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首先是要有法,其次是要懂法,更要依法办事。整个论坛充满那站村的事,透出的却是一众法盲。理顺一下反映的众多人物和事情,不过是两块,一是前任村长姚中书,二是筹委会一众人员。其实,只要去看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那站村的事就一目了然了。首先,那站村不是法律上的行政村,是属水东附城村委会下辖的一处自然村,当然就不存在村委一说,自然村一级只有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这都要群众选举才合法。从法律上,村民小组长充其然只是协助上一级即附城村委会交办的一些日常事务,同时负责召集村民大会或户代表会,他是不能决定村的重大事项的,因为村的重要事项,都要通过召集全体村民大会或户代表会议表决决定,不经这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