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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数百警察血袭民企.附照片铁证如山 (1人在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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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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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数百警察血袭民企.附照片铁证如山


中国报道 中国法制
山东济宁动用数百名警察搬迁一商场的背后
观看网址:http://www.cchx.tv/detail.asp?id=11713
“在处置建筑拆迁等矛盾纠纷的过程中,一些干部严重失职渎职、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针对瓮安“6.28”事件时的痛斥之声,言犹在耳。
核心提示:在举国上下一片欢庆和迎接建国六十周年的前夕,济宁市委、市政府为了占用正在正常营业的蓝天服饰商场举办一项成就展览,竟动用公安、武警、法警和行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粗暴执法,当场造成蓝天服饰公司商场多名女职工流血受伤,酿造一起不该发生的惨剧,给建国六十庆祥和的气氛蒙上一层阴影(该新闻报道虽然早已成稿,但出于维护国家六十周年国庆的祥和氛围,特延迟至今日刊发)。
原本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在法院未对该纠纷做出任何裁决的情况下,山东省济宁市委市政府为了赶在今年国庆期间搞一个成就展览便迫不及待的采取行政强制手段,并利用职权调动数百名警察对付20几名女职工,导演了一场不该发生的流血伤害事件。
凌晨出警数百名只为强行搬迁商场
中国报道山东讯:(记者 夏东旭 章成)8月25日深夜至26日凌晨,济宁蓝天服饰公司商场的几十名女职工经历了一场噩梦。如果遭遇强盗尚可报警求救,但是面对一群身穿制服者的“执法”,柔弱的女工们却是喊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9月17日,面对《中国报道》记者的采访,时间已经过去20多天,蓝天服饰商场的女职工张美莲回忆当时的惨烈场面还心有余悸且难以抑制痛苦的泪水。[attachmentid=226605]
受伤最重的女职工张美霞缝合的伤口上至今还贴着大块纱布,据张美霞描述,她是被执法者破门而入时砸倒的玻璃门碎片刺破腹腔及臀部,当时血流不止,染透了衣裤。但当她痛苦地哀求救命时,得到的却是某执法人员的拳打脚踢。[attachmentid=226608]
张美霞出示的染血衣裤及伤口照片基本证实了其所遭遇的痛苦历程和身体受伤程度。
根据蓝天服饰公司提供的图像资料,多名女职工被派出所拘押了几天之后身上拍出的照片,还可以清晰的看到不同程度的青紫伤痕和流血的伤口等明显受伤痕迹。
济宁市中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孙桂云等5名女职工受伤后还分别被处于五至七天的拘留和各罚款500元的处罚。[attachmentid=226607]
据目击者拍下的一段的现场录像显示,画面中不时出现身穿公安制服的警察及头戴钢盔的武警,一片嘈杂的声音中夹杂着警察的吼叫声和女人的惨叫声。[attachmentid=226606]
济宁市群众艺术馆刘馆长接受《中国报道》记者采访时证实,8月26日凌晨3点钟有多家执法部门联合参与执行蓝天服饰商场的搬迁,主要是因为多次与该公司负责人协商不成。
记者就此事多次前往济宁市政府采访,但当地宣传部有关人员告诉记者,市政府相关领导外出很忙不能接受采访。
10月16日由济宁市委宣传部寄给《中国报道》的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于9月18日作出的《对群众艺术馆执行过程的说明》(下简称《中区法院说明》)中称:“我院与2009年8月26日对济宁市群众艺术馆强制执行。市直部门相关领导亲临执行现场指挥。市中区公安分局100余名干警、综合执法分局50名干警、我院100余名干警参与了执行工作”。
该说法与蓝天服饰商场职工反映的政府调动几百名警察的说法大致吻合。
《中区法院说明》还称:“蓝天服饰公司一名自称叫张美霞的职工,在对抗执法执行时摔倒,被玻璃碎片扎伤。该人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经缝合包扎后于当天出院。另有4人在派出所问话时反映头痛,我们都及时送往医院诊断治疗,均无异常情况。在整个执行过程中,无任何人对抗拒执法的人员实施任何粗野行为,更没有殴打,现场除自称张美霞的摔倒皮肤划伤外,无他人受伤。同时我院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
蓝天服饰公司女职工流血受伤的事实也得到进一步印证。
搬迁商场为办市政府成就展览
据了解,蓝天服饰商场系租赁济宁市文化局下属单位济宁群众艺术馆的一楼展览厅进行营业,租赁合同自2001年11月22日签定,合同约定租赁期限8年,承租人如无违法经营,可继续延长租期两年。
该合同的合法性曾在租赁双方因租金争议引起的诉讼中先后得到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和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的确认。因此,蓝天服饰公司与济宁市群众艺术馆签定的有关《房屋租赁合同》的合法性毋庸置疑.
