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習强国标乓
学前班
- 注册
- 2019-07-29
- 帖子
- 30
- 反馈评分
- 2
- 点数
- 0
陈亮等六人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黑0903刑初60号
公诉机关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捕前住广东省电白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5月20日被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被告人梁什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现住广东省电白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8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5月20日被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经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决定,于2015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至今。
被告人梁志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现住广东省珠海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8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年5月20日被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4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至今。
被告人刘三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捕前住涟源市。2010年7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年7月20日被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国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现住广东省茂名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9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3日,被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25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取保候审至今。
被告人黄金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现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取保候审至今。
被告人陈亮、梁什智、刘三进、梁志坚、陈国华开设赌场、被告人黄金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由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5日以七桃检诉刑诉(2016)4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馨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亮、梁什智、梁志坚、刘三进、陈国华、黄金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26日,公安机关在办理特大跨境网络赌博案中,在对缅甸迈扎央迈达公司依法侦查时,发现广东省茂名市人陈亮、梁什智先后在缅甸迈扎央地区开设新亚洲、新国际赌场;2006年5月份至2008年2月份期间,陈亮以非法获取利润为目的,在缅甸迈扎央迈达公司(后更名为永盛公司)一楼开设新亚洲赌场,2012年5月份至2014年9月份期间,林某(已判决)、陈亮、梁什智以非法获取利润为目的,在缅甸迈扎央永盛公司一楼开设新国际赌场;两家赌场专门招揽、引诱中国公民进行现场及网络视频赌博,新亚洲赌场内设有10余张赌台,新国际赌场内设有12张赌台,每张赌台上方都安装有三个高清摄像头、赌场在国内大量发展经济人,并给这些经济人提供2.0%至2.2%的高额洗码费,以及30%至50%的高额流动股,经济人可将国内参赌人员带至赌场现场参与赌博,网络视频赌博也称为”电话投注”;同时赌场为了方便赌资周转及结算,指使他人在国内办理了大量的银行卡,并全部开通了网银,利用网上银行通过互联网大量周转赌资。
新亚洲、新国际赌场涉及赌资数额特别巨大,自2012年2月26日公安机关对两家赌场立案侦查至今,公安机关已查实79张用于周转赌资的涉案银行卡,79张涉案银行卡内流转的赌资达4.15亿元(附涉案银行卡明细)。
被告人陈亮的犯罪事实
