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流天地外山色有无中
高中一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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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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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区伯”首次讲述事件全过程
今日凌晨3时许,新京报记者拨通“广州区伯”区少坤的电话,区少坤表示,广州警方已经将他和冼耀均从长沙市拘留所接走,正在回广州的路上。
区少坤电话中情绪激动,他表示,警方的车队是2日凌晨大约1点半时离开长沙市拘留所的。他还说,一个男人,当他面对一个赤裸裸的女人,守这个底线就很难了。区伯不承认嫖娼。他说在床上,有发生亲吻,但没有发生性行为,没有金钱交易。女孩是朋友的朋友安排陪着唱歌的,后来到房间陪聊天,朋友的朋友是一名陈姓老板,劝了很多次,让女孩陪他,他说认为这是一个圈套。(记者范春旭)
长沙警方回应网友质疑:该案有现场视频资料、本人及其他涉案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以监督公车私用闻名的“广州区伯”区少坤,因涉嫌嫖娼于3月26日在湖南长沙被处行政拘留5日。昨日下午,长沙市拘留所工作人员介绍,区少坤将于今日拘留期满。今日凌晨1时30分许,首批8辆车次序快速开出该看守所,随后又开出4辆,但隔着玻璃未能核实区少坤是否在其中。
昨晚,此前一直对“区伯嫖娼”案保持沉默的长沙市警方也作出回应,该案有群众举报、现场视频资料、区某某本人及其他涉案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据其介绍,长沙市公安局自今年3月部署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扫黄扫赌集中整治行动,区某某等人卖淫嫖娼案是这次整治行动中查处的众多案件中的一起普通治安案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只要触犯法律,都将受到法律追究。
新京报记者范春旭萧辉实习生韩雪枫
被抓前举报公车私用
3月26日,从广州开车到长沙的区少坤,及同行的广州冼村“钉子户”冼耀均因涉嫌嫖娼被长沙警方抓获。
长沙公安局官微3月29日凌晨发布消息,3月26日晚23时许,天心公安分局新开铺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辖区竹塘路某酒店客房内有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民警迅速到现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两对违法嫌疑人。警方消息称,经审查,违法嫌疑人区某(男,62岁,广州市人)、冼某(男,广州市人,47岁)对当晚分别在该酒店720、722房间内分别与赖某(女,江西省人,28岁)、孙某(女,湖北省人,25岁)实施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在被抓的同日下午,区少坤还曾通过微博账号“广州区伯”发布了在湖南发现的两起公车私用。
他在毛泽东故居“韶山毛泽东纪念园”内,发现牌照为“粤OA2401”的公务车公车私用,向广州公安举报。从区伯上传的9张照片中可以看出,这是一辆银色丰田。区少坤还介绍,25日,他在衡山也看到一辆其他单位公务车涉嫌公车私用,并通过微博向广州市纪委官微举报,但其未上传该车照片展示牌照及车型。
新京报记者查阅公开资料发现,根据广东省车牌号编排规则,“粤O”仅向公车发牌,其中“粤OA”号段属于广州市公检法司系统,广州市公安局拥有“粤OA+4位数字”号段,悬挂粤OA2401号牌的车辆应是广州市公安局的公车。“这辆车可能是我们的吧”,昨日下午,广州市公安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但其并未提供更进一步消息。
昨日,冼耀均曾经的代理律师李海霞介绍,这已不是冼耀均第一次“嫖娼”了。2011年12月26日凌晨,广州警方突然闯入冼耀均家中,将冼耀均及其妻子、未满10岁的儿子带走。被带走的理由是,冼耀均41天前曾“嫖娼”。
李海霞称,当时警方未提供任何物证,以失足妇女的口供及一条通话记录便认定冼耀均“嫖娼”。冼耀均被广州警方处以22个月的收容教育。此案一度引起社会关注。
昨日,冼耀均的妻子李女士介绍,同冼耀均、区少坤一起去湖南长沙的还有两名男子,“他们4个人开一辆车去湖南的”,“4个人最后被抓的就我老公和区伯。”李女士说,她不知道他们去湖南具体做什么。区少坤的朋友张先生说,区出发前曾说“要和朋友去湖南旅游”。
律师三次探视均遭拒
区少坤被拘留期间,长沙市民周伟等4人曾获得一次探视机会。但之后,包括区少坤的律师在内的多人多次尝试探视均遭拒绝。