济宁市委市政府为何要如此兴师动众搬迁蓝天服饰商场?
记者从济宁市群众艺术馆签发的“济群字【2009】17号文件中发现端倪。
据该文件称:“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通知,依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管理条例》,群众艺术馆展览大楼近期改造,同时举办济宁市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大型展览,所有租户务必一星期内(2009年6月8日至14日)搬出”。
记者调查发现,《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管理条例》颁布和施行都早在2003年,要贯彻该文件精神也应该在6年前开始,而不能拖到6年后才引起重视。尤其是,群众艺术馆与蓝天服饰公司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至今年11月21日就满8年的期限,距离强制搬迁的时间只有三个多月。如果仅仅是为了贯彻执行相关条例的精神延迟三个月应该不至于闹到政府兴师动众向女职工大打出手的局面。因此,依据该文件要求艺术馆展厅中的租户立即搬迁的理由不够充分。
因此,为举办济宁市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大型展览才是导致蓝天服饰商场遭遇强制搬迁的根本原因。
记者就蓝天服饰商场被强制搬迁是否与济宁市政府举办的某种展览有关向济宁市文化局周副局长核实和求证时,周局长却不置可否。
同时与10月16日与济宁市委宣传部寄给《中国报道》的济宁市文化局在9月14日做出的《关于济宁市群众艺术馆展览大楼承租情况的说明》(下简称《文化局说明》)中称:“市群众艺术馆组织专人先后连续六次对承租户进行劝说,传达市委、市政府通知精神”。
再一次证实,强行搬迁蓝天服饰商场是根据济宁市委市政府的通知和要求。
谁在违法?
据了解,济宁市群众艺术馆也曾试图通过民事诉讼解除与蓝天服饰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然后将该公司的商场搬迁出去,并于6月19日向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8月7日开庭审理,但一直没有做出判决。
《中区法院说明》证实:2009年6月19日,济宁市群众艺术馆诉至我院,要求被告济宁市蓝天服饰有限公司腾出租赁房屋,同时申请先予执行。我院对原告提出的先予执行的申请进行了严格的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故未裁决先予执行。2009年8月7日,我院依法组织合议庭,对该案开庭审理。8月21日,济宁市群众艺术馆申请撤回对济宁蓝天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2005年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就已经做出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
然而在法院没有做出相应判决的情况下,济宁市委市政府即于8月25深夜至26日凌晨时分导演了行政强制执行蓝天服饰商场搬迁的惊人一幕。
另据《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开始时,负责执行的人员应当向义务人出示执行文书和证明身份的文件,并说明有关情况。
但据蓝天服饰公司负责人孙经理反映,8月26日凌晨,几百名身穿各种制服的执法人员号称是对蓝天商场进行综合执法,但是,从开始破门而入直至将商场所有在场职工不管受伤与否全部押上囚车,最后还将商场中的所有商品及用具收走。至始至终没有人向他出具任何执法凭证和相关法律文书。
除多名女职工流血受伤之外,据蓝天服饰公司初步统计,强制执行当天,有570余万元的在售商品及146.5560万元商场设施和用具被所谓的执法队收走后,没有收到任何查扣的货物清单,价值几百万元的东西一夜之间消失至今不知下落,几乎与被强盗抢劫一般。
据有关规定: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的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
