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男
初中一年级
- 注册
- 2011-03-21
- 帖子
- 400
- 反馈评分
- 0
- 点数
- 0
律师是一种需要还是一种装饰?
刘桂明按语:
应当说,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30多年来,始终在“律师究竟是什么人?”、“律师究竟为什么人服务?”、“我们是否需要律师?”等问题上纠结。至今,似乎未有解决的迹象。
有鉴于此,中国社科院法学所邓子滨研究员再次提出了“我们为什么必须要有律师?”的问题。几年前,邓子滨研究员曾翻译了一部来自异域的大部头著作《法律之门》。徘徊在法律之门前面的中国人,什么时候才能理解我们国家为什么一定要有律师这样浅显而明确的道理呢?
期待着“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早日不再成为问题。
我们为什么必须要有律师?
2011-05-06 南方周末
作者:邓子滨
每有一名律师站在错的一方时,就有另一名律师站到对的一面
长期以来,律师时常背负“唯利是图,腐败掮客”的恶名,不仅被视为“打击犯罪”的阻力,而且被看作司法力量的异己,“总是在帮坏人说话”。于是,“铲除黑心律师”甚至废除律师制度的呼声不绝于耳。那么,为什么要有律师?或者说,没有律师为什么不行?
我们之所以需要律师,首先基于历史的教训。记得彭真同志在回顾“文革”遭遇时曾说过这样的意思:要有律师啊,他们不让我说话,总得有人替我说话吧。身受“文革”之苦的那代人,比当今的人更懂得律师的重要,而律师制度的重建,也正是彭真等前辈们努力的结果。
可以说,律师是完善的审判所不可或缺的。尤其在刑事领域,涉及人的自由、生命和财产,在剥夺它们之前,“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听审”。审判公正靠什么?不是控辩合作,而是控辩对抗。控辩合作只能意味着审判不过是走过场,只有控辩对抗才能形成相互质疑,才能充分发现对方漏洞,让裁判者发现那些可能被公允的眼光所忽视的事实。因此,证据必须“晾晒”,证人必须“过堂”,单凭一纸“证言”就剥夺他人自由,是没有公正底气的表现。
那么,何以有真正的对抗?答案是双方要有平等武装。如果一方是动用国家资源的侦检机关,另一方是被监禁的被告人,又谈何平等?没有真正的平等对抗,也就不可能有真正居中独立的裁判。因此,一个受刑事指控的人,必须得到外力的帮助,并且这个外力必须足以抗衡检控。鉴于当下审前羁押成为惯例,取保候审只是例外,控辩不平等的问题尤其突出,尤其需要律师的介入,并且越早越好。
既然介入了,就要全心全意全力。律师作为被告的代言人,应当站在被告人的立场上,用自己全部的诚信、技巧、知识为被告人的利益服务,唯此,法律服务才能成为一种信用产品,人们才会购买这种服务。律师要对委托人忠诚,不做不利于委托人的事,这是律师的最高职业伦理。这种职业伦理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理解和尊重,不能要求律师揭发被告人,国家也不应受理这种揭发。
不仅不允许律师出卖被告人,也不允许被告人出卖律师,国家从根本上就不应接受被告人对其律师的指控。这是因为,如果律师和委托人不能坦诚交流,那么,律师就会有顾虑,就不能对委托人恪尽忠诚,他也就失去了委托人的信任。久而久之,就没人委托律师了,律师制度就消亡了,我们就回到过去了。
回到过去并不困难,在许多环节上,我们正自觉不自觉地向过去“迈进”。就拿刑法第306条来说,在立法上,它是为律师单设的妨害作证罪,而在同一条文中却没有对检控人员设防;在司法上,它的运用有扩大的倾向,法条中的“证人”被扩大解释,进而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结果可想而知,在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情况下,启动这一罪名的证据只能来自两个渠道:委托人对律师的指控和看守所对会见室的监听―――这是我们不能承受的效率和便利。
然而,很多人担心:允许律师首先服务于他的委托人,而不是服从于打击犯罪的目标,这样做一定会使许多坏人漏网。毋庸讳言,的确有律师帮了坏人还“振振有词、心安理得”。尽管如此,我们仍然不要怕律师帮了坏人,正如不能要求医生不给坏人看病一样。如果好人坏人成为治与不治的标准,那么,医生们就会这样考虑:好人的病治不好不要紧,坏人的病治好了可就麻烦大了。最后,倒霉的还是广大的好人。
同理,我们不能要求律师只帮好人,那样一来,坏人好人的判断必然转化为有罪无罪的判断,而这个判断将被提前到律师接受委托之时,这显然是不妥的。本来,两造对垒中,每有一名律师站在错的一方时,就有另一名律师站到对的一面,民事案件中更是如此。
其实,仅从打击犯罪来说,有公安、司法机关就够了,参与的机关越少,程序越简单,就越有效率,根本无需律师。而律师职业的真正价值,恰恰在于它是作为侦检机关的“对手”而存在的。侦检机关不仅应当容忍而且应当培养强大的律师对手,原因在于,律师不真正强大,而只是一个摆设,那么它迟早要被消灭;没有律师作为对手,那么公诉行为就是多余的,因为百分百的公诉成功率意味着这个程序可以省略,侦查、公诉和审判可以一并完成。律师没有了,现代法治所认可的控辩平等审判居中的模式也将随之消失。
文章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47cd200100rtct.html
刘桂明按语:
应当说,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30多年来,始终在“律师究竟是什么人?”、“律师究竟为什么人服务?”、“我们是否需要律师?”等问题上纠结。至今,似乎未有解决的迹象。
有鉴于此,中国社科院法学所邓子滨研究员再次提出了“我们为什么必须要有律师?”的问题。几年前,邓子滨研究员曾翻译了一部来自异域的大部头著作《法律之门》。徘徊在法律之门前面的中国人,什么时候才能理解我们国家为什么一定要有律师这样浅显而明确的道理呢?
