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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六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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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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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事项:
依法追究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公安局那霍派出所所长蔡永鹏涉黑付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徇私枉法,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法律责任。
事实经过和理由:
2013年3月11日16点20分被打到派出所
2013年3月11日16时20分左右,我邵良燕正在供电所营业厅上班,一名陌生男子到来叫我出外说句话,我以为该男子有业务需办,便走出供电所营业厅门外。我刚踏出营业厅大门,即时被六至七个黑社会分子绑上一辆遮挡住车牌的面包车内进行殴打,逼迫我签订一张欠款五十万元的欠条。不难猜出这些歹徒均有备而来。
车开动不久(大约十几米),我见到一辆警车拦停绑架我的面包车,我以为有救,但岂料过来的警员,竟二话没说,将我扣上手铐,带到警车,在派出所警车内,派出所警员对我未采取保护措施,反而故意让歹徒对我施暴。其中一个歹徒在警车外抓住我左手往窗外掰,只听见“咔嚓”一声,我左手被折断,我痛得大声叫“救命”时,派出所警员不动于衷,对歹徒未采取制止或警戒措施,只是将双方带回派出所,我原本是一名被受害者,派出所干警竟给我带上手铐,俨然当作一名犯罪分子对待。
回到派出所,那霍镇派出所所长蔡永鹏便对我进行谩骂,用侮辱的语言攻击邵良燕长达四小时,说什么邵良燕“禽兽不如,欠人家钱不还”等等。在派出所蔡永鹏对我的谩骂和侮辱语言中,不难看出蔡永鹏与歹徒是一伙的,蔡永鹏早有预谋和有意与歹徒向我进行绑架讨债。
在回到派出所时,所长蔡永鹏不但对我进行侮辱威胁,而且即时没收我的手机、钢笔、工作牌等,也不解开我的手铐。而蔡永鹏对歹徒驾驶遮住车牌的绑架车辆置之不管,和对绑架我的歹徒置之不理,而完全将我当作罪犯来对待。与歹徒一样,蔡永鹏通过侮辱、谩骂等威胁手段,迫我向歹徒老板还债。
之后,我的保险代理人吴X娓打来电话找那霍派出所所长蔡永鹏交涉,指出派出所干警的违法之处,所长蔡永鹏才松开邵良燕手铐,放我回去。
2013年3月11日20点多从派出所出来回单位报警
我回到单位即时打110报警,返回派出所要求那霍派出所对我被绑架、拘禁案件进行录口供和开验伤证明,但所长蔡永鹏故意逃避,既拒绝为其开验伤证明,也拒绝给我录口供。
2013年3月12日上午去派出所要求录口供和要求验伤,到下午17点左右才开始录口供并开具验墒委托
经过多次上访,所长蔡永鹏才同意决定出证明给我验伤。我要求验伤的正当请求,蔡永鹏竟认为我要求过分,蔡永鹏打电话给我领导称:“我竟敢要求验伤”。我伤情完全符合“轻伤”标准,但经蔡永鹏等一伙串通与合作,在电白县公安局法医处验出一个“轻微伤”。之后,我不服,便依法申请重新鉴定,但那霍派出所所长蔡永鹏有意拖延,不将材料上送。我到电白县公安局法制股询问:法制股长严X志称:“派出所有权决定是否重新鉴定,派出所要上报材料,才能进行重新鉴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可见申请重新鉴定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但邵良燕被拘禁、绑架伤害一案,重新鉴定变成完全是派出所决定了?可见歹徒幕后老板、蔡永鹏一伙人也在公安局内部都动了“手脚”!
为了维权,我的保险代理人吴X娓一直对于派出所所长蔡永鹏交涉进行了录音。迫于压力,蔡永鹏最终被迫送材料到市公安局法医处重新鉴定。经重新鉴定,结果不出人意料,我的伤情为轻伤。但“轻伤”结果出来,蔡永鹏不但不将凶手缉拿归案,而且有意保护凶手。有意找借口,找理由拖延,称歹徒一方也要求重新鉴定。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轻伤,均要追究凶手刑事责任,如果凶手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也只能在刑事追诉的程序中提出,而不能在刑事追诉之外放任自流。因此更加体现那霍派出所所长蔡永鹏与拘禁、绑架、打伤我的歹徒、凶手是“蛇鼠一窝”的。
从上述事实可知,身为那霍派出所所长蔡永鹏的行为有如下违法之处:
一、插手经济纠纷,为歹徒非法讨债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
从我在那霍供电所门口被绑架上遮住车牌的面包车不久,便出现警车拦住面包车,虽然蔡永鹏借口称这是无意中碰到,经警车警员一开始就不扣歹徒和不扣留遮住车牌车辆,只给我个人带上手铐,并强行收缴我的手机、钢笔、工作牌等,这完全说明蔡永鹏与歹徒早已预谋串通,均有备而来。
到派出所,蔡永鹏不询问事由,即对我霹头就骂,讲些讽刺和侮辱语言,说什么“我欠人家钱不还”等等。试问,蔡永鹏是正常办案?还是为人讨债的?怎么不对伤害我的歹徒和打伤我的凶手进行追究?而所长蔡永鹏又怎么对我与龙山横村的林志斌债务纠纷又怎么知情的?知情后,身为派出所所长的蔡永鹏为什么不叫林志斌到法院起诉,而与歹徒口气一样,强迫我写欠条还款?