2006年5月份至2008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陈亮以非法获取利润为目的,在缅甸迈扎央迈达公司一楼开设新亚洲赌场,投入赌资人民币5100000.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系缅甸迈扎央新亚洲赌场老板,同时,陈亮在赌场任职总经理,负责全面管理赌场,该人为使新亚洲赌场能够招揽更多中国参赌人员,获取更多利润,将被告人梁什智、梁志坚、冯炳林(在逃)、吴建泽(在逃)、梁茂(在逃)、黄义宝(在逃)、蔡京(在逃)等七人带到赌场,协助其一起经营新亚洲赌场,期间指使其哥哥陈某为赌场在广东省茂名市办理数十张农业银行卡用于周转赌资;2012年5月份至2014年9月份期间,陈亮、梁什智、林某(已判决)以非法获取利润为目的,在缅甸迈扎央永盛公司一楼开设新国际赌场;陈亮投入赌资1000000.00元占股25%,系缅甸迈扎央新国际赌场股东之一;新亚洲、新国际赌场在经营期间主要以中国公民为招揽对象,组织、引诱中国公民到赌场进行现场及网络赌博,陈亮为新亚洲赌场的老板、为新国际赌场的股东,其在新亚洲、新国际赌场经营期间共获取非法利润34000000.00元。
2.被告人梁什智的犯罪事实
2006年5月份至2008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梁什智在缅甸迈扎央新亚洲赌场担任副总经理职务,负责协助陈亮全面管理赌场,同时在赌场具有处理任何事情的审批权,新亚洲赌场每月支付其工资3500.00元;2012年5月份至2014年9月份期间,陈亮、梁什智、林某以非法获取利润为目的,在缅甸迈扎央永盛公司一楼开设新国际赌场;梁什智占新国际赌场25%的股份,系缅甸迈扎央新国际赌场股东之一,同时其还在新国际赌场任总经理职务,负责赌场全面管理工作,新国际赌场每月支付其工资5000.00元,梁什智为使新亚洲赌场能够招揽更多中国参赌人员,获取更多利润,将梁志坚、冯炳林(在逃)、黄义宝(在逃)、林日平(在逃)、梁茂(在逃)、蔡京(在逃)、王旭(在逃)、吴建泽(在逃)等八人带到赌场,协助其一起经营新亚洲赌场,期间指使该人表弟陈国华为赌场办理数十张农业银行卡用于赌场周转赌资;新亚洲、新国际赌场组织、招揽、引诱中国公民到赌场进行现场及网络赌博,梁什智为新亚洲赌场的高层组织者,为新国际赌场的股东,其在新亚洲、新国际赌场经营期间共获取非法利润1085000.00元。
3.被告人梁志坚的犯罪事实
2006年5月份至2008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梁志坚在缅甸迈扎央新亚洲赌场担任现场巡场,负责对参赌人员及牌手进行现场监督,同时其还负责统计赌场赌台的盈亏(输赢)情况,新亚洲赌场每月支付其工资2000.00元;2012年5月份至2014年9月份期间,陈亮、梁什智、林某以非法获取利润为目的,在缅甸迈扎央永盛公司一楼开设新国际赌场;梁志坚在新国际赌场担任副总经理,同时其在新国际赌场有审批权及签单权,可以随时查看赌场财物报表及给经纪人签单,新国际赌场每月支付其工资3000.00元;新亚洲、新国际赌场组织、招揽、引诱中国公民到赌场进行现场及网络赌博,梁志坚为新亚洲、新国际赌场的高层管理人员,其在新亚洲、新国际赌场经营期间共获取非法利润396000.00元。
4.被告人刘三进的犯罪事实
2012年5月份至2014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刘三进以营利为目的,在缅甸迈扎央新国际赌场开线当经纪人,期间赚取2.0%的洗码费及8小时200元的报注服务费,参赌人员在国内进行网络视频赌博,刘三进在缅甸迈扎央新国际赌场现场进行投注及结算赌资,赌场按照2.0%的比例给刘三进洗码费,其在开线期间使用自己及儿子刘凯的农业银行卡收取在赌场赚取的高额洗码费;期间当国内参赌人员押”和”时,由于刘三进知道赌台出”和”几率很低,便会私下将”和”扣下;刘三进在开线当经纪人期间,共计非法获取利润100000.00元。
5.被告人陈国华的犯罪事实
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陈国华在广东省茂名市受缅甸迈扎央新国际赌场股东梁什智、陈亮安排,为新国际赌场在国内周转赌资,其使用本人身份证开户、卡号为×××的农业银行卡为新国际赌场周转赌资9868339.72元;卡号为×××的农业银行卡为新国际赌场周转赌资1180000.00元;卡号为×××的农业银行卡为新国际赌场周转赌资4412440.00元,其在新国际赌场经营期间共计周转赌资15190779.72元。
6.被告人黄金水的犯罪事实
2007年5月份被告人黄金水明知陈亮在缅甸迈扎央开设新亚洲赌场的前提下,为新亚洲赌场使用本人身份证办理了多张农业、建设银行卡,并在国内为陈亮在银行开立保险箱,保管新亚洲赌场的赌资160余万元。
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陈亮在海口市琼山区金鹿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4月18日,被告人梁什智在沈海高速阳江服务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4月18日,被告人梁志坚在珠海市香洲区洪泰80小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6月29日,被告人陈国华因形迹可疑,后经公安机关盘问并上网查对,陈国华系网上在逃人员,被带回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同年6月15日,瑞丽市边防检查站执勤人员在对被告人刘三进进行盘查时,发现其系网上在逃人员,后刘三进被带回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同年5月27日,被告人黄金水经公安机关传唤到广东省林头县派出所投案。