周伟此前在广州结识区少坤,3月30日约14时半,他和另3人到长沙市拘留所探视,通过可视电话和区少坤聊了大概十分钟。
电话中,区少坤对周伟说的第一句话是:“我是冤枉的”。
周伟称“从视频里看到区伯是拖着左腿走路的,通话时区伯一直哭,状态很不好。”
区少坤还让周伟通知两位律师朋友隋牧青和张磊来探视。
3月31日、4月1日,隋牧青、张磊和周伟等一行人3次到拘留所申请探视区少坤,均遭拒绝。
“我几次给区伯代理维权案子,早有他的委托书,也带了律所介绍信、律师证,可拘留所工作人员没给任何理由,就是拒绝。”隋牧青介绍,3月31日下午,拘留所工作人员曾出示一张纸条,称是区少坤写的。“只晃了一下,深色中性笔,大概写了一句‘区伯不方便见人’,来不及看完,工作人员就收回去了。”隋牧青说。
隋牧青当场质疑,“首先不能确认是区伯写的,即便是,也不能确认是他的真实本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指出,长沙拘留所无权拒绝律师会见,“不让律师会见是违法的”。根据《看守所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律师依照相关程序可以会见当事人。看守所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会见手续的,律师可以向受案的机关投诉,也可以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向有关部门反映。
处罚决定书泄露隐私
“嫖娼”案发后,网上出现相关《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引起了争议。法律专家表示,区少坤涉嫖娼的具体细节属于公民隐私,泄露该决定书涉嫌违法。
在长沙警方发布区少坤等人涉嫌嫖娼被拘留信息前,3月28日,一份《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网上流传,该《决定书》落款是2015年3月28日,盖有“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的红章。
该《决定书》称,3月26日23时许,区少坤在长沙天心区竹塘路某酒店内以1200元的价格与赖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民警查获。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区少坤、赖某某的陈述及辩解、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区少坤行政拘留5日。
经查询,率先在网上发布该《处罚决定书》的是新浪微博注册名为“鱼脑猫小姐_L33”的网友,该微博账号地址显示来自广州市。目前,该博主已删除这条微博内容。
这份有个人详细信息的《处罚决定书》如何在网上流传?昨日,新京报记者致电长沙警方政治部宣传处一名工作人员,对方未予回答。
目前,警方仍未透露区少坤的处罚决定书如何流出去的。
一名民警指出,区少坤涉嫖娼被抓只有公安机关和区少坤等极少数人知道,决定书由公安机关做出,微博女子获得判决书并公布于众,属于非法行为,通过微博后台很容易锁定博主身份,查找判决书泄露的途径。
广州区伯可对警方违法行为提起诉讼
针对区伯嫖娼被公开事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认为,不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公民隐私应该受法律的充分保护,区伯嫖娼受行政处罚属于个人隐私,不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之列。区伯被释放后,可对相关机构或泄露其个人隐私的相关个人进行行政诉讼。
国务院发布《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强调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但何兵指出,信息公开不代表不保护公民隐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应该以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为标准,涉及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必须公开,但涉及公民隐私的信息不能公开。
区伯嫖娼的具体细节属于公民隐私,不在信息公开之列。“即使是严重的刑事犯罪信息公布都不公开点名道姓,用某某来代替真实姓名,区伯嫖娼这类对社会危害不是很大的行为,不应该被公开。”
网上公开的处罚决定书披露了区伯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嫖娼的细节,何兵认为这份处罚文书包含了区伯大量隐私,公安机关理当保密,但处罚决定书公开侵害了区伯的隐私权,属于违法行为,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受到处罚。
