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玄未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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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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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的根本是人治体制。
就人治体制与腐败的关系而言,它们相生相依,互为因果,互相促进。这种共生关系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人治体制必然促生与强化腐败,腐败是人治的重要社会基础。而人治体制所以必然会促生和强化腐败,原因在于:
首先,人治体制在本质上与腐败属于同一性质。腐败的本质是以权谋私;人治体制的本质则是以私谋权,以私治权,因为人治体制是一个统治者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体制,是国家最高统治者以个人意志支配整个社会包括支配法律的体制。在这一体制下,除非治人者是上帝那样的善的化身,没有人性固有的任何阴暗面,否则他很难不踏上以私谋权,以私治权的不归之路,纵有能洁身自好者,也万不见一,并不能见容于整个体制,因而不具有体制意义。具体说:①人治体制下国家与社会的最高权力是最高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当这种个人意志所反映、表现出来的是人性的消极面、阴暗面、丑恶面时,就会强烈的促生、强化社会腐败,并与社会腐败相迭加和互激,使腐败现像迅速蔓延。②人治体制的最高目标是官员们如何保住自己的官位和谋求更大的官,并为此而全力维护人治体制自身的存在,是否要反腐败,如何反腐败,都以此为转移。只要腐败并未危及这个目标,就不会重视反腐败斗争,甚至不闻不问。要是腐败之事、之人有利于这个目标的话,则会加以庇护。③人治体制下最重要的事情是铲除异己力量而不是人们是否腐败。对人治体制来说,一个清廉的异端远比一个腐败的同党危险,因而党同伐异,顺昌逆亡,一朝天子一朝臣,结果是贪贿者青云直上,清廉者肝脑涂地。④人治体制下统治者所使用的最重要的手段总是神秘政治、恐怖政治、特权政治和金权政治。神秘政治以耍弄权术、阴谋为能事,将社会公共生活、生活成员的安危荣辱和生死祸福置于门背后和桌底下。恐怖政治以各种合法和非法的暴力使全社会人人自危,在法律之外用金钱等物谋求人生的安全与发展之道。特权政治则是赤裸裸的以权谋私、以私谋权和以私治权。金权政治将权力商品化、金钱化、金钱政治化,权力化,使权力和金钱紧密结成一体。所有这四种手段,没有一种不强烈的促生、强化腐败,而当它们合在一起时,就成了能量极其巨大的腐败源泉。⑤人治体制在精神领域,在人的品性人格方面,最需要的是愚忠、虚伪和奴性,最为排斥的是诚实、清廉和公正,这就使它成了最肥沃的蕴生腐败的土壤。
其次,人治体制激发引生腐败的因素。腐败现象的产生,腐败者的出现,源于外部环境和个人内在的各种因素,人治体制对这些因素都有强烈的激发作用。①人治体制的用人制度、分配制度、奖惩制度, 诱发、纵容、强化人性中贪婪、侥幸、无耻、虚伪等阴暗面,打击人性中自尊、自律、羞耻心、恐惧心等光明面。而所谓腐败是人的贪婪心、侥幸心、无耻压倒了人的自尊心、羞耻心、恐惧心后的一种行为,所以人治体制是对引生腐败的人性阴暗面的激发,是腐败现象产生的最重要的制度根源。②人治体制的用人实践、分配实践和奖惩实践,直接引诱、纵容人们党同伐异、结党营私、为官自肥、徇私枉法等腐败行为。③人治体制藐视法律和民意,自觉不自觉地充当腐败现象与腐败者的保护伞,使腐败者有恃无恐。