为支持其控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书证:被告人陈亮等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林某、梁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亮、梁什智、梁志坚、刘三进、陈国华、黄金水的供述与辩解;4.林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亮、梁什智、梁志坚、刘三进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金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刘三进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应按规定对其处罚;黄金水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陈亮、梁什智、梁志坚、刘三进、陈国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亮、梁什智、梁志坚、刘三进、陈国华、黄金水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6日,公安机关在办理特大跨境网络赌博案中,在对缅甸迈扎央迈达公司依法侦查时,发现广东省茂名市人陈亮、梁什智先后在缅甸迈扎央地区开设新亚洲、新国际赌场;2006年5月份至2008年2月份期间,陈亮以非法获取利润为目的,在缅甸迈扎央迈达公司(后更名为永盛公司)一楼开设新亚洲赌场,2012年5月份至2014年9月份期间,林某(已判决)、陈亮、梁什智以非法获取利润为目的,在缅甸迈扎央永盛公司一楼开设新国际赌场;两家赌场专门招揽、引诱中国公民进行现场及网络视频赌博,新亚洲赌场内设有10余张赌台,新国际赌场内设有12张赌台,每张赌台上方都安装有三个高清摄像头、赌场在国内大量发展经济人,并给这些经济人提供2.0%至2.2%的高额洗码费,以及30%至50%的高额流动股,经济人可将国内参赌人员带至赌场现场参与赌博,网络视频赌博也称为”电话投注”;同时赌场为了方便赌资周转及结算,指使他人在国内办理了大量的银行卡,并全部开通了网银,利用网上银行通过互联网大量周转赌资。
新亚洲、新国际赌场涉及赌资数额特别巨大,自2012年2月26日公安机关对两家赌场立案侦查至今,公安机关已查实79张用于周转赌资的涉案银行卡,79张涉案银行卡内流转的赌资达4.15亿元。
1.被告人陈亮的犯罪事实
2006年5月份至2008年2月份期间,陈亮以非法获取利润为目的,在缅甸迈扎央迈达公司一楼开设新亚洲赌场,投入赌资人民币510万元,成为新亚洲赌场老板,同时,陈亮在赌场任总经理一职,全面管理赌场,该人为使赌场能够招揽更多中国参赌人员,获取更多利润,将冯炳林、吴建泽、梁茂、黄义宝、蔡京(上述人员均在逃)、被告人梁什智、梁志坚等七人带到赌场,协助其一起经营该赌场,期间指使其哥哥陈某为赌场在广东省茂名市办理数十张农业银行卡用于周转赌资;
2012年5月份至2014年9月份期间,陈亮、梁什智、林某以非法获取利润为目的,在缅甸迈扎央永盛公司一楼开设新国际赌场;陈亮投入赌资100万元占股25%,系缅甸迈扎央新国际赌场股东之一;
新亚洲、新国际赌场在经营期间主要以中国公民为招揽对象,组织、引诱中国公民到赌场进行现场及网络赌博,陈亮为新亚洲赌场的老板、为新国际赌场的股东,其在两间赌场经营期间共获取非法利润34000000.00元。
2.被告人梁什智的犯罪事实
2006年5月份至2008年2月份期间,梁什智在新亚洲赌场担任副总经理职务,负责协助陈亮全面管理赌场,同时在赌场具有处理任何事情的审批权,赌场每月支付其工资3500.00元;
2012年5月份至2014年9月份期间,梁什智在与陈亮、林某共同开设的新国际赌场占25%的股份,同时还在新国际赌场任总经理职务,负责赌场全面管理工作,新国际赌场每月支付其工资5000.00元;梁什智为使新亚洲赌场能够招揽更多中国参赌人员,获取更多利润,将冯炳林、黄义宝、林日平、梁茂、蔡京、王旭、吴建泽(上述人员均在逃)及被告人梁志坚等八人带到赌场,协助其一起经营新亚洲赌场,期间指使自己的表弟被告人陈国华为赌场办理数十张农业银行卡用于赌场周转赌资;
新亚洲、新国际赌场组织、招揽、引诱中国公民到赌场进行现场及网络赌博,梁什智为新亚洲赌场的高层组织者,为新国际赌场的股东,其在两间赌场经营期间共获取非法利润1085000.00元。
3.被告人梁志坚的犯罪事实
2006年5月份至2008年2月份期间,梁志坚在新亚洲赌场担任现场巡场,负责对参赌人员及牌手进行现场监督,同时其还负责统计赌场赌台的盈亏(输赢)情况,新亚洲赌场每月支付其工资2000.00元;
2012年5月份至2014年9月份期间,梁志坚在新国际赌场担任副总经理,同时其在新国际赌场有审批权及签单权,可以随时查看赌场财物报表及给经纪人签单,新国际赌场每月支付其工资3000.00元;新亚洲、新国际赌场组织、招揽、引诱中国公民到赌场进行现场及网络赌博,梁志坚为两间赌场的高层管理人员,其赌场经营期间共获取非法利润396000.00元。
4.被告人刘三进的犯罪事实
2012年8月末至2014年9月份期间,刘三进以营利为目的,在缅甸迈扎央新国际赌场开线当经纪人,期间赚取2.0%的洗码费及8小时200元的报注服务费,参赌人员在国内进行网络视频赌博,刘三进在缅甸迈扎央新国际赌场现场进行投注及结算赌资,赌场按照2.0%的比例给刘三进洗码费,其在开线期间使用自己及儿子刘凯的农业银行卡收取在赌场赚取的高额洗码费;期间当国内参赌人员押”和”时,由于刘三进知道赌台出”和”几率很低,便会私下将”和”扣下;刘三进在开线当经纪人期间,共计非法获取利润100000.00元。
5.被告人陈国华的犯罪事实
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份期间,陈国华在广东省茂名市受新国际赌场股东梁什智、陈亮安排,为该赌场在国内周转赌资,其使用本人身份证开户、卡号为×××的农业银行卡为赌场周转赌资9868339.72元;卡号为×××的农业银行卡为新国际赌场周转赌资1180000.00元;卡号为×××的农业银行卡为新国际赌场周转赌资4412440.00元,其在新国际赌场经营期间共计周转赌资15190779.72元。
6.被告人黄金水的犯罪事实
黄金水系陈亮姐夫。2007年5月份黄金水明知陈亮在境外开设赌场的前提下,为该赌场使用本人身份证办理了多张农业、建设银行卡,并在国内为陈亮在银行开立保险箱,保管赌场的赌资
1600000.00余元。