期待着“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早日不再成为问题。
我们为什么必须要有律师?
2011-05-06 南方周末
作者:邓子滨
每有一名律师站在错的一方时,就有另一名律师站到对的一面
长期以来,律师时常背负“唯利是图,腐败掮客”的恶名,不仅被视为“打击犯罪”的阻力,而且被看作司法力量的异己,“总是在帮坏人说话”。于是,“铲除黑心律师”甚至废除律师制度的呼声不绝于耳。那么,为什么要有律师?或者说,没有律师为什么不行?
我们之所以需要律师,首先基于历史的教训。记得彭真同志在回顾“文革”遭遇时曾说过这样的意思:要有律师啊,他们不让我说话,总得有人替我说话吧。身受“文革”之苦的那代人,比当今的人更懂得律师的重要,而律师制度的重建,也正是彭真等前辈们努力的结果。
可以说,律师是完善的审判所不可或缺的。尤其在刑事领域,涉及人的自由、生命和财产,在剥夺它们之前,“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听审”。审判公正靠什么?不是控辩合作,而是控辩对抗。控辩合作只能意味着审判不过是走过场,只有控辩对抗才能形成相互质疑,才能充分发现对方漏洞,让裁判者发现那些可能被公允的眼光所忽视的事实。因此,证据必须“晾晒”,证人必须“过堂”,单凭一纸“证言”就剥夺他人自由,是没有公正底气的表现。
那么,何以有真正的对抗?答案是双方要有平等武装。如果一方是动用国家资源的侦检机关,另一方是被监禁的被告人,又谈何平等?没有真正的平等对抗,也就不可能有真正居中独立的裁判。因此,一个受刑事指控的人,必须得到外力的帮助,并且这个外力必须足以抗衡检控。鉴于当下审前羁押成为惯例,取保候审只是例外,控辩不平等的问题尤其突出,尤其需要律师的介入,并且越早越好。
既然介入了,就要全心全意全力。律师作为被告的代言人,应当站在被告人的立场上,用自己全部的诚信、技巧、知识为被告人的利益服务,唯此,法律服务才能成为一种信用产品,人们才会购买这种服务。律师要对委托人忠诚,不做不利于委托人的事,这是律师的最高职业伦理。这种职业伦理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理解和尊重,不能要求律师揭发被告人,国家也不应受理这种揭发。
不仅不允许律师出卖被告人,也不允许被告人出卖律师,国家从根本上就不应接受被告人对其律师的指控。这是因为,如果律师和委托人不能坦诚交流,那么,律师就会有顾虑,就不能对委托人恪尽忠诚,他也就失去了委托人的信任。久而久之,就没人委托律师了,律师制度就消亡了,我们就回到过去了。
回到过去并不困难,在许多环节上,我们正自觉不自觉地向过去“迈进”。就拿刑法第306条来说,在立法上,它是为律师单设的妨害作证罪,而在同一条文中却没有对检控人员设防;在司法上,它的运用有扩大的倾向,法条中的“证人”被扩大解释,进而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结果可想而知,在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情况下,启动这一罪名的证据只能来自两个渠道:委托人对律师的指控和看守所对会见室的监听―――这是我们不能承受的效率和便利。
然而,很多人担心:允许律师首先服务于他的委托人,而不是服从于打击犯罪的目标,这样做一定会使许多坏人漏网。毋庸讳言,的确有律师帮了坏人还“振振有词、心安理得”。尽管如此,我们仍然不要怕律师帮了坏人,正如不能要求医生不给坏人看病一样。如果好人坏人成为治与不治的标准,那么,医生们就会这样考虑:好人的病治不好不要紧,坏人的病治好了可就麻烦大了。最后,倒霉的还是广大的好人。
同理,我们不能要求律师只帮好人,那样一来,坏人好人的判断必然转化为有罪无罪的判断,而这个判断将被提前到律师接受委托之时,这显然是不妥的。本来,两造对垒中,每有一名律师站在错的一方时,就有另一名律师站到对的一面,民事案件中更是如此。
其实,仅从打击犯罪来说,有公安、司法机关就够了,参与的机关越少,程序越简单,就越有效率,根本无需律师。而律师职业的真正价值,恰恰在于它是作为侦检机关的“对手”而存在的。侦检机关不仅应当容忍而且应当培养强大的律师对手,原因在于,律师不真正强大,而只是一个摆设,那么它迟早要被消灭;没有律师作为对手,那么公诉行为就是多余的,因为百分百的公诉成功率意味着这个程序可以省略,侦查、公诉和审判可以一并完成。律师没有了,现代法治所认可的控辩平等审判居中的模式也将随之消失。
文章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47cd200100rtc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