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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制度成了仅供观瞻的“易碎品” (2人在浏览)

YAO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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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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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好的制度,不严格执行,都成了摆设,沦为空文,毫无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简称村组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和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简称选举办法)对乡村治理规定得清清楚楚,是乡村治理的制度,但有用吗?各级党政领导认真执行吗?
村组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但是,电白县(现在叫电白区)水东镇政府却对该规定视如摆设,在水东镇附城村委会那站村民小组机构还依然存在、该村民小组还一直配合和完成村委会和镇政府布置的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却批准成立一个“建设那站文明村筹建委员会”(简称“筹委会”)来取代原选的村民小组机构行使全村所有的职权,停止了原村民小组三个干部的职务。请问,国家制定的制度有什么用?
选举办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七条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出现缺额补选的程序有明确的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对村民小组长的罢免、辞职和出现缺额补选的程序,规定得更加清楚,特别是第二十二条更明确地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小组长。
但是,水东镇政府却承认“筹委会”非法撤销原选村小组干部职务是合法的,认可由“筹委会”指定、委派的假村小组长执掌那站村民小组长的职权将近六年。请问:省人大制定的制度有什么用?
按照选举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故不能进行选举,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但那站村民小组第五届村长至今都还未进行换届选举,镇政府却还是认可由假村长行使职权,请问省人大制定的制度在镇政府领导的心目中算什么?
第六届附城村委会已于2014年3月19日产生,附城十八条自然村的十七个村小组长也基本选出,唯独那站村连第五届都还没有进行换届选举,这是为什么?水东镇政府对村组法、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规定的制度到底如何看待,我们不是很清楚了吗!
村组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但是,自2008年10月18日水东镇政府干预那站村的村务、批准成立“筹委会”,撤销那站村干部的职务,由“筹委会”行使那站村小组职权至今将近六年内,本人不止一百几十次向上一级政府投诉,但有用吗?得到处理吗?没有,完全没有。得到的只是上一级政府领导人对本人的“白眼”,甚至公开声言:你到处向上级投诉,我们就是不理,看你有什么本事。
我一个小小的村小组长能有什么本事,制度如同摆设,帮不了我,我只有认命罢了。现在办事,只有那些开着宝马奔驰、腰缠万贯的大人物,才有人肯舍命帮办,否则,你就是把地皮跪破三尺,也不会有人理你。几年来,从没有人受理我的上访,但却非常热心地受理“筹委会”的上诉,何也?有钱能使鬼推磨也!
 
你都做了二十年村长了做了些什么,说说说说说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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