2015年4月29日,陈亮在海口市琼山区金鹿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4月18日,梁什智在沈海高速阳江服务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4月18日,梁志坚在珠海市香洲区洪泰80小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6月29日,陈国华因形迹可疑,后经公安机关盘问并上网查对,陈国华系网上在逃人员,被带回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同年6月15日,瑞丽市边防检查站执勤人员在对刘三进进行盘查时,发现其系网上在逃人员,后刘三进被带回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同年5月27日,黄金水被抓获。
案发后,陈亮在公安机关上缴非法所得及赌资450000.00元,梁什智在公安机关上缴非法所得及涉案赌资1000000.00元;梁志坚在侦查机关上缴的用陈亮所开设赌场涉案赌资购买的本田雅阁轿车一辆(车牌号粤TNQ607),陈国华在公安机关上缴涉案赌资50000.00元;刘三进在侦查机关上缴涉案赌资40000.00元整。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用新国际赌场的获利所购买的本田雅阁轿车一辆。
2.书证:指定管辖批复,指定管辖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陈亮等人的个人信息,被告人刘三进刑事判决书,刘三进现金缴款单、罚没票据,海口公安处出具解押证明,赌场涉案银行卡账号查询、银行卡交易明细,公安机关罚没梁什智、陈国华、黄金水部分涉案赌资的票据;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办案说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刘三进讯问笔录;刘三进在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法庭审理笔录;宣判笔录;本院刑事判决书;
3.证人林某、杨某1、崔某1、杨某2、陈某1、梁某1、陈某2、周某、叶某1、李某、聂某、石某、陈某3、崔某2、王某、叶某2、赵某、革某、薛某、张某、陈某4、朱某1、朱某2证言;
4.被告人陈亮、刘三进、梁什智、梁志坚、陈国华、黄金水供述;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亮、刘三进、梁什智、梁志坚、陈国华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接受主要是国内的参赌人员投注,并利用互联网络、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进行网络赌博的赌场投资分红、或担任管理人员、或帮助赌场收取、周转赌资、或接受主要是国内的参赌人员投注赚取非法利润,五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金水明知是陈亮开设赌场的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保管,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本案为共同犯罪,陈亮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梁什智、梁志坚、刘三进、陈国华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陈亮等六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陈亮、刘三进、梁什智、梁志坚能部分返赃,酌定从宽处罚;刘三进因同类犯罪被判处缓刑后,不思悔改,又继续犯罪,酌定从严处罚;公诉机关认为刘三进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将其缓刑依法撤销的公诉意见,经补充侦查,缺乏足够证据证实刘三进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认为黄金水系自首的意见,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二款第(一)、(二)、(五)项,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00元;
(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梁什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0元。
(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刘三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5日始至2017年1月14日止。已缴罚金20000.00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梁志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
(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陈国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
(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黄金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对被告人陈亮在公安机关上缴的非法所得及赌资450000.00元整、梁什智在公安机关上缴的非法所得及涉案赌资1000000.00元整、陈国华在公安机关上缴的涉案赌资50000.00元整、梁志坚在侦查机关上缴的本田雅阁轿车一辆(车牌号粤TNQ607)、刘三进在侦查机关上缴的涉案赌资40000.00元整依法予以罚没,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鹭荻
代理审判员 金星锋