二、电白县那霍镇派出所所长蔡永鹏既是非法拘禁的同伙,也是故意伤害的帮凶。
舀上所述,蔡永鹏早有预谋与劫持我的歹徒合作,目的要我写下欠林志斌(幕后指挥者)的货款。未能得逞后,到派出所,蔡永鹏再三侮辱我,施加压力,这明显证明蔡永鹏与歹徒以及林志斌是一伙的,因此蔡永鹏要对拘禁我和打伤我行为负同等的法律责任。
匠派出所警车拦停歹徒车时,将我带到派出所警车内,只用手铐铐住邵良燕的右手,而对歹徒和车辆不采取任何措施。这就是有意放任歹徒,对我进行殴打,最后导致歹徒将我的左手扭断。这样执法行为不但不对我人身进行保护,而是与歹徒一起有意对我进行伤害。
三、电白县那霍镇派出所所长蔡永鹏应构成徇私枉法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规定:“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那霍派出所所长蔡永鹏行为而言,蔡永鹏明知林志斌雇佣歹徒拘禁我,并殴打我致轻伤已构成犯罪,但蔡永鹏有意采取一系列的包庇措施和行为,如:拒绝为我出具验伤证明,阻止我重新验伤,等等。这些均是蔡永鹏对林志斌与歹徒的犯罪行为进行放纵和包庇体现。在重新验伤的我构成“轻伤”后,电白县那霍镇蔡永鹏所长不立案又不积极将凶手缉拿归案,找借口称歹徒一方需要在重新鉴定等等。由此可见,蔡永鹏身为一名派出所所长,其不但是拘禁和伤害邵良燕的共犯,更重要是他放纵和包庇林志斌与歹徒等人违法犯罪。故蔡永鹏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应予以追究重罚!
综上所述,蔡永鹏为一个公安局工作人员,一个派出所所长,不但违纪,而且违法,更构成犯罪。为能维护法律尊严,现特向上级部门提出控告,请上级部门尽快将蔡永鹏这样的害群之马踢出公安队伍,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此致
控告人:邵良燕,男,47岁,汉族,440923196611047338.住电白县水东镇人民街陈罗坊42号,系电白县那霍供电所职工。电话:18200633809
2013年8月28日
依法追究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公安局那霍派出所所长蔡永鹏涉黑付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徇私枉法,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法律责任。
事实经过和理由:
2013年3月11日16点20分被打到派出所
2013年3月11日16时20分左右,我邵良燕正在供电所营业厅上班,一名陌生男子到来叫我出外说句话,我以为该男子有业务需办,便走出供电所营业厅门外。我刚踏出营业厅大门,即时被六至七个黑社会分子绑上一辆遮挡住车牌的面包车内进行殴打,逼迫我签订一张欠款五十万元的欠条。不难猜出这些歹徒均有备而来。
车开动不久(大约十几米),我见到一辆警车拦停绑架我的面包车,我以为有救,但岂料过来的警员,竟二话没说,将我扣上手铐,带到警车,在派出所警车内,派出所警员对我未采取保护措施,反而故意让歹徒对我施暴。其中一个歹徒在警车外抓住我左手往窗外掰,只听见“咔嚓”一声,我左手被折断,我痛得大声叫“救命”时,派出所警员不动于衷,对歹徒未采取制止或警戒措施,只是将双方带回派出所,我原本是一名被受害者,派出所干警竟给我带上手铐,俨然当作一名犯罪分子对待。
回到派出所,那霍镇派出所所长蔡永鹏便对我进行谩骂,用侮辱的语言攻击邵良燕长达四小时,说什么邵良燕“禽兽不如,欠人家钱不还”等等。在派出所蔡永鹏对我的谩骂和侮辱语言中,不难看出蔡永鹏与歹徒是一伙的,蔡永鹏早有预谋和有意与歹徒向我进行绑架讨债。
在回到派出所时,所长蔡永鹏不但对我进行侮辱威胁,而且即时没收我的手机、钢笔、工作牌等,也不解开我的手铐。而蔡永鹏对歹徒驾驶遮住车牌的绑架车辆置之不管,和对绑架我的歹徒置之不理,而完全将我当作罪犯来对待。与歹徒一样,蔡永鹏通过侮辱、谩骂等威胁手段,迫我向歹徒老板还债。
之后,我的保险代理人吴X娓打来电话找那霍派出所所长蔡永鹏交涉,指出派出所干警的违法之处,所长蔡永鹏才松开邵良燕手铐,放我回去。
2013年3月11日20点多从派出所出来回单位报警
我回到单位即时打110报警,返回派出所要求那霍派出所对我被绑架、拘禁案件进行录口供和开验伤证明,但所长蔡永鹏故意逃避,既拒绝为其开验伤证明,也拒绝给我录口供。
2013年3月12日上午去派出所要求录口供和要求验伤,到下午17点左右才开始录口供并开具验墒委托
经过多次上访,所长蔡永鹏才同意决定出证明给我验伤。我要求验伤的正当请求,蔡永鹏竟认为我要求过分,蔡永鹏打电话给我领导称:“我竟敢要求验伤”。我伤情完全符合“轻伤”标准,但经蔡永鹏等一伙串通与合作,在电白县公安局法医处验出一个“轻微伤”。之后,我不服,便依法申请重新鉴定,但那霍派出所所长蔡永鹏有意拖延,不将材料上送。我到电白县公安局法制股询问:法制股长严X志称:“派出所有权决定是否重新鉴定,派出所要上报材料,才能进行重新鉴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可见申请重新鉴定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但邵良燕被拘禁、绑架伤害一案,重新鉴定变成完全是派出所决定了?可见歹徒幕后老板、蔡永鹏一伙人也在公安局内部都动了“手脚”!
