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
- 2004-08-21
- 帖子
- 7,192
- 反馈评分
- 1,771
- 点数
- 191
- 性别
- 男
新华网北京4月27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7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这部法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完)
有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立法难点在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权衡
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公务员法》(草案)。领导干部资产申报制度能否写入公务员法,成为委员们讨论的一个话题。
提交官员财产应当申报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应邀列席会议,并阐述提交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议案的理由。“官员腐败是群众最痛恨的事情,而群众最关心的就是国家通过制度和立法来防止官员腐败。”王全杰说,采用财产公布制度,是一种人民监督。别的监督中,监督者也可能受贿腐败,犯一些错误。但人民监督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它是公正、透明的监督。
据王介绍,昨日在王全杰所在的第一小组审议会上,并没有委员公开对此表示赞同或者反对。但有委员私下和王全杰交流,表示这个问题是国家一定要想办法解决的,但是目前的难度确实很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名不愿具名的委员表示:“这涉及到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权衡。”但该人士也表示,这次的审议委员们将会围绕这个问题进行讨论和分析,至少可以形成一些共识。
“就算这次公务员法立法不考虑这个问题,但立法机关包括决策层今后肯定会重视领导干部资产申报制度的立法问题”。
前日下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向大会报告了《公务员法》草案的审议结果。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基本可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进一步审议后争取通过。
专家说法
申报财产入法将有利于反腐
专家应松年称此前官员申报财产已有规定,但执行起来多半是走过场
“其实,我们国家对于官员财产申报早有规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表示,他作为享受厅局级待遇的专家,目前每个季度要申报一次。事实上,我国政府在1995年就制定了相关的规定,但执行情况不容乐观。
1995年5月25日,中办、国办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对中国官员的收入实行申报。根据规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都必须申报自己的收入。
应松年表示,现行的《规定》没有要求官员进行任职前和离职前的财产审查和申报,每次例行申报多半是走个过场。“如果公务员法中能明确写入该制度,并进行充分的制度设计考虑,将对于我国反腐败起到积极作用。”财产申报制与现行规定的区别
1995年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只将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讲学、写作、审稿等劳务所得纳入领导干部申报范围。这实际上是一种“收入申报制”而非“财产申报制”。相对来说,收入申报制的局限相当明显。工资、奖金、补贴等本就是公开、合法的,因而这样一种申报对于防范、惩罚官员腐败意义有限。官员如果腐败的话,其非法所得本就在这部分收入之外。而收入申报恰恰就是将这一部分最可能涉嫌犯罪的收入遗漏在申报之外。这无疑是个巨大甚至是根本性缺陷。而且,即便是收入申报制也没有被规定在法律当中,而对于腐败的预防与惩罚来说,将申报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上极有必要。
而财产申报制度则将官员的一切财产纳入申报范围,只要发现在其与官员正常收入间存在差距,官员就必须作出解释与说明,如不能提供属依法所得的证据,即便没有证据证明是非法所得也得被认定为是灰色收入而治罪。国外的申报制度一般都设计有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离职申报三种形式,这无疑是对官员财产及行为进行天罗地网式的监控。这使得腐败官员难以逃脱法律制裁,也能对其他官员产生巨大的威慑作用,使意欲腐败者不敢妄为。
公务员法草案“二审”凸显五大亮点
■公务员的范围更加明确■公务员对上级的错误决定可以说“不”■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不与企业挂钩■公务员职位分成三大类■现行退休制度不作变动具体退休年龄未作规定
有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立法难点在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权衡
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公务员法》(草案)。领导干部资产申报制度能否写入公务员法,成为委员们讨论的一个话题。
提交官员财产应当申报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应邀列席会议,并阐述提交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议案的理由。“官员腐败是群众最痛恨的事情,而群众最关心的就是国家通过制度和立法来防止官员腐败。”王全杰说,采用财产公布制度,是一种人民监督。别的监督中,监督者也可能受贿腐败,犯一些错误。但人民监督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它是公正、透明的监督。
据王介绍,昨日在王全杰所在的第一小组审议会上,并没有委员公开对此表示赞同或者反对。但有委员私下和王全杰交流,表示这个问题是国家一定要想办法解决的,但是目前的难度确实很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名不愿具名的委员表示:“这涉及到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权衡。”但该人士也表示,这次的审议委员们将会围绕这个问题进行讨论和分析,至少可以形成一些共识。
“就算这次公务员法立法不考虑这个问题,但立法机关包括决策层今后肯定会重视领导干部资产申报制度的立法问题”。
前日下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向大会报告了《公务员法》草案的审议结果。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基本可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进一步审议后争取通过。
专家说法
申报财产入法将有利于反腐
专家应松年称此前官员申报财产已有规定,但执行起来多半是走过场
“其实,我们国家对于官员财产申报早有规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表示,他作为享受厅局级待遇的专家,目前每个季度要申报一次。事实上,我国政府在1995年就制定了相关的规定,但执行情况不容乐观。
1995年5月25日,中办、国办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对中国官员的收入实行申报。根据规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都必须申报自己的收入。
应松年表示,现行的《规定》没有要求官员进行任职前和离职前的财产审查和申报,每次例行申报多半是走个过场。“如果公务员法中能明确写入该制度,并进行充分的制度设计考虑,将对于我国反腐败起到积极作用。”财产申报制与现行规定的区别
1995年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只将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讲学、写作、审稿等劳务所得纳入领导干部申报范围。这实际上是一种“收入申报制”而非“财产申报制”。相对来说,收入申报制的局限相当明显。工资、奖金、补贴等本就是公开、合法的,因而这样一种申报对于防范、惩罚官员腐败意义有限。官员如果腐败的话,其非法所得本就在这部分收入之外。而收入申报恰恰就是将这一部分最可能涉嫌犯罪的收入遗漏在申报之外。这无疑是个巨大甚至是根本性缺陷。而且,即便是收入申报制也没有被规定在法律当中,而对于腐败的预防与惩罚来说,将申报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上极有必要。
而财产申报制度则将官员的一切财产纳入申报范围,只要发现在其与官员正常收入间存在差距,官员就必须作出解释与说明,如不能提供属依法所得的证据,即便没有证据证明是非法所得也得被认定为是灰色收入而治罪。国外的申报制度一般都设计有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离职申报三种形式,这无疑是对官员财产及行为进行天罗地网式的监控。这使得腐败官员难以逃脱法律制裁,也能对其他官员产生巨大的威慑作用,使意欲腐败者不敢妄为。
公务员法草案“二审”凸显五大亮点
■公务员的范围更加明确■公务员对上级的错误决定可以说“不”■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不与企业挂钩■公务员职位分成三大类■现行退休制度不作变动具体退休年龄未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