人民陪审员 张丽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 琳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黑0903刑初60号
公诉机关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捕前住广东省电白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5月20日被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被告人梁什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现住广东省电白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8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5月20日被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经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决定,于2015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至今。
被告人梁志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现住广东省珠海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8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年5月20日被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4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至今。
被告人刘三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捕前住涟源市。2010年7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年7月20日被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国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现住广东省茂名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9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3日,被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25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取保候审至今。
被告人黄金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现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取保候审至今。
被告人陈亮、梁什智、刘三进、梁志坚、陈国华开设赌场、被告人黄金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由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5日以七桃检诉刑诉(2016)4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馨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亮、梁什智、梁志坚、刘三进、陈国华、黄金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26日,公安机关在办理特大跨境网络赌博案中,在对缅甸迈扎央迈达公司依法侦查时,发现广东省茂名市人陈亮、梁什智先后在缅甸迈扎央地区开设新亚洲、新国际赌场;2006年5月份至2008年2月份期间,陈亮以非法获取利润为目的,在缅甸迈扎央迈达公司(后更名为永盛公司)一楼开设新亚洲赌场,2012年5月份至2014年9月份期间,林某(已判决)、陈亮、梁什智以非法获取利润为目的,在缅甸迈扎央永盛公司一楼开设新国际赌场;两家赌场专门招揽、引诱中国公民进行现场及网络视频赌博,新亚洲赌场内设有10余张赌台,新国际赌场内设有12张赌台,每张赌台上方都安装有三个高清摄像头、赌场在国内大量发展经济人,并给这些经济人提供2.0%至2.2%的高额洗码费,以及30%至50%的高额流动股,经济人可将国内参赌人员带至赌场现场参与赌博,网络视频赌博也称为”电话投注”;同时赌场为了方便赌资周转及结算,指使他人在国内办理了大量的银行卡,并全部开通了网银,利用网上银行通过互联网大量周转赌资。
新亚洲、新国际赌场涉及赌资数额特别巨大,自2012年2月26日公安机关对两家赌场立案侦查至今,公安机关已查实79张用于周转赌资的涉案银行卡,79张涉案银行卡内流转的赌资达4.15亿元(附涉案银行卡明细)。
被告人陈亮的犯罪事实
2006年5月份至2008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陈亮以非法获取利润为目的,在缅甸迈扎央迈达公司一楼开设新亚洲赌场,投入赌资人民币5100000.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系缅甸迈扎央新亚洲赌场老板,同时,陈亮在赌场任职总经理,负责全面管理赌场,该人为使新亚洲赌场能够招揽更多中国参赌人员,获取更多利润,将被告人梁什智、梁志坚、冯炳林(在逃)、吴建泽(在逃)、梁茂(在逃)、黄义宝(在逃)、蔡京(在逃)等七人带到赌场,协助其一起经营新亚洲赌场,期间指使其哥哥陈某为赌场在广东省茂名市办理数十张农业银行卡用于周转赌资;2012年5月份至2014年9月份期间,陈亮、梁什智、林某(已判决)以非法获取利润为目的,在缅甸迈扎央永盛公司一楼开设新国际赌场;陈亮投入赌资1000000.00元占股25%,系缅甸迈扎央新国际赌场股东之一;新亚洲、新国际赌场在经营期间主要以中国公民为招揽对象,组织、引诱中国公民到赌场进行现场及网络赌博,陈亮为新亚洲赌场的老板、为新国际赌场的股东,其在新亚洲、新国际赌场经营期间共获取非法利润34000000.00元。