为了维权,我的保险代理人吴X娓一直对于派出所所长蔡永鹏交涉进行了录音。迫于压力,蔡永鹏最终被迫送材料到市公安局法医处重新鉴定。经重新鉴定,结果不出人意料,我的伤情为轻伤。但“轻伤”结果出来,蔡永鹏不但不将凶手缉拿归案,而且有意保护凶手。有意找借口,找理由拖延,称歹徒一方也要求重新鉴定。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轻伤,均要追究凶手刑事责任,如果凶手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也只能在刑事追诉的程序中提出,而不能在刑事追诉之外放任自流。因此更加体现那霍派出所所长蔡永鹏与拘禁、绑架、打伤我的歹徒、凶手是“蛇鼠一窝”的。
从上述事实可知,身为那霍派出所所长蔡永鹏的行为有如下违法之处:
一、插手经济纠纷,为歹徒非法讨债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
从我在那霍供电所门口被绑架上遮住车牌的面包车不久,便出现警车拦住面包车,虽然蔡永鹏借口称这是无意中碰到,经警车警员一开始就不扣歹徒和不扣留遮住车牌车辆,只给我个人带上手铐,并强行收缴我的手机、钢笔、工作牌等,这完全说明蔡永鹏与歹徒早已预谋串通,均有备而来。
到派出所,蔡永鹏不询问事由,即对我霹头就骂,讲些讽刺和侮辱语言,说什么“我欠人家钱不还”等等。试问,蔡永鹏是正常办案?还是为人讨债的?怎么不对伤害我的歹徒和打伤我的凶手进行追究?而所长蔡永鹏又怎么对我与龙山横村的林志斌债务纠纷又怎么知情的?知情后,身为派出所所长的蔡永鹏为什么不叫林志斌到法院起诉,而与歹徒口气一样,强迫我写欠条还款?
二、电白县那霍镇派出所所长蔡永鹏既是非法拘禁的同伙,也是故意伤害的帮凶。
舀上所述,蔡永鹏早有预谋与劫持我的歹徒合作,目的要我写下欠林志斌(幕后指挥者)的货款。未能得逞后,到派出所,蔡永鹏再三侮辱我,施加压力,这明显证明蔡永鹏与歹徒以及林志斌是一伙的,因此蔡永鹏要对拘禁我和打伤我行为负同等的法律责任。
匠派出所警车拦停歹徒车时,将我带到派出所警车内,只用手铐铐住邵良燕的右手,而对歹徒和车辆不采取任何措施。这就是有意放任歹徒,对我进行殴打,最后导致歹徒将我的左手扭断。这样执法行为不但不对我人身进行保护,而是与歹徒一起有意对我进行伤害。
三、电白县那霍镇派出所所长蔡永鹏应构成徇私枉法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规定:“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那霍派出所所长蔡永鹏行为而言,蔡永鹏明知林志斌雇佣歹徒拘禁我,并殴打我致轻伤已构成犯罪,但蔡永鹏有意采取一系列的包庇措施和行为,如:拒绝为我出具验伤证明,阻止我重新验伤,等等。这些均是蔡永鹏对林志斌与歹徒的犯罪行为进行放纵和包庇体现。在重新验伤的我构成“轻伤”后,电白县那霍镇蔡永鹏所长不立案又不积极将凶手缉拿归案,找借口称歹徒一方需要在重新鉴定等等。由此可见,蔡永鹏身为一名派出所所长,其不但是拘禁和伤害邵良燕的共犯,更重要是他放纵和包庇林志斌与歹徒等人违法犯罪。故蔡永鹏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应予以追究重罚!
综上所述,蔡永鹏为一个公安局工作人员,一个派出所所长,不但违纪,而且违法,更构成犯罪。为能维护法律尊严,现特向上级部门提出控告,请上级部门尽快将蔡永鹏这样的害群之马踢出公安队伍,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此致
控告人:邵良燕,男,47岁,汉族,440923196611047338.住电白县水东镇人民街陈罗坊42号,系电白县那霍供电所职工。电话:18200633809
201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