再次、人治体制抑制、打击各种反腐败的因素和力量。人类社会活动的一个重要规律是,哪里有腐败,哪里就会有反腐败的力量。人类社会中的反腐败力量,一般来自五个方面;个人、社会组织、社会舆论、法律系统和政权机关。但人治体制出于自身生存和安全的需要:①不可能也不允许有完善的反腐败法律制度。②不可能也不允许有一个独立公正而强有力的司法系统,因而现存的法律制度即使不形同虚设,也不可能发挥应有的作用。③不可能也不允许有真正反应民意、代表民意的社会舆论。④不可能也不允许有强大的非政府组织、甚至根本不允许有非政府组织。⑤不可能也不允许有强大的反腐败的政府,更不必说超出人治体制需要的个人和民众组织的反腐败斗争了。这样,人治体制就全面抑制、打击了社会的各种反腐败力量,使社会腐败尤其是社会高层的腐败很难被揭发,即使被揭发出来,也很难依法惩处,而社会的反腐败斗争最后被消解成一种孤独无援的个人呐喊与抗争。
相应于人治体制对腐败的促生和强化,腐败则是人治体制的重要社会基础。其一,腐败内在的趋向人治。以权谋私的腐败者没有一个不反对法治、不渴望人治,他们本能的把人治体制视为天堂和生命线,他们全力追求的是逍遥法外,不受民众制约,这使他们宿命般地成了人治体制的社会基础和卫道士。其二,腐败强化人治体制。对于生活于人治体制之下的人们来说,面对腐败现象和腐败者,除了盼清官,好皇帝外,无法作别的制度选择。腐败现象越严重,人们盼清官、好皇帝的心情就越强烈、越迫切,于是人治体制因腐败的严重化而得到强化。其三,腐败为人治体制的再生产提供了组织基础和精神基础。人治体制下,不论是腐败者还是反对腐败者,都或出于私欲,或出于制度惯性,或出于无奈,成为人治体制的继承者、维护者、修补者。于是,尽管出发点不同,但他们同样、同时为人治体制的再生产提供了组织资源。就精神基础而言,腐败者的思想观念与道德内涵,本来与人治体制的思想观念、道德内涵同出一辙。反腐败的人们在思想上、道德上亦以修补人治体制为基本选择,这就同样为人治体制的再生产提供了精神基础。
上述人治体制与腐败的关系,使人治体制下的腐败成了一种制度性的社会缺陷和人性缺陷,就是说,腐败在社会制度、在人治体制中有根。与之相反,法治体制下的腐败则是一种非制度性的社会缺陷和人性缺陷,既在社会制度中没有根。换句话说,人治体制下的腐败是一种有体制支撑的腐败,法治体制下的腐败则是一种无体制支撑的腐败。因此,在人治体制下,腐败是内在于体制的社会现象,是社会生活中的常规和通例。法治体制下的腐败则是外在于体制的社会现象,是社会生活中的例外;人治体制与腐败相生相依,互为因果,法治体制与腐败则是相克相背,互不相容;人治体制下,腐败是体制的组成因素和支持因素之一,因而受到人治体制的刻意保护,只有当腐败现象严重到了威胁人治体制的安全与生存时,人治体制及其代表才会反腐败,相比之下,法治体制下的腐败是体制的消解因素,因而始终是体制的整治、打击对象,因为只有反对腐败,才能确保法治体制的生存与安全,防止人治体制卷土从来。上述这一切导致的结果是,在人治体制下,不论怎样开展一次又一次反腐败斗争,只要体制不变,腐败总是趋向于并在实际上愈演愈烈,直至最终政权不存,社会动乱,民众遭殃,国家毁坏;在法治体制下,依法治腐使腐败现象趋于减少,逐渐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偶然事件。这就是世界上各个国家在反腐败斗争中所以要坚持“法治”原则、建立“法治”体制的根本原因。”
官员的贪污腐败,所以犯滥成灾,我认为还与人治社会的以下特质有关:①权大于法;因此各级官吏并不看重法律而是看重上司的脸色。②各级官吏依其级别不同享有不同的政治、经济特权,尤其享有法外特权。特权的实质是无偿的占有大众的物质利益。③各级官吏的产生缺乏民意的合法性,既非经过真正的民众选举产生;因此,人民群众不能掌握官吏的命运;其命运反而被官吏所掌握。④政府官员尤其是高级官员只要未倒台不允许公众批评,尤其不允许在媒体上公开批评。⑤政府官员操纵社会这块大蛋糕的分配权,既得利益使他们结成高于民众的官僚集团;所以,官官相护、贿赂公行。
