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湖海山人 @ 2013年08月20日 Tuesday, 01:37 PM)
权力把制度关进笼子就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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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认为现实是这样吗?
“一个宗旨”;
“两个务必”;
三项规定: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中国GCD巡视工作条例(试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四条新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一 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二、绝对禁止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三、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违纪行为。四、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遏制楼市的“国五条”;
中纪委六条: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一)嫖娼或卖淫的;
(二)强迫、介绍、教唆、引诱他人嫖娼或卖淫的;
(三)有意容留他人嫖娼、卖淫的;
(四)有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
(五)向嫖娼、卖淫人员敲诈勒索钱物而放纵其嫖娼、卖淫活动的。
第二条 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人进行包庇的;或阻挠查处嫖娼、卖淫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
第三条 宾馆、旅店、饭店、招待所等单位,由于管理混乱,多次发生嫖娼、卖淫活动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第四条 对本单位职工参与嫖娼、卖淫活动,发现后不查处,不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处分。
第五条 在处理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嫖娼、卖淫与搞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界限。
第六条 本规定自1988年7月1日起生效。)
中央政治局八条;中央纪委八条;还有胡总的“八荣八耻”;
ZG中央九条(《ZG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
中央军委十条(1、改进调研;2、改正会风;3、减少事务性活动;4、精简文件;5、规范出访;6、改进警卫工作;7、简化新闻报道;8、严格文稿发表;9、改进接待工作;10反复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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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够多了!请山人先生去检查落实,看看是不是装进笼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