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退伍义务兵,由当地人民政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个月内,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分配工作, 凭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各接收单位(包 括中央、省企事业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
接收安置单位所增加的劳动指标、编制和工资额,劳动、人事、编委、财政 和银行等部门应予承认。
根据以上理解,应该是有编制的正式国家职工。本人水平有限,不知理解是否有误,请大家多多海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