2.被告人梁什智的犯罪事实
2006年5月份至2008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梁什智在缅甸迈扎央新亚洲赌场担任副总经理职务,负责协助陈亮全面管理赌场,同时在赌场具有处理任何事情的审批权,新亚洲赌场每月支付其工资3500.00元;2012年5月份至2014年9月份期间,陈亮、梁什智、林某以非法获取利润为目的,在缅甸迈扎央永盛公司一楼开设新国际赌场;梁什智占新国际赌场25%的股份,系缅甸迈扎央新国际赌场股东之一,同时其还在新国际赌场任总经理职务,负责赌场全面管理工作,新国际赌场每月支付其工资5000.00元,梁什智为使新亚洲赌场能够招揽更多中国参赌人员,获取更多利润,将梁志坚、冯炳林(在逃)、黄义宝(在逃)、林日平(在逃)、梁茂(在逃)、蔡京(在逃)、王旭(在逃)、吴建泽(在逃)等八人带到赌场,协助其一起经营新亚洲赌场,期间指使该人表弟陈国华为赌场办理数十张农业银行卡用于赌场周转赌资;新亚洲、新国际赌场组织、招揽、引诱中国公民到赌场进行现场及网络赌博,梁什智为新亚洲赌场的高层组织者,为新国际赌场的股东,其在新亚洲、新国际赌场经营期间共获取非法利润1085000.00元。
3.被告人梁志坚的犯罪事实
2006年5月份至2008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梁志坚在缅甸迈扎央新亚洲赌场担任现场巡场,负责对参赌人员及牌手进行现场监督,同时其还负责统计赌场赌台的盈亏(输赢)情况,新亚洲赌场每月支付其工资2000.00元;2012年5月份至2014年9月份期间,陈亮、梁什智、林某以非法获取利润为目的,在缅甸迈扎央永盛公司一楼开设新国际赌场;梁志坚在新国际赌场担任副总经理,同时其在新国际赌场有审批权及签单权,可以随时查看赌场财物报表及给经纪人签单,新国际赌场每月支付其工资3000.00元;新亚洲、新国际赌场组织、招揽、引诱中国公民到赌场进行现场及网络赌博,梁志坚为新亚洲、新国际赌场的高层管理人员,其在新亚洲、新国际赌场经营期间共获取非法利润396000.00元。
4.被告人刘三进的犯罪事实
2012年5月份至2014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刘三进以营利为目的,在缅甸迈扎央新国际赌场开线当经纪人,期间赚取2.0%的洗码费及8小时200元的报注服务费,参赌人员在国内进行网络视频赌博,刘三进在缅甸迈扎央新国际赌场现场进行投注及结算赌资,赌场按照2.0%的比例给刘三进洗码费,其在开线期间使用自己及儿子刘凯的农业银行卡收取在赌场赚取的高额洗码费;期间当国内参赌人员押”和”时,由于刘三进知道赌台出”和”几率很低,便会私下将”和”扣下;刘三进在开线当经纪人期间,共计非法获取利润100000.00元。
5.被告人陈国华的犯罪事实
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陈国华在广东省茂名市受缅甸迈扎央新国际赌场股东梁什智、陈亮安排,为新国际赌场在国内周转赌资,其使用本人身份证开户、卡号为×××的农业银行卡为新国际赌场周转赌资9868339.72元;卡号为×××的农业银行卡为新国际赌场周转赌资1180000.00元;卡号为×××的农业银行卡为新国际赌场周转赌资4412440.00元,其在新国际赌场经营期间共计周转赌资15190779.72元。
6.被告人黄金水的犯罪事实
2007年5月份被告人黄金水明知陈亮在缅甸迈扎央开设新亚洲赌场的前提下,为新亚洲赌场使用本人身份证办理了多张农业、建设银行卡,并在国内为陈亮在银行开立保险箱,保管新亚洲赌场的赌资160余万元。
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陈亮在海口市琼山区金鹿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4月18日,被告人梁什智在沈海高速阳江服务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4月18日,被告人梁志坚在珠海市香洲区洪泰80小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6月29日,被告人陈国华因形迹可疑,后经公安机关盘问并上网查对,陈国华系网上在逃人员,被带回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同年6月15日,瑞丽市边防检查站执勤人员在对被告人刘三进进行盘查时,发现其系网上在逃人员,后刘三进被带回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同年5月27日,被告人黄金水经公安机关传唤到广东省林头县派出所投案。
为支持其控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书证:被告人陈亮等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林某、梁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亮、梁什智、梁志坚、刘三进、陈国华、黄金水的供述与辩解;4.