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
- 2015-01-20
- 帖子
- 3,453
- 反馈评分
- 254
- 点数
- 191
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5月17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社会关注的公办“名校”办“民校”问题,提出了一系列“不得”。
公办“名校”办“民校”,是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在不少城市,一些传统重点小学初中,或多或少办一些“民校”。如,一些公办学校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冠以实验学校、分校之名,似乎让更多孩子获得优质教育资源,也被认为是快速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改革举措。然而,公办名校资源与民办收费机制,怎么看怎么不对劲?公办“名校”热衷办“民校”,用的就是公共资源,却以民办方式招生收费,校中校、校外校,公办与民办“傻傻分不清”,不少网友说是“掉钱眼里了”。
公办“名校”办“民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机制,稀释了公办学校本身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教育秩序,衍生出不少社会问题。
公办“名校”办“民校”,应该有个“说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明确指出,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明确指出,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教育是大事,不能“掉钱眼里”。公办名校办民校,当休矣!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孙秀岭 报道)
公办“名校”办“民校”,是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在不少城市,一些传统重点小学初中,或多或少办一些“民校”。如,一些公办学校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冠以实验学校、分校之名,似乎让更多孩子获得优质教育资源,也被认为是快速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改革举措。然而,公办名校资源与民办收费机制,怎么看怎么不对劲?公办“名校”热衷办“民校”,用的就是公共资源,却以民办方式招生收费,校中校、校外校,公办与民办“傻傻分不清”,不少网友说是“掉钱眼里了”。
公办“名校”办“民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机制,稀释了公办学校本身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教育秩序,衍生出不少社会问题。
公办“名校”办“民校”,应该有个“说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明确指出,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明确指出,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教育是大事,不能“掉钱眼里”。公办名校办民校,当休矣!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孙秀岭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