权的七种情形: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信访事项的;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未按规定反馈重要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接访作风粗暴将受罚
《规定》明确,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渎职、失职行为,要追究责任。
【处罚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安部昨天发布施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充分保障群众的信访权益,公安信访首次建立了“三级终结制”,并规定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举行公开听证。
据介绍,《规定》是公安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而制定的一部部门法规,共7章47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月11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向公安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参照本《规定》处理。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的信访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规定摘要
信访遵循属地管理
公安信访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属地管理”指的是以信访事项发生的当地为主来解决。按照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本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民警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信访事项。地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县级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查请求。省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查请求;受理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的复查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核请求。
【特殊情况】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所涉及地区的公安机关协商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而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
局长接待日成制度
规定明确要求市(地)县公安局今后要建立局长接待日制度,直接处理信访问题。信访工作绩效要纳入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和人民警察考核体系;信访事项是否解决在本级公安机关、解决在当地,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解读】公安机关的大门要永远为群众敞开,群众不仅可以到派出机构信访,还可到县、市、省公安机关信访,不仅可以找公安信访部门,还可以找局长。
应书面答复信访人
《规定》要求,公安信访事项的每个环节都必须用书面文字答复信访人,而过去公安接访与受理多是口头答复。
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受理信访事项后,要在15日内,确定信访事项办理单位。一旦受理,要在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结期限,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复查流程】信访人对县级、地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答复向县级、地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查请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查完毕,提出复查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对省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请求。
重大信访可公开听证
为保障群众充分的信访权益,过去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复核终结的“两级终结制”现在变为“三级终结”,即在县级、地级、省级三级公安机关中,如信访人不服下一级的处理意见,可从下至上逐级信访。
【特殊情况】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应当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组织专门力量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举行公开听证。
强化信访机构督办权
《规定》还进一步强化了公安信访工作机构的督办权,明确了公安信访工作机构对同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行使督办权的七种情形: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信访事项的;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未按规定反馈重要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接访作风粗暴将受罚
《规定》明确,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渎职、失职行为,要追究责任。
【处罚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