林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亮、梁什智、梁志坚、刘三进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金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刘三进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应按规定对其处罚;黄金水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陈亮、梁什智、梁志坚、刘三进、陈国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亮、梁什智、梁志坚、刘三进、陈国华、黄金水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6日,公安机关在办理特大跨境网络赌博案中,在对缅甸迈扎央迈达公司依法侦查时,发现广东省茂名市人陈亮、梁什智先后在缅甸迈扎央地区开设新亚洲、新国际赌场;2006年5月份至2008年2月份期间,陈亮以非法获取利润为目的,在缅甸迈扎央迈达公司(后更名为永盛公司)一楼开设新亚洲赌场,2012年5月份至2014年9月份期间,林某(已判决)、陈亮、梁什智以非法获取利润为目的,在缅甸迈扎央永盛公司一楼开设新国际赌场;两家赌场专门招揽、引诱中国公民进行现场及网络视频赌博,新亚洲赌场内设有10余张赌台,新国际赌场内设有12张赌台,每张赌台上方都安装有三个高清摄像头、赌场在国内大量发展经济人,并给这些经济人提供2.0%至2.2%的高额洗码费,以及30%至50%的高额流动股,经济人可将国内参赌人员带至赌场现场参与赌博,网络视频赌博也称为”电话投注”;同时赌场为了方便赌资周转及结算,指使他人在国内办理了大量的银行卡,并全部开通了网银,利用网上银行通过互联网大量周转赌资。
新亚洲、新国际赌场涉及赌资数额特别巨大,自2012年2月26日公安机关对两家赌场立案侦查至今,公安机关已查实79张用于周转赌资的涉案银行卡,79张涉案银行卡内流转的赌资达4.15亿元。
1.被告人陈亮的犯罪事实
2006年5月份至2008年2月份期间,陈亮以非法获取利润为目的,在缅甸迈扎央迈达公司一楼开设新亚洲赌场,投入赌资人民币510万元,成为新亚洲赌场老板,同时,陈亮在赌场任总经理一职,全面管理赌场,该人为使赌场能够招揽更多中国参赌人员,获取更多利润,将冯炳林、吴建泽、梁茂、黄义宝、蔡京(上述人员均在逃)、被告人梁什智、梁志坚等七人带到赌场,协助其一起经营该赌场,期间指使其哥哥陈某为赌场在广东省茂名市办理数十张农业银行卡用于周转赌资;
2012年5月份至2014年9月份期间,陈亮、梁什智、林某以非法获取利润为目的,在缅甸迈扎央永盛公司一楼开设新国际赌场;陈亮投入赌资100万元占股25%,系缅甸迈扎央新国际赌场股东之一;
新亚洲、新国际赌场在经营期间主要以中国公民为招揽对象,组织、引诱中国公民到赌场进行现场及网络赌博,陈亮为新亚洲赌场的老板、为新国际赌场的股东,其在两间赌场经营期间共获取非法利润34000000.00元。
2.被告人梁什智的犯罪事实
2006年5月份至2008年2月份期间,梁什智在新亚洲赌场担任副总经理职务,负责协助陈亮全面管理赌场,同时在赌场具有处理任何事情的审批权,赌场每月支付其工资3500.00元;
2012年5月份至2014年9月份期间,梁什智在与陈亮、林某共同开设的新国际赌场占25%的股份,同时还在新国际赌场任总经理职务,负责赌场全面管理工作,新国际赌场每月支付其工资5000.00元;梁什智为使新亚洲赌场能够招揽更多中国参赌人员,获取更多利润,将冯炳林、黄义宝、林日平、梁茂、蔡京、王旭、吴建泽(上述人员均在逃)及被告人梁志坚等八人带到赌场,协助其一起经营新亚洲赌场,期间指使自己的表弟被告人陈国华为赌场办理数十张农业银行卡用于赌场周转赌资;
新亚洲、新国际赌场组织、招揽、引诱中国公民到赌场进行现场及网络赌博,梁什智为新亚洲赌场的高层组织者,为新国际赌场的股东,其在两间赌场经营期间共获取非法利润1085000.00元。
3.被告人梁志坚的犯罪事实
2006年5月份至2008年2月份期间,梁志坚在新亚洲赌场担任现场巡场,负责对参赌人员及牌手进行现场监督,同时其还负责统计赌场赌台的盈亏(输赢)情况,新亚洲赌场每月支付其工资2000.00元;
2012年5月份至2014年9月份期间,梁志坚在新国际赌场担任副总经理,同时其在新国际赌场有审批权及签单权,可以随时查看赌场财物报表及给经纪人签单,新国际赌场每月支付其工资3000.00元;新亚洲、新国际赌场组织、招揽、引诱中国公民到赌场进行现场及网络赌博,梁志坚为两间赌场的高层管理人员,其赌场经营期间共获取非法利润396000.00元。
4.被告人刘三进的犯罪事实
2012年8月末至2014年9月份期间,刘三进以营利为目的,在缅甸迈扎央新国际赌场开线当经纪人,期间赚取2.0%的洗码费及8小时200元的报注服务费,参赌人员在国内进行网络视频赌博,刘三进在缅甸迈扎央新国际赌场现场进行投注及结算赌资,赌场按照2.0%的比例给刘三进洗码费,其在开线期间使用自己及儿子刘凯的农业银行卡收取在赌场赚取的高额洗码费;期间当国内参赌人员押”和”时,由于刘三进知道赌台出”和”几率很低,便会私下将”和”扣下;刘三进在开线当经纪人期间,共计非法获取利润100000.00元。
5.被告人陈国华的犯罪事实
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份期间,陈国华在广东省茂名市受新国际赌场股东梁什智、陈亮安排,为该赌场在国内周转赌资,其使用本人身份证开户、卡号为×××的农业银行卡为赌场周转赌资9868339.72元;卡号为×××的农业银行卡为新国际赌场周转赌资1180000.00元;卡号为×××的农业银行卡为新国际赌场周转赌资4412440.00元,其在新国际赌场经营期间共计周转赌资15190779.72元。
6.被告人黄金水的犯罪事实
黄金水系陈亮姐夫。2007年5月份黄金水明知陈亮在境外开设赌场的前提下,为该赌场使用本人身份证办理了多张农业、建设银行卡,并在国内为陈亮在银行开立保险箱,保管赌场的赌资
1600000.00余元。
2015年4月29日,陈亮在海口市琼山区金鹿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4月18日,梁什智在沈海高速阳江服务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4月18日,梁志坚在珠海市香洲区洪泰80小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6月29日,陈国华因形迹可疑,后经公安机关盘问并上网查对,陈国华系网上在逃人员,被带回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同年6月15日,瑞丽市边防检查站执勤人员在对刘三进进行盘查时,发现其系网上在逃人员,后刘三进被带回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同年5月27日,黄金水被抓获。
