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D仔 @ 2012年07月09日 Monday, 04:46 PM)
学校责任或多或少都有的,这是中国国情来的。跑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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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假期里,学校不再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所以对学生假期里的各种意外情况,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