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横眉冷对 @ 2011年02月23日 Wednesday, 11:14 PM)
200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该《规定》提出: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在此之前,中央和各地也有一些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的落实往往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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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造成“这些规定的落实往往不到位”?
应该继续追查。