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
- 2007-01-18
- 帖子
- 8,006
- 反馈评分
- 9
- 点数
- 61
位于水东三角圩城西第四住宅区(亦即现在的大山村外围),有一户人家准备建集资房(位于广南路大山五街尽头对面,亦即大山五街23号对面),这里的规划是楼房只可以起到六层高的,这里所有人家都遵守这个规则,但是这户人家要建集资房,建少一层他就卖少一套就少了好几十万的收入,他是“活动”了很久的,也受到了阻碍的――被投诉,否则他也不会一直拖到现在准备趁放假偷偷地建。但是,他的“活动”不应该是触犯法律的尚方宝剑,更不应该是你们这些执法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辉煌借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物权法》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上诉23号对面的人家已经在7楼建起钢筋了,这已经属于违规建筑,而这也已经有人投诉了,为什么你们不责令限期拆除?是要等这两天搬运模版木材上去准备“倒天面”了楼房成型了才出来告诉投诉人人家已经建好了没办法了,这样吗?
在该小区还有一户人家也准备违章建楼,居民单独投诉无效,居然要联名投诉才有效!请问城建局,你何来的依据要求大家联名投诉才处理?法律赋予你们对民众提出这样的要求了吗?
另外,再问崔局长,哪条法例赋予你让当事人来找投诉人“协商”的?你又如何能给得了什么权力给他们双方来协商“此违规建筑可不可以存在,如果可以,存在的代价是多少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物权法》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上诉23号对面的人家已经在7楼建起钢筋了,这已经属于违规建筑,而这也已经有人投诉了,为什么你们不责令限期拆除?是要等这两天搬运模版木材上去准备“倒天面”了楼房成型了才出来告诉投诉人人家已经建好了没办法了,这样吗?
在该小区还有一户人家也准备违章建楼,居民单独投诉无效,居然要联名投诉才有效!请问城建局,你何来的依据要求大家联名投诉才处理?法律赋予你们对民众提出这样的要求了吗?
另外,再问崔局长,哪条法例赋予你让当事人来找投诉人“协商”的?你又如何能给得了什么权力给他们双方来协商“此违规建筑可不可以存在,如果可以,存在的代价是多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