纵观古今中外,世界上所有贪污腐败,泛滥成灾的国家无不如此。
就人治体制与腐败的关系而言,它们相生相依,互为因果,互相促进。这种共生关系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人治体制必然促生与强化腐败,腐败是人治的重要社会基础。而人治体制所以必然会促生和强化腐败,原因在于:
首先,人治体制在本质上与腐败属于同一性质。腐败的本质是以权谋私;人治体制的本质则是以私谋权,以私治权,因为人治体制是一个统治者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体制,是国家最高统治者以个人意志支配整个社会包括支配法律的体制。在这一体制下,除非治人者是上帝那样的善的化身,没有人性固有的任何阴暗面,否则他很难不踏上以私谋权,以私治权的不归之路,纵有能洁身自好者,也万不见一,并不能见容于整个体制,因而不具有体制意义。具体说:①人治体制下国家与社会的最高权力是最高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当这种个人意志所反映、表现出来的是人性的消极面、阴暗面、丑恶面时,就会强烈的促生、强化社会腐败,并与社会腐败相迭加和互激,使腐败现像迅速蔓延。②人治体制的最高目标是官员们如何保住自己的官位和谋求更大的官,并为此而全力维护人治体制自身的存在,是否要反腐败,如何反腐败,都以此为转移。只要腐败并未危及这个目标,就不会重视反腐败斗争,甚至不闻不问。要是腐败之事、之人有利于这个目标的话,则会加以庇护。③人治体制下最重要的事情是铲除异己力量而不是人们是否腐败。对人治体制来说,一个清廉的异端远比一个腐败的同党危险,因而党同伐异,顺昌逆亡,一朝天子一朝臣,结果是贪贿者青云直上,清廉者肝脑涂地。④人治体制下统治者所使用的最重要的手段总是神秘政治、恐怖政治、特权政治和金权政治。神秘政治以耍弄权术、阴谋为能事,将社会公共生活、生活成员的安危荣辱和生死祸福置于门背后和桌底下。恐怖政治以各种合法和非法的暴力使全社会人人自危,在法律之外用金钱等物谋求人生的安全与发展之道。特权政治则是赤裸裸的以权谋私、以私谋权和以私治权。金权政治将权力商品化、金钱化、金钱政治化,权力化,使权力和金钱紧密结成一体。所有这四种手段,没有一种不强烈的促生、强化腐败,而当它们合在一起时,就成了能量极其巨大的腐败源泉。⑤人治体制在精神领域,在人的品性人格方面,最需要的是愚忠、虚伪和奴性,最为排斥的是诚实、清廉和公正,这就使它成了最肥沃的蕴生腐败的土壤。
其次,人治体制激发引生腐败的因素。腐败现象的产生,腐败者的出现,源于外部环境和个人内在的各种因素,人治体制对这些因素都有强烈的激发作用。①人治体制的用人制度、分配制度、奖惩制度, 诱发、纵容、强化人性中贪婪、侥幸、无耻、虚伪等阴暗面,打击人性中自尊、自律、羞耻心、恐惧心等光明面。而所谓腐败是人的贪婪心、侥幸心、无耻压倒了人的自尊心、羞耻心、恐惧心后的一种行为,所以人治体制是对引生腐败的人性阴暗面的激发,是腐败现象产生的最重要的制度根源。②人治体制的用人实践、分配实践和奖惩实践,直接引诱、纵容人们党同伐异、结党营私、为官自肥、徇私枉法等腐败行为。③人治体制藐视法律和民意,自觉不自觉地充当腐败现象与腐败者的保护伞,使腐败者有恃无恐。