何兵认为,区伯释放后可以对公安机关和相关个人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可以请有公信力的组织调查区伯的隐私是如何被泄露的,一旦涉及违法行为,应当接受相应处罚。”
(新京报)
http://gd.qq.com/a/20150402/022067.htm?pgv...015&ptlang=2052
今日凌晨3时许,新京报记者拨通“广州区伯”区少坤的电话,区少坤表示,广州警方已经将他和冼耀均从长沙市拘留所接走,正在回广州的路上。
区少坤电话中情绪激动,他表示,警方的车队是2日凌晨大约1点半时离开长沙市拘留所的。他还说,一个男人,当他面对一个赤裸裸的女人,守这个底线就很难了。区伯不承认嫖娼。他说在床上,有发生亲吻,但没有发生性行为,没有金钱交易。女孩是朋友的朋友安排陪着唱歌的,后来到房间陪聊天,朋友的朋友是一名陈姓老板,劝了很多次,让女孩陪他,他说认为这是一个圈套。(记者范春旭)
长沙警方回应网友质疑:该案有现场视频资料、本人及其他涉案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以监督公车私用闻名的“广州区伯”区少坤,因涉嫌嫖娼于3月26日在湖南长沙被处行政拘留5日。昨日下午,长沙市拘留所工作人员介绍,区少坤将于今日拘留期满。今日凌晨1时30分许,首批8辆车次序快速开出该看守所,随后又开出4辆,但隔着玻璃未能核实区少坤是否在其中。
昨晚,此前一直对“区伯嫖娼”案保持沉默的长沙市警方也作出回应,该案有群众举报、现场视频资料、区某某本人及其他涉案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据其介绍,长沙市公安局自今年3月部署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扫黄扫赌集中整治行动,区某某等人卖淫嫖娼案是这次整治行动中查处的众多案件中的一起普通治安案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只要触犯法律,都将受到法律追究。
新京报记者范春旭萧辉实习生韩雪枫
被抓前举报公车私用
3月26日,从广州开车到长沙的区少坤,及同行的广州冼村“钉子户”冼耀均因涉嫌嫖娼被长沙警方抓获。
长沙公安局官微3月29日凌晨发布消息,3月26日晚23时许,天心公安分局新开铺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辖区竹塘路某酒店客房内有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民警迅速到现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两对违法嫌疑人。警方消息称,经审查,违法嫌疑人区某(男,62岁,广州市人)、冼某(男,广州市人,47岁)对当晚分别在该酒店720、722房间内分别与赖某(女,江西省人,28岁)、孙某(女,湖北省人,25岁)实施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在被抓的同日下午,区少坤还曾通过微博账号“广州区伯”发布了在湖南发现的两起公车私用。
他在毛泽东故居“韶山毛泽东纪念园”内,发现牌照为“粤OA2401”的公务车公车私用,向广州公安举报。从区伯上传的9张照片中可以看出,这是一辆银色丰田。区少坤还介绍,25日,他在衡山也看到一辆其他单位公务车涉嫌公车私用,并通过微博向广州市纪委官微举报,但其未上传该车照片展示牌照及车型。
新京报记者查阅公开资料发现,根据广东省车牌号编排规则,“粤O”仅向公车发牌,其中“粤OA”号段属于广州市公检法司系统,广州市公安局拥有“粤OA+4位数字”号段,悬挂粤OA2401号牌的车辆应是广州市公安局的公车。“这辆车可能是我们的吧”,昨日下午,广州市公安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但其并未提供更进一步消息。
昨日,冼耀均曾经的代理律师李海霞介绍,这已不是冼耀均第一次“嫖娼”了。2011年12月26日凌晨,广州警方突然闯入冼耀均家中,将冼耀均及其妻子、未满10岁的儿子带走。被带走的理由是,冼耀均41天前曾“嫖娼”。
李海霞称,当时警方未提供任何物证,以失足妇女的口供及一条通话记录便认定冼耀均“嫖娼”。冼耀均被广州警方处以22个月的收容教育。此案一度引起社会关注。
昨日,冼耀均的妻子李女士介绍,同冼耀均、区少坤一起去湖南长沙的还有两名男子,“他们4个人开一辆车去湖南的”,“4个人最后被抓的就我老公和区伯。”李女士说,她不知道他们去湖南具体做什么。区少坤的朋友张先生说,区出发前曾说“要和朋友去湖南旅游”。
律师三次探视均遭拒
区少坤被拘留期间,长沙市民周伟等4人曾获得一次探视机会。但之后,包括区少坤的律师在内的多人多次尝试探视均遭拒绝。
周伟此前在广州结识区少坤,3月30日约14时半,他和另3人到长沙市拘留所探视,通过可视电话和区少坤聊了大概十分钟。
电话中,区少坤对周伟说的第一句话是:“我是冤枉的”。
周伟称“从视频里看到区伯是拖着左腿走路的,通话时区伯一直哭,状态很不好。”
区少坤还让周伟通知两位律师朋友隋牧青和张磊来探视。
3月31日、4月1日,隋牧青、张磊和周伟等一行人3次到拘留所申请探视区少坤,均遭拒绝。