案发后,陈亮在公安机关上缴非法所得及赌资450000.00元,梁什智在公安机关上缴非法所得及涉案赌资1000000.00元;梁志坚在侦查机关上缴的用陈亮所开设赌场涉案赌资购买的本田雅阁轿车一辆(车牌号粤TNQ607),陈国华在公安机关上缴涉案赌资50000.00元;刘三进在侦查机关上缴涉案赌资40000.00元整。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用新国际赌场的获利所购买的本田雅阁轿车一辆。
2.书证:指定管辖批复,指定管辖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陈亮等人的个人信息,被告人刘三进刑事判决书,刘三进现金缴款单、罚没票据,海口公安处出具解押证明,赌场涉案银行卡账号查询、银行卡交易明细,公安机关罚没梁什智、陈国华、黄金水部分涉案赌资的票据;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办案说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刘三进讯问笔录;刘三进在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法庭审理笔录;宣判笔录;本院刑事判决书;
3.证人林某、杨某1、崔某1、杨某2、陈某1、梁某1、陈某2、周某、叶某1、李某、聂某、石某、陈某3、崔某2、王某、叶某2、赵某、革某、薛某、张某、陈某4、朱某1、朱某2证言;
4.被告人陈亮、刘三进、梁什智、梁志坚、陈国华、黄金水供述;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亮、刘三进、梁什智、梁志坚、陈国华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接受主要是国内的参赌人员投注,并利用互联网络、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进行网络赌博的赌场投资分红、或担任管理人员、或帮助赌场收取、周转赌资、或接受主要是国内的参赌人员投注赚取非法利润,五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金水明知是陈亮开设赌场的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保管,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本案为共同犯罪,陈亮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梁什智、梁志坚、刘三进、陈国华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陈亮等六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陈亮、刘三进、梁什智、梁志坚能部分返赃,酌定从宽处罚;刘三进因同类犯罪被判处缓刑后,不思悔改,又继续犯罪,酌定从严处罚;公诉机关认为刘三进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将其缓刑依法撤销的公诉意见,经补充侦查,缺乏足够证据证实刘三进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认为黄金水系自首的意见,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二款第(一)、(二)、(五)项,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00元;
(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梁什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0元。
(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刘三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5日始至2017年1月14日止。已缴罚金20000.00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梁志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
(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陈国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
(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黄金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对被告人陈亮在公安机关上缴的非法所得及赌资450000.00元整、梁什智在公安机关上缴的非法所得及涉案赌资1000000.00元整、陈国华在公安机关上缴的涉案赌资50000.00元整、梁志坚在侦查机关上缴的本田雅阁轿车一辆(车牌号粤TNQ607)、刘三进在侦查机关上缴的涉案赌资40000.00元整依法予以罚没,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鹭荻
代理审判员 金星锋
人民陪审员 张丽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