再次、人治体制抑制、打击各种反腐败的因素和力量。人类社会活动的一个重要规律是,哪里有腐败,哪里就会有反腐败的力量。人类社会中的反腐败力量,一般来自五个方面;个人、社会组织、社会舆论、法律系统和政权机关。但人治体制出于自身生存和安全的需要:①不可能也不允许有完善的反腐败法律制度。②不可能也不允许有一个独立公正而强有力的司法系统,因而现存的法律制度即使不形同虚设,也不可能发挥应有的作用。③不可能也不允许有真正反应民意、代表民意的社会舆论。④不可能也不允许有强大的非政府组织、甚至根本不允许有非政府组织。⑤不可能也不允许有强大的反腐败的政府,更不必说超出人治体制需要的个人和民众组织的反腐败斗争了。这样,人治体制就全面抑制、打击了社会的各种反腐败力量,使社会腐败尤其是社会高层的腐败很难被揭发,即使被揭发出来,也很难依法惩处,而社会的反腐败斗争最后被消解成一种孤独无援的个人呐喊与抗争。
相应于人治体制对腐败的促生和强化,腐败则是人治体制的重要社会基础。其一,腐败内在的趋向人治。以权谋私的腐败者没有一个不反对法治、不渴望人治,他们本能的把人治体制视为天堂和生命线,他们全力追求的是逍遥法外,不受民众制约,这使他们宿命般地成了人治体制的社会基础和卫道士。其二,腐败强化人治体制。对于生活于人治体制之下的人们来说,面对腐败现象和腐败者,除了盼清官,好皇帝外,无法作别的制度选择。腐败现象越严重,人们盼清官、好皇帝的心情就越强烈、越迫切,于是人治体制因腐败的严重化而得到强化。其三,腐败为人治体制的再生产提供了组织基础和精神基础。人治体制下,不论是腐败者还是反对腐败者,都或出于私欲,或出于制度惯性,或出于无奈,成为人治体制的继承者、维护者、修补者。于是,尽管出发点不同,但他们同样、同时为人治体制的再生产提供了组织资源。就精神基础而言,腐败者的思想观念与道德内涵,本来与人治体制的思想观念、道德内涵同出一辙。反腐败的人们在思想上、道德上亦以修补人治体制为基本选择,这就同样为人治体制的再生产提供了精神基础。
上述人治体制与腐败的关系,使人治体制下的腐败成了一种制度性的社会缺陷和人性缺陷,就是说,腐败在社会制度、在人治体制中有根。与之相反,法治体制下的腐败则是一种非制度性的社会缺陷和人性缺陷,既在社会制度中没有根。换句话说,人治体制下的腐败是一种有体制支撑的腐败,法治体制下的腐败则是一种无体制支撑的腐败。因此,在人治体制下,腐败是内在于体制的社会现象,是社会生活中的常规和通例。法治体制下的腐败则是外在于体制的社会现象,是社会生活中的例外;人治体制与腐败相生相依,互为因果,法治体制与腐败则是相克相背,互不相容;人治体制下,腐败是体制的组成因素和支持因素之一,因而受到人治体制的刻意保护,只有当腐败现象严重到了威胁人治体制的安全与生存时,人治体制及其代表才会反腐败,相比之下,法治体制下的腐败是体制的消解因素,因而始终是体制的整治、打击对象,因为只有反对腐败,才能确保法治体制的生存与安全,防止人治体制卷土从来。上述这一切导致的结果是,在人治体制下,不论怎样开展一次又一次反腐败斗争,只要体制不变,腐败总是趋向于并在实际上愈演愈烈,直至最终政权不存,社会动乱,民众遭殃,国家毁坏;在法治体制下,依法治腐使腐败现象趋于减少,逐渐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偶然事件。这就是世界上各个国家在反腐败斗争中所以要坚持“法治”原则、建立“法治”体制的根本原因。”
官员的贪污腐败,所以犯滥成灾,我认为还与人治社会的以下特质有关:①权大于法;因此各级官吏并不看重法律而是看重上司的脸色。②各级官吏依其级别不同享有不同的政治、经济特权,尤其享有法外特权。特权的实质是无偿的占有大众的物质利益。③各级官吏的产生缺乏民意的合法性,既非经过真正的民众选举产生;因此,人民群众不能掌握官吏的命运;其命运反而被官吏所掌握。④政府官员尤其是高级官员只要未倒台不允许公众批评,尤其不允许在媒体上公开批评。⑤政府官员操纵社会这块大蛋糕的分配权,既得利益使他们结成高于民众的官僚集团;所以,官官相护、贿赂公行。
纵观古今中外,世界上所有贪污腐败,泛滥成灾的国家无不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