“我几次给区伯代理维权案子,早有他的委托书,也带了律所介绍信、律师证,可拘留所工作人员没给任何理由,就是拒绝。”隋牧青介绍,3月31日下午,拘留所工作人员曾出示一张纸条,称是区少坤写的。“只晃了一下,深色中性笔,大概写了一句‘区伯不方便见人’,来不及看完,工作人员就收回去了。”隋牧青说。
隋牧青当场质疑,“首先不能确认是区伯写的,即便是,也不能确认是他的真实本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指出,长沙拘留所无权拒绝律师会见,“不让律师会见是违法的”。根据《看守所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律师依照相关程序可以会见当事人。看守所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会见手续的,律师可以向受案的机关投诉,也可以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向有关部门反映。
处罚决定书泄露隐私
“嫖娼”案发后,网上出现相关《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引起了争议。法律专家表示,区少坤涉嫖娼的具体细节属于公民隐私,泄露该决定书涉嫌违法。
在长沙警方发布区少坤等人涉嫌嫖娼被拘留信息前,3月28日,一份《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网上流传,该《决定书》落款是2015年3月28日,盖有“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的红章。
该《决定书》称,3月26日23时许,区少坤在长沙天心区竹塘路某酒店内以1200元的价格与赖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民警查获。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区少坤、赖某某的陈述及辩解、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区少坤行政拘留5日。
经查询,率先在网上发布该《处罚决定书》的是新浪微博注册名为“鱼脑猫小姐_L33”的网友,该微博账号地址显示来自广州市。目前,该博主已删除这条微博内容。
这份有个人详细信息的《处罚决定书》如何在网上流传?昨日,新京报记者致电长沙警方政治部宣传处一名工作人员,对方未予回答。
目前,警方仍未透露区少坤的处罚决定书如何流出去的。
一名民警指出,区少坤涉嫖娼被抓只有公安机关和区少坤等极少数人知道,决定书由公安机关做出,微博女子获得判决书并公布于众,属于非法行为,通过微博后台很容易锁定博主身份,查找判决书泄露的途径。
广州区伯可对警方违法行为提起诉讼
针对区伯嫖娼被公开事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认为,不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公民隐私应该受法律的充分保护,区伯嫖娼受行政处罚属于个人隐私,不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之列。区伯被释放后,可对相关机构或泄露其个人隐私的相关个人进行行政诉讼。
国务院发布《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强调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但何兵指出,信息公开不代表不保护公民隐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应该以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为标准,涉及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必须公开,但涉及公民隐私的信息不能公开。
区伯嫖娼的具体细节属于公民隐私,不在信息公开之列。“即使是严重的刑事犯罪信息公布都不公开点名道姓,用某某来代替真实姓名,区伯嫖娼这类对社会危害不是很大的行为,不应该被公开。”
网上公开的处罚决定书披露了区伯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嫖娼的细节,何兵认为这份处罚文书包含了区伯大量隐私,公安机关理当保密,但处罚决定书公开侵害了区伯的隐私权,属于违法行为,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受到处罚。
何兵认为,区伯释放后可以对公安机关和相关个人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可以请有公信力的组织调查区伯的隐私是如何被泄露的,一旦涉及违法行为,应当接受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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