《中区法院说明》对此声称:我院干警会同执法局干警,在济宁市诚信公证处的公证监督下,将室内物品逐一清点登记,装箱封存,并逐车派人押运,押送至济宁市文化局提供的物品存放点。并在济宁市诚信公证处的公证下,将物品于登记清单逐一核对,交于济宁文化局妥善保管。
明明是查扣私营企业蓝天服饰公司的物品,却将物品登记清单于查扣物品一起交给文化局保管。
该公司孙经理气愤的说,最令他寒心的是,因为济宁市委市政府直接插手强行搬迁蓝天服饰商场,以致他公司及所有职工在这起流血事件中遭受的侵害在整个济宁市告状无门,无处申冤,甚至他们职工遭受的身体伤害都不能合法的伤情鉴定。
记者就该事件的组织策划及善后处理情况要求采访济宁市政府,却始终无果。
9月19日在逃亡途中的孙增林向《中国报道》记者发来短信:我是山东济宁8.25群体流血事件的受害人蓝天服饰法人孙增林,此刻我正在逃亡之中,因为今天下午5点30分济宁公安局给我下达了济公中(治)行传字[2009]第1号传唤证。内容是:孙增林:因你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限你于2009年09月19日17时30分前到济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接受询问。这分明就是以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为名要逮捕我。并且我唯一的选择就是逃亡。
收到该短信后,《中国报道》随即与济宁市宣传部相关负责人核实此事。该负责人却回答说,不是抓他只是要找他协商解决问题。
用拟定罪名“因你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和动用公安警察传唤的方式找人协商解决问题的做法,也许只有济宁市委市政府才做得出来。
同时于10月16日由济宁市委宣传部寄给《中国报道》的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在10月15日作出的《对群众艺术馆执行一案善后工作的情况汇报》,下简称《善后汇报》中建议: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是市文化局,被执行人是群众艺术馆。建议文化局靠上做工作,积极与孙增林协调,对其损失给予一次性赔偿。被执行物品不易存放过久,市文化局、市群众艺术馆要会同孙增林同志尽快处理。
由此可见,中区法院也明确承认是强制执行对孙增林造成损失,并表示应该赔偿。
据了解,孙增林现在不仅数百万财产被济宁市政府派出的几百名警察违法抢夺,市委市政府还指使税务机关对其经营的另一商场反复审查,企图找出抓捕孙增林的合法理由。孙增林因担心遭遇政府指派公安对其非法抓捕和关押至今有家不敢回,现在已经在外逃亡一个多月。
记者调查发现,孙增林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虽然济宁市中区法院在《情况说明》与《善后汇报》中都提出要与孙增林协商解决并建议赔偿其损失,但是,孙增林仅仅因为接受过《中国报道》记者的采访以及将自身与蓝天服饰公司的遭遇在网上论坛上发表,祈求得到上级政府及媒体的关注,而济宁市公安局中区分局却对孙增林发出“因你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传唤证,“限你于2009年9月19日17时30分前到济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进行询问。”其强制性不容置疑。该传唤至今未解除,在如此状态下,孙增林的合法权益及人身安全性谁来保障?逃亡外省也就是他保持人身自由的唯一选择。
对此,《中国报道》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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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法院非法抢夺民营企业制造严重群体流血事件
09年8月25日深夜,济宁市发生了一起群体流血事件。济宁市委市政府指使武警、公安、法院、综合执法等,约400余人,疯狂残害、无辜、守法、手无寸铁的女职工,造成重伤2人,轻伤24人,一家经营进近7年,资产600余万元的民营企业,一夜之间被抢夺一空.血流济宁文化广场.至今没有一个部门,为此承担责任.
