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7日开始实施。
第六章 教师
第七十一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七十二条 教师由管辖的学校协会主持招聘。在辖区内,甘愿从事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公民都能成为人民教师,通过考试择优选用,同等条件师范学校毕业生优先。
第七十三条 学历、证书只记载本人曾经学习过、学习程度如何,并不代表现在的学习程度,所以,学历、证书只能作为参考,不起决定作用,我们需要德智体全方面的教师。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