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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保护常识 (1人在浏览)

海滨人

小学二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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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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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解读:耕地性质决定是否那级可以批准,但是我们现在很多土地批准是通过变面积和土地的性质报批,根本就没有通过国务院!
2、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即《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原文)
(1)、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各地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规范有序推进这项工作。
解读: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2)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抓紧修订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改变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办法,除补偿农民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外,还必须对农民的住房、社保、就业培训给予合理保障。因地制宜采取留地安置、补偿等多种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受益。提高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健全征地争议调处裁决机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
  解读:一号文件针对征地制度,提出要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对农民的住房、社保、就业培训给予合理保障。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受益。
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分总则、调查和认定、处置和利用、预防和监管、法律责任、附则6章32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3、《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将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共九章38条。明确规定了违反该《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
  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
  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4年征地补偿最新标准
http://www.88148.com/Info/20140508523.html

综合上述:
(1)耕地性质决定是否那级可以批准,但是我们现在很多土地批准是通过变面积和土地的性质报批,根本就没有通过国务院!
(2)集体土地需要进行公开市场拍卖,不是由政府一个人说了就算
(3)出现政府土地征地纠纷问题,首先是群众意识要强,依法保护自己,申请省、市、区、镇级政府政府信息行政公开,不是上访。
 
平民无法理解,“出现政府土地征地纠纷问题,首先是群众意识要强,依法保护自己,申请省、市、区、镇级政府政府信息行政公开,不是上访。 ”群众意识要怎么强?政府信息行政不公开,你奈他何?不是上访难道你打得过政府?
 
不明觉厉
 
不敢想像农民没有土地的恶果:入城,是无法融入的,管理和生存都是一个大问题。

非常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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