09年6月初,济宁市市委市政府要举办所谓的成就展,要占用济宁蓝天服饰经营场所,这时我们的租赁合同,还有3年半没有履行完,我们只有一个要求,那就是请政府协助我们,安置一个能经营的地方,使职工不必为此而失业,企业不必为此而倒闭。政府对我们的请求却置之不理,便指使房主与我们解除合同,并诉讼到法院,本租赁合同2002年―2003年以得到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认定,是合法有效,无法推翻的.法院不能进行判决。这时市委、市府领导又变花招,指使房主的主管部门,济宁市文化局反过来告自己的下属违法出租,并申请济宁市中区法院,执行群众艺术馆违法出租,并收回出租房。
09年8月24日下午5时40分,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在我蓝天服饰门前张贴了一份针对群众艺术馆的第140号公告,内容是:责令济宁市群众艺术馆在次日前改正出租房屋,并将租赁户搬出租赁场所。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的公告,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但是中区法院的第140号公告,是责令济宁市群众艺术馆在一日内进行改正的公告,其公告没有强制执行的内容。法院对济宁市文化局申请文化行政处罚一案,也没有法律依据。《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法院应停止执行。这时法院不但没依法办案,反而指使法院执行局疯狂殴打无辜受害人,造成严重的群体流血事件。
济宁市委市政府、市文化局,假装不知情责令群众艺术馆,强行解除与租赁户的合同,说这合同是违法的。可是这些官老爷们;也不好好的想一想,租赁户直至今日的房租,一直是交向市文化局和市财政局的,在你们今天想收房子的时候,便指责房子是违法的,这分明是不顾事实卑鄙无耻,难道这样的政府能取信与民吗?
09年8月25日深夜,济宁市委市政府、指使公安局、人民法院、武警部队、综合执法,近400余名全副武装的执法人员,出动各种警车近百辆,把一个偌大的文化广场包围的水泄不通,他们这是在干什么?他们是在执行所谓的群众艺术馆,实为执行济宁市蓝天服饰。至今,却没有任何强制执行或相关执行蓝天服饰的法律文书,没有法律文书为何要包围济宁蓝天服饰?为何要抢占济宁蓝天服饰?深夜里济宁蓝天服饰商场内,26名职工中除经理以外,其它25名均为手无寸铁的年轻女职工,她们没有做任何的反抗,她们只是关好自己商场内的门和窗户,看护着自己所分管的商品。半夜过后我们突然听到猛烈砸门的撞击声,随后商场西侧的防盗门,玻璃门被特警人员,无情的砸坏,同时商场的南墙也被特警凶猛的破开,在看商场的正门,同样也被执法人员的大型卡车猛烈的硬硬的拉坏,碎弃的玻璃由上而下砸落在守在门内的女员工们身上,顿时哭喊声,求救声连成一片,无情的执法人员,踏过那些被砸伤女职工身上,这时我们受伤的职工张美霞,艰难的从血泊中慢慢爬起来时,又被再次冲上来的执法人员,一脚揣到门边一块立着的玻璃上,只听张美霞哎呀一声,当场昏死过去。冲进商场内的执法人员,见我职工就打,把职工打的遍体鳞伤后,拖进警车,拉进派出所,被分别关进城区的12个派出所内,进行逼供.把没有顺服他们的职工,拷在了老虎凳上进行毒打并声称:“不老实就把你们毙了,还说:你们几个听着,如果你们几个出去后,谁敢乱告状就把谁再逮起来,拘留所的房子我们多的是”u他们还让我们承认看护自己的商场就是违法,还对我们每一个受害者,进行严厉的搜身.因为我们在商场受到侵害时,我们每一个职工都用手机拍到了很多,他们执法犯法残害女职工的犯罪证据,就连女职工的内衣内裤他们都没有放过,目的就是想销毁他们的犯罪证据. 我们被释放后,至今还受到了执法人员的严密跟踪与监控.
26日下午6时,又对我们7名无辜的员工,下达了行政拘留7天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因为什么?是因为我们是手无寸铁的女职工?是因为我们没有做任何的反抗?是因为我们被打的遍体鳞伤吗?公安局就可以这样一点证据没有随随便便的拘留人吗?难道政府就不讲法了吗?
奄奄一息的张美霞,被120救护车送到了.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室进行抢救,对伤口进行了诊断和缝合,由于玻璃穿透了腹腔,伤口直径又长,急诊缝合时,加入了引流管,虽然伤口已缝合,但是引流管中鲜血还在不停的向外流着,这时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的法警害怕承担责任,便把连路还不能行走的张美霞,凶残的赶出医院,并说不逮你了,回家吧。这时又有一名法警,买来一件名牌女装,要强行换下那件染满鲜血的罪证,这时张美霞的亲属赶到医院,严厉拒绝了执法人员的诱骗行为.
在这些执法人员,实施违法侵害济宁蓝天服饰的同时,有一家与济宁蓝天服饰同一法人的另一家商场世纪服饰,也遭到了政府非法的侵害,商场的门头被执法人员,非法拆除.世纪服饰是一家独立合法的公司,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他们这样做是为了什么?他们是把矛头指向了同一个的合法法人,是让世人所不能理解的,济宁市的执法人员真的太疯狂了。
重伤员工张美霞、孙曾林因是被执法人员打伤至今无法做司法鉴定,问题是凶手是执法人员,执法部门又不给开据司法鉴定通知书,这一切我们已向济宁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中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济宁市市中区政法委书记多次提出,法医鉴定的要求,至今没做任何答复。
谁有职权动用武警?谁能使人民法院枉法?谁能使公安机关到人家家里去抓无辜公民并非法将其拘留?谁又能指示执法人员破害同一法人的另外一家合法企业?只有济宁市委才敢如此胆大妄为,政府领导才是真正的罪魁祸首。制造群体流血事件的领导小组是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良品,济宁市市中区政法委书记唐庆华,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院长庞新贤,济宁市中区公安局副局长黄盟盟。
为此我们呼吁:有关领导和新闻媒体,严厉制止谴责济宁市委市政府,所进行的残害无辜的违法粗暴行为,制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还无辜者一个公道,严惩违法乱纪者.
(有关受害人的文件和受侵害的部分手机录像请来电索取)
以上呼吁均为事实,否则,租赁户法人及全体受害者,均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受害人电话:0537―3153527 13176182696 13001786386
QQ:810855337更多受害人的视频和照片请加QQ
全体受害人
2009年10月17日
 
济宁市委市政府你还要把谁拖到泥潭里
济宁8。25群体流血事件。是济宁市委市政府执导的一场血腥悲剧。动用公安、法院、武警官兵、综合执法400余人非法抢夺民营企业,残害无辜百姓。这一事件在全社会造成及坏的影响,严重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事件中的众多证据,足以证实此次事件的违法事实。为此事件将要付出沉重代价的是被你们市委市政府拖下水的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宁市中区公安分局、济宁市综合执法局,他们将面临组织和法律的制裁。
今天市委某些领导不是知错改错,尽快解决存在的问题。而是变本加厉的对受害人进行迫害。公安、法院、综合执法都被带进了官司里。那么下一个政府的工具又会是谁呢?谁又会是本次事件的第四被告呢!我们视目以待。虽说你们可以官官相护,我坚信你们一手遮不了天,坚信党中央、国务院和全社会,会还给我们一个公道的。
8.25流血事件后,我们受害方虽然被打伤、抢光。但是我们还是以大局为重,没有向媒体和有关部门发布此事。并多次向执行小组负责人取得联系进行沟通,为的是把大事化小,同时请他们尽快处理此事。使企业能够恢复经营,使伤员能够更好的养病。可是领导小组有关负责人却阳奉阴违、不负责任,根本就没有诚意解决问题。致使矛盾不断的升级,受害方的损失也在不断的扩大,造成的后果将更加严重。为此我呼吁执导济宁群体流血事件的个别领导从大局出发、从维护党的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把你们用来欺压受害人的人力和武力,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吧!
济宁受害人:孙增林
2009年10月21日
 
[attachmentid=226609][attachmentid=226610]对女工进行施暴的流氓局长王新


09年8月25日深夜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王新非法强抢民营企业,疯狂侵害殴打我合法.手无寸铁的女职工26名,造成2人重伤24人轻伤, 这就是执行局长王新对女工施暴的照。济宁蓝天服饰有限公司为事的真伪负法律责任。

求证电话;0537-3153527
法人;孙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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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爱的中国!我爱你!你是我的骄傲!
 
可爱的中国!我爱你!你是我的骄傲!
 
QUOTE(李伟大 @ 2009年11月08日 Sunday, 08:09 AM)
严重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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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世界,还有天理吗?难道这就